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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2022-04-27 30页 ppt 3MB 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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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第一节企业法概述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节合伙企业法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一、企业的概念一般认为,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二、企业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企业有不同的分类。实践中,主要有法人型企业(公司)和非法人型企业(个人独资、合伙等)两种。三、我国的企业法律制度我国已经构建了比较完整的企业法律制度,它以《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为基本内容。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三、个人独资...
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节合伙企业法第二章企业法律一、企业的概念一般认为,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二、企业的分类按照不同的划分,企业有不同的分类。实践中,主要有法人型企业(公司)和非法人型企业(个人独资、合伙等)两种。三、我国的企业法律制度我国已经构建了比较完整的企业法律制度,它以《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为基本内容。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1.一个自然人(中国籍公民)投资设立;2.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业主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以企业名义获得的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3.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的本质区别;4.非法人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进一步解释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个体工商户等)。法人最重要的特点是:财产独立、名义独立、责任独立。比如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如果公司破产了,除非有特殊情况,债权人是不能找公司的股东要求偿还公司的债务的。相当于公司是股东甲乙丙丁之外的另一“人”戊,戊欠你的钱,没有理由让甲乙丙丁代为偿还。非法人组织不具备以上三条中的“责任独立”。《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要该非法人组织和其投资人一起承担。所以不能说非法人组织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只是它不能独立承担。(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我国于1999年颁布,2000年元旦实施《个人独资企业法》1.立法宗旨(1)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2)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适用范围只适用于一个自然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不适用于具有独资特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或家族财产,其注册资本无最低限额的限制)(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法人概念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权利主体资格的组织。与自然人相对应,法律拟制的主体,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条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下列人员中,可以成为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是( )。  A.美国公民甲,在中国居住达10年以上  B.美国公民乙,一周前取得了中国国籍  C.中国公民丙,正在停职反省的法官  D.中国公民丁,即将退休的财政局科长(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A.设立申请书。(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4)经营范围。B.投资人身份证明。C.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2.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与登记成立。登记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企业的成立日期。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1)设立申请与登记(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2)登记备案(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3)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的变更。企业应该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2.取得土地使用权。3.拒绝摊派权。4.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1.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4.个人独资企业负有保障职工权益的义务。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A.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1.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1)自行管理。(2)委托管理。(3)聘任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签订书面合同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委托代理合同(民法)聘任合同(劳动法)2005年8月2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10月20日,乙未经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10月22日,丙将货物发至A企业,但甲以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其职权限制为由拒接支付货款。乙购买货物的行为有效与否?——有效B.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的义务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1)投资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2)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3)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1)清算人的产生——投资人自行清算;——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2)通知与公告程序——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该自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3)财产清偿顺序a.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b.所欠税款;c.其他债务。(4)责任消灭制度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投资企业存继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二)清算清算,是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程序。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三)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交回营业执照;经登记机关注销后,个人独资企业终止。课堂训练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B、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C、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D、投资人不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2、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C、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D、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是()A、投资人死亡,继承人决定继承B、投资人决定解散C、投资人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D、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有()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B、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C、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公司”字样D、企业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5、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制定章程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须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C、个人独资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6、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何种行为?A、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B、将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于他人C、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D、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7、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给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以自行决定。假设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或无效?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8、甲以个人财产设立一独资企业,后甲病故,其妻和子女(均已满18岁)都明确表示不愿意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该企业解散时,应由谁进行清算?