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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

2019-02-14 3页 doc 18KB 97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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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银监发〔2007〕63号 【发布日期】2007-07-20 【生效日期】2007-07-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银监发〔2007〕6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银监发〔2007〕63号 【发布日期】2007-07-20 【生效日期】2007-07-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银监发〔2007〕6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科学评估小企业贷款质量,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及其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将小企业贷款至少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五条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见附件)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    第六条第六条 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第七条第七条 贷款发生逾期后,借款人或担保人能够追加提供履约保证金、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等低风险担保,且贷款风险可控,资产安全有保障的,贷款风险分类级别可以上调。    第八条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银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特点和需要,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更准确的方法对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分类方法,并与本办法的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制定的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及实施细则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备。    第九条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小企业贷款损失。    第十条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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