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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讲座

2021-11-09 48页 ppt 1MB 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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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讲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十章八十四条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对教育的渴望我国教育法律体系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主要有:《义务教育法》(1986年、2006年)、《教师法》(1993年)、《教育法》(1995年)、《职业教育法》(1996年)、《高等教育法》(199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另外,还有国务院的一些配套行政法规,如《义...
教育法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十章八十四条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对教育的渴望我国教育法律体系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主要有:《义务教育法》(1986年、2006年)、《教师法》(1993年)、《教育法》(1995年)、《职业教育法》(1996年)、《高等教育法》(199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另外,还有国务院的一些配套行政法规,如《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教育部的配套规章主要有《教师资格实施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当前教育法律体系,其中上述六部法律构成了当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基本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字。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育基本制度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评估制度学校教育制度民进中央两会提案呼吁解决“入园难”问2010年11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2011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抓紧解决“入园难”问题。我国现有和学前教育有关的法规有《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前者是1990年2月1日开始施行,后者是1996年6月施行。我国学前教育存在的问题企事业单位办园逐步与单位分离或停办,这造成了城市的幼儿园数量大量减少。一些地方政府简单套用企业改制的做法,将幼儿园推向市场,减少或停止投入,甚至出售。在农村,约65%的适龄儿童还没有机会接受学前教育,而且近年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的激增,农村学龄前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问题日益突出。“入园难,难过考公务员;入园贵,贵过大学收费”。去年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对学前教育又制定了明确的:到2020年学前一年的毛入园率目标为95%,学前三年毛入园率目标为75%,幼儿在园人数达到4000万人。目前我国适龄的可以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大约在6000万人左右,但实际在园的只有2470多万人,只有41%左右。学期教育的问题学前教育立法要强调三方面的基本理念:强化学前教育的公共性与公益性;凸显和增强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以公平和均衡为基本立法价值取向,优先保障并向农村和弱势群体倾斜。在我国教育财政性经费的总量之中,学前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只有1.2%-1.3%,多年不曾增长。:“现在可以说幼儿园几乎都是靠民办,但政府并没有给民办幼儿园提供实际的帮助,法律上的支持也非常少。”学前教育的出路日前,教育部在公布年度工作重点时,表示今年将启动学前教育立法。教育部已经指出,将国家助学的体系扩大到学前教育领域。另外,学前教育还应建立公办为主、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园体制。学前教育教师也是学前教育立法中必须要有的内容,在法律中应当明确教师的身份与地位;明确资质、聘任与考核等要求;明确幼儿教师应当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政治、经济待遇,并对其工资、医疗、养老与失业保险、职称、培训等基本权益作出明确规定。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校园安全问题河北大学小车撞人事件:我的爸爸叫李刚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受教育者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我国高校大学生维权《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天之骄子大学生维权班级:**学院**班级姓名:***学号:*******在此对该同学的原创表示感谢近年来有不少对学校处罚不服气的学生,开始击鼓喊冤,状告学校。杭州师范学院美术专业的学生卢燕(化名),因曾经作弊受过处分,未被授予学士学位。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学校违反学位条例。成都某高校一对大学生情侣在教室拥抱、接吻,被学校以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为由勒令退学。一时间舆论哗然。两名学生最近提起民事诉讼,为对抗“不正当性行为”的污水,还付了一张“处女膜是完整”的医学检查结论。北京大学学生祝斌认为北大存在收费问题,而发改委受理自己举报后没有履行职责,未对北大作出行政处罚。因此状告市发改委不作为。辽宁省沈阳市一大学的学生朱某因考试成绩不合格被学校勒令退学,朱某不服,将教育部告上法庭。大学内部处罚传统的形成,受到某种“”的理想主义色彩的影响。也和珍惜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以及对世俗权柄充满怀疑和藐视的某种保守主义倾向有关。学生维权运动,对高校的法治化是个狠狠的推动。我们都是或曾经是学生,知道告学校,需要比中学时早恋更大的勇气。这些诉讼,却并非都得到了舆论支持。一些人出于传统的行政管制目标,另一些人出于未来的大学自治理想,都对学生频频寻求司法干预的趋势感到担忧。甚至有人认为“高校学生不服学校纪律处分的,可以进行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但无权状告学校”。北京一女博士遭遇导师性骚扰为维护名誉反丢学位交锋过去,在某个理想状态中的大学城,学生们眼中最高的裁判者本来就该是身穿学袍的亚里士多德,而不是身穿法袍的包青天。套用一句名言,大学自治的精髓就是,“让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亚里士多德的归亚里士多德”。当然,维持一种良好的内部裁判权的传统,也有经济理性上的衡量。因为大学师生不但是一个抽象的知识共同体,也是观念、职业、社会地位、信誉和人脉等各方面的一个共同体。后者的分量在现代商业社会尤其值钱。用今天的话说是一种品牌资源。但频频的司法干预,对高校师生共同体的名誉和潜在利益显然会构成损耗但现在,高校的内部处罚,如果没法在校内获得一种自洽和广泛的尊重与认同。必须频频的呼唤和援引司法干预。这其实是大学理想的一种失败。从这个角度来解读近年来大学生的诉讼浪潮,这个浪潮表明目前大学的内部处罚机制面临一场正当性的危机。当认为学校处罚不公且无法改变判罚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从以上规定可见,违反教育法侵犯受教育者权利的行为,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最近也有好消息。福州大学开始改变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成立由行政干部、任课老师、学生代表三方组成的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被处分的学生可以到听证会参加申辩,其他同学也可旁听并提意见,最后由委员会投票决定处分结果。这是目前最接近于大学自治和教育民主的内部裁判模式。教育法的其它各章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成都外国语学校教师罢课维权 2009年11月5日,私立名校成都外国语学校发生劳资纠纷,导致该校老师大面积罢课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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