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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版式及填制规范介绍PPT课件

2020-05-11 17页 ppt 793KB 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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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版式及填制规范介绍PPT课件报关单版式及填制规范介绍综合统计司2018.07*新报关单版式:进口总体变化特点:1、竖版横版2、表体商品项由8项调整为6项3、由套打改为普通打印4、空间利用率加大,部分栏目展示的空间扩大*一、总体变化特点:1、竖版横版2、以进口报关单为例,表头由原29项调整为30项,表体商品项由8项调整为6项,承诺事项由3项调整为4项,表体其他部分由5项调整为6项。3、由套打改为普通打印4、空间利用率加大(单价/总价/币制分三行展示),部分栏目展示的空间扩大(如一些综合性的栏目,随附单证及编号、标记唛码及备注和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过去受展示...
报关单版式及填制规范介绍PPT课件
报关单版式及填制规范介绍综合统计司2018.07*新报关单版式:进口总体变化特点:1、竖版横版2、体商品项由8项调整为6项3、由套打改为普通打印4、空间利用率加大,部分栏目展示的空间扩大*一、总体变化特点:1、竖版横版2、以进口报关单为例,表头由原29项调整为30项,表体商品项由8项调整为6项,承诺事项由3项调整为4项,表体其他部分由5项调整为6项。3、由套打改为普通打印4、空间利用率加大(单价/总价/币制分三行展示),部分栏目展示的空间扩大(如一些综合性的栏目,随附单证及编号、标记唛码及备注和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过去受展示空间的限制较大,现在得以一定程度的解决)二、《报关单填制规范》根据版式报关单中的栏目(包括未列入版式,通过打印呈现的栏目),按先表头、后表体,由左向右顺序编写,共涉及49个栏目的具体填报。*新报关单版式:出口*与以前版本的区别:以前的进出口报关单的版式栏目数量相同,一一对应,最新版表头,出口较进口少了两项。*新增栏目 境外收发货人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由企业文,已与中方签订AEO的国家,如以色列、马来西亚、澳大利亚,虽已签署但尚未实行的是否要填报企业AEO编?答复编码无需填报。填报要求以海关总署公告为准。*新增栏目 货物存放地点指货物进境后存放的场所或地点,包括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分拨仓库、定点加工厂、隔离检疫场、企业自有仓库等。 启运港 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第一个境外装运港。 自报自缴 进出口企业、单位采用“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模式向海关申报时,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货物存放地点:进口货物填报项,无参数表。启运港:进口货物填报项,按《港口代码表》填报。注意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运至境内区外以及无实际进境货物的填报要求。自报自缴:属确认事项,填报在表体商品项下方右侧。*新增栏目 入境口岸/出境口岸* 入境口岸 出境口岸 正常出入境 货物自跨境运输工具卸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名称与代码 跨境运输工具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名称与代码 多式联运跨境 最终卸离的境内口岸 最初离境的境内口岸 过境货物 进入境内的第一个口岸名称与代码 离境的第一个口岸名称与代码 从海关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跨境 海关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名称与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 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修改栏目名称 三、“收发货人”改为“境内收发货人” 四、“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改为“进境关别/出境关别” 二十一、“装货港/指运港”改为“经停港/指运港” 三十一、“随附单证”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收发货人”改为“境内收发货人”原因:新增“境外收发货人”,为避免因名称相近而引起混淆。“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改为“进境关别/出境关别”原因:新增“入境口岸/出境口岸”,为避免因名称相近而引起混淆。“装货港/指运港”改为“经停港/指运港”原因:根据“装货港”的实际定义(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同时结合原检验检疫业务的“经停口岸”项目的申报要求进行栏目名称修改。“随附单证”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更好地体现了具体填报要求。上述栏目的内涵不变、填报要求不变或基本不变。*修改填报要求 一、预录入编号一是删除“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的表述,改为“由系统自动生成”。二是新增赋号规则与编号构成的表述。 二、海关编号 增加“由系统自动生成”的表述。 七、备案号 一是根据实际情况将“减、免税备案审批”的表述修改为“减、免税审核确认”;二是补充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账册”填报要求;三是对“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结转的填报要求下补充了“使用账册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减免税设备之间的结转”的适用情形。 *海关编号:全部自动赋号。