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全国首个精装房地方标准)

2021-07-07 30页 doc 223KB 11阅读

用户头像 个人认证

腐朽的灵魂

暂无简介

举报
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全国首个精装房地方标准)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PAGE1页共NUMPAGES1页第PAGE\*MERGEFORMAT1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页备案号:Jxxxxxx-2008DB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T50-xxx-2008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2008--发布2008--实施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目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3.1设计基本要求3.2材料、部品基本要求3.3施工基本要求3.4监理基本要求3.5验收基本要求4设计4.1一般规定4.2...
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全国首个精装房地方标准)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PAGE1页共NUMPAGES1页第PAGE\*MERGEFORMAT1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页备案号:Jxxxxxx-2008DB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T50-xxx-2008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2008--发布2008--实施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目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3.1基本要求3.2材料、部品基本要求3.3施工基本要求3.4监理基本要求3.5验收基本要求4设计4.1一般规定4.2功能空间设计4.3室内环境设计4.4设备设计4.5防火安全5材料、部品与施工5.1防火安全5.2室内环境污染控制5.3防水工程5.4抹灰工程5.5吊顶工程5.6轻质隔墙工程5.7门窗工程5.8细部工程5.9墙面铺装工程5.10涂饰工程5.11地面铺装工程5.12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5.13电气安装工程6监理6.1一般规定6.2施工准备控制6.3质量控制6.4室内环境污染控制6.5进度控制6.6造价控制6.7安全及文明施工监控7验收7.1一般规定7.2防火安全7.3室内环境污染控制7.4工程质量分户验收8质量保修9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录A成品住宅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附录B成品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附录C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项目及检查内容、标准、数量、方法附录D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1总则1.0.1为了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成品住宅,提高新建住宅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质量保修。1.0.3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质量保修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成品住宅装修fittingupforfinishedresidence是指新建住宅,在房屋交钥匙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及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完成,套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2.0.2套(户)dwellingspace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2.0.3基体primarystructure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2.0.4基层basiccourse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2.0.5细部detail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2.0.6住宅部品housingparts根据设计通过工厂化生产并按照配套技术在现场组装的,作为住宅中的某一部位且能满足该部位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主要功能要求的单元。2.0.7无障碍住房barrier-freeresidence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2.0.8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acceptanceforperresidenceconstructionquality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对每一户及公共部分的走廊、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部位的几何尺寸、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的专门验收。2.0.9室内环境污染indoorenvironmentalpollution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2.0.10进场复验sitereinspection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法定检测机构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2.0.11见证取样送检evidentialtest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3基本规定3.1设计基本要求3.1.1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住宅装修图设计文件,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3.1.2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为人们提供安全、舒适、卫生、美观的居住空间的原则。3.1.3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承担。3.1.4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的总体要求,与土建设计相互衔接。使空间组织和界面处理更合理。3.1.5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设计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使用对象,按照工程质量标准、使用要求、经济能力及美观需求,确定装修档次和标准。3.1.6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实行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以适应住宅装修工业化生产的要求,不断提高装配化程度。并在此前提下,力求多样化,引导消费者向装饰个性化方向发展。3.1.7住宅装修设计应积极采用符合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部品,提高住宅科技含量,严禁选用国家和重庆市明令淘汰的技术(产品),不得超越范围选用限制使用的技术(产品)。