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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因继承、遗赠、赠与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事项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公证书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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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因继承、遗赠、赠与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事项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公证书是否合法
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因继承、遗赠、赠与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事项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公证是否合法 房地产交易交易登记中心在办理因继承、遗赠、赠与等原因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事项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公证书的行为是否合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哪些,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有哪些,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办理公证将无效的事项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应该是自愿原则为主,法定(强制)原则为辅。因为《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 以证明的活动。 根据该条的规定,公证的原则是自愿原则。然而该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这就说明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事项,即使当事人不自愿,也要办理公证。但是问题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哪些,最高法院并未出台相关的解释。 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联合通知》中规定,以下几种事项必须办理公证:一是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二是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三是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公证书”。四是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但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其无权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 因此,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办理因继承、遗赠、赠与等原因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事项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公证书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附:《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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