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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3-02-24 4页 doc 32KB 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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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教委、财政部页脚内容PAGE页脚内容PAGE4国家教委、财政部页脚内容PAGE财政部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初稿)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6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教委、财政部页脚内容PAGE页脚内容PAGE4国家教委、财政部页脚内容PAGE财政部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初稿)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6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是指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上述通知及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方案等所筹集的,专门用于完成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的资金。其来源包括各级地方财政资金、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补助资金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等。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单位是指承担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任务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以及参与建设标准化考点的各级各类学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是指中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第三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核算;总体预算,分年执行;专款专用,绩效考评。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须纳入项目单位总体财务收支预算,全部用于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支出。第五条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信息网络购建支出、业务支出等。(一)信息网络购建支出指标准化考点所必须的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等支出,主要包括考生身份认证系统设备、作弊防控系统设备、考场及保密室监控设备、巡查指挥系统设备、网络安全系统设备、数据中心系统设备、容灾中心系统设备,以及系统集成软件等支出。(二)业务支出指项目单位为完成标准化考点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咨询费、劳务费、租赁费等支出。第六条  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弥补与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项目单位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标准化考点建设中有关项目招投标和设备采购等,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内的有关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办理;其他各项支出必须本着讲求效益、货比三家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单位的具体规定执行。第八条标准考点建设中要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各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护项目单位合法权益。第九条凡使用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纳入项目单位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第十条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要加强无形资产权益保护,要注意自主掌握核心技术,打破技术壁垒,统一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形成的无形资产要明确权属,加强管理。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项目单位应将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并按规定编报当年财政专项资金结余报表。项目单位上报决算时须对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确保标准化考点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年末结存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按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项目责任人员、项目经费使用审批程序、支出标准等。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四条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根据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项目绩效进行评估。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六条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单位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其后续拨款。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后并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将取消项目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标准化考点的管理使用与运行维护工作,做好多考统筹、教考统筹等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考点的作用。项目单位需积极筹备相应经费,保证标准化考点相应设备、设施、网络运行良好。日常运维费纳入项目单位正常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各地方财政、教育主管部门须给予相应的专项资金保障。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报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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