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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电大合同法必考重点(最新完整版小抄)-中央电大专科《合同法》考试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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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电大合同法必考重点(最新完整版小抄)-中央电大专科《合同法》考试小抄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财产关系 2、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技术转让合同 3.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保管合同 4、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6.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借用合同 7、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赠与合同 8、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法定阶段。 9、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
2019电大合同法必考重点(最新完整版小抄)-中央电大专科《合同法》考试小抄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调整的关系有财产关系 2、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技术转让合同 3.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保管合同 4、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6.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借用合同 7、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赠与合同 8、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法定阶段。 9、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10、甲公司出售一批衬衫,每12件装一个箱,乙公司向甲公司发电报订购1200件,甲公司回电告知单价,并说有充足现货,一个月内保证可以到货。乙公司复电:“此价格可以,但请将12件装一纸箱的包装改为10件一箱的包装。”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电报后没有回电。一个月后,乙公司去甲公司提货,甲公司说,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没有成立,故他们没有任何责任。综上所述,下列提法正确的是只要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致,合同就能成立,故此合同成立 11、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双方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盖合同公章,不久甲方开始分批交货,乙方收货后付款。后因货物质量问题诉至法院,该合同有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12、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的地点是合同承诺生效地 13、甲学校与乙公司订立了联营合同,甲以营业用房投资,乙以货币投资,但约定甲不参加经营,不承担风险,甲向乙每年支付其投入资金的20%,该联营合同完全有效 14、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15.孙某13岁,是个业余小提琴手,欲在音乐厅举办个人音乐会,音乐厅与其达成协议有偿演出,该协议有效 16.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17、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以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有效成立 18、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19、撤销权行使的除诉期间情况之一,是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 20、合同的变更,仅仅涉及内容的局部变更 21.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主体的变更 22、我国对合同权利转让采取的是通知主义 23、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合同正常变更的唯一条件。 24、所谓合同的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事由,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并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此时,如果依然坚持原来合同的法律效力,必然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25、合同的变更.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 26、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变更过程中使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或者依约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故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当然继续有效 27、当事人如果认为约定的违约金高或者过低的,可以单方面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 28、违约责任是一种合同法律责任。 29、违约行为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30、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旅行合同 31.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3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33、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有效 3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除拆期间 3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为效力未定合同 36、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37、中国甲企业与美国乙企业订立一份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未规定应适用的法律。现双方因转让费支付问题发生争议,乙企业在北京起诉甲企业,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应适用的法律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8、人民法院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是有权解释 39.买卖合同与易货交易合同的区别点是是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40、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41、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中可以抵押的财产有依法可以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2、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43、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4、承揽合同成立后,定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定作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但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45.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的权利有可以解除合同 46.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 47、货运合同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不可抗力灭失,承运人没有收取运输费的,不得再要求托运人交纳;承运人已经收取运输费的,托运人不能要求返还 48、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所有 49、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0、行纪人依行纪合同从事行纪业务时可能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在该买卖合同关系中,行纪人属于当事人 二、多项选择题: 1、应办理登记的合同有出版合同;股票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2、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是买卖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 3、邀约可以撤回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 4.下列合同中,可撤销的情形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5、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审批机构审批方为生效的合同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 6.下列行为中为可撤销的有恶意无偿行为;善意无偿行为;恶意有偿行为 7、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 8.下列情况,属无效合同的有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9、某外贸土产进出口公司,拟向一个外商出口一批土特产品。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价格、数量、包装、交货日期及违约责任等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双方就上述内容均达成了协议。此后,由于国内货源紧张,无法供货,中方就没有组织货源。外方指责中方违约,诉至法院,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双方的约定,偿付外方违约金若干美元。中方则辩称,我们与外方没有最后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成立。综上所述,下列提法正确的是( AD )。A、当事人通过信件、电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文书往来订立合同之后,记载有合同内容并有当事人签名盖章的信件以及数据电文,也被法律视为合同的书面形式。D、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正式的合同文本,但双方之间的电报往来能够充分反映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的事实,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0、具备以下哪些条件,合同就肯定不能成立内容违法 ;意思表示不一致 ;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 11. 合同的履行原则为.全面履行原则;协助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 12、合同终止的原因中必然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有清偿;存;抵销;免除;混同 13、我国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有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 14.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合同条款中设定的下列条款无效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有利于自己的解释 15.买卖合同的特征有它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它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它是双务有偿合同;它是诺成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它是不要式合同 16、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特种买卖主要包括买回;试验买卖;房屋买卖;易货交易;招标投标买卖 17、不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18、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有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某大学校舍;夫妻离婚涉及有争议的财产 19、在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汇票;存款单;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20、货运合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可以是托运人;.在知道货物运输到达后,应当及时提货;在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 21、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为有偿合同;为诺成合同;为要式合同 22.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是转让财产的合同;其标的物是特定的不可消耗物;是双务、有偿合同;是诺成合同;具有非永续性 23、承揽合同的种类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检验合同 24、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保管人须为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其保管的对象是动产;为诺成、双务合同;为有偿、不要式合同 25、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填空题: 1、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 表意 行为和 事实 行为。 