3.2材料、部品基本要求3.2.1住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部品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3.2.2住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部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3.2.3住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3.2.4材料、部品进场时应按要求进行验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有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3.2.5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部品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3.2.6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3.2.7住宅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3.2.8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3.2.9住宅装修所用的材料与部品应采取集团批量采购供应方式,降低采购成本。3.3施工基本要求3.3.1承担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施工,并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3.3.2承担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3.3.3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程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3.3.4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3.3.5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3.3.6住宅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3.3.7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部品的样板和按设计要求做样板间,并应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确认。3.3.8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3.3.9住宅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3.3.10住宅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3.3.11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进行自检、互检及交接检。3.4监理基本要求3.4.1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监理活动必须符合《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规定。3.4.2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专业人员配备应与工程特点、规模相适应。3.4.3承担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监理的人员应有丰富的住宅装修工程监理经验或设计施工经验,并通过相应的装修工程监理专业培训。3.5验收基本要求3.5.1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按照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3.5.2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主要验收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中涉及几何尺寸、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内容,其它内容在该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已检查,在分户验收时不再重复检查。3.5.3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3.5.4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3.5.5样板间应作为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时材料、设备及观感质量的参照标准之一,样板间应真实反映成品住宅装修档次和装修质量。样板间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后30日内不应拆除。4设计4.1一般规定4.1.1成品住宅装修的主要功能应包括:1室内空间的美化功能。2室内空间的利用和再塑。3结构及设备的隐蔽功能。4住宅物理性能的提高。4.1.2成品住宅装修设计选材应符合下列要求:1提倡使用可重复使用、可循环使用、可再生使用的材料。2选用良好的密封材料,改进装修节点,提高门窗的气密性。3选用先进的节能采暖制冷技术与设备。4选用高效节能的光源及照明新技术。5选用节水器具。6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有益于人体健康的材料和部品。宜采用取得国家环境标志或通过重庆市绿色建材认定的材料和部品。7使用能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先进技术及设备。8防止不合格成品家具对室内造成的污染。4.1.3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1套内空间组织和界面设计(墙面、顶面、地面、门窗(不含外墙门窗)及门窗套、隔墙、隔断)。2厨房、卫生间及其他功能空间需装修完成的设备和设施设计。3固定家具的设计。4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的界面设计(墙面、顶面、地面、门窗(不含外墙门窗)及门窗套)。4.1.4成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设备设施配置标准见附录B《成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4.1.5成品住宅装修设计的设计文件应符合附录A《成品住宅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的要求。4.1.6设计人员在设计图纸完成后,应向装修施工单位进行交底,说明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和技术要求。指导施工单位做出样板间。设计人员要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材料和部品进行把关,现场解决在安装集成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装修按图纸施工。4.2功能空间设计4.2.1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空间形态、心理需求及审美情趣进行空间组织和界面处理。4.2.2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根据功能需求、形态特征、光照特点及使用特性需要,确定室内各界面的色彩和材料质地,达到统一协调的效果。4.2.3住宅套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无独立餐厅套型的应按功能分区的原则在起居室(厅)或较大面积厨房设置就餐区,且空间组织合理。4.2.4室内净高1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2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4.2.5卧室、起居室(厅)1室内设计应不损害起居室的日照、采光和通风条件,不影响居室的景观视野,并能有效地防止视线干扰。