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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_T_1.1-2000_标准化工作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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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_T_1.1-2000_标准化工作导则C:\jcbz\ShowTemp\15204422.686\1p1-00.s2 GB/T1.1-2000质量标准 GB/T 1.1-2000 质量标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1-2000 代替GB/T 1.1-1993,GB/T 1.2-1996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表写规则   Directives for standardization- Part 1:Rules for the structure and drafting of standards   (ISO/...
GB_T_1.1-2000_标准化工作导则
C:\jcbz\ShowTemp\15204422.686\1p1-00.s2 GB/T1.1-2000质量标准 GB/T 1.1-2000 质量标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1-2000 代替GB/T 1.1-1993,GB/T 1.2-1996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写规则   Directives for standardization- Part 1:Rules for the structure and drafting of standards   (ISO/IEC Directives,Part 3,1997, Rules for the structure and drafting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NEQ)      2001-12-20发布 2001-06-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 言   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第2部分:标准的制定方法; --第3部分:技术工作程序。 本部分为GB/T 1的第1部分,对应于《ISO/IEC导则--第3部分:国际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1997年英文版)。本部分与ISO/IEC导则第3部分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按照汉语习惯对一些编排格式进行了修改; --将一些适用于国际标准的表述改为适用于我国标准的表述; --增加了第7章“编排格式”和第8章“幅面”; --增加了附录H“标准格式”和附录Ⅰ“标准中的字号和字体”。 本部分代替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和GB/T 1.2-1996《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2部分: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本次修订除参照ISO/IEC导则第3部分(1997年版)外,还将GB/T 1.2-1996的有关内容纳入本部分。 本部分与GB/T 1.1-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关于引用文件的规定修订为:区分注日期和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1993年版的4.1;本版的6.2.3和6.6.6.5); --不再允许将标准分为篇(1993年版的5.3.2); --对标准要素的划分进行了调整,分为“规范性要素”和“资料性要素”(1993年4.1;本版的5.1.3),并对其他相关措辞进行相应变动; --按条文中提及附录的先后次序编排附录的顺序(1993年4.4.8、4.5.1和5.3.6;本版的5.2.6、6.3.8和6.4.1); --参考文献不再作为附录,而是作为与附录不同的要素(1993年版的4.33;本版的6.4.2); --条文的注不再允许全文连续编号(1993年版的4.5.3;本版的6.5.1); --增加了示例的表述规则(见6.5.4); --图和表的注不可以包含要求(1993年版的4.5.4;本版的6.6.4.8和6.6.5.6); --图和表的脚注可以包含要求(1993年版的4.5.2;本版的6.6.4.9和6.6.5.7); --修改了数学公式的内容(1993年版的6.6.1;本版的6.6.9); --增加了标准的编排格式,简化了首页格式并调整了标准其他内容的格式(见第7章); --增加了对标准幅面的规定(见第8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的起草和表述的附录(1993年版的附录B;本版的附录C);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标准中使用量和单位”(见附录F);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标准格式”(见附录H);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标准中的字号和字体”(见附录I)。 GB/T 1是标准化工作导则、和编写规则等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下面列出了这些国家标准的预计结构及其对应的国际标准、导则、指南,以及将代替的国家标准: a) 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ISO/IEC导则第3部分,代替GB/T 1.1-1993、GB/T 1.1-1996); --第2部分:标准的制定方法(ISO/IEC导则第2部分,代替GB/T 1.3-1997/T 1.7-1988); --第3部分:技术工作程序(ISO/IEC导则第1部分,代替GB/T 16733-1997)。 