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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协同收入分成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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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协同收入分成指导意见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文件鲁证发字〔2013〕19号★关于印发《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业务协同收入分成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部室、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子公司:为进一步推动各单位参与业务协同的积极性,建立健全业务协同和客户服务联动机制,公司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和模拟市场化的原则,制定本指导意见,现印发执行。特此通知。附件: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业务协同收入分成指导意见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主题词:计划财务协同分成指导意见通知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3年2月1日印发附件: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业务协同收入分成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各单位...
业务协同收入分成指导意见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文件鲁证发字〔2013〕19号★关于印发《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业务协同收入分成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部室、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子公司:为进一步推动各单位参与业务协同的积极性,建立健全业务协同和客户服务联动机制,公司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和模拟市场化的原则,制定本指导意见,现印发执行。特此通知。附件: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业务协同收入分成指导意见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主题词:计划财务协同分成指导意见通知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3年2月1日印发附件: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业务协同收入分成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各单位参与业务协同的积极性,建立健全业务协同和客户服务联动机制,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和模拟市场化的原则,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办法为业务协同利益分配的指导性意见。鼓励各参与单位根据具体业务情况、项目参与程度和贡献另行协商合作分成,并以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加以确认。未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执行本指导意见。第三条本意见所称“业务协同”包括:(一)分支机构开展的大投行类、资产管理类、固定收益类、信用交易类、期货类、基金管理类、直投类及国际业务等。(二)各业务部门开展的经纪类业务和本部门业务范围外的其他业务。(三)分支机构间协同开展的各类业务。第二章收入分成第四条业务协同收入分成的指导原则(一)统筹兼顾原则。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参与各方的合理权益。(二)投入与收益对等原则。谁投入大、谁主导、谁承担风险大,谁应该享有更多的收益。(三)职责量化、工作留痕的原则。根据业务量化参与程度,所有参与工作留痕,根据工作情况确定贡献。(四)市场化原则。鼓励利益双方通过合作备忘录等市场化形式协商确定收益分配,不断探索收益分配的市场化形成机制。(五)鼓励创新原则。对于超出本指导意见范围的创新型业务,在激励力度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第五条根据业务承揽、承做情况的不同,将协同业务分为独立承揽项目和部门协同项目两类。(一)独立承揽项目分支机构发掘业务线索,并直接进行项目的推进,促成客户与公司签订业务合作,明确公司作为业务主办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原则上确认为独立承揽:1、未经业务部门现场参与,即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或明确公司作为业务主办人的项目。2、业务部门的工作仅限于从专业角度评判项目的可行性,项目合作协议主要由分支机构促成的。(二)部门协同项目分支机构提供业务线索,业务承做部门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提供相关协助,双方共同努力确保项目的达成。