2、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 合同法律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 一般规范 性和 不确定 性。 4、当事人订立合同有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和其他形式。 5、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一定名称和相应的规范,合同可分为 有名 合同和 无名 合同两种。 6、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实际交付实物分为 诺成 合同与 实践 合同。 7、依合同是否以交付为标准,可讲合同分为 要物 合同和 不要物 合同。 8、要约是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 9、要约邀请又称 要约引诱。 10、要约在 到达受要约人 时生效。 1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 到达受要约人 或 与要约同时 到达受要约人时方产生撤回效力。 12、我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 通知 的方式作出。 13、在承诺生效的时间上我国立法采取的是 到达主义。 14.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 成立 的地点。 15.合同义务又可分为 给付 义务与 随附义务。 16、随附义务可分为先合同义务和 后合同义务。 17、合同的保全包括 代位权 和 撤销权。 18、意思表示瑕疵依瑕疵是否基于表意人自身的原因,分为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和 意思表示不自由 两种类型。 19、协作履行包括的内容有:及时通知的义务、 相互协助 的义务和 保密 的义务。 20、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 1 年,从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之日起计算。 21、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主要有两种情形: 合同承受 与 企业兼并。 22、合同的转移包括 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23、招标签约是通过招标、投标、定标 来订立合同的。 24、合同终止的原因是指因其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 法律事实。 25、混同的原因有 概括 承受和 特定 承受。 26.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上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27、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 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 和赔偿损失。 28、根据买卖合同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可以将买卖合同分为 特定物 买卖和 种类物 买卖。 29、易货交易为双方当事人移转 标的物 所有权的合同。 30、根据赠与合同成立和履行的时间关系可分为 现实 赠与合同和 非现实 赠与合同。 31、根据性质捐赠可分为 不附任何条件 的捐赠、 附加特定义务 的捐赠和 为特定目的 的捐赠三类。 32、借款合同的担保可以采用三种形式: 抵押 担保、 质押 担保和 保证 担保。 33、质押分为 动产 质押和 权利 质押两类。 34、租赁合同是转移 财产使用权 的合同。 35、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 36、根据租赁的标的物来划分,租赁合同可分为 动产 租赁与 不动产 租赁。 37、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将 辅助 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须对第三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8、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的标的可分为 总承包 合同和 分项承包 合同。 39、运输合同最主要的当事人为 承运人 和 托运人。 40、技术合同包括 技术开发 合同、 技术转让 合同、 技术咨询 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41、技术开发合同包括 委托 开发合同和 合作 开发合同。 42、根据实施专利的范围不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分为 独占 实施许可、 排他 实施许可和 普通 实施许可合同三种。 43、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 特定物 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44.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 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业务。 45、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 自己 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 五、名词解释: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原则。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 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 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不过错则不承担。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违反了合同的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是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管辖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卖人,买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热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 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同。 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的一方称作用热力人。 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 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货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成族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仓储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居间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六、简答题 1.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答:①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②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③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著、集中。④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⑤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⑥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⑦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2.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有哪些?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①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②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③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④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是什么?答: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4.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哪些意义?答:(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5.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意义?答: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6.合同成立要具备哪些要件?答:(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7.承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答:①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③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④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⑤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8.强制缔约有哪些特点?答:①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②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③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9.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是什么?答: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10.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特征?答:①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②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③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④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 11.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哪些区别?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依如下几个标准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1)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作出区分。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予以确定。(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在交易中的作法来进行区分。(5)其他因素。 12.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①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②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③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④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⑤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13.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答: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4.合同条款的种类有哪些?答:(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3)合同的普通条款。   15.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答: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有:①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②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③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④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16.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哪几点?答: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17.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有哪些?答: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②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③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18.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具备哪些条件?答:①必须是将来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②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③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④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35.什么是承揽合同的特征?答: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外,还有以下特征:①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②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③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④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 20.