b) 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ISO/IEC指南2,代替GB/T --3935.1-1996);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ISO/IEC指南21); --第3部分:引用文件的规则(ISO/IEC指南15,代替GB/T 1.22-1993); --第4部分:标准中涉及安全方面内容的编写(ISO/IEC指南51); --第5部分:产品标准中涉及环境方面内容的编写(ISO/IEC指南64)。 c) 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 --第1部分:术语(ISO10241,代替GB/T 1.6-1997); --第2部分:符号(代替GB/T 1.5-1998); --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代替GB/T 1.4-1998); --第4部分:化学分析方法(ISO78-2,代替GB/T 1.4-1988)。 本部分的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H和附录I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B、附录F和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研究中心、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机械科学研究院、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白殿一、逄征虎、陆锡林、魏绵、刘慎斋、周思源、白德美、强毅、肖惠、李顺平。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1-1981、GB 1.1-1987、GB/T 1.1-1993; --GB 1-1958、GB 1-1970、GB 1.2-1981、GB 1.2-1988、GB/T 1.2-1996。 引 言   GB/T1已经实施近二十年,它在我国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GB/T1依据的主要国际文件《ISO/IEC导则--第3部分:国际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于1997年出版了第三版。为了适应标准化工作的需要,进一步与ISO/IEC导则和指南体系相协调,促进贸易与交流,有必要调整GB/T1的结构,建立新的标准化工作导则、指南和编写规则国家标准体系。调整后的结构如前言所述。 本部分是GB/T1结构调整后修订完成的第一个部分,其他部分和有关标准将在今后陆续制定和修订。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1 范围 GB/T 1的本部分规定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还给出了有关表述的一些样式,并提供了标准出版的格式和字体、字号。 本部分适用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编写和出版,企业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写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788 图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neq ISO 6716) GB/T 2659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 GB 3100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eqv ISO 1000) GB 3101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eqv ISO 31-0) GB 3102(所有部分) 量和单位[eqv ISO 31(所有部分)] GB/T 3935.1-1996 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 第1部分:基本术语1) GB/T 4458.2 机械制图 装配图中零、部件的序号及其编排方法(eqv ISO 6433) GB/T 4728(所有部分) 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idt IEC 617(所有部分)] GB/T 4880 语种名称代码(eqv ISO 639) GB/T 5465.2 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idt IEC 417(所有部分)] GB/T 6988(所有部分) 电气技术用文件的编制[idt IEC 1082(所有部分)] GB/T 7714 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neq ISO 690) GB/T 13394 电工技术用字母符号 旋转电机量的符号(eqv IEC 27-4) GB/T 14559 变化量的符号和单位(neq IEC 27-1) GB/T 14691 技术制图 字体(eqv ISO 3098-1) GB/T 15834 标点符号用法 GB/T 16273(所有部分) 设备用图形符号(neq ISO 7000) GB/T 16679 信号与连接线的代号(idt IEC 1175) GB/T 20000.2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ISO/IEC Guide 21,Adoption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s regional or national standards,MOD) GB/T 20001.2 标准编写规则 第2部分:符号2) GB/T 20001.4 标准编写规则 第4部分:化学分析方法3)(拾度   1) 该标准将被修订并重新编号为GB/T 20000.1(参见前言)。 2) 该标准将在修订GB/T 1.5-1998的基础上发布(参见前言)。 3) 该标准将在修订GB/T 1.4-1988 的基础上发布(参见前言)。     78-2,Chemistry-Layour for standards-Part 2:Methods of chemical analysis,MOD) ISO 14617(所有部分) 简图用图形符号 IEC 60027(所有部分) 电工技术用文字符号 IEC 61346(所有部分) 工业系统、装置和设备以及工业产品--结构原则和检索代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3935.