存在以下情况的原则上确认为部门协同:1、需要公司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协助,并支付相应费用的。2、客户对保荐代表人资质、公司资质等有明确要求,且承揽该项目必须依赖保荐代表人资质和公司资质的。3、公司领导给予业务支持的项目。第六条各类业务协同以为公司创造的净收入为基数进行分成。第七条分支机构参与业务协同的收入分成指导比例详见附件1-1。(一)资产管理类业务1、已成立的金泰山、金泰山2号以及锦泉汇金等产品的收入分配方案继续执行。2、新成立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分配:项目类别管理费收入分成比例交易佣金收入和交易量分成比例业绩报酬分成比例常规通道型50%100%20%主动管理型40%60%20%客户融资类40%100%-对于其他复杂类业务或产品,在具体项目启动之前,鼓励利益双方通过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协商确定各项收益分配。各项业务产生的资产和交易量均计入分支机构考核。3、A单位开发客户和项目,B单位提供资金,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运作的三方协同业务,业务收入原则上由三方平均分配。(二)信用业务1、佣金收入全部作为分支机构收入;2、利率超过证金公司转融资利率的利息收入全部作为分支机构收入。(三)投资银行类业务项目类别收入分成比例备注独立承揽项目30%-40%具体比例视参与程度相应增减部门协同项目5%到20%有协议支出的,实际收入分成比例应扣除协议支出比例;协议支出比例超过25%的,无收入分成。(四)固定收益类业务项目类别收入分成比例备注独立承揽项目30%-40%具体比例视参与程度相应增减部门协同项目10%-30%有协议支出的,实际收入分成比例应扣除协议支出比例;协议支出比例超过25%的,无收入分成。(五)场外市场类业务项目类别收入分成比例承揽和承做项目50%(六)期货类业务(与鲁证期货有限公司的协同)项目类别分成比例期货IB业务80%公司发起的产品销售60%期货公司发起的产品销售40%(七)基金类业务(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协同)项目类别管理费收入和业绩报酬分成比例交易佣金收入和交易量分成比例通道类业务60%100%基金等产品代销业务执行目前的基金分仓模式(八)直投业务(与鲁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协同)项目类别分成比例独立承揽项目10%部门协同项目5%(九)国际业务(与齐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协同)项目类别分成比例QFII、RQFII20%-60%齐鲁国际控股经纪类100%齐鲁国际控股投行类参照国内投行类(十)分支机构按公司规定具备业务资质和条件后,独立开展承揽、承做等工作,业务部门除了按统一标准进行立项、质控等方面的把关外,不参与其他工作的项目,分支机构原则上按照60%至80%的比例参与收入分成。第八条业务部门之间业务协同的收入分成指导比例(一)业务部门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超过资金成本的利息收益部分,协同部门可按照30%-70%的比例参与收入分成。其中,固定收益总部、投资银行总部分得的收入,与公司按考核办法规定再进行收入分成。(二)业务部门开展经纪业务项目类别分成比例独立承揽项目独立引进经纪业务客户,仅需要提供交易通道,不需要分支机构提供后续维护和服务70%独立引进经纪业务客户,需要分支机构提供后续维护和服务50%部门协同项目提供项目信息并进行首次引荐10%共同开发30%-50%(三)分支机构客户需要研究所提供专项研究支持的支持内容研究所分成比例需要研究所提供专项研究报告的40%需要研究所提供专项研究报告和其他直接咨询等支持的50%(四)投资银行总部承揽承做“新三板”项目或区域性股权市场项目的,按照到账净收入的40%参与收入分成。投资银行总部分得的收入全部作为投资银行总部的奖励,无需再与公司进行收入分成。业务种类收入分成比例承揽承做推荐挂牌业务收入10%30%(五)业务部门与资产管理分公司协同开发资产证券化业务,由相关部门协商确定收入分成比例。其中,固定收益总部、投资银行总部分得的收入,与公司按考核办法规定再进行收入分成。公司第一单资产证券化业务,各单位可根据收入分成先行提取20%的奖励。(六)业务部门在与其他部门的业务协同中,除按统一标准进行立项、质控等方面的把关外,不参与其他工作的项目,原则上按照20%的比例参与收入分成。(七)业务部门开展其他业务协同的,收入分成办法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执行。以上详见附件1-2。第九条分支机构间协同开展的各类业务合作销售产品的业务,按销售金额分配收入;客户开发业务,参照“第八条”第(二)款的办法分成。第十条本指导意见未明确的其他业务,由计划财务总部组织经纪业务总部和相关部门及时协商确定。第三章成本分担第十一条大投行业务和香港子公司以外的业务协同,直接按照本指导意见“第二章”的规定切分收入。其中期货IB业务继续执行目前办法。第十二条齐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按照分支机构分成收入的40%,考核扣减本公司收入。第十三条大投行业务(一)投资银行总部对分支机构的收入分成视同协议支出,承担比例如下:项目类别分支机构收入分成比例视同协议支出的比例独立承揽项目30%-40%分支机构分成的40%部门协同项目5%到20%分支机构分成的40%(二)固定收益总部对分支机构的收入分成视同协议支出,承担比例如下:项目类别分支机构收入分成比例视同协议支出的比例独立承揽项目30%-40%分支机构实际分成的50%部门协同项目10%-30%(三)场外市场业务部按对分支机构和投资银行总部的奖励金额承担成本或减少收入:项目类别收入分成比例奖励比例承揽项目50%净收入的10%承做项目50%净收入的10%承揽项目(投行)-净收入的10%承做项目(投行)-净收入的30%第十四条在业务协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客户维护费用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承担。