*修改填制要求 三、境内收发货人编码填报变化:一是将由“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改为“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是明确“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变化:一是删除“使用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管理的货物,收发货人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一致”的表述;二是新增涉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填报要求的表述。*二是增加“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区域内经营企业”的表述。*修改填报要求 九、运输方式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货物的运输方式由“按旅客实际进出境方式所对应的运输方式填报”改为填报‘旅客携带’(代码L)”;增加“以固定设施(包括输油、输水管道和输电网等)运输货物的,填报‘固定设施运输’(代码G)”。*修改填制要求 十、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根据海关通关业务改革推进的实际情况,将适用的第一类报关单由“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改为“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十五、征免性质 删除3款,其中加工贸易特殊情况填报要求2款:分别为“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和“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属非保税加工的”。另1款为“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驻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小汽车,并且单台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本栏目填报“特案”。*“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根据报关单版式的变化情况,将“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合并为一个申报项。征免性质删除关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自用小汽车的填报要求为对原不正确表述的修正。*修改填制要求 十三、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一是删除“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加工企业’一致 ”的表述;二是增加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报关单的填报要求;三是修改了编码的填报要求。由原按照是否在海关注册登记适用不同填报要求改为按照是否有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确定具体填报要求;四是增加“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为自然人情形下的填报要求。 十四、监管方式删除加工贸易的特殊情况填报要求4项*二是增加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报关单的填报要求,具体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区域内经营企业(‘加工单位’或‘仓库’)”;三是修改了编码的填报要求。由原按照是否在海关注册登记适用不同填报要求改为按照是否有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确定具体填报要求.有的填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的填报“NO”.四是增加“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为自然人情形下的填报要求,具体为“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或使用以及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的对象为自然人的,填报身份证号、护照号、台胞证号等有效证件号码及姓名”。*修改填制要求 二十三、包装种类由“填报实际外包装种类”改为“填报所有包装材料”。“包装材料”包括“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其中,“运输包装”指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其他包装”包括货物的各类包装,以及植物性铺垫材料等。 三十三、项号 一是将“项号第二行”统称为“备案序号”。 四十九、申报单位 一是调整了编码的填报要求。二是调整了此栏目关于报关人员信息的具体填报要求。*包装种类:为满足海关对包装实施监管的需求,整合了原检验检疫关于“主包装”和“辅助包装”的申报要求,在此栏增加了对除“运输包装”以外的商品包装的填报要求。申报单位:一是调整编码的填报要求,由“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改为“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是调整了此栏目关于报关人员信息的具体填报要求。对原包括“报关人员、申报单位签章”,现进一步明确了填报报关人员的具体信息要求(在海关备案的姓名、编码、电话)由“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改为“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修改填制要求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一是增加“无标记唛码的填报N/M”;二是增加“保税间流转货物”填报“关联备案”和“关联报关单”的要求;三是修改“暂时进出货物”(2600)和“展览品”(2700)的填报要求;四是删除“预归类”和“预审价”的填报要求,明确“预裁定决定”的填报要求;五是增加“已经在进入特殊监管区时完成检验的货物在出区入境申报时”、“进口直接退运的货物”、“企业提供ATA单证册的货物”、“不含动物源性低风险生物制品”、“货物自境外进入境内特殊监管区或者保税仓库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采用分送集报方式进出的”等11种对应具体填报规则的情况。