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1的本部分。 3.1 规范性要素 normative elements 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的要素,分为一般要素和技术要素。 3.2 资料性要素 informative elements 标识标准、介绍标准,提供标准的附加信息的要素,分为概述要素和补充要素。 3.2.1 概述要素 preliminary elements 标识标准,介绍其内容、背景、制定情况以及该标准与其他标准的关系的要素,即标准的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 3.2.2 补充要素 supplementary elements 提供附加信息,以帮助理解或使用标准的要素,即标准的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和索引等。 3.3 必备要素 required elements 在标准中必须存在的要求。 3.4 可选要素 optional elements 在标准中不是必须存在的要素,其存在与否视标准条款的具体需求而定。 3.5 条款 provision 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表述方式,一般采取陈述、指标、推荐或要求等形式。 注:条款的这些形式以其所用的措辞加以区分,例如:指示用祈使句表达,推荐用助动词“宜”,要求用助动词“应”。 3.5.1 陈述 ststement 表达信息的条款。 3.5.2 指示 instruction 表达应执行的行动的条款。 3.5.3 推荐 recommendation 表达建议或指导的条款。 3.5.4 要求 requirement 表达应遵守的准则的条款。 3.6 最新技术水平 stste of the art 在一定时期内,产品、过程和服务等技术能力的发展程度,根据相关科学、技术和的综合成果进行判定。   4 总则 4.1 要求 标准所规定的条款应明确而无歧义,并且: --在其范围所规定的界限内按需要力求完整; --清楚、准确、相互协调; --充分考虑最新技术水平(见3.6); --为未来技术发展提供框架; --能被未参加标准编制的专业人员所理解。 4.2 统一性 在每项标准或系列标准内,标准的结构、文体和术语应保持一致。系列标准的结构及其章、条的编号应尽可能相同。类似的条款应使用类似措辞来表述;相同的条款应使用相同的措辞来表述。 在每项标准或系列标准内,某一给定概念应使用相同的术语。对于已定义的概念应避免使用同义词。每个选用的术语应尽可能只有唯一的含义。 4.3 标准间的协调性 为了达到所有标准整体协调的目的,每项标准应遵照现行基础标准的有关条款,尤其涉及下列方面: --标准化术语; --术语的原则和方法; --量、单位及其符号; --缩略语; --参考文献; --技术制图; --图形符号。 此外,对于特定技术领域,还应考虑涉及诸如下列内容的标准中的有关条款: --极限和配合; --尺寸公差和测量的不确定度 --优先数; --统计方法; --环境条件和有关试验; --安全; --化学。 附录A给出了供参考的基础标准一览表。 4.4 不同语种版本的等效性 当提供标准的其他语种版本时,不同版本应保证在结构和技术上的一致。 4.5 适用性 标准的内容应便于实施,并易被其他标准引用。 4.6 性 为了保证一项标准或一系列标准的及时发布,在制定标准时应遵守标准制定程序。在起草标准之前确定预计的结构和内在关系,尤其应考虑内容的划分(见5.1)。如果标准分为多个部分,则应列出预计的各个部分的名称。从工作开始到随后的所有阶段均应遵守GB/T 1的本部分和其他部分规定的规则,以避免在任何阶段上的延误。 4.7 采用国际标准 对于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文本,其结构应被采用的国际标准一致。采用国际标准的其他规则遵照GB/T 20000.2。   5 结构 5.1 内容划分 5.1.1 通则 在一般情况下,针对每个标准化对象应编制一项单独的标准,并作为整体出版。在诸如下列特殊情况下,可在相同的标准顺序号下将一项标准分成若干个单独的部分: --标准篇幅过长; --后续部分的内容相互关联; --标准的某些部分可能被法规引用; --标准的某些部分拟用于认证。 如果产品的不同方面会分别引起各方(例如生产者、认证机构、立法机关等)的关注,则这些不同方面可被编制成一项标准的若干部分或若干项单独的标准。例如,这些不同方面有: --健康和安全要求; --性能要求; --维修和服务要求; --安装规则; --质量评定。 表1给出了标准可能具有的层次名称。层次编号示例参见附录B。 表1 层次及其名称   名 称 编号示例 部分 章 条 条 段 附录 9999.1 3 3.1 3.1.1 [无编号] A 5.1.2 部分的划分 在划分部分时可使用下列两种方式: a) 每个部分涉及对象的一个特定方面,并且能够单独使用。 示例1: 第1部分:术语和定义 第2部分:要求 第3部分:试验方法 第4部分:…… 示例2: 第1部分:术语和定义 第2部分:谐波 第3部分:静电放电 第4部分:…… b) 对象具有通用和特殊两个方面。通用方面应作为第1部分。特殊方面(可修改或补充通用方面,因此不能单独使用)应作为其他各部分。 示例3: 第1部分:一般要求 第21部分:电熨斗的特殊要求 第22部分:旋转脱水机的特殊要求 第23部分:洗碗机的特殊要求 如果采用b)所描述的方式,则从其中的一个部分引用另一个部分的内容,应引用最新版本。为此,可采用下列方法: --如果引用部分中特定的要素,则引用文件应注日期(见6.6.6.5.2); --如果引用整个部分,在保证所有部分中相应的改变能同步进行时,引用文件允许不注日期(见6.6.6.5.3);否则,引用文件不允许不注日期,只有从标准本身的角度考虑,可接受所引用文件将来的所有变化时,规范性引用文件才可不注日期。 在起草标准的每一个部分时,应遵照GB/T 1的本部分对单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 5.1.3 单独标准的内容划分 可按下列两种方式对一项标准的要素分类: a) 由要素的规范性或资料性的性质以及它们在标准中的位置来划分,可分为: --资料性概述要素(见3.2.1); --规范性一般和技术要素(见3.1); --资料性补充要素(见3.2.2) b) 由要素的必备的或可选的状态来划分,可分为: --必备要素(见3.3); --可选要素(见3.4) 表2给出了标准中要素的典型编排示例,并列出了每个要素所允许的内容。 一项标准不一定包括表2中的所有规范性技术要素,他还可以包含2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技术要素。规范性技术要素的内容及其顺序根据所制定的标准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项标准还可包含图注、表注、图的脚注和表的脚注(见6.6.4.8、6.6.5.6、6.6.4.9和6.6.5.7)。 