√【解释1】“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 【解释2】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A、应由其子女进行清算B、应由其妻子进行清算C、应由其妻子和其子女共同进行清算D、应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9、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承担责任?A、仍应承担责任B、不再承担责任C、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D、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2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案例演练2004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并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规定乙只能签定1万元以内的合同。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购入2万元债务。2004年7月,A企业亏损决定解散。经查,A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如下:(1)欠税2000元,欠乙5000元,欠社保5000元,欠丙9万元;(2)A有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其他个人可执行财产2万元。问题:1、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2、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如何满足丙的债权请求?A企业财产——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共计9万元;个人财产2万元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清偿顺序a.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乙的工资5000元,社保5000元b.所欠税款;——2000元c.其他债务——丙9万元【7.8+1.2(个人财产)】一、合伙企业法概述二、普通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三节合伙企业法一、两个概念——合伙与合伙企业1、合伙——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是一种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2、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分类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特征:1、企业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2、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3、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二、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2、合伙企业的财产3、合伙事务执行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7、入伙与退伙8、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所有合伙人对企业得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已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偿还部分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无限责任:所有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得其他资金为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人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有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申请人与登记机关◆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需提交的相关文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合伙协议书;3.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6.经营场所证明;7.其他法定的证明文件甲乙丙拟建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设立一份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现金1000元和劳务作价5万元(2)乙出资5万元企业成立后半年缴清(3)丙以房屋作价8万出资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4)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1年时再协商确定。分析:该协议上述四项内容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例】甲乙丙拟建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设立一份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现金1000元和劳务作价5万元(2)乙出资5万元企业成立后半年缴清(3)丙以房屋作价8万出资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4)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1年时再协商确定。分析:该协议上述四项内容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例】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所以,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不一定要在合伙企业成立时确定。该项内容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2.合伙企业的财产——指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组织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其他财产。财产构成出资合法收益其他财产货币实物权利劳务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盈余债权商号、商誉接受赠与◆共同共有——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共同管理和使用;◆清算前,除非有合伙人退伙,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如第三人恶意取得可对抗第三人。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①外部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②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无需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③出质:合伙人非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3、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指享有执行权的人代表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下列事项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除外)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练习: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在单独执行企业事务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独自决定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一项行为的实施,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A.为合伙企业购置房产B.为购房而向银行贷款C.以企业的设备为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抵押答案:C2、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哪些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作出决定?A.出售合伙企业的房屋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另一家企业提供担保C.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答案:ABCD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权利①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②执行事务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③不执行事务的监督权④查阅财务资料的权利⑤提出异议和撤销委托权利甲、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其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亦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对该约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A.该约定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B.该约定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C.该约定部分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D.该约定部分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答案:D(2)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义务①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②竞业禁止③不得同本企业交易(约定或一致同意除外)④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的活动练习甲、乙、丙投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在任职期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有( )。  A、自行决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广告费5万元  B、未经乙、丙同意,与善意的B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  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  D、与其妻子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答案】CD(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方法决议办法(3种方式):①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②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③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两个前提:A.不与法律相抵触(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B.