2室内设计应为卧室创造良好的休息、睡眠、兼顾安静的学习和工作的室内环境,应为起居室(厅)创造良好的家庭团聚、会客、看电视、欣赏音乐及读书看报等活动的室内环境。3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设施和家具布置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综合布置插座和出线口。4儿童房应避免各界面尖角的设计。4.2.6厨房1厨房宜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厨房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分隔墙上可设置能够关闭的门窗。2厨房设计应根据人体工学原理,合理组织操作流线。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灶具、操作台、排油烟机等设施,应预留冰箱位及接口。其它设施设备配置参见附录B《成品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表B.0.1的要求。4厨房操作台宜采用L型或U型布置。操作台延长线不宜小于2.10m。放置灶具、洗涤池的操作台深度不宜小于0.60m,双排操作台之间净距不应小于0.90m。5厨房吊柜的设置不应影响厨房自然通风、采光的指标。吊柜内的搁物板宜采用可调式设计。6采用嵌入式下进风灶具时,其下部柜体应设进风百叶。7厨房门下部应设通风百叶或宽度10~12mm的门隙。8厨房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顶面、墙面应选用防火、抗热、易清洁的材料。9厨房应设置烟气集中排放系统,排油烟机与排烟气道的接口应安装金属止回阀。4.2.7卫生间1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面盆、镜(箱)、浴缸或淋浴器、排风扇等设施,其它设施设备配置参见附录B《成品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表B.0.1的要求。并宜为照顾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使用时留有余地,可按需要配置相应设施。2套型内只有单个卫生间时,宜采用带前室的卫生间。3装修设计不应影响卫生间自然通风、采光的指标,并应为使用后的检修提供方便。4卫生间门下部应设通风百叶或宽度10~12mm的门隙。5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必须有防水构造。卫生间地面应选用防滑、耐水、易清洁的材料,且应向排水口倾斜,坡度不小于1%。6当设洗衣房时,宜配置工作台及储物柜,预留洗衣机和干衣机的位置,并设相应的接口装置和排水地漏。4.2.8过道、贮藏空间、套内楼梯1贮藏空间应合理布局,方便使用,宜采用可进入式设计。2当有套内楼梯时,其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3套内过道净宽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4.2.9阳台、露台1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露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露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其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2阳台、露台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且应向排水口倾斜。4.2.10门窗1外窗窗台面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包括落地窗),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的不受此限)。2各部位门洞最小尺寸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4.2.11无障碍要求1高层、中高层住宅每50套住房宜设2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低层及多层住宅每100套住房宜设2~4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2无障碍住房室内设计应按老年人、残疾人及视力障碍者的体能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满足居家生活方便、安全、卫生和美观的要求,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BJ50的规定。4.3室内环境设计4.3.1住宅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4.3.2住宅室内人工照明应根据各功能空间要求,合理选择光源,确定灯具方式及安装位置。光源、灯具的选择及照明标准值宜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34的相关规定。4.3.3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户墙不应小于40dB,套内相邻卧室分室墙不应小于30dB,外窗不应小于30dB,户门不应小于2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4.3.4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及空调设备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4.3.5住宅装修设计应有利于居住空间的自然通风;采暖空调期间在外窗密闭的情况下,应有可以调节的换气装置补充新鲜空气;厨房、卫生间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组织好进、出风口及气流走向,防止公共排烟气道烟气倒灌、串气和串味。4.3.5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室内热环境、声环境、光环境和空气环境的质量。4.4设备设计4.4.1给水排水1布置洗浴器和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2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的产品,座便器的一次冲洗水量不大于6L,小便器的一次冲洗水量不大于3L,水嘴应采用陶瓷密封芯片。3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规定。4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5厨房宜设生活饮用水净化装置,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规定。4.4.2通风空调1厨房、卫生间应设竖向集中排烟气系统,排油烟机(排气扇)与排烟气道的接口应采用金属止回阀防火、防倒灌、防串味。2排油烟机排风量不低于300m3/h。3宜采用热泵型冷暖空调器,其能效比、性能系数符合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4空调与通风设备应选用低噪声的环保设备,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定。4.4.3燃气1室内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气设备应设置在有机械通风装置的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2)安装热水器的厨房,应预留给排气的孔洞;3)燃气热水器的排烟管不得与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单独接出室外时,其给排气技术条件应符合《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的规定。2住宅内燃气管道和其它用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3燃气灶具应选用带有熄火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4.4.4电气设计1分户内用电负荷计算值不应大于分户电度表的额定最大容量。2当采用三相电源进户时,各项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最小相的负荷电流差不宜超过30%。