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分析与研究

2021-10-24 10页 doc 264KB 1阅读

用户头像 个人认证

河源大咖

资深教育工作者

举报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分析与研究WrittenbyPeterat2021inJanuary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分析与研究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分析与研究  近几年来,我国平均每年因各类事故死亡人数都在10万人左右,发生各类事故100多万起。以2004年为例,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803571起,死亡136755人。安全生产事故的总体现状是:工矿企业事故发生总数有下降趋势,事故发生次数多,事故伤亡人数多,事故发生率远高于美国、英国、日本等工业化国家,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多发和死亡人数多是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大特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近20部关于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分析与研究
WrittenbyPeterat2021inJanuary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分析与研究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分析与研究  近几年来,我国平均每年因各类事故死亡人数都在10万人左右,发生各类事故100多万起。以2004年为例,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803571起,死亡136755人。安全生产事故的总体现状是:工矿企业事故发生总数有下降趋势,事故发生次数多,事故伤亡人数多,事故发生率远高于美国、英国、日本等工业化国家,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多发和死亡人数多是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大特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近20部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安全生产法》为基础,《劳动法》、《铁路法》、《煤炭法》、《民航法》、《公路法》、《建筑法》、《消防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专门法律为补充,近百部行政法规、数百个部门规章以及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支撑,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法制工作。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历来受到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中国共产党十六大以来,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十六届五中全会正确确立了一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完善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六中全会把安全生产的八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之中;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家“十一五”规划细要明确提出了安全生产的目标任务。做为一名基层的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结合本人近二十年的安全管理实践,就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分析与研究论述如下:  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发展历史  中国最早的劳动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规,应该是1922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的第一次劳动大会提出的《劳动法大纲》,其主要内容是要求资本家合理地规定工时、工资及劳动保护等。新中国成立60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怀和领导下,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发展迅速,取得了很大进展。纵观60年的发展历程,安全生产立法工作与国家的命运紧密联系,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初建时期(1949~1959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改变旧中国工人阶级处于被压迫、被奴役,生命安全与健康没有保障的状况,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在我国的第一部《宪法》中明文规定:"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对改善劳动条件和建立工时休假制度也都有明确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旧的劳动法的同时,开始制定新的、真正符合劳动人民利益的安全生产法规。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中央产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各种安全生产法规就有119种。1956年5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规程》即"三大规程",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关于编制安全技术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的》、《工业企业暂行卫生标准》等法规和规章,使对安全生产一些基本问题的处理,初步有了法律依据。这些法规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我国的安全生产和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调整时期(1958~1966年)  虽然在"一五"期间,安全生产法规刚刚取得好的效果,许多事故隐患被排除,生产环境得到改善。但从1958年下半年,出现了盲目冒进的苗头,造成新中国成立以来伤亡事故的第一个高峰。自1961年开始的调整中,安全生产工作也转入正轨。1963年我国进入国民经济三年恢复调整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先后发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使安全生产法制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在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10年里,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进行,安全生产工作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安全生产检查从一般性的检查发展为专业性和季节性的检查,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向经常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机械防护、防尘防毒、锅炉安全、防暑降温、女工保护等劳动保护工作有了显着成效。由于"大跃进"时期忽视科学规律,冒险蛮干,只讲生产,不讲安全,大量削减安全设施,伤亡事故又明显上升,出现了第一个事故高峰期,这就是安全生产工作有发展但受挫折的阶段。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不断深入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展开,全国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严肃处理伤亡事故、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工作,形成了广泛的安全生产群众运动,全国职工伤亡事故逐年下降,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起步阶段。  3、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动乱时期(1966~1978年)  经过三年调整,刚刚好转的局面由于十年动乱又被破坏。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被认为是"活命哲学"而受到批判,因此,使工业生产秩序混乱,劳动纪律涣散,安全生产工作出现倒退,伤亡事故急剧上升,形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二个事故高峰,这是安全生产工作遭受破坏和倒退的阶段。  4、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恢复发展时期(1978~1990年)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随着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和生产秩序的逐步恢复,安全生产工作迎来了第二个春天。  