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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2020-04-27 4页 doc 35KB 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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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地字[2000]51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68号)下发以来,对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咨询市场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各地在执行中仍存在着收费标准不统一、乱收费、甚至恶性竞争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行为,维护建设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脱钩改制后的中介组织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经研究,决定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2000]51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68号)下发以来,对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工程咨询市场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各地在执行中仍存在着收费标准不统一、乱收费、甚至恶性竞争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行为,维护建设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脱钩改制后的中介组织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经研究,决定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是指编制、审核和验证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工程招投标标书、标底造价,工程概预算、结算以及其它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2.  凡经省及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时,均按本通知执行。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的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具备相当资质条件的咨询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4.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承接业务,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5.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6.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性收费。各咨询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以工程造价总额为基础,采取差价定率分档累进办法计算。具体见附表。7.  涉外工程项目咨询业务,咨询单位可与委托方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协商确定咨询费用。咨询单位承担“三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70%收取服务费。8.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咨询单位应在其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以《价目表》的形式公布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算办法服务内容等事项。9.  凡各咨询单位资质应经确认而未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强迫有关单位或超范围接受服务的,由物价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10.  各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前,应按省政府第108号令的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接受年度审验。11.  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96]68号)停止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湖北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收费》(鄂价经字[99]293)中“基建技改工程验证、编制预算(标底)出具书”和“基建技改工程决算验证出具报告书”的有关收费亦按本通知执行。12.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附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建设厅二000年二月二十九日附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档次 工程造价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一 200以下(含200) 6 二 200至1000(含1000) 4.5 三 1001至3000(含3000) 3 四 3001至5000(含5000) 1.5 五 5001至10000(含10000) 0.3 六 10000以上 0.1注:1、审核验证业务除按上表标准收取基本费用外,如果工程造价总额有审减额的,可按审减额加收8%咨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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