3分户内应设置有保护面板的暗装配电箱。箱内应设置与所控配电线路负荷适配的具有过载、短路保护的断路器。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它电源插座回路和卫生间照明线路中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其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4配电线路应选用BV450/750标准的铜芯绝缘电线,芯线的截面应满足负荷载流量的要求。5配电线路中零(N)线应与相线芯线等截面。相线在16mm2及以下的接地保护PE线应与相线芯线截面一致,相线大于35mm2时PE线截面应不小于相线的1/2,相线小于35mm2但大于16mm2时PE线截面积应不小于16mm2。建筑智能化系统中的通信、信息线路应选用满足相关规范规定的各类专用线。6线路选用导管的材质符合规范和现行有关规定。7管内穿线,导线含绝缘层的总截面积不应大于导管内截面积的40%。8开关的位置应便于操作,电源插座、通信和信息终端的面板位置宜与家具、用电器具的布设相适应。电源插座距地面高度在1.8m以下时均应选用安全型插座,接插有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宜选用带开关的插座,除确定用途的单相三线插座外均应选用单相两位(多位)二、三线插座。9卫生间的灯具位置应避免设在便器或浴缸上面及背后,开关宜设于门外。10在卫生间内应选用密封或防溅型并带保护地线的保护型插座,设置位置应在洗浴区外,高度不应低于1.2m。11卫生间主要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等电位(PE)接线端子连接。12电源插座、有线电视系统终端插座、电话、网络终端出线口数量应符合附录B《成品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表B.0.2的要求。13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回路设置;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单独设置回路。14每套住宅宜集中设置弱电智能化综合信息箱,对有线电视、通信网络、安全监控等线路集中布线。15每套住宅应设楼宇对讲安防系统。16宜在起居室预留音响设备环绕立体声音箱线的管路。4.4.5住宅的水表、电能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符合安全可靠、便于计量查验、维修和美观的原则。4.5防火安全4.5.1住宅装修设计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4.5.2住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根据建筑分类及不同使用部位选择相应的燃烧性能等级的材料。4.5.3套内装修设计不得减少原套型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减小疏散走道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以及增加疏散距离。4.5.4厨房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规定及消防措施:厨房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对使用管道煤气的厨房,宜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探测器。4.5.5住宅内灯具安装设计要点:1灯具高温部位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如设绝缘隔热物,加强通风降温散热措施。2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3功率在100W以上的灯具不准使用塑胶灯座,而必须采用瓷质灯座。4镇流器不准直接安装在可燃建筑构件上,否则,应用隔热材料进行隔离。5碘钨灯的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或采用耐热线,以免灯管内高温破坏绝缘层,引起短路。6有一定重量的饰物、吊灯、吊柜以及悬挂的其它物件,安装一定要牢固可靠。4.5.6装修设计要充分考虑建筑结构的完好性,对结构主体不得拆改。4.5.7装修设计不得破坏消防器材及设备,不得影响其使用和标示。4.5.8装修设计不宜扩大阳台原有功能,阳台地面不宜铺设石材。在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措施。4.5.9严禁移动燃气立管及燃气表具。5材料、部品与施工5.1防火安全5.1.1一般规定1成品住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2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应符合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的规定。1)对进入施工现场具有防火设计要求的装修材料应核查其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防火性能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技术文件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要求。核查、检验时,应按要求填写进场验收记录。2)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3)装修施工过程中,装修材料应远离火源,并应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4)装修施工过程中,应按要求对施工过程作好记录。5)建筑工程内部装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装修施工过程中,当确需变更防火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3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用电安全、动火,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5.1.2材料的防火1对在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多层纺织物,应逐层进行阻燃处理。2对木质装修材料的非装饰面,应至少涂刷二次防火涂料,且第二次涂刷在第一次涂刷的涂层表面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600g/m2。3电气设备和灯具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1)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应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燃烧性能等级低于B1级的材料上;2)动力、照明、电热器等电气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以下(含B1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1级以下(含B1级)装修材料时,应采用瓷管或防火封堵密封件分隔,并用岩棉、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3)安装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以下(含B1级)装修材料内的配件,如插座、开关等,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具有良好隔热性能的A级材料隔绝;4)灯具直接安装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以下(含B1级)的材料上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5)灯具的发热表面不得靠近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以下(含B1级)的材料;6)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PVC管保护,不得裸露。