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答: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19.那些情况下合同无效?答:(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1.为什么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答: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22.合同权利让与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 23.哪些合同权利禁止转让?答: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①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24.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有哪些? 答:(1)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①不可抗力;②拒绝履行;③履行迟延;④不完全履行;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5.违约责任都有哪些内容?答: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①继续履行合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 26.什么情况下适用提存?答:《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7.什么是买卖合同的特征? 答:①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②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③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④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⑤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 28买卖合同有哪些主要内容?答:《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29.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答: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②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③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④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 52.赠与合同有哪些特征?答:赠与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②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③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   30.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有哪些?答: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   31.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答: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32.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答:①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②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③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33.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答:(1)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②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③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④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⑤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⑥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2)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①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②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③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④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⑤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4.要约要具备哪些构成要件?答:①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③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36.什么是运输合同的特征?答: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有:①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②运输合同多是格式合同。③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并多为诺成性合同。 37.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特征有哪些?答:(1)保管合同的特征有:①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②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的小件动产。③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④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2)仓储合同的特征有:①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②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③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④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论述题: 1.合同生效要具备哪些要件?答:(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识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2.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答:(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3.我国法律确定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条明确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只是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未规定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就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另外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 4.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答:(1)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2)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5.谈谈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答: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6.格式合同的解释中体现了哪些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答: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1)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所以,在对合同条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另一种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的话,即应解释得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定者。(2)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 7.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是什么?答:(1)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等平等”。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在我国,参与民事关系的有各种类型的法人、自然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是何种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例外。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合同法中所讲的平等原则,主要的意思即在于此。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其性质,都不能凌架于他人之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去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2)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自愿原则即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文规定合同的自由原则,但在实质上,《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自愿则即为意思自由原则。具体讲来,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①缔结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们缔结合同,该自由是合同自由其他内容的前提和基础,若当事人不享有此项自由,也就谈不上其他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益利益,任何人就不得干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内容。④变更我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既然当事人可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议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必然结果。⑤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即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合同的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以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缔结合同。(3)公平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了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也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包涵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人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其中集中体现公平原则的主要有两个制度:一是情事变更制度,二是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 8.合同法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的内容是什么?答:(1)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具体来说,诚信原则具有以下内容和功能:①确定诚实可入,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②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③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2)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概念和法律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则具体指明了“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合法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此将其简称为合法原则,实际上包括了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9.合同法的作用有哪些? 答:(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合同到终止合同的全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合同当事人中,债权人是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一定义务的合同关系的主体,债务人则是依据合同和法律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合同关系的主体。合同法通过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保护人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其中,维护交易安全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随着市场交易的发达,财产的交换越来越频繁和发达,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和规范的呼声越来越高,合同法则是规范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所确立的是基本的交易规则,交易的安全主要是通过合同法进行维护的。