术语标准在内容划分上具有不同的要求,见附录C。 表2标准中要素的典型编排示例     要素类型 要素a的编排   要素所允许的内容a 资料性概述要素 封面 名称 标识标准的其他内容(见6.1.1)   目次   (内容的自动生成见6.1.2)   前言   条文 注 脚注   引言   条文 图 表 注 脚注 规范性一般要素 名称   名称的文字   范围   条文 图 表 注 脚注   规范性引用文件   引导语 引用文件 脚注 规范性技术要素 术语和定义 符号和缩略语 要求 …… 规范性附录   条文 图 表 注 脚注 资料性补充要素 资料性附录b   条文 图 表 注 脚注 规范性技术要素 规范性附录   条文 图 表 注 脚注 资料性补充要素 参考文献   引用文件 脚注   索引   (内容的自动生成见6.4.3) a黑体表示“必备要素”;正体表示“规范性要素”;斜体表示“资料性要素”。 b资料性附录不可以包含规范性要素,除非规范性要素构成了可选的条款。例如,可将规范性要素中的一个可选试验方法写进资料性附录中。这时,该可选的试验方法可包含条款。 icecloud 发表于 2004-5-26 00:13 表2标准中要素的典型编排示例     要素类型 要素a的编排   要素所允许的内容a 资料性概述要素 封面 名称 标识标准的其他内容(见6.1.1)   目次   (内容的自动生成见6.1.2)   前言   条文 注 脚注   引言   条文 图 表 注 脚注 规范性一般要素 名称   名称的文字   范围   条文 图 表 注 脚注   规范性引用文件   引导语 引用文件 脚注 规范性技术要素 术语和定义 符号和缩略语 要求 …… 规范性附录   条文 图 表 注 脚注 资料性补充要素 资料性附录b   条文 图 表 注 脚注 规范性技术要素 规范性附录   条文 图 表 注 脚注 资料性补充要素 参考文献   引用文件 脚注   索引   (内容的自动生成见6.4.3) a黑体表示“必备要素”;正体表示“规范性要素”;斜体表示“资料性要素”。 b资料性附录不可以包含规范性要素,除非规范性要素构成了可选的条款。例如,可将规范性要素中的一个可选试验方法写进资料性附录中。这时,该可选的试验方法可包含条款。     5.2 层次的描述和编号 5.2.1 部分 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对部分编号。部分的编号应置于标准顺序号之后,并用下列脚点与标准顺序隔开,例如,9999.1、9999.2等。 不应将部分再分成分部分。 部分的名称的组成方式应符合6.2.1的规定。同一标准的各个部分的名称的应有相同的引导要素(如果有)和主题要素,而补充要素应不同,以便区分各个部分。在每个部分的名称中,补充要素前均应标明“第×部分:”(×为阿拉伯数字)。 5.2.2 章 章是标准内容划分的基本单元。 在每项标准或每个部分中,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对章编号。编号应从“范围”一章开始,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见5.2.6)。 每一章均应有标题。标题应置于编号之后,并与其后的条文分行。 5.2.3 条 条是章的细分。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对条编号,参见附录B的示例。第一层次的条(例如5.1、5.2等)可分为第二层次的条(例如5.1.1、5.1.2等),需要时,一直可分到第五层次(例如5.1.1.1.1.1、5.1.1.1.1.2等)。 同一层次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条时才可设条。例如,第10章的条文中,如果没有10.2条,就不应设10.1条。 第一层次的条宜给出标题。标题应置于编号之后,并与其后的条文分行。第二层次的条可同样处理。在某一章或条中,同一层次的条,有无标题应统一,例如,10.1有标题,则10.2也应有标题。 5.2.4 段 段是章或条的细分。段不编号。 尽量不出现以下示例所表明的“悬置段”,以避免在引用这些段时产生混淆。   正 确   不 正 确 5 标识 5.1 ×××××××× ××××××××××××××× ×××××××××××××××× ×××××××××× 5.2 ×××××××× ×××××××××××××××××× 5.3 ××××××× ×××××××××××××××××× ×××××××××××××××××× ×××××××××××××××××× ×××××××××××××××××× ×××××××××××××××××× ×××××××××××××××××× ××××× 6 试验报告   5 标识 ××××××××××××××× } ××××××××××××××××} 悬置段 ××××××××× } 5.1 ×××××××× ×××××××××××××××××× 5.2 ××××××× ×××××××××××××××××× ×××××××××××××××××× ×××××××××××××××××× ×××××××××××××××××× ×××××××××××××××××× ×××××××××××××××××× ×××××××××××××××××× ×××××××× 6 试验报告     在以上示例中,不能只将所标出的悬置段作为“第5章”,因为严格地讲5.1和5.2也属于第5章。为了避免这类问题,应将未编号的悬置段编为“5.1 ××××××××”,并且将原来的5.1和5.2重新编号(如上面示例),或者将悬置段移到别处。 5.2.5 列项 列项可用下述形式引出:一个句子(见示例1);一个句子的前半部分,该句子由分行列举的各项来完成(见示例2)。 列项中每一项前应加破折号或圆点。如果需要识别时,则在每一项前加上后带半圆括号的小写拉丁字母序号。在字母形式的列项中,如果需要对某个项进一步细分成需要识别的分项,则应使用后带半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序号(见示例3)。 icecloud 发表于 2004-5-26 00:13 示例1: 下列各类仪器不需要开关; --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功耗不超过10W的仪器; --在任何故障条件下使用2min,测得功耗不超过50W的仪器; --用于连续运转的仪器。 示例2: 仪器中的振动可能产生于: • 转动部件的不平衡; • 机座的轻微变形; • 滚动轴承; • 气动负载。 示例3: 仪器中的振动可能产生于: a) 小数点符号为“.”; b) 标准应只使用: 1) GB 3101、GB 3102各部分所给出的单位; 2) GB 3101给出的可与国际单位制并用的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如分(min)、小时(h)、天(d)、度(°)、分(′)、秒(″)、升(L)、吨(t)、电子伏(eV)和原子质量单位(u); 3) GB 3102给出的单位、如奈培(Np)、贝尔(B)、宋(sone)、方(phon)和倍频程(oct); …… 5.2.6 附录 附录分为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关于这两类附录的说明见6.38和6.41。 