4塑料电工套管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1)燃烧性能等级为B2级塑料电工套管不得明敷;2)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塑料电工套管明敷时,应明敷在A级材料表面;3)塑料电工套管穿过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以下(含B1级)的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或防火封堵密封件严密封堵。5.1.3施工现场防火及消防设施保护1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2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磨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3使用溶剂型涂料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4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有效隔离并及时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它灭火工具。6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炊事。7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8住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9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5.2室内环境污染控制5.2.1一般规定1住宅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6、《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18587、《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的规定。2施工单位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修材料。3应对样板房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当检测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5.2.2主要材料要求1住宅装修所使用的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的释放量、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毒物质的含量、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的含量、胶粘剂中有害物质的含量、木家具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壁纸中有害物质的含量、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中有害物质的含量、混凝土外加剂中氨的释放量、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均应符合相应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的国家标准规定。均应有性能检测报告。2用于住宅室内装修的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其它无机吊顶材料等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材料指标限量符合表5.2.2的规定。并应有性能检测报告。当总面积大于20m2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的复检。表5.2.2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材料指标限量项目限量内照射指数(Ira)≤1.0外照射指数(Ir)≤1.33住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必须达到E1类标准要求。应有性能检测报告。当总面积大于5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游离甲醛释放量或游离甲醛含量的复检。4住宅装修时严禁采用溶剂型胶粘剂粘贴塑料地板。5住宅装修时严禁采用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及内墙腻子。5.2.3施工要求1住宅装修工程中,严禁使用苯、二甲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稀释性溶剂。2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室内。3严禁在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工具。4住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它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5.3防水工程5.3.1一般规定1本节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露)台的防水工程施工。2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其施工方法和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防水设计构造作法。3防水工程应做不少于24小时蓄水试验,合格后办理隐蔽签证。5.3.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5.3.3施工要点1基层检查:基层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砂、开裂等缺陷,含水量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并按设计要求做好地面泛水。2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3卫生间及厨房、阳台地面应满做防水。厨房、阳台地面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且至少高出地面300mm。卫生间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且至少高出地面600mm,洗面盆台面宽度范围内墙面的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2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800mm,与卧室相邻墙面的防水层应至少延伸至浴室吊顶高度以上50mm,或全墙面防水。4防水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和麻面起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2)同一防水单元的防水砂浆宜一次施工成型,不留施工缝。5涂膜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总厚度应符合设计或产品技术性能要求,但不得少于1.5mm;2)玻纤布的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两层以上玻纤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应错开幅宽的1/2。6卷材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范:1)应根据材料性能,分别采用热熔粘、冷粘或自粘铺贴工艺,铺贴时应平整顺直,不得用力拉伸,搭接尺寸准确,搭接部位满涂粘接剂或满热熔,排除空气,辊压粘牢;2)立面卷材收头端部应裁齐,压入预留凹槽或用压条、垫片钉压固定,密封材料封口。7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涂料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现场施工配合比例、单位面积涂布量应符合设计或产品技术要求;应采用多层涂布工艺,严禁一层成活;2)增强胎布铺贴要求同涂膜防水。8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涂刷施工前应充分湿润基层,但不得有明水;2)现场配合比例和涂布量应符合设计或产品技术要求,涂层总厚度不少于0.8mm;3)湿润养护不少于72h。