同时,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功能。(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信用经济、法律经济。合同是联结生产、流通、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是维护商业信用的法律保障。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法,履行合同,可以保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正常运行,实现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预期目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10 .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的内容有哪些?答:(1)立法控制。所谓立法控制是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合同法第42条涉及到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况,即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的情形时,这些格式合同或者有关条款无效。另外,如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主要义务,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也无效。(2)司法措施。所谓司法措施即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是由当事人合意才纳入合同的。实际上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条款,有疑义时则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时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行政措施。所谓行政措施即指通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办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     12.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分析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有哪些不同?答:合同的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内容合法。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①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②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在上述情况下,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 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由的约定, 1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答: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确定是否形成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关系,应基于以下事实: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②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③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2)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14.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有哪些?答:①合同变更以后,被变更的部分即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已变更的部分,在完成变更程序之后,即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②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③合同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④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继续有效。合同变更过程中使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或者依约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5.表见代理有哪些特点?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有哪些?答:(1)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①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②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2)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有:①代理权自始即不存在,而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③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④被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表见代理虽然事实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而这种法律后果的发生并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或同意,因此,它属于有效代理的一种,而不属于效力未定的无权代理。 16.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①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②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③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④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⑤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⑥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⑦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协作履行包括以下内容:①及时通知义务;②相互协助义务;③保密义务。(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①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②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③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④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17.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法律特征?答:①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②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③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④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18.从代位权的涵义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答: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④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⑤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19.代位权与撤销权。 答:代位权的概念和适用条件。(见上题)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①须有债务人的行为;②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③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观要件:①债务人的恶意;②受益人的恶意。 20.哪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销?答:合同撤销的原因有:(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21.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有哪些?答: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到以下四个条件:(1)违法行为。要认定某人侵权,首先必须确认其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禁止的,如果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2)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以权利受到损害为基础,要根据损害后果程度确认赔偿额或其他弥补损失的措施。如果一个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就没有受损害方,也就没有权利主体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我国的法律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特殊的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即无论行为人有否主观过错均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符合前因后果的逻辑关系,这个原因必须是直接原因,一般要求没有其他行为参与的直接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才符合因果关系原则。 22.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是什么? 答:(1)特别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合同本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化和具体化的协议,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都反映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目前最完善最系统的合同法,凡是有关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范围及确定等具体的合同法律制度均由《合同法》管辖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认定。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一些合同法律关系生产的背景及涉及的领域比较特殊,不宜用本《合同法》调整,而是由专门的法律与以调整。《合同法》属于普通法,而其他参与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具体部门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只有当特别合同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当合同法总则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2)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而合同的权利义务的重点内容在于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如何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没有约定则不构成合同义务。如果违约方的行为不但造成对方合同权利的损失,而且造成对方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这些损失就不是合同损失,而是一种侵权导致的损失,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弥补受损害方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3.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有哪些基本内容?答: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经常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和印刷好的合同或现成的合同条款。它只反映了拟定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单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之打交道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只有完全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的选择,不能就合同的条款或者字句的内容提出来协商。所以在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中往往有可能忽略接受方的合同权利。因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由此可看出对格式条款有三种解释方法:①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所谓通常理解是指无须提供证明、说明或者其他资料就能理解的问题。②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由于格式条款是其拟定的,已经充分表达了他的真实意思,而接受方的真实意思还不一定全部表达了,所以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律应当支持接受格式条款方的解释。③如果一个合同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的,在发生争议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确定的权利义务为准。 24.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有哪些区别?