应按条文中提及附录的先后次序编排附录的顺序。每个附录应有一个编号。附录编号由“附录”和随后表明顺序的大写拉丁字母组成,字母从“A”开始,例如“附录A”。如果只有一个附录仍应标为“附录A”。附录编号下方应标明附录的性质,即“(规范性附录)”或“(资料性附录)”,再下方是附录标题。每个附录中章、图、表和数学公式的编号应重新从1开始,编号前应加上附录编号中表明顺序的字母,字母后跟下脚点。例如:附录A中的章用“A.1”、“A.2”、“A.3 ”等表示;图用“图A.1”、“图A.2”等表示。   6 起草 6.1 资料性概述要素 6.1.1 封面 每项标准均应封面。以国家标准为例,封面的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字样和标准的标志,中文名称、英文名称、ICS号(国际标准分类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标准编号、代替标准编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标准的发布部门等。 如果标准有对应的国际标准,还应在封面上表明一致性程度的标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由对应的国际标准编号、国际标准名称(使用英文)、一致性程度代号等内容组成。如果标准的英文名称与国际标准名称相同时,则不标出国际标准名称。一致性程度的含义及其代号见GB/T 20000.2。 标准名称的起草见6.2.1。 6.1.2 目次 目次为可选要素。如果需要,可设置目次。目次所列的内容和顺序如下: --前言; --引言; --章; --带有标题的条(需要时列出); --附录,应在圆括号中标明其性质,即“(规范性附录)”或“(资料性附录)”; --附录的章和带有标题的条(需要时列出); --参考文献; --索引; --图(需要时列出); --表(需要时列出)。 在目次中应列出完整的标题。“术语和定义”一章中的术语不应在目次中列出。 在电子文件中,目次应自动生成,不需手工编排。 6.1.3 前言 每项标准均应有前言。前言不应包含要求、图和表。前言由特定部分和基本部分组成。 在特定部分应视情况依次给出下列信息: --对于系列标准或有多个部分组成的标准,在第一项标准或标准的地1部分的前言中应说明标准的预计结构。在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或标准的每一部分的前言中,应列出所有已知的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名称; --说明与对应的国际标准、导则、指南或其他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写出对应的国际文件的编号、文件名称的中文译名,并列出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技术差异和所作的主要编辑性修改。具体方法按GB/T 20000.2的规定; --说明标准代替或废除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 --说明与标准前一版本相比的重大技术变化; --说明标准与其他标准或文件的关系; --说明标准中的附录哪些是规范性附录,哪些是资料性附录。 在基本部分应视情况依次给出下列信息: --本标准由××××提供; --本标准由××××批准(适用于非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需要时,可指明负责起草单位和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如果标准分部分出版,则应将上述列项中的“本标准……”改为“本部分……”。 6.1.4 引言 引言为可选要素。如果需要,可在引言中给出编制该标准的原因,以及有关标准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引言不应包括要求。 引言不编号。当需要对引言的内容分条时,条的编号为0.1、0.2等。如果引言中有图、表、公式或脚注,则应从引言开始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编号。 6.2 规范性一般要素 icecloud 发表于 2004-5-26 00:13 6.2.1 名称 名称为必备要素,它应置于正文首页和标准的封面。名称力求简练,并应明确表示出标准的主题,使之与其他标准相区分。名称不应涉及不必要的细节。任何其他必要的详细说明应在范围中给出。 名称应由几个尽可能短的要素组成,其顺序由一般到特殊。通常,所使用的要素不多于下述三种: a) 引导要素(可选):表示标准所属的领域; b) 主体要素(必备):表示在上述领域内所要论述的主要对象; c) 补充要素(可选):表示上述主要对象的特定方面,或给出区分该标准(或该部分)与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细节。 附录D给出了起草标准名称的详细规则。 6.2.2 范围 范围为必备要素,它应置于每项标准正文的起始位置。范围应明确表明标准的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由此指明标准或其特定部分的适用界限。必要时,可指出标准不适用的界限。范围的文字应简洁,以便能作内容提要使用。范围不应包含要求。 范围的陈述应使用下列表述形式: “本标准 --给出了……的指南。” --界定了……的术语。” 标准适用性的陈述应由下述引导引出: --“本标准适用于……”; --“本标准不适用于……”。 如果标准分部分出版,则应将上述表述中的“本标准……”改为“GB/T ×××××的本部分……”或“本部分……”。 6.2.3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为可选要素,它应列出标准中规范性引用(见6.6.6.5)的文件(这些文件一经引用便成为标准应用时不可缺少的文件)一览表。对于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应给出年号以及完整的名称。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不给出年号。不注日期引用一项标准的所有部分时,应在标准顺序号后标明“(所有部分)”及其名称的相同部分,即引导要素和主体要素,见附录D。 一览表中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适用于地方标准的编写)、国内有关文件、ISO标准、IEC标准、ISO或IEC有关文件、其他国际标准以及其他国际有关文件。