5.4抹灰工程5.4.1一般规定1抹灰工程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进行。2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应采用人工毛化或化学毛化措施,确保粘结牢固,无开裂、空鼓、脱落。3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4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5水泥砂浆抹灰层的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无要求时,不得低于M5,并在抹灰24h后进行养护。5.4.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1抹灰所使用的材料、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2抹灰材料宜采用干混砂浆,其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3抹灰用的水泥的性能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强度等级不应低于32.5。4抹灰用砂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Ⅲ级砂的有关规定。5.4.3施工要点1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砖砌体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抹灰前应洒水湿润;2)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1:1水泥聚合物砂浆;3)加气混凝土砌体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小于M5的专用抹灰砂浆。2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3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当抹灰总厚度超过35mm时,应采取挂网等加强抗裂措施。当抹灰总厚度超过50mm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加强措施。4用水泥砂浆或专用抹灰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5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6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小于100mm。5.5吊顶工程5.5.1一般规定1本节适用于暗龙骨和明龙骨吊顶工程的材料质量控制和施工。2吊杆、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蛀处理。3吊顶材料在运输、搬运、安装、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受潮、变形及损坏。4重型灯具、电扇及其它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5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电线电缆试验和隐蔽验收。6饰面板上的灯具、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交接处应严密。7吊顶与墙面、窗帘盒的交接应符合设计要求。8胶粘剂的类型应按所用饰面板的品种配套选用。5.5.2主要材料要求1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应标准的规定。饰面板、金属龙骨应有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按要求进行复验。2吊顶轻钢龙骨及配件吊顶用轻钢龙骨及配件的质量应符合《建筑用轻钢龙骨》GB/T11981的规定。3铝合金龙骨及配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产品质量有关标准的规定。4木龙骨木龙骨应采用红、白松或杉木,应根据其特性按规定进行防裂、防虫、防火、防腐处理。含水率应不大于12%。5罩面板1)纸面石膏板(1)吊顶用纸面石膏板厚度应不小于9.5mm。(2)吊顶用纸面石膏板质量应符合《纸面石膏板》GB/T9775的规定。2)木质人造板(1)木质人造板的游离甲醛释放量必须符合《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的规定,并且有相应的检测报告。(2)胶合板质量应符合《胶合板》GB/T9846的规定。(3)细木板质量应符合《细木工板》GB/T5849的规定。(4)刨花板质量应符合《刨花板》GB/T4897的规定。(5)其它人造板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产品质量的规定。3)纤维增强硅酸钙板质量应符合《纤维增强硅酸钙板》JC/T564的规定。4)纤维增强水泥板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5)吊顶金属板(铝方板、铝扣(条)板、铝穿孔板等)厚度应不小于0.6mm,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6)石膏、木制品类装饰材料(1)装饰材料的品种、质量、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2)装饰材料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接缝严密。(3)湿度较大的房间,如卫生间、浴室不得使用未经防水处理的石膏装饰材料。(4)粘贴装饰材料用的胶粘剂应按材料的品种选用。5.5.3施工要点1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2)龙骨吊点间距起拱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吊点间距小于1.2m,应按房向短向跨度的1‰-3‰起拱。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标高;3)吊杆应通直,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当吊杆与预埋吊筋焊接时,必须采用搭接满焊,焊长不小于60mm;无预埋吊筋时,用φ10膨胀螺栓固定于楼板结构,吊杆直径不小于φ8;4)次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不得大于600mm(潮湿环境不大于300-400mm),用沉头自攻钉安装饰面板时,接缝处次龙骨宽度不得小于40mm;5)暗龙骨系列横撑龙骨应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长次龙骨上;明龙骨系列的横撑龙骨与通长龙骨搭接处的间隙不得大于1mm;6)边龙骨应按设计要求弹线,固定在四周墙上;7)全面校正主次龙骨的位置及平整度,连接件应错位安装。2暗龙骨饰面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纤维增强水泥板、纤维增强硅钙板、胶合板、金属方块板、金属条形板、塑料条形板、石膏板、矿棉板和格栅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沉头自攻钉固定;2)以木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木螺钉固定,胶合板可用铁钉固定;3)金属饰面板采用吊挂连接件、插接件固定时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放置;4)采用复合粘贴法安装时,胶粘剂未完全固化前板材不得有强烈振动。3纸面石膏板、纤维增强水泥板、纤维增强硅酸钙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材料应在自由状态下进行安装,固定时应从板的中间向板的四周固定。2)纸面石膏板螺钉与板边距离:纸包边宜10~15mm,切割边宜为15~20mm;水泥板螺钉与板边距离宜为8~15mm。3)板周钉距宜为150~170mm,板中钉距不得大于200mm,螺钉应与板面垂直。4)螺钉头宜略埋入板面,并不得使纸面破损。钉眼应做防锈处理并用专用腻子抹平。5)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4明龙骨饰面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1)饰面板安装应确保企口的相互咬接及图案花纹的吻合。