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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操作实务(一) 曹石林

2011-11-03 50页 ppt 217KB 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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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操作实务(一) 曹石林null政府采购操作实务政府采购操作实务曹石林 两部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两部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要素:主体、资金属性、标的物 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囯政府采购法》 关于信息管理的规定 财政部令2004年第19号 关于货物...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一) 曹石林
null政府采购操作实务政府采购操作实务曹石林 两部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两部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要素:主体、资金属性、标的物 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囯政府采购法》 关于信息管理的规定 财政部令2004年第19号 关于货物服务招标的规定 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 关于供应商投诉的规定 财政部令2004年第20号、财库[2007]1号 关于代理机构资质的规定 财政部令2010年第61号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评审专家的规定 财库[2003]119号 关于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规定 财库[2004]185号、财库[2006]90号 关于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 财库[2007]119号、财办库[2008]248号 关于价格评审的规定 财库[2007]2号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湖南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 湘财购[2005]5号 公告 湘财购[2005]8号、 [2006]17号 非公开招标方式 湘财购[2005]14号 代理机构 湘财购[2007]24号 质疑 湘财购[2008]5号 评审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囯招标投标法》 关于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国办发[2000]34号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 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 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规定 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商产发[2007]395号政府采购的方式政府采购的方式《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三条 政府采购的方式管理政府采购的方式管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湖南省2011年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50万元;工程:100万元; 服务:30万元; 招标失败:《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的信息管理政府采购的信息管理公告范围:《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八条、第九条 公开招标公告内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条 案例分析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内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中标公告内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湘财购[2005]5号 附件5(中成交结果)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内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进口产品管理政府采购的进口产品管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条件:《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鼓励进口类:1《 》+2文件 限制进口、其他进口类:1《申请表 》+3《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4《专家论证意见 》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不得对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采购竞争其加以限制 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 )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管理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 有利害关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五条 评委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占2/3以上) 采购数额(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委会中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评标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项目评标政府采购的投诉处理管理政府采购的投诉处理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货物与服务招标采购的程序及注意的 主要问题货物与服务招标采购的程序及注意的 主要问题货物与服务的招标采购方式货物与服务的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不特定的供应商 案例分析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的条件: 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 货物与服务的招标程序货物与服务的招标程序公开招标 发布招标公告 …略邀请招标: 采购方式审批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以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 发出投标邀请 …略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公告(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资格条件确定的目的:选择具有投标资格和相应的履约能力的投标人 资格条件: 法定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定条件(能力要素) 业绩 财务状况 拟投入能力 联合体与分包 信誉及其他 关于联合体投标关于联合体投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要点: …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同一项目,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投标法律间的区别联合投标法律间的区别政府采购法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招标投标法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招标文件的十项内容18#-18招标文件的十项内容18#-18投标邀请 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关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关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性质:衡量投标是否有效的要求和条件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定义: 投标须知A: …实质性响应是指无实质性偏离、反对、设定条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重要/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差 ----有条件地接受偏差(细微偏差) 投标须知B: …实质性响应是指无实质性偏离、反对、设定条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 ----不接受任何偏差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与法定/约定无效投标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与法定/约定无效投标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无效投标的表述: 法定无效投标要求和条件(条款) :法律、法规规定的 约定无效投标要求和条件(条款) :招标文件规定的(如合同条件、技术要求、对投标文件的要求等) ----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写进招标文件中 关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规定与标明关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规定与标明法定无效投标要求和条件(条款) : 无论招标文件规定与标明与否,不影响其效力 约定无效投标要求和条件(条款) : 招标文件作出规定、标明 文字:拒绝/不接受/无效投标… 符号: #/★ … 招标文件不规定、不标明 不能成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不规定、不标明,由评委在评标时作出认定 评委权力 法律风险 案例分析 评标程序示意图评标程序示意图资格性(资格) 符合性(响应) 检查合格1、最低评标价法 2、综合评分法 3、性价比法不合格无效投标澄清初步评标详细评标关于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关于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最低评标价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综合评分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性价比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关于最低评标价法关于最低评标价法评标价=投标报价+价格调整(统一的价格要素) 