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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及生活场所选址评估表

2020-02-16 1页 doc 38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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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及生活场所选址评估表办公及生产场所选址评估表(办公场所)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结论 备注 1 场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镇(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2 场址应有便利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 3 场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 4 散发有害物质的场址,应位于城镇、相邻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并应满足有关防护距离的要求。 5 场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6 场址应满足适宜的地形坡度,尽量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大的地段,应避免将盆...
办公及生活场所选址评估表
办公及生产场所选址评估表(办公场所) 序号 评估 评估结论 备注 1 场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镇(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2 场址应有便利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 3 场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 4 散发有害物质的场址,应位于城镇、相邻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并应满足有关防护距离的要求。 5 场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6 场址应满足适宜的地形坡度,尽量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大的地段,应避免将盆地、积水洼地作为场址。 7 场址应有利于交通运输、动力公用、机修和器材供应、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等方面的协作。 8 场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场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措施;2凡受江、河、潮、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的工业企业,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9 山区选址,当场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 10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场址:1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3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4爆破危险界限内;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6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7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8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9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10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11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说明:所有新建场所均要按此评估一次,黑色字体必须满足方可通过选址。工业企业总平面规范(GB50187-2012)节选3厂址选择3.0.1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镇(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3.0.2配套和服务工业企业的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基地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3.0.3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占地拆迁、对外协作、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进行多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3.0.4原料、燃料或产品运输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及协作条件好的地区。3.0.5厂址应有便利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的连接,应便捷、工程量小。临近江、河、湖、海的厂址,通航条件满足企业运输要求时,应尽量利用水运,且厂址宜靠近适合建设码头的地段。3.0.6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水源和电源与厂址之间的管线连接应尽量短捷,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及电源地。3.0.7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并应满足有关防护距离的要求。3.0.8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3.0.9厂址应满足近期建设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建厂地形,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3.0.10厂址应满足适宜的地形坡度,尽量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大的地段,应避免将盆地、积水洼地作为厂址。3.0.11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机修和器材供应、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等方面的协作。3.0.12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措施;2凡受江、河、潮、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的工业企业,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3.0.13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报告。3.0.14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1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3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4爆破危险界限内;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6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7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8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9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10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11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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