2)饰面板与龙骨嵌装时应防止相互挤压过紧和脱挂。3)采用搁置法安装时应留有板材安装缝,每边缝隙不宜大于1mm。4)玻璃吊顶龙骨上留置的玻璃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采用软连接。5)装饰吸声板的安装如采用搁置法安装,应有定位措施。5.6轻质隔墙工程5.6.1一般规定1本节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玻璃隔墙和活动隔墙等轻质隔墙工程的材料质量控制和施工。2轻质隔墙的材料、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3轻质隔墙材料在运输和安装时,不得损坏表面和边角。应防止受潮变形。4隔墙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应按要求进行复验。5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5.6.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1板材隔墙材料1)所使用的各种复合轻质墙板、石膏空心条板、钢丝网水泥板等隔墙板材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并有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2)板材表面平整,边沿整齐,无污垢、裂纹、缺角、翘曲、起皮、色差、图案不完整等缺陷。2骨架隔墙材料1)隔墙轻钢龙骨及配件轻钢龙骨及配件的质量应符合《建筑用轻钢龙骨》GB/T11981的规定。2)木龙骨木龙骨宜采用红、白松或杉木,应根据其特性按规定进行防裂、防虫、防火、防腐处理。含水率应不大于12%。3)罩面板(1)纸面石膏板质量应符合《纸面石膏板》GB/T9775的规定。(2)隔墙用纸面石膏板构造无基层时,其厚度应不小于12mm。(3)木质人造板、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纤维增强水泥板的质量应分别符合本规程5.5.2-5-⑵、⑶、⑷款的规定。(4)石膏板接缝材料应选用专用嵌缝石膏和专用嵌缝带,不得选用普通石膏粉加107胶等调制的劣质嵌缝材料。(5)填充材料宜选择岩棉、阻燃型聚苯乙烯泡沫板、矿棉或玻璃丝棉等做为隔声和保温填充材料。3 活动隔断材料活动隔断所用墙板、配件、五金件的材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4玻璃隔墙材料1)各种玻璃制品的规格、尺寸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产品质量的有关标准规定。2)各种玻璃、龙骨、玻璃胶、橡胶垫、各种压条、连接紧固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产品质量的有关标准规定。3)用于隔墙的浮法玻璃、钢化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质量应分别符合《浮法玻璃》GB11614、《钢化玻璃》GB9963、《夹层玻璃》GB9962、《中空玻璃》GB11944的规定。5.6.3施工要点1板材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墙位放线应位置准确。隔墙上下基层应平整、牢固;2)板材隔墙安装拼接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构造要求;3)安装板材隔墙所用的金属件应进行防腐处理;4)在板材隔墙上开槽、打孔应用云石机切割或电钻钻孔,不得直接剔凿和用力敲击;5)应按设计要求在墙板内预留暗敷管线位置。2骨架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沿顶、沿地龙骨及边框龙骨应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垂直、平整、位置准确。龙骨与基体的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1m。2)轻钢骨架的竖向龙骨间距、门窗或特殊接点处安装附加龙骨应符合设计要求。3)安装轻钢龙骨的横贯通龙骨时,隔墙高度在3m以内的两道,3-5m以内的设三道。支撑卡安装在竖向龙骨的开口一侧,其间距同竖龙骨间距。4)饰面板横向接缝处不在沿地、沿顶龙骨上时,应加横撑龙骨固定。5)木龙骨的横截面及纵向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骨架横、竖向交接处宜采用开半榫,加胶、加钉连接。6)骨架隔墙在安装饰面板前应检查骨架的牢固程度、墙内设备管线及填充材料的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有不符合处应采取措施。7)纸面石膏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1)石膏板宜竖向铺设,长边接缝应安装在竖龙骨上。(2)龙骨两侧的石膏板及龙骨一侧的双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8)安装纸面石膏板应用自攻螺钉固定,木龙骨上应用木螺钉固定。沿石膏板周边钉间距不得大于200mm,板中钉间距不得大于300mm,螺钉与板边距离应为10~15mm。安装石膏板时应从板的中部向板的四边固定。钉头略埋入板内,但不得损坏纸面。钉眼应进行防锈处理。9)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石膏板与周围墙或柱应留有3mm的槽口,以便进行防开裂处理。10)胶合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胶合板安装前应对板背面进行防火处理。(2)在轻钢龙骨上应采用自攻螺钉固定。在木龙骨上采用圆钉固定时,钉距宜为80~150mm,钉帽应砸扁;采用钉枪固定时,钉距宜为80~100mm。11)隔断墙体内填塞保温绝热材料时,应用镀锌铁丝绑扎,胶粘或钉件和垫片固定保温材料。3玻璃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1)玻璃砖隔墙宜以1.5m高为一个施工段,待下部胶结材料达到设计强度后再进行上部施工。玻璃砖应排列均匀整齐,表面平整,嵌缝饱满密实。为保证侧向刚度,砌筑较大面积玻璃砖墙时应在每条砖缝内埋设钢筋,端部与四周框架连接牢固。玻璃砖墙最大幅面积不宜超过13m2。2)玻璃板隔墙应使用安全玻璃,玻璃板露明处的边角应做磨边倒棱处理。3)玻璃板隔墙骨架边框应安装牢固,符合设计和产品组合要求。4活动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1)活动隔墙的材质、组合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2)活动隔墙轨道安装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用于组装、推拉和制动的构、配件应安装牢固,位置准确。3)活动隔墙推拉必须安全、平稳、灵活。5.7门窗工程5.7.1一般规定1本节适用于门窗材料质量控制和木门窗、塑料门窗、复合铝合金门窗、门窗玻璃安装工程的施工。2门窗应在工厂制作,运到现场组装。在运输、存放中应针对不同产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受潮、污染、变形或损坏。3门窗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1)门窗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开启方向、组合形式、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应齐全。2)门窗洞口应符合设计要求。4门窗的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门窗框、扇在安装过程中,应防止变形和损坏。5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施工方法,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施工方法。6推拉门窗必须有防脱落措施,扇与框的搭接量应符合设计要求。7复合铝合金、塑料门窗的玻璃不得与玻璃槽直接接触。5.7.2主要材料要求1门窗框扇、玻璃、密封胶等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2门窗的外观、外形尺寸、装配质量、力学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塑料门窗中的竖框、中横框或拼樘料等主要受力杆件中的增强型钢,应在产品说明中注明规格、尺寸。