统一的价格要素:非实质性要求的技术、合同条件 操作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对非实质性要求的技术、合同条件进行货币量化 案例分析 低于成本 解释说明与提交相关证明 关于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标准关于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标准评标因素: 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权重 货物项目的价格权值为30-60% 服务项目的价格权值为10-30% 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价格得分计算公式 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综合评分法评标因素、标准的设计综合评分法评标因素、标准的设计原则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招标投标的基本特性和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 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减少人为因素 评标时有依据,便于操作 操作 能够量化比较的评价内容,应规定指标对应分值,满足得分,反之则不得分或扣分 无法量化比较的评价内容,可规定各区间(以优劣等级划分)的对应分值,并根据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情况进行评价(自由裁量) 限制: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案例分析 关于备选的规定关于备选方案的规定备选投标方案: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招标文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是唱标的内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形式: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 投标保证金退返 未中标供应商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中标供应商的: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逾期: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投标文件与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与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数量的计算及评标供应商数量的计算及评标情形 一个制造商授权多家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 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文件要明确:是否允许、如何计算投标人数量、如何评审?(尤其是釆用综合评分时) 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 招标文件的禁止性规定招标文件的禁止性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案例分析: 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澄清与修改应当遵守三方面规定: 应当在截止投标15日前 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延长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的规定延长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的规定应当遵守两方面规定: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 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关于开标关于开标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拒绝接收的投标文件: 投标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的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第二防线 唱标的内容: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案例分析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 (含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情形处置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 (含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情形处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应当报告 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经批准后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某一阶段的风险 采购文件的效力 程序的不完整性(现价段) 案例分析 关于质疑关于质疑质疑的提出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质疑的范围 采购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采购过程:发售招标文件、修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结果供应商质疑的条件供应商质疑的条件当事人 时效 证据 …质疑的受理质疑的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的处理质疑事项的处理质疑供应商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 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的 尚未开标或谈判、询价的 … 招标或谈判、询价活动已经完成,但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 招标或谈判、询价活动已经完成,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的 … 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结果公示 质疑的回复质疑的回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关于中标无效关于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情形: 投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影响中标结果时 中标无效情形的认定: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 中标无效情形的处置: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关于重新评标关于重新评标问题的提出 供应商质疑 评标存在缺陷 政府采购没有重新评标的法律依据 程序纠正:评错了只能“中标无效” ,…监管部门认定 关于中标供应商的确认关于中标供应商的确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合同订立的时间合同订立的时间《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货物与服务非招标采购的程序及注意的主要问题货物与服务非招标采购的程序及注意的主要问题竞争性谈判方式 竞争性谈判方式 适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定情形: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程序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程序成立谈判小组。>3人,2/3 制定谈判文件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 谈判。单一;保密,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 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定成交的标准 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程序”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程序”法律规定 成立谈判小组 制作谈判文件 确定邀请供应商 谈判 确定成交供应商现实做法 制作谈判文件 发布采购信息/确定谈判供应商 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 确定成交供应商 操作要点1操作要点1采购信息是否公开? 采购信息: 法律、规章:没有要求 规范性文件:公开(湘财购[2005]8号 ) 成交结果:必须公开(规章、规范性文件) 操作要点2操作要点2供应商的价格等信息是否公开? 在谈判中:不公开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在谈判结束后:公开 操作要点3操作要点3供应商怎样确定?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 公开发布信息(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 操作要点4操作要点4谈判文件是否可以做实质性变动?可以报几次价?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报几次价依据谈判文件和变动通知 操作要点5操作要点5评审方法?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 “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  财库[2007]2号 “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询价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方式适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定情形: 货物特性:规格、标准统一 市场条件: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询价采购方式的程序询价采购方式的程序成立询价小组。 >3人,2/3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 询价。一次性报价 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定成交的标准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法定情形: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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