约定由合伙人协商一致,共同作出练习甲、乙、丙、丁拟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约定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4:3:2:1  B、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甲、乙两人执行  C、乙、丙只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D、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表决办法【答案】C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1、合伙损益2、分配原则: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利润合伙亏损练习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约定利润分配比例4∶3∶2∶1。现甲、乙已退伙,丙、丁未就现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约定新的比例。依照法律规定,现该合伙企业利润在丙、丁之间应如何分配?A.全部利润的30%按2∶1分配,其余部分平均分配B.全部利润按2∶1比例分配C.全部利润平均分配D.全部利润按二人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答案:C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职责: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超越授权范围,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是指有关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涉及合伙企业以下问题:(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问题(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问题(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共同执行部分合伙人执行特别授权对外代表权三种情况——都有对外代表权——受委托的部分合伙人有对外代表权——授权范围内的代表权(2)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的合法权益。*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某合伙企业欠甲到期借款3万元,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亦欠甲到期借款2万元;甲向该合伙企业购买了一批产品,应付货款5万元。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可将其所欠合伙企业5万元货款与该合伙企业所欠其3万元到期借款以及合伙人乙所欠其2万元到期借款相抵销,甲无需再向合伙企业偿付货款  B、甲只能将其所欠合伙企业5万元货款与该合伙企业所欠其3万元到期借款进行抵销,因此,甲仍应向该合伙企业偿付2万元  C、甲只能将其所欠合伙企业5万元货款与乙所欠其2万元到期借款进行抵销,因此,甲仍应向该合伙企业偿付3万元  D、甲所欠合伙企业之债务与该合伙企业及乙所欠其债务之间均不能抵销  【答案】B 练习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普通合伙企业)。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有( )。  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 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 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答案】AD  【解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的合法权益。*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①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先企业,后个人)*②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③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与追偿无限责任练习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  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答案】AD【解析】(1)选项BC: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2)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选项A),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选项D)。甲可以对自己超额偿还部分,即5万元,向乙、丙追偿。其中,乙2万,丙3万。二、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2、合伙企业的财产3、合伙事务执行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7、入伙与退伙8、特殊普通合伙企业7、入伙与退伙入伙条件与程序:退伙退伙的效力退伙的形式(自愿退伙与法定退伙)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入伙的后果:责任权利同原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继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继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协议退伙。协议退伙的情况:1、合伙人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通知退伙的条件(缺一不可):1、合伙协议未规定经营期限2、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3、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从提出退伙声明之日起满30天发生效)协议退伙、通知退伙的主要区别:合伙协议是否约定了合伙期限。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当然退伙(基于事件)当然退伙的条件:1、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4、合伙人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丧失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基于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比如,某人依法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选择: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未能一致同意)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除名(基于行为)除名条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练习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合伙人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决议而被除名?A、甲在执行事务中有贪污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B、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付C、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D、丁参加了另一同类的合营组织答案:AD?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合法存在而不履行。②合伙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向其他合伙人作出拒不出资的意思表示,应当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③若合伙人明确地表示在出资期限到来之后也不履行出资义务,属于明示毁约,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之一。④合伙人客观上没有出资(拒绝或不能)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是指合伙人拒绝或者不能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合伙人属于违约。退伙的效果退伙结算退伙后不能解除对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是指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财产继承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需具备三个条件:①有合法继承权②有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继承人愿意练习1、某合伙企业欠甲借款2万元,同时合伙人乙向甲借款1万元。某日,甲向该合伙企业购买货物一批,应付货款1万元。甲的这一付款义务,可因下列哪些原因而消灭?A.甲向该企业支付1万元B.甲以对该企业享有的2万元债权的一半相抵销C.乙向该企业支付1万元,同时了结乙对甲的债务D.甲以对乙的债权与该付款义务相抵销答案:ABC2、合伙人甲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逾四年,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对此,合伙人乙、丙提出如下主张,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A.甲于宣告死亡之日起视为退伙B.甲在下落不明期间,不享受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C.甲的出资额应退还给甲的继承人,但应扣除合伙企业债务中宣由甲承担的份额D.对于甲宣告死亡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中应由乙、丙承担的部分,甲的继承人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答案:ACD3、甲、乙、丙、丁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现有如下情况:①甲死亡,戊为其继承人;②乙因吸毒,已耗尽家财;③丙在执行事务中有贪污企业财产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以下判断中,何者为正确?A.乙当然退伙B.在乙退伙后,经丙、丁同意,戊可以成为合伙人C.戊若成为合伙人,丁、戊可劝丙退伙,但无权将其除名D.戊若成为合伙人,可以和丁一起决定将丙除名答案:ABD[案例分析]  2006年10月,王某、胡某和周某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成立红木家具厂。王某以自己两间临街铺面作价10万,另外出资20万,胡某出资20万,周某出资10万,三人约定按3∶2∶1的比例分配利润以及承担债务。红木家具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2007年1月,王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期限一年半)购买加工设备。红木家具厂开始投产运营后,效益不错,但一直未分红。2008年3月,周某因身体原因欲退出合伙企业,征得王某和胡某的同意后,周某和谢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周某将自己在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以8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谢某,同时约定谢某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2008年5月,谢某向周某交付8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8年6月,红木家具厂遭遇大火,化为灰烬。同时导致还相邻商铺几家服装店损失惨重,自此,红木家具厂宣布解散。信用社闻之,要求偿还贷款,相邻数商铺也派出代表房某要求赔偿损失5万元。此时,王某人间蒸发,胡某称经济能力有限,谢某则称:根据当初与周某的转让协议,对20万元贷款没有偿还义务。