六是将集装箱信息填报要求纳入本栏目,并调整集装箱具体填报要求:删除“集装箱自重”,调整了“集装箱规格”的参数,新增“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单个集装箱对应的商品项号,半角逗号分隔)和“集装箱货重”(集装箱箱体自重+装载货物重量,千克)。*“标记唛码及备注”栏的填报要求变化较大。一是明确无标记唛码情形下的填报要求;二是增加“保税间流转货物”填报“关联备案”和“关联报关单”的要求;;三是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2号公告对“暂时进出货物”(2600)和“展览品”(2700)的填报要求进行修改,包括填报“暂时进出境货物类别”、“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编号”等;四是根据现行规定删除“预归类”和“预审价”的填报要求,明确“预裁定决定”的填报要求;;五是整合了检验检疫业务原相关栏目的申报要求,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增加“已经在进入特殊监管区时完成检验的货物在出区入境申报时”、“进口直接退运的货物”、“企业提供ATA单证册的货物”、“不含动物源性低风险生物制品”、“货物自境外进入境内特殊监管区或者保税仓库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采用分送集报方式进出的”等11种对应具体填报规则的情况。六是将集装箱信息填报要求纳入本栏目,并调整集装箱具体填报要求:删除“集装箱自重”,调整了“集装箱规格”的参数,新增“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单个集装箱对应的商品项号,半角逗号分隔)和“集装箱货重”(集装箱箱体自重+装载货物重量,千克)。*修改填制要求 三十五、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一是增加“品牌类型”、“出口享惠情况”。二是增加进口已获3C认证的机动车辆须填报的信息。 四十二、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由表头填报改为表体填报; 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选择填报境内目的地对应的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无下属区县级行政区的,可选择填报地市级行政区”。*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一是增列“品牌类型”、“出口享惠情况”和“进口已获3C认证的机动车辆须填报的信息”。一是海关总署2017年第69号公告增加“品牌类型”、“出口享惠情况”。二是整合检验检疫业务对进口汽车的申报要求增加在“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栏填报进口已获3C认证的机动车辆填报相关信息的要求。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整合检验检疫业务对货物“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的填报要求,在原根据《国内地区代码表》的基础上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选择填报境内目的地对应的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无下属区县级行政区的,可选择填报地市级行政区”的填报要求。*删除栏目 版本号 货号 录入员 录入单位*删除项目均为非核心指标,且不在新的报关单版式内。**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一是增列“品牌类型”、“出口享惠情况”和“进口已获3C认证的机动车辆须填报的信息”。一是海关总署2017年第69号公告增加“品牌类型”、“出口享惠情况”。二是整合检验检疫业务对进口汽车的申报要求增加在“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栏填报进口已获3C认证的机动车辆填报相关信息的要求。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整合检验检疫业务对货物“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的填报要求,在原根据《国内地区代码表》的基础上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选择填报境内目的地对应的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无下属区县级行政区的,可选择填报地市级行政区”的填报要求。*一、总体变化特点:1、竖版横版2、以进口报关单为例,表头由原29项调整为30项,表体商品项由8项调整为6项,承诺事项由3项调整为4项,表体其他部分由5项调整为6项。3、由套打改为普通打印4、空间利用率加大(单价/总价/币制分三行展示),部分栏目展示的空间扩大(如一些综合性的栏目,随附单证及编号、标记唛码及备注和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过去受展示空间的限制较大,现在得以一定程度的解决)二、《报关单填制规范》根据版式报关单中的栏目(包括未列入版式,通过打印呈现的栏目),按先表头、后表体,由左向右顺序编写,共涉及49个栏目的具体填报要求。*与以前版本的区别:以前的进出口报关单的版式栏目数量相同,一一对应,最新版表头,出口较进口少了两项。*由企业文,已与中方签订AEO的国家,如以色列、马来西亚、澳大利亚,虽已签署但尚未实行的是否要填报企业AEO编?答复编码无需填报。填报要求以海关总署公告为准。*货物存放地点:进口货物填报项,无参数表。启运港:进口货物填报项,按《港口代码表》填报。注意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运至境内区外以及无实际进境货物的填报要求。自报自缴:属确认事项,填报在表体商品项下方右侧。*“收发货人”改为“境内收发货人”原因:新增“境外收发货人”,为避免因名称相近而引起混淆。“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改为“进境关别/出境关别”原因:新增“入境口岸/出境口岸”,为避免因名称相近而引起混淆。“装货港/指运港”改为“经停港/指运港”原因:根据“装货港”的实际定义(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同时结合原检验检疫业务的“经停口岸”项目的申报要求进行栏目名称修改。