答: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都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但二者有以下明显的区别:(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着类似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开发人权利,而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发工作,当然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只有一方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各方都具有研究开发能力,而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只有一方具有科研能力。(3)研究开发成果归属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取得研究开发成果,因而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而委托开发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七、案例分析题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试分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答:(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应如何处理?答:(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3.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试分析:(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2)为什么?答:(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4.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试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答:(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5.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试分析:(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6.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备。试分析:(1)甲方的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答:(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2)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6条)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不成立。 7.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果供应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试分析:(1)法院的处理正确吗?(2)为什么?答:(1)法院的处理正确。(2)因为前10吨荔枝在甲方提出签订确认书之前乙方已经承诺供货,而且该承诺在甲方的建议到达受要约人(乙方)之前已经到达要约人(甲方),因此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建议不能生效,但甲乙双方买卖10吨荔枝的合同成立,所以10吨荔枝按原合同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买卖合同是在提出签订确认书时提出的,对此乙方没有做出承诺,合同自然没有成立。当事人通过和解自行解决后5吨荔枝的问题,因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尊重当事人协商的结果。 8.甲公司与乙袜厂于某年4月6日签订了一份丝袜供应合同。试分析:(1)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否有法律依据?(2)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是否有理?(3)乙袜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4)甲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答:(1)乙袜厂逾期交货,又未在发货前与甲公司协商,应认定乙袜厂违约。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有法律依据的。(2)后甲公司同意接受乙袜厂迟延交付的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因此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有理。(3)乙袜厂逾期交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4)甲公司逾期付款,因此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袜厂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试分析:(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答:(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即为合同的标的。(2)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并无太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10.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答:(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④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11.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试分析:(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答:(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12.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2)为什么?(3)应如何处理?答:(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3)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13.某矿泉水厂(以下简称甲方)为便于联系业务,扩大销路,聘请某机关后勤部门干部朱某当业务顾问并支付津贴。试分析:(1)甲方的诉讼要求有无法律依据?(2)并说明理由。答:(1)甲方的诉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2)此案中的朱某虽然是乙方的干部,但他不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他若以乙方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必须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授予其代理权方可。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8条。但朱某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私下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该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对该代理行为,乙方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朱某以乙方名义与甲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能支持。甲方的损失,应由行为人朱某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4.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试分析:(1)乙单位是否违约?(2)为什么?答:(1)乙单位不违约。(2)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单位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乙单位的回函对甲厂电话机的报价提出异议,属于实质性变更,故为新要约。因此,该合同没有成立,乙单位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5.某村配电室(供电方,以下简称甲方)与该村粮食加工专业户杨某(用电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供用电合同。试分析:(1)法院的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请根据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及性质论证法院判决的依据。答:(1)法院的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2)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电合同是执行国家定价的合同。本案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电费,属于逾期付款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法院判决乙方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是正确的,有法律依据的。 16.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试分析:(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答:(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1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答:(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2)《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及其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3)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18.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00年10月11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试分析:(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答:(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02年10月11日。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 19.某市胜利电镀厂(以下简称甲方)从1996年起为某市汽车油箱厂(以下简称乙方)加工电镀零配件。试分析:(1)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2)根据法律规定,某市汽车制造厂是否应承担偿还乙方债务的义务?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答:(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76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2)汽车制造厂应该承担偿还乙方债务的义务。因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乙方于2000年5月更名为市汽车制造厂,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应由汽车制造厂来享有和承担,汽车制造厂以“原厂撤销,厂长更换,汽车油箱厂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欠款是无法律根据的,也是违法的。(3)汽车制造厂应当将乙方的47000余元欠款偿还给甲方。并满足甲方的其他诉讼要求。 20.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1999年11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试分析:(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3)此案如何处理?答:(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02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本案中,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是债权人的领导班子处于调整之中,暂无人负责工作造成校服无法送达,属于债权人迟延受领而非债权人下落不明。因此,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及时通知某中学。15天后才通知属于不及时通知,故某中学不应为此承担责任。(2)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中学提取提存物,应为自己的迟延通知负责。至于服装厂没有及时通知的理由属于服装厂主观认为,而不是客观上无法通知,不能成为其没有及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由。服装厂的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过。(3)某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服保管费,然后向某服装厂追索该保管费。 22.2000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试分析:(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答:(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3.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试分析:(1)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2)为什么?答:(1)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案涉及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2)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24.某汽车制造厂于1998年3月10日经由铁路某站托运10辆汽车,收货人为某汽车销售商。试分析:(1)本案中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无法律依据?(2)本案中应由谁负支付保管费的责任?答:(1)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法律依据。