信用社经过调查,发现胡某除必需的生活费用外没有其他财产,而周某家境富裕,在本市有房产三处,其妻名下有存款70万。于是信用社找到周某,要求偿还20万元贷款及利息,被周某拒绝。房某闻讯也找到周某,要求赔偿5万元损失,被拒绝。信用社与房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承担责任。   问题:应该如何处理本案?周某退伙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退伙即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引起合伙企业终止或变更的法律事实。退伙依其发生的原因可分为当然退伙、声明退伙和除名退伙。周某因身体原因退出合伙企业属于声明退伙。周某将其出资份额及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谢某,一方面周某退出了该合伙企业,不再是合伙人;另一方面,受让人谢某取得了合伙人身份。此时,周某与其他合伙人之间不用就合伙企业现有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而是由谢某向周某支付8万元,概括承继周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成为新的合伙人。 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最低注册资本额等没有做出限制,因此,合伙企业具有高度灵活性,但是,一旦经营亏,无力还债,极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退伙,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周某退伙后,应当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2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责任。而谢某入伙后,享有与原合伙人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20万元贷款应由王某、胡某、周某、谢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因失火给相邻商铺带来的经济损失属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偿还。但该损失发生在周某退伙后,此时周某已不是合伙人,对退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5万元损失应由王某、胡小某、谢某共同赔偿。周某其他合伙人的责任分担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责任分为对内和对外两方面。对外,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比例向各合伙人追索。对内,各合伙人之间则为按份之债,由各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债务。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在本案中,谢某与周某达成的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谢某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该约定在谢某和周某之间有效,但不能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本案中,王某下落不明,胡某没有可供偿还的财产,信用社无法向他们行使权利,但可以要求周某和谢某偿还。周某和谢某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偿还20万元贷款及利息,然后向王某和胡甲追偿。◆含义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师事务所等。◆责任形式(1)责任承担:①有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人)②无限连带责任(非故意,不存在重大过失)8、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新华网北京2008年6月2日电,新的律师法6月1日正式生效,也就在这一天,京城第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新中银律师事务所宣告成立。(2)责任追偿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职业风险防范执业风险基金——按比例提取,单独立户管理,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职业保险——因过失、疏忽造成损失的经济赔偿。资产足够时,先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然后责任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资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时,有过错合伙人应以承担无限(1人)或无限连带责任(多人)的方式,以所拥有的资产清偿合伙企业对债权人尚欠的余额。之后,有过错合伙人再足额补偿合伙企业对外支出的赔偿额。三、有限合伙企业◆1、含义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有限责任(1)人数——2-50人,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2)名称——标明“有限合伙”(3)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因为是有限责任,难以变现、估价)(4)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义务——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补缴+违约责任(5)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以及认缴的出资额。2、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3、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普通合伙人(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但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在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执行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监督其行使权利或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4、对有限合伙人的特别规定(1)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不参与事务执行,没有控制权)(2)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不影响企业的财产基础);(4)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5)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提前通知,优先认购;约定除外5、对普通合伙人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权利和义务同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6、其他特别规定(1)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3)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5)退伙问题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6、其他特别规定例如:甲是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在该合伙企业经营过程,甲共取得分配的利润5万元。后来,甲因故退伙,退伙清算时甲从该合伙企业分得财产价值2万元。甲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数额是( )万元。?2(6)性质转变问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6、其他特别规定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以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7、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区别(1)设立条件人数: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没有上限。组成: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仅剩有限合伙人的,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事务执行“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表见代理,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无权代理,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释】(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将全部利润只分配给部分合伙人;(2)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绝对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解释】(1)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2)普通合伙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可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4)交易(5)竞争(1)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6)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对外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8)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9)入伙(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实缴)为限承担责任(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0)合伙人的性质转变(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以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总结】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十大区别1、有限合伙人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承担有限责任;3、不执行合伙事务;4、不能以劳务出资;5、死亡,当然继承;6、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7、自我交易自由(另有约定除外);8、竞业自由(另有约定除外);9、出质自由(另有约定除外);10、按约定对外转让财产份额自由。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合伙企业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2、合伙企业的清算◆(1)清算人的确定◆(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财产清偿顺序◆(4)注销登记◆(5)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本章小结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执行——权利义务——解散清算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执行——权利义务——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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