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参与大投行业务协同专项费用继续执行公司《关于对分支机构大投行业务协同进行专项费用支持的通知》的规定,对分公司下达的大投行项目承揽任务指标,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核定专项费用额度。第十六条公司领导承揽且应参与分成和奖励的项目(一)按照分支机构参与业务协同的收入分成办法计算收入分成和奖励。该奖励单独核算,可用于个人经费、项目承揽营销费用、个人奖励或用于激励公司经营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员工(二)公司领导承揽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从上述奖励中列支。(三)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室)、企业文化部、各办事处应协助公司领导按规定完成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协作流程、工作记录以及备案等工作。第十七条公司领导、办事处给予业务支持但不参与分成和奖励的项目(一)所发生的费用,计入项目成本,由业务部门承担。上述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差旅费、招待费、礼品费用、车辆费用等。(二)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室)、企业文化部、各办事处应协助公司领导记录为大投行等业务支持发生的费用,并单独报销(如统一结账的应单独注明),经大投行等业务部门会签后,计入项目成本。第四章业务协同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各单位参与业务协同分得的收入,可根据2013年度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提取奖励。第十九条如公司出台专项奖励办法的业务,可按照就高原则选择提取奖励。第二十条各单位提取的奖励可将不超过30%的比例作为营销费用,用于协同业务组织和渠道开拓,其他奖励随工资发放。第二十一条如因业务部门不作为、不积极配合或者认为项目不具备可行性,而导致该项目被其他券商获得并运作成功的,要视情况对业务部门给予考核扣分、扣减收入等处罚。对因严格风险和质量控制,以及为将有限的资源投向把握更大的项目(如直投)而放弃的业务,应免于处罚。第五章业务协同工作职责和流程第二十二条业务部门在业务协同中的职责(一)对分支机构推荐的项目信息进行分析筛选,按照公司和业务部门的内部决策机制、程序,配合分支机构的项目承揽和业务协同事项;(二)指定人员作为业务协同事项联络人,负责处理与分支机构业务协同工作的相关信息,落实和反馈分支机构的业务咨询和后续工作安排;(三)统筹安排业务人员,全力保障分支机构业务协同事项和推荐项目的人员配备,确保协同事项落实的质量和效率。(四)加强与分支机构的业务交流和相关业务的指导,组织对分支机构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分支机构相关业务知识和能力;(五)在分支机构所在区域承揽项目时,要在开始承揽前及时告知所在区域的分支机构,同时还要将承揽进展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区域分支机构。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在业务协同中的职责(一)设立业务协同联络人。各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一名营销总监级别以上的人员作为日常联络人,负责处理业务协同上的相关事务;(二)分支机构应积极寻找业务线索进行项目承揽,并及时通过业务协同联络人通知业务部门;(三)分支机构须负责引荐业务部门项目团队与目标客户进行初步的接触沟通,并在项目承揽和运作过程中根据项目需求提供相应的协助;(四)分支机构指定的业务协同联络人应该主动了解和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参加业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五)分支机构应建立并及时更新公司业务部门在区域内承揽项目台账,当发现存在重复承揽时,应立即告知相关单位。第二十四条各业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承做人员素质和资格认证机制,对各分支机构参与或独立进行项目承做的资质进行把关和认证。第二十五条分支机构承做的项目,其内核、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由业务部门按规定标准和流程实施统一管理。第二十六条分支机构与各业务部门协同合作流程(一)分支机构发现协同业务信息后,及时与对口联络人联系,同时根据项目类型的不同填写项目信息表(详见附件2-1《非上市公司大投行项目信息简表》、《附件2-2上市公司投资银行项目企业信息简表》、《附件2-3财富管理类产品业务信息简表》、《附件2-4资管类及其他创新业务信息简表》),提交对口联络人和相关部门。(二)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协同信息进行筛选,对于符合条件的业务项目正式备案并书面通知与分支机构确定该业务协同关系;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业务项目或事项,及时书面向分支机构说明原因。(三)根据项目情况签订合作备忘录(详见附件3),由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生效后向计划财务总部、经纪业务总部备案,并对后续工作做出安排。业务合作备忘录为协同项目收入分配的必备依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协同项目的具体情况介绍;2、协同双方各自承担的工作职责内容;3、协同工作推进的时间、计划;4、双方协商确定的收入分配原则、比例及分配方式。