国家标准、ISO标准、IEC标准按标准顺序号排列;行业标准、其他国际标准先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顺序排列,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 规范性引用文件一览表应由下述引导语引出: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使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有对应的国际标准,应注明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其标识方法见GB/T 20000.2。 该一览表不应包含: --非公开的文件; --资料性引用文件;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过的文件。 上述三类文件可列入参考文献(见6.4.2)。 6.3 规范性技术要素 6.3.1 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为可选要素,它给出为理解标准中某些术语所必需的定义。应使用下述适合的引导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的本部分”;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的本部分。” 附录C给出了术语和定义的起草和表述规则,以及编写术语标准(例如词汇、术语集或多语种术语对照表)的特殊规则。 6.3.2 符号和缩略语 符号和缩略语为可选要素。它给出为理解标准所必需的符号和缩略语一览表。 除非为了反映技术准则需要以特定次序列出符号外,所有符号宜按以下次序以字母顺序列出: --大写拉丁字母置于小写拉丁字母之前(A、a、B、b等); --无角标的字母置于有角标的字母之前,有字母角标的字母置于有数字角标的字母之前(B、b、C、Cm、C2、c、d、dext、dint、d1等); --希腊字母置于拉丁字母之后(Z、z、A、α、B、β……Λ、λ等); --其他特殊符号和文字。 为了便于标准的编写,该要素可与要素6.3.1合并,将术语和定义、符号、缩略语,或许还有单位放在一个复合标题之下,例如“术语、定义、符号、单位和缩略语”。 符号、图形符号及标志标准的起草和编写见GB/T 20001.2 icecloud 发表于 2004-5-26 00:14 6.3.3 要求 要求为可选要素,它应包含下述内容: a) 直接或以引用方式给出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等方面的所有特性; b) 可量化特性所要求的极限值; c) 对每个要求,或者引用测定或检验特性值的试验方法,或者直接规定试验方法(见6.3.5)。 要求的表述应与陈述和推荐的表述有明显的区别。 该要素中不应包含有关索赔、担保、费用结算等合同要求。 在某些产品标准中,可能需要规定应随产品附带的提供给使用者和安装者的警示或者说明书,并规定其性质。由于这些使用或安装要求并不是适用于产品本身的要求,因此,可将其纳入一个单独的部分或一项单独的标准中。 如果标准只列出特性,其特性值由供方确定而标准本身并不作出规定,则该标准应规定如何测量及如何表述这些特性值。 6.3.4 抽样 抽样为可选要素,它规定抽样(取样、采样)的条件和方法,以及样品保存方法。该要素也可置于要素6.3.5的起始位置。 6.3.5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为可选要素,它给出与下列程序有关的所有细节:测定特性值,检查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保证结果的再现性。如果适合应指明试验是型式(定型)试验、常规试验还是抽样试验等等。 适合的情况下,有关试验方法的细节可按下列顺序给出: a) 原理; b) 试剂或材料; c) 装置; d) 试样和试件的制备和保存; e) 程序; f) 结果的表述,包括计算方法以及测试方法的精密度; g) 试验报告。 化学分析方法的起草和编写见GB/T20001.4,该标准的大部分内容也适用于非化学品的产品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可: --作为单独的章; --并入要素6.3.3中; --作为附录(见6.3.8); --作为标准的单独部分(见5.2.1); --作为单独的标准(如果某试验方法有可能被若干其他标准所引用)。 6.3.6 分类和标记 分类和标记为可选要素,它可为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过程或服务建立一个分类、标记4)和(或)编码体系。为了方便起见,该要素也可并入要素6.3.3。 6.3.7 标志、标签和包装 标志、标签和包装为可选要素,它可规定如何标注产品的标志(例如生产者或销售商的商标;型式或型号)。该要素可包含对产品的标签和(或)包装的要求(例如储运说明、危险警告、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等)4)。 所规定的标志符号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可在资料性附录中给出订货资料的示例对要素6.3.6和6.3.7加以补充。 6.3.8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为可选要素,它给出标准正文的附加条款。附录的规范性的性质(相对资料性附录而言,见6.4.1)应通过下述方法加以明确: --条文中提及时的措辞方式,如“遵照附录A的规定”,“见附录C”等; --前言(见6.1.3)中的陈述; --目次(见6.1.2)中和附录编号下方(见5.2.6)标明。 6.4 资料性补充要素 4)参见《ISO/IEC导则--第2部分:国际标准制定方法》。该标准将被采用为GB/T 1的第2部分(参见前言)   6.4.1 资料性附录 资料性附录为可选要素,它给出对理解或使用标准起辅助作用的附加信息。该要素不应包含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附录的资料性的性质(相对规范性附录而言,见6.3.8)应通过下述方法加以明确: --条言语中提及时的措辞方式,如“参见附录B”; --前言(见6.1.3)中的陈述; --目次(见6.1.2)中和附录编号下方(见5.2.6)标明。 6.4.2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为可选要素。如果有参考文献,则应置于最后一个附录之后。参考文献的起草应遵照GB/T 7714的有关规定。 6.4.3 索引 索引为可选要素。如果有索引,则应作为标准最后一个要素。非术语标准需要索引时,宜自动生成。 