因为《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等费用。”承运人某车站已按规定通知收货人和托运人,要求及时处理货物,收货人和托运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有理由核收保管费。(2)本案中承运人已经通知了收货人和托运人前来提取货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应负有支付保管费责任,托运人可以先期支付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再向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追偿逾期提货的保管费。 25.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3)本案如何处理?答:(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5条。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3)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共10万元,继续履行向甲方供应天然气的义务。并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元。 26.某村委会与村民张某签订了荒山植树承包合同。试分析:(1)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2)此案应如何处理?答:(1)《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村委会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如数提供2000株树苗和运输用车,未提供即属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本案应作如下处理:村委会赔偿张某因其违约而多支付的2千元,并继续为张某提供运输用车。 30.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1)如果手提电脑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2)如果已经将手提电脑交付给孙某,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钱某在交付手提电脑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答:(1)李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2)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3)由于钱某在赠与孙某手提电脑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钱某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孙某照顾钱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钱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27.1999年11月,某市钢材厂与某铁道工程局签订买卖铁轨合同,试分析:(1)法院是否全部支持钢材厂的诉讼请求?(2)为什么? 答:(1)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①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②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赔偿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但仅从2001年6月自铁道工程局清偿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2)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铁道工程局可以随时向钢材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或者按钢材厂随时提出的付款要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在本案中,钢材厂是2001年6月起诉时提出清结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请求,以前未曾提出过,所以,铁道工程局未清偿全部货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仅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为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这一段时间后的违约责任。即铁道工程局在清偿全部货款后并赔偿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起至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28.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某农药厂转让一种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试分析:(1)法院会支持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吗?(2)请阐明法律依据和理由。答:(1)法院应依照《合同法》第343条的规定驳回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2)《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与某农药厂在所订立的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转让技术合同中,约定了受让人不得对技术作任何改进的条款。该条款实质上是对技术进步的一种限制,不利于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无效条款。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起诉理由即无有效合同依据,又无任何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29.曹某与陈某两人是好朋友,一日,曹某到陈某家作客,试分析:(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吗?为什么?答:(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赠与合同。(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因为首先,我国《合同法》上所规定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关系即可以成立,符合合同生效条件,即从成立之时起生效。其次,尽管《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中,直至曹某起诉,陈某也没有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仍有法律拘束力。所以陈某应对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31.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试分析:(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32.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试分析:(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答:(1)本案属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1.某粮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引进一套生产食用色拉油的设备,试分析:(1)甲方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2)请说明理由。答:(1)甲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2)此案涉及到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生效。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6条。合同约定的甲方交货期限是1998年12月30日,甲方未按时交货,构成迟延履行。并且在乙方确定的宽限期到来时仍未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 33.李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回答下列问题:(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3)为了美观舒适,承租人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答:(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不合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4)没有解除。《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34.A橡胶集团公司委托B进出口公司从美国C公司进口一套橡胶拉延机生产线。试分析:(1)请分析该案件中的合同关系。(2)C公司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3)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答:(1)本案中A橡胶集团公司是委托人,B进出口公司是受托人,美国C公司是第三人。《合同法》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因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可直接向第三人即美国C公司行使索赔权。(2)C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C公司将合同标的运抵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厂房,并指导设备安装,就已经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履行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3)中国法院可以运用中国《合同法》对C公司因生产和设计上的缺陷过错,判处C公司赔偿A橡胶集团公司损失。 35.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试分析:(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2)定作合同转让中要注意什么问题?(3)此案如何处理?答:(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53条。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裁缝独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2)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3)本案应如下处理:解除定作合同。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适当补偿。 36.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999年10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试分析:(1)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2)本案是否适用新《合同法》?(3)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4)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答:(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2)本案适用新《合同法》。因为《合同法》的施行日期是1999年10月1日,本案当事人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时间是1999年10月15日。(3)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因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4)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太阳能发电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 37.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试分析:(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2)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说明理由。(3)前景仓库留置所有货物的做法是否正确?答:(1)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2)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3)但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38.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试分析: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为什么?答:根据《合同法》第245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本案中造成乙机械厂被罚款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尽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机械厂是使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去提货,但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公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时派人前去处理导致延期提货,甲租赁公司未保证承租人乙机械厂及时提取租赁物,乙机械厂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即向乙机械厂赔偿2万元。 39.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答:(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3)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205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三年,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40.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试分析:(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答:(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乙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依此法律规定乙贸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的货款。