(四)分支机构应将业务协同(特别是大投行业务)过程中的所有工作留痕、备案。分支机构在业务协同过程中,应于每周记录工作情况,填写《项目工作清单》(附件4),向业务部门联络人(或项目负责人)、计划财务总部和经纪业务总部备案。业务部门对分支机构备案内容无异议的,分支机构将根据工作内容计算参与程度、参与收入分成。(五)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定期就上述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和分析,密切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并共同填写《项目中期评估表》(详见附件5),对项目进行阶段性总结,努力推动各类项目的达成。(六)协同项目结束后,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应共同填写《项目总结报告》(详见附件6),对双方合作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对双方工作参与程度和收入分成等情况进行确认,报计划财务总部和经纪业务总部备案第二十七条业务协同过程中出现纠纷或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单位的分管领导协商确定。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报总裁审核确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指导意见由绩效考核小组组织解释和修订。各单位另行协商确定了分成比例的,按协商结果执行。第二十九条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1:分支机构参与业务协同收入分成表附件1-2:业务部门开展经纪业务收入分成表附件2-1:非上市公司大投行项目信息简表附件2-2:上市公司投资银行项目企业信息简表附件2-3:财富管理类产品业务信息简表附件2-4:资管类及其他类业务信息简表附件3:分支机构与业务部门业务协作确认单附件4:项目工作清单附件5:协同项目中期评估表附件6:协同项目总结报告附件2-1:非上市公司大投行项目信息简表分支机构 联系人 项目类别及简要描述 公司名称 成立日期 公司地址 注册资本 所属行业 控股股东 联系人 电话 项目基本情况主营业务、产品及盈利(业务)模式 主要历史沿革概要 主要财务数据 年月日/年度年月日/年度年月日/年度资产总额   净资产   主营业务收入   净利润   发行人主要优势或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行业状况、竞争格局及行业地位 营业部负责人意见 分公司业务对口部门意见 附件2-2:上市公司投资银行项目企业信息简表公司名称 证券代码 公司地址 注册资本 所属行业 控股股东 联系人 电话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非公开发行股份、公开发行股份/可转债、配股、公司债、财务顾问) 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主要财务数据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度XXXX年XX月XX日/XXXX年度XXXX年XX月XX日/XXXX年度资产总额   净资产   主营业务收入   净利润   合作单位负责人(联络人)意见负责人(联络人)签字:日期:附件2-3:财富管理类产品业务信息简表分支机构 联系人 项目类别 项目描述 需分公司提供的业务协同支持 其他情况 营业部负责人意见负责人签字:日期:分公司业务对口部门意见业务对口部门负责人签字:日期附件2-4:资管类及其他类业务信息简表分支机构 联系人 项目类别 项目描述 需分公司提供的业务协同支持 其他情况 营业部负责人意见负责人签字:日期:分公司业务对口部门意见业务对口部门负责人签字:日期附件3:分支机构与业务部门业务协作确认单分支机构与业务部门业务协作确认单填表时间:年月日总部业务部门名称协作分公司(营业部)名称  项目公司名称 项目类型 协作类型□分公司(营业部)独立承揽或主承揽□分公司(营业部)协助承揽□其他协同项目情况介绍 协同双方工作内容 工作推进时间、计划 收入分配原则、比例及分配方式 总部业务部门业务负责人意见 协作分公司(营业部)意见(需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附件4:项目工作清单项目工作清单填表时间:年月日总部业务部门名称协作分公司(营业部)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工作记录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协作类型□分公司(营业部)独立承揽或主承揽□分公司(营业部)协助承揽□其他分支机构本周工作内容 附件5:协同项目中期评估表协同项目中期评估表填表时间:年月日总部业务部门名称协作分公司(营业部)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协作类型□分公司(营业部)独立承揽或主承揽□分公司(营业部)协助承揽□其他项目简介及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遇到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项目阶段性总结 附件6:协同项目总结报告协同项目总结报告填表时间:年月日总部业务部门名称协作分公司(营业部)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协作类型□分公司(营业部)独立承揽或主承揽□分公司(营业部)协助承揽□其他项目简介 项目总结(包括但不限于双方主要工作、收入分成等) 项目负责人签字 总部业务部门业务负责人意见 分公司(营业部)意见(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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