icecloud 发表于 2004-5-26 00:14 6.5 其他资料性要素 6.5.1 条文的注和示例 条文的注和示例应只给出对理解或使用标准起辅助作用的附加信息,不应包含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 注和示例宜置于所涉及的章、条或段的下方。 章或条中只有一个注,应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同一章或条中有几个注,应标明“注1:”、“注2:”、“注3:”等。 章或条中只有一个示例,应在示例的具体内容之前标明“示例:”。同一章或条中有几个示例,应标明“示例1:”、“示例2:”、“示例3:”等。 6.5.2 条文的脚注 条文的脚注用来提供附加信息,应尽量少用脚注。条文的脚注不应包含要求(图和表的脚注遵照另外的规则,见6.6.4.9和6.6.5.7) 脚注应置于相关页面的下边。脚注和条文之间用一条细实线分开,细实线长度为版面宽度的四分之一,置于页面左侧。 通常,应使用后带半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对脚注编号。全文中脚注应连续编号,即:1)、2)、3)等。在需注释的词的句子之后应使用与脚注编号相同的上标数字1)、2)、3)等标明脚注。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为了避免和上标数字混淆,可用一个或多个星号,即:*、**、***等代替数字及半圆括号。 6.6 一般规则和要素 6.6.1 条款表述所用的助动词 6.6.1.1 标准中的要求应容易识别,并且这些要求的条款要与其他可选择的条款相区分,以便使标准使用在声明符合某项标准时,能了解哪些条款是应遵守的,哪些条款是可选择的。为此,有必要规定明确的助动词使用规则。 6.6.1.2 附录E中每个表的第一栏给出了表达各类条款应使用的助动词。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第一栏的表达形式时,才可使用第二栏给出的等效表达形式。 6.6.2 组织机构的全称和简称、缩略语 标准中使用的组织机构的全称和简称(或缩写)应与这些组织机构所使用的汉语或英语的全称和简称相同。 缩略语的使用要慎重,只有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才使用。 如果标准中未给出缩略语一览表(见6.3.2),则第一次使用某个缩略语时,应在缩略语后给出其完整的词或词组,并加上圆括号。 只有在标准中随后多次使用某缩略语时,才应规定该缩略语。 通常,由拉丁字词的首字母组成的缩略语印成小写字母,并且每个字母后有一个下脚点,例如“a.c.”表示“交流电(alternating current)”。由大写字母组成的缩略语,不需要下脚点。 6.6.3 商品名的使用 应给出产品的正确名称或说明,而不应给出产品的商品名(品牌名)。特定产品的专利商品名(商标),即使是通常使用的,也要尽可能避免。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不能避免使用商品名,则应指明其性质,例如用注册商标符号?注明(见示例1)。 示例1:最好用“聚四氟乙烯(PTFE)”代替“特氟纶?”。 如果适用某标准的产品目前只有一种,则标准中可以给出该产品的商品名,但应附上示例2所示的脚注。 示例2:“1)……[产品的商品名]……是由……[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商品名。给出这一信息是为了方便本标准的使用者,并不表示对该产品的认可。如果其他等效产品具有相同的效果,则可使用这些等效产品。” 如果由于产品特性难以详细描述,而有必要给出适用某标准的市售产品的一个或多个实例,则可按示例3所示在脚注中给出这些商品名。 示例3:“1)……[产品(或多个产品)的商品名(或多个商品名)]……是适合的市售产品的实例(或多个实例)。给出这一信息是为了方便本标准的使用者,并不表示对这一(这些)产品的认可。” 6.6.4 图 6.6.4.1 用法 如果用图提供信息更有利于标准的理解,则宜使用图。每幅图在条文中均应明确提及。 只允许对图进行一个层次的细分。例如,图1可分成a)、b)、c)等。 6.6.4.2 形式 应根据需要提供准确的制版用图。 6.6.4.3 编号 每幅图均应有编号。图的编号由“图”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图1”、“图2”等。图的编号应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并与章、条和表的编号无关。只有一幅图时,仍应标为“图1”。 附录中图的编号见5.2.6。 6.6.4.4 图题 图题即图的名称。每幅图宜有图题,并置于图的编号之后。标准中有无图题应统一。 图的编号和图题应置于图下方的居中位置。 6.6.4.5 字母符号、字体和说明 在一般情况下,图中用来表示角度或线性量的字母符号应符合GB3102.1的规定,必要时,可使用下标区分给定符号的不同用途。 图中表示各种长度时使用符号系列l1、l2、l3等,而不使用诸如A、B、C或a、b、c等符号。 图中的字体应符合GB/T 14691的规定。斜体字应用于: --代表量的符号; --代表量的下标符号; --代表数的符号。 所有其他字母均应使用正体。 只要可能,建议在图中用零部件序号(见GB/T 4458.2)代替文字说明。   1--试验构架; 2--样品; 3--支架; 4--砝码。 图× 高温下压力试验用试验仪器   6.6.4.6 技术图样 技术图样应按照有关标准绘制(参见第A.7章)。 设备用图形符号应符合GB/T5465.2、GB/T16273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icecloud 发表于 2004-5-26 00:14 6.6.4.7 简图 简图,诸如电路图和接线图(例如试验电路),应按照GB/T6988绘制。用于简图的图形符号应符合GB/T 4728、ISO 14617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检索代号和信号代号应分别遵照IEC 61346和GB/T 16679的规定。 元件: 引线和电源 C1--电容器0.5μF; L,N--无极电源电压; C2--电容器0.5μF; L+,L- --测试电路的直流电源。 K1--继电器; L1--电感器0.5μH Q1--测试的RCCB(具有终端L,N和PE); R1--电阻器2.5Ω; R2--电阻器25Ω; S1--手控开关; Z1--滤波器。 a 如果被测试的对象具有PE端子,则需引线。   图× 校验误断路电阻的测试电路示例   6.6.4.8 图注 图注应区别于条文的注(见6.5.1)。图注应置于图题之上,并位于图的脚注之前(见以下示例)。图中只有一个注时,应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同一幅图中有多个注时,应标明“注1:”、“注2:”、“注3:”等。