(2)法院应判决乙方:首先,继续履行合同;其次,按合同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支付的货款;最后,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 25、简述买卖合同有哪些特点?答:(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 27、简述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答:1、土地使用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下列事项除外:一是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二是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以上述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28、简述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答:(1)技术咨询是一种特殊的技术服务活动.(2)技术咨询的范围特定(3)合同履行结果对委托人所起作用具有不确定性(4)技术咨询合同具有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 29、简述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答:(1)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3)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4)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 30、赠与合同有哪些种类?答: (1)一般赠与合同和特种赠与合同(2)书面赠与合同和口头赠与合同(3)须登记财产的赠与合同和不须登记财产的赠与合同 31、简述借款合同的种类?答:(一)按借款对象的不同,借款合同可以划分为银行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两大类.(二)按借款的贷币种类划分可为人民币借款合同和外币借款合同.(三)按担保方式的不同,借款合同可以分为信用担保借款合同和财产担保借款合同两类. 32、简述租赁合同的种类?答:(1)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2)一般租赁与特殊租赁(3)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 33、简述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基本区别有哪些?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1)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而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到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2)融资租赁合同由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两个合同组成(3)租赁合同是以融物为目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以融物为手段;(4)融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租赁合同不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34、简述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特征。答:委托合同的特征(1)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2)诺成、非要式性(3)可以是有偿的(4)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5)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6)受托人既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人。 行纪合同的特征:(1)行纪合同的性也是提供服务。行纪人所提供的服务是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2)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一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二是标的范围特定。三是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四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 居间合同的特征:(1)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2)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4)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合同法书本题目后面汇总 一、判断题 1、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购买人订立买卖合同,但可以作为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 ) 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区分不是绝对的,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的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转为有名合同。(√ ) 1、赠与为一种要物合同。(√ ) 1、双务合同为有偿合同,有偿合同也为双务合同。(╳ ) 1、持续性合同之债务不履行适用终止;一时性合同则适用解除。(√) 1、利他合同是既为满足自己利益又为满足合同当事人外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 1、赌博合同为射幸合同。(√ ) 1、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类型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 1、所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1、合同订立的过程表现为一种无须通过要约和承诺即可使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1、合同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1、只要有要约和承诺,即使没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也能使合同得以成立(╳)。 1、在日常生活中,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更是常常联系在一起的(√)。 1、合同的成立仅仅是说明双方当事人有发生、变更和消灭各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并不一定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1、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而并未生效,不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1、即使合同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意思能力(√)。 1、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参与合同法律关系无关(╳)。 1、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绝对是无效的合同(╳)。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1、要约是事实行为,当然也是法律行为(╳)。 1、要约作为意思表示其内容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1、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1、发出要约的人可以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不能是未来合同的当事人的代理人(╳)。 1、要约人向其发出要约的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非特定的人(√)。 1、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无须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1、要约的内容中必须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1、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一种必经程序(╳)。 1、商业广告是要约(╳)。 1、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要约人可以随意撤消要约(╳)。 1、要约并非只有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1、要约生效以后,任何人都有权对要约作出承诺,受要约人之外的第三人作出的承诺,同样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1、撤回要约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可以先期到达或者同时到达对方,但因途中障碍而迟到的,视为撤回的通知未迟到(╳)。 1、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中,即使仅仅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进行了一些变更,该承诺亦应被视为是对要约的拒绝(╳)。 1、沉默或不作为同样能构成承诺(√)。 1、如果受要约人是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了承诺,则只能视为是向其他人发出了新的要约(√)。 1、如果要约人在收到承诺通知后,立即对受要约人所作的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表示了不同意,此项承诺同样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1、以行为作出承诺,不包括单纯的沉默或不行为(√)。 1、仅凭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行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承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是新的要约(╳)。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殊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被在该特定系统内阅读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不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1、招标是要约,是向不特定的投标人发出的要约(╳)。 1、投标其实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报价(╳)。 1、招标人在开标前应将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包括标底,公布于众(╳)。 1、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一般即无须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书(╳)。 1、拍卖公告在法律性质上看其实就是要约(╳)。 1、竞买就是承诺(╳)。 1、拍定以后,拍卖程序即告完成,买受人和拍卖人无须再签署成交确认书(╳)。 1、邮政、电信、电业、煤气、天然气、自来水、铁路、公共汽车等公用事业单位,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只要对其没有利,即可拒绝用户的缔约要求(╳)。 1、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不能理解为默示承诺(╳)。 1、由于标准条款和格式合同使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平衡且不公平,未经法律特别规定,不许使用(╳)。 1、当事人可以通过格式条款来免除合同提供者的主要义务,排除相对方的主要权利(╳)。 1、对定式合同或标准条款应作有利于其提供者的解释(╳)。 1、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即合同的必要条款,缺少其中任何一条,合同即无效(╳)。 1、价款或酬金被称之为“价金”,是所有合同的必备条款(√)。 1、所谓合同的主要条款,就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 1、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消后,由于这是合同成立后的法律责任,所以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的问题,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1、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合同的生效时间未必一致(√)。 1、“你结婚那天我送你一枚戒指”。这是附期限的合同(╳)。 1、受欺诈、受胁迫的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1、合同的订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合同未必归于无效(√)。 1、无效合同的效力为自始无效(√)。 1、无效合同必须经过法院的认定(╳)。 1、当事人事先约定免责条款的,当出现免责事由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1、当事人对可撤销合同所享有的撤销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债务人名义行使的权利(√)。 1、代位权行使的结果直接归于代位权人(╳)。 1、撤销权的行使仅限于无偿行为(╳)。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1、不安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提供确切的证据(√)。 1、实际履行是合同不履行的一种救济(√)。 1、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债权的效力,留置权属物权的效力(√)。 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不以诉讼为必要条件(╳)。 1、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的部分履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1、对于尚未成立的合同或无效合同,同样也有合同变更问题(╳)。 