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先后发出了中央(78)76号文件和国务院(79)100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批准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厂矿企业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尤其是对"渤海二号平台"等事入的严肃处理,强化了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意识;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初步建立了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安全监察体系和检测检验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得以逐步落实;安全生产的科研、教育工作也得到长足发展,同时,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加强了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家和各级政府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1979年4月,国务院重申认真贯彻执行《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79年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明确了对交通、运输、工矿、林场、建筑等企业、事业单位,因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作业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的惩办,并规定了量刑标准。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刑法),对安全生产方面的犯罪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加强矿山及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生产工作。1983年5月,国务院又批转了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对劳动安全监察提出了具体要求。198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了生产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治理尘毒危害问题,以及关于加强防尘防毒的监督检查和领导等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1987年1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了对职业病的管理,并将99种职业病列为法定职业病。  此外,全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人民政府颁布了地方劳动保护条例。从1981年开始,国家技术监督局加快了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的制定进程,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劳动安全卫生的国家标准,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法定的技术依据,也使安全生产法制在技术得以落实。  5、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时期(1991年至2002年)  进入"八五"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也加快了进程。1991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程》的第75号令,严肃了对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1992年4月3日,新《工会法》颁布实施,这部法律把党中央对工会工作的方针和主张予以具体化、法律化,为工会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更好地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保护法制建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不仅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人的义务和对劳动者保护的相应措施,为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了贯彻落实《劳动法》,国务院、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配套法规规章。在加强事故多发行业的管理方面,国家还陆续制定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乡镇企业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推动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重要作用。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由标准主管部门审批和发布了一批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这些从技术条件或管理业务方面提出的比较具体的定量标准,是处理有关安全生产专业技术问题的技术规范。  在"九五"期间,采取了各种措施,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坚持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并举的原则,加快了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的补充、完善,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00余项;加强执法监察,纠正、惩诫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局面。  尽管在这一时期也有过一些波折,诸如由于矿业秩序的混乱,乡镇企业、"三来一补"和私营企业等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忽视,造成严重的伤亡事故,但这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经验上看,我国的伤亡状况有稳中有降的趋势。总的来看,这一时期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属于进一步改善和迅速发展、提高的阶段。  国际劳工组织在1999年4月召开的第15届世界职业安全生产大会上,已把我国列入发展中国家劳动伤亡率较低的国家之列。 二、符合中国国情的安全生产法律理论和工作体系初步形成  (一)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  包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全治理”的方针;政府是监管的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企业是责任主体,实行法人代表人负责制;依法治安、重要治乱,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用科技教育引领支撑安全生产;依靠人民群众,形成广泛的参与和监督机制等六个要点。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即包括作为整个安全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  1、宪法。《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可以说宪法是各种法律的总法律或总准则。  宪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规定有: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第42条,关于保证提供劳动条件方面;第43条,关于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和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第48条,关于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等。  宪法对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表明了:  (1)国家保护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国家保护公民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国家通过各种途径保护公民的劳动活动,并逐步改善劳动生产条件;  (4)国家保护公民进行劳动前的就业培训;  (5)国家保护公民的休息权利。  宪法对我国安全生产方面工作有明文的原则性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总法律,它规定立国的原则,但不可能包罗万象地规定一切具体条文。因此,安全生产还需要一般性法律进行规范,国家的一般性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第二级法律文件。例如:国内法律中的民法、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它们是赖以治国的主要法律,是实现宪法的中坚支柱。如果没有或不制定这些法律,宪法和法治就都只能是徒托空言,无法付诸实现,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管理就会陷入杂乱无章、各行其是的境地,司法和法院审判工作也就没有统一的准绳和依据。人民的合法权利也就没有保障。  正是我国的社会制度决定了《宪法》保护公民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性质。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在《宪法》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劳动法》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都以《宪法》为基础而制定。
/
本文档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分析与研究】,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