每幅图的图注应单独编号。 图注不应包含要求。关于图的内容的任何要求应作为条文、图的脚注或图和图题之间的段给出。 示例: 关于单位的陈述   包含要求的段。 注:图注内容。 a 图的脚注内容。 b 图的脚注内容。 图× 图题 6.6.4.9 图的脚注 图的脚注应区别于条文的脚注(见6.5.2)。图的脚注应置于图题之上,并紧跟图注(见6.6.4.8中的示例)。 图的脚注应由上标形式的从“a ”开始的小写拉丁字母编号,即a、b、c等。在图中需注释的位置应以相同的上标形式的小写拉丁字母标明脚注。每幅图的脚注应单独编号。 图的脚注可包含要求。因此,当起草图的脚注的内容时,应使用附录E中适当的助动词,以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条款。 6.6.5 表 6.6.5.1 用法 如果用表提供信息更有利于标准的理解,则宜使用表。每个表在条文中均应明确提及。 不允许表中有表,也不允许将表再分为次级表。 6.6.5.2 编号 每个表均应有编号。表的编号由“表”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表1”、“表2”等。表的编号应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并与章、条和图的编号无关。只有一个表时,仍应标为“表1”。 附录中表的编号见5.2.6。 6.6.5.3表题 表题即表的名称。每个表宜有表题,并置于表的编号之后。标准中有无表题应统一。 表的编号和表题应置于表上方的居中位置,如下所示: 示例: 表× 表题   ×××× ×××× ×××× ××××         6.6.5.4 表头 某栏中使用的单位一般应标在该栏表头中量的名称之下(又见6.6.9.1.2)。   类 型 线密度 kg/m 内圆直径 mm 外圆直径 mm         如果表中所有单位均相同,应在表的右上方用一句适当的陈述(例如“单位为毫米”)代替各栏中的单位。 示例2: 单位为毫米   类 型 长 度 内圆直径 外圆直径         不允许使用示例3的表头,而应使用示例4的表头。 示例3:   示例4:   尺 寸 类 型   A B C         6.6.5.5 表的接排 如果某个表需要转页接排,在随后的各页上应重复表的编号。编号后跟表题(可省略)和“(续)”,如下所示: 表1(续) 续表均应重复表头和关于单位的陈述。 icecloud 发表于 2004-5-26 00:15 6.6.5.6 表注 表注应区别于条文的注(见6.5.1)。表注应置于表中,并位于表的脚注之前(见以下示例)。表中只一个注时,应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同一个表中有多个注时,应标明“注1:”、“注2:”、“注3:”等。每个表的表注应单独编号。 表注不应包含要求。并于表的内容的任何要求应作为条文、表的脚注或表中的段给出。 示例: 单位为毫米 类 型 长 度 内圆直径 外圆直径   l1a d1     l2 d2b   包含要求的段。 注1:表注。 注2:表注。 a 表的脚注 b 表的脚注。 6.6.5.7 表的脚注 表的脚注应区别于条文的脚注(见6.5.2)。表的脚注应置于表中,并紧跟表注(见6.6.5.6中的示例)。 表的脚注应由上标形式的从“a”开始的小写拉丁字母编号,即a、b、c等。在表中需注释的位置应以相同的上标形式的小写拉丁字母标明脚注。每个表的脚注应单独编号。 表的脚注可包含要求。因此,当起草表的脚注的内容时,应使用附录E中适当的助动词,以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条款。 6.6.6 引用 6.6.6.1 通则 通常,应采用引用文件中特定条文的方法,而不要重复抄录需引用的具体内容。这样,可避免由于重复可能产生的错误或矛盾,也可避免增加标准的篇幅。然而,如果认为有必要重复抄录有关内容,则应准确地标明出处。 引用应使用6.6.6.2至6.6.6.5所示的形式,而不应使用页码。 6.6.6.2 在标准条文中提及标准本身 通常,宜根据情况使用“本标准……”或“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等形式。然而,如果标准分为多个单独的部分,为了避免可能混淆,可使用下列形式: ——“GB/T 1的本部分”(只提及一个部分);——“GB 3102”(提及所有部分)。由于不注日期,这种提及方式应视为包括了所引标准的所有修改单和修订版。 6.6.6.3 引用条文 6.6.6.3.1 例如使用下列表述方式: ——“按第3章的要求”; ——“符合3.1的规定”; ——“按3.1b)的规定”; ——“按3.1.1给出的细节”; ——“见附录C”; ——“参见附录B”;(针对资料性附录); ——“按第B.2章给出的要求”; ——“参见表2的注”; ——“见6.6.3的示例2”。 6.6.6.3.2 如果需要引用列项中无序号的某项,则使用如下表述方式: “按3.1列项中的第二项规定”。 如果某条内无序号的列项多于一个,则引用时可使用如下表述方式: “按5.2中第二个列项中的第二项规定”。 6.6.6.4 引用图和表标准中的每个图和表均应在条文中提及。 ——“图A.6所示”; ——“(见图3)”; ——“表2给出”; ——“(见表B.2)”。 6.6.6.5 引用其他文件 6.6.6.5.1 通则 引用其他文件可以注日期,也可不注日期。所有规范性引用文件,无论是注日期,还是不注日期,均应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列出(见6.2.3)。 6.6.6.5.2 注日期引用文件 除了 6.6.6.5.3中的规定,规范性引用文件应注日期(即,针对特定的版本给出年号)。引用其他文件的特定章或条、图和表时,均应注日期。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随后如果有修改单或修订版,则引用这些文件的标准可根据需要发布修改单,以便引用这些被引用文件的修改单或修订版的内容。 注日期引用时,使用下列表述方式: ——“……按GB×××××.3—1988进行试验,……”(注日期引用其他标准特定的部分); ——“……遵照GB/T××××—1997中第3章……”(注日期引用其他标准中特定的章); ——“……按GB/T××××.4—1996中表1的规定,……)”(注日期引用其他标准的第4部分中特定的表)。 6.6.6.5.3 不注日期引用文件 只有引用完整的文件或标准的某个部分,并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才可不注日期引用文件: a) 根据标准的目的,可接受所引用文件将来的所有改变; b) 针对资料性引用的文件。 不注日期引用应视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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