“随附单证”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更好地体现了具体填报要求。上述栏目的内涵不变、填报要求不变或基本不变。*海关编号:全部自动赋号。*二是增加“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区域内经营企业”的表述。*“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根据报关单版式的变化情况,将“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合并为一个申报项。征免性质删除关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自用小汽车的填报要求为对原不正确表述的修正。*二是增加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报关单的填报要求,具体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区域内经营企业(‘加工单位’或‘仓库’)”;三是修改了编码的填报要求。由原按照是否在海关注册登记适用不同填报要求改为按照是否有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确定具体填报要求.有的填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的填报“NO”.四是增加“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为自然人情形下的填报要求,具体为“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或使用以及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的对象为自然人的,填报身份证号、护照号、台胞证号等有效证件号码及姓名”。*包装种类:为满足海关对包装实施监管的需求,整合了原检验检疫关于“主包装”和“辅助包装”的申报要求,在此栏增加了对除“运输包装”以外的商品包装的填报要求。申报单位:一是调整编码的填报要求,由“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改为“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是调整了此栏目关于报关人员信息的具体填报要求。对原包括“报关人员、申报单位签章”,现进一步明确了填报报关人员的具体信息要求(在海关备案的姓名、编码、电话)由“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改为“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记唛码及备注”栏的填报要求变化较大。一是明确无标记唛码情形下的填报要求;二是增加“保税间流转货物”填报“关联备案”和“关联报关单”的要求;;三是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2号公告对“暂时进出货物”(2600)和“展览品”(2700)的填报要求进行修改,包括填报“暂时进出境货物类别”、“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编号”等;四是根据现行规定删除“预归类”和“预审价”的填报要求,明确“预裁定决定”的填报要求;;五是整合了检验检疫业务原相关栏目的申报要求,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增加“已经在进入特殊监管区时完成检验的货物在出区入境申报时”、“进口直接退运的货物”、“企业提供ATA单证册的货物”、“不含动物源性低风险生物制品”、“货物自境外进入境内特殊监管区或者保税仓库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采用分送集报方式进出的”等11种对应具体填报规则的情况。六是将集装箱信息填报要求纳入本栏目,并调整集装箱具体填报要求:删除“集装箱自重”,调整了“集装箱规格”的参数,新增“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单个集装箱对应的商品项号,半角逗号分隔)和“集装箱货重”(集装箱箱体自重+装载货物重量,千克)。*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一是增列“品牌类型”、“出口享惠情况”和“进口已获3C认证的机动车辆须填报的信息”。一是海关总署2017年第69号公告增加“品牌类型”、“出口享惠情况”。二是整合检验检疫业务对进口汽车的申报要求增加在“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栏填报进口已获3C认证的机动车辆填报相关信息的要求。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整合检验检疫业务对货物“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的填报要求,在原根据《国内地区代码表》的基础上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选择填报境内目的地对应的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无下属区县级行政区的,可选择填报地市级行政区”的填报要求。*删除项目均为非核心指标,且不在新的报关单版式内。*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一是增列“品牌类型”、“出口享惠情况”和“进口已获3C认证的机动车辆须填报的信息”。一是海关总署2017年第69号公告增加“品牌类型”、“出口享惠情况”。二是整合检验检疫业务对进口汽车的申报要求增加在“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栏填报进口已获3C认证的机动车辆填报相关信息的要求。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整合检验检疫业务对货物“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的填报要求,在原根据《国内地区代码表》的基础上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选择填报境内目的地对应的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无下属区县级行政区的,可选择填报地市级行政区”的填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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