门窗表面不应有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3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木质人造板的甲醛释放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限量标准的规定。设计未规定材质等级时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附录A的规定。4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建筑木门、木窗》JG/T122的规定。5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应符合设计要求。6塑料组合窗及连窗门的拼樘应采用与其内腔紧密吻合的增强型钢作为内衬,型钢应进行热镀锌处理。其壁厚应不小于1.5mm。7复合铝合金门窗的金属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窗主受力型材壁厚不应小于1.4mm,门主受力型材壁厚不小于2mm,表面处理符合《民用建筑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DBJ50-065的规定。8门窗五金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及橡胶密封条、毛毡密封条、塑胶垫块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的有关标准规定。5.7.3施工要点1木门窗制作安装1)室内木门窗应优先采用有生产合格证的成品的木门窗。2)制作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制作木门窗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时,应用统一材质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漆门窗、木塞的木纹和色泽应与成品一致。3)胶合板门、纤维板门、细木工板门和模压门制作时不得脱胶。胶合板门不得刨透表层单板。不得有戗茬。制作胶合板门、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应在同一平面上,面层、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4)木门窗的割角、拼接应严密平整,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5)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槽孔边缘应整齐,无毛刺。6)木门窗框与墙体之间连接牢固、缝隙嵌填饱满,门窗扇必须安装可靠,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7)木门窗五金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合页距门窗扇上下端宜取立框高度的1/10,并应避开上、下冒头。窗拉手距地面宜为1.5-1.6m,门拉手距地面宜为0.9-1.05m2塑料门窗安装1)塑料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2)塑料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满足使用要求。安装五金配件时,应钻孔后用自攻螺钉拧入,不得直接用锤钉入。3)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按固定片方式安装门窗,固定片材质、位置、连接方式应符合《民用建筑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DBJ50-065的规定。4)塑料门窗扇的密封条不得脱槽。旋转窗间隙应基本均匀。5)玻璃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起脱槽。6)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3复合铝合金门窗安装1)复合铝合金门窗框装入洞口应横平竖直,严禁将门窗框直接埋入墙体。2)复合铝合金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3)密封条安装时应留有比门窗的装配边长20-30mm的余量,转角处应斜面断开成45°角,并用胶粘剂粘结牢固,避免收缩产生缝隙。密封条或毛毡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4)复合铝合金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5)门窗框与墙体间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缝。4门窗玻璃安装1)玻璃安装就位时,应先清理槽内的灰砂和杂物。2)门窗玻璃裁割尺寸应正确,安装后的玻璃应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动。3)镶钉木压条接触玻璃处,应与裁口边缘平齐。木压条应互相紧密连接,并与裁口边缘紧贴,割角应整齐。4)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密封胶与玻璃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平齐。5)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腻子、密封胶、涂料等污质。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应洁净,玻璃中空腔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气。6)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及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朝室内。中空玻璃的单面镀膜玻璃应在最外层,镀膜层应朝向室内。5.8细部工程5.8.1一般规定1本节适用于木门窗套、窗帘盒、固定柜橱、护栏、扶手、踢脚板、装修线、花饰等细部工程的材料质量控制、制作安装施工。2细部制品选用的造型、品种、规格和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3细部工程应在隐蔽工程已完成并验收后进行。4框架结构的固定柜橱应用榫连接。板式结构的固定柜橱应用专用连接件连接。5潮湿部位的固定橱柜、木门套应做防潮处理。6护栏、扶手应采用坚固、耐久材料,并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水平载荷。5.8.2主要材料、部品要求1人造木板、胶粘剂的游离甲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苯限量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按要求进行入场复验。2木材应选用无腐朽、无扭曲变形的干燥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12%。3玻璃栏板应按规定使用安全玻璃。4饰面胶合板应选择色泽纹理近似,无脱胶、空鼓的板材。5成品橱柜应符合下列要求:1)橱柜产品使用的材料应符合《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3324中第4.3节的用料要求,其材料含水率应不高于产品加工所在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加1%。2)游离甲醛释放量应不大于9mg/100g。3)由人造板制成的部品应进行封边处理。4)榫结合处应涂胶,外表结合缝隙不大于0.2mm;不允许有脱胶、透胶、鼓泡、压痕及表面划伤、麻点、裂缝、崩角和刃口;外表的倒棱,圆角应一致,产品色泽相似。5)力学性能应符合《家具力学性能试验》GB/T10357的规定。6)柜体使用的人造板应为防潮型,其技术性能应分别符合《刨花板》GB/T4897、《中密度纤维板》GB/T11718、《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GB/T15102的规定。7)人造板的贴面材料应符合《热固性树脂浸渍纸高压装饰层积板(HPL)》GB/T7911的规定。8)柜体的长、宽(进深)、高应严格遵守橱柜外形尺寸系列,极限偏差为±1.5mm,柜体
/
本文档为【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全国首个精装房地方标准)】,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