1、合同的标的本身被认为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故其应为合同的实质内容,所以一般认为变更标的才是合同的真正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范围内已使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所以尚未变更的部分即不能依然有效(╳)。 1、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订立一样,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达成了新的协议;所以,单方变更合同,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1、合同变更后,原合同自始不生效力,已经履行的债务因合同的变更亦要失去法律效力(╳)。 1、合同变更以后,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即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1、合同的转让是广义的合同的变更,所以,只有债的三要素中全部要素发生变更,才被认为是合同的变更(╳)。 1、合同债权的转让一定要通过订立合同才能进行,法院的判决、行政行为以及继承、赠与等,都不能使债权得以转移(╳)。 1、即使债权人让予的债权无效或不存在,让与合同同样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1、对于不具有可让与性的合同权利,合同权利人同样可以将其转让(╳)。 1、债权的让与只要求有债权人与受让人的合意,不以通知债务人或取得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所以,债权让与即使让与人或受让人均没有通知债务人,也对其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1、如果仅仅是由于让予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怠于交付义务,致使受让人无从证明自己的权利而造成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让予人无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1、债务人不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消(╳)。 1、合同义务的转让其实并非仅仅是债务主体的变更(╳)。 1、如果债务转移是债务人通过与债务承担人签订合同的办法来进行的话,就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1、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就不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1、当事人一方不必经对方同意,就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1、企业合并以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必须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即使履行了通知或者公告的义务,对债权人也都发生了法律上的效力(╳)。 1、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应履行通知、保密、协助的义务(√)。 1、解除可以法定解除,也可以约定解除(√)。 1、抵消的债,其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相同(╳)。 1、债权债务发生混同,合同的权利义务便终止(╳)。 1、因侵权而引起的债不得抵消(√)。 1、合同终止后,关于合同结算和清理的条款即行失效(╳)。 1、合同权利义务团主体变更而终止(╳)。 1、保证债务免除后,主债务也消失(╳)。 1、清偿费用应一律由债务人承担(╳)。 1、合同的解除必须履行通知手续(√)。 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不能成功时,有过错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继续履行合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义务,然后继续履行剩余义务的一种履约方式(╳)。 1、补救措施是指当事人在自己的合同权利不能得到实现时,采取的其他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手段(√)。 1、赔偿损失仅仅是指当事人的权利受到对方侵权后,要求对方给与补偿的一种民事权利(╳)。 1、部分违约是指部分无效合同中,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有效部分规定的义务,因为是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合同,尚有部分义务是无法履行的(╳)。 1、预期违约就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在出现何种情况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无力履行合同义务就是当事人的财政能力不能适应履约的需要,被迫放弃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1、违约补救就是指当事人采用要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方法,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义务(√)。 1、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要一丝不苟地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1、违约责任的承担是指当事人承认自己违反了合同的一种道歉行为(╳)。 1、法律管辖竟合是指某个行为或者某个主体处在该法律的管辖范围内(╳)。 1、涉外合同是指该合同至少有一个是境外的主体的合同(╳)。 1、涉外合同的争议仅仅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1、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事人以自己的理解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范围做出一定的表述(╳)。 1、按照合同文字含义,解释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文字的真实意思解释其在合同中的意义(√)。 1、按照交易习惯,解释是指当事人按照自己与其他交易对手交易的通常做法解释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 1、在原《经济合同法》中,建筑工程合同叫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1、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时,承揽人可以要求重作(╳)。 1、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其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我国法律允许分包,但不允许转包(√)。 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建设工程蜂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发包人要求不验收的,可以交付使用(╳)。 1、从事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1、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1、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的,承运人不得拒绝(╳)。 1、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注意事项(√)。 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 1、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1、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1、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但不包括以技术投资(╳)。 1、作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 1、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1、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1、保管人仅向寄存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所以任何第三人向保管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保管人均不能交付保管物(╳)。 1、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必须给付保管凭(╳)。 1、除另有约定外,保管人应当亲自保管保管物(√)。 1、仓储合同可以是无偿的,所以在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为无偿合同(╳)。 1、仓储合同的保管人不一定非要给付仓单(╳)。 1、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以维护委托人最大利益的原则行事,即使在委托人已明确指示的情况下(╳)。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1、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 1、除约定报酬外,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1、居问人没有促成合同签订的,不能要求支付报酬(√)。 二、选择: 1、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附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1、下列哪些合同属于应办理登记的合同(出版合同)(股票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1、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技术转让合同) 1、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委任合同是(双务合同)(持续性合同) 1、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借用合同) 1、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赠与合同) 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是(买卖合同)(借用合同)(租赁合同) 1、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有效成立) 1、下列合同中,属于持续性合同的是(合伙合同) 1、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1、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法定阶段。 1、甲公司出售一批衬衫,每12件装一纸箱,乙公司向甲公司发电报订购2400件,甲公司回电告知单价,并说有充足现货,一个月内保证可以到货。乙公司复电:“此价格可以,但请将12件装一纸箱的包装改为10件一箱的包装。”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电报后没有回电。一个月后,乙公司去甲公司提货,甲公司说,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没有成立,故他们没有任何责任(只要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致,合同就能成立,故此合同成立)。 1、具备以下哪一个条件,合同就肯定不能成立(内容违法)(意思表示不一致)。 1、某市化学纤维厂与某市针织厂第一车间签订购销合同一份。但化纤厂因原材料涨价,生产经营方向需调整,不愿继续生产此种微利产品,遂停止向该车间供货。经多次协商没有结果,针织厂第一车间遂诉至法院,要求化纤厂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就本案的合同而言:(该车间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只能由其所属的针织厂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负民事责任)。 1、某市纺织品公司与某市第三毛纺织厂在某市经委有关领导的主持下,口头达成一项买卖混纺雪花大衣呢的协议。协议达成后,此种衣料因季节性因素十分紧俏,价格上扬,第三毛纺织厂已将原定卖给市纺织品公司的那批衣料,卖给市强华百货公司,故无货可供。市纺织品公司要求市第三毛纺织厂赔偿其损失。第三毛纺厂则坚持,与买方某市纺织品公司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所以其不应受口头合同的约束,故其不向某市纺织品公司供货,不是违约行为。此合同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向原告供货,显然构成违约)(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 1、某外贸土产进出口公司,拟向一个外商出口一批土特产品。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价格、数量、包装、交货日期及违约责任等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双方就上述内容均达成了协议。此后,由于国内货源紧张,无法供货,中方就没有组织货源。外方指责中方违约,诉至法院,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双方的约定,偿付外方违约金若干美元。中方则辩称,我们与外方没有最后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当事人通过信件、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文书往来订立合同之后,记载有合同内容并有当事人签名盖章的信件以及数据电文,也被法律视为合同的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正式的合同文本,但双方之间的电报往来能够充分反映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的事实,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甲部的有关负责人黄某在一次全国机械产品展销定货会上,受乙市塑料厂的委托,将一份单方拟好的加盖公章的买卖合同文本交给大会订货部门,由订货部门协助与卖方联系。合同规定购买某型注塑成型机一台,价格若干,质量标准依照机械部最新颁布的质量标准,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运费由卖方承担,买方于收货后十日内完成质量验收并以汇款方式支付货款。丙机床厂在展销会订货部门得知该合同的内容后,对塑料厂的单方拟订的条款均表示同意,于是签署了该合同,并依照合同的规定向塑料厂如期发货。但货到达塑料厂后,塑料厂拒绝接受所送货物,称本厂向大会提交的合同文本只是想了解一下展销会的供货情况,该合同文本并不是针对特定人提出的,不是要约,合同条款还需要在卖方确定后进一步磋商。因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持根本不同的态度,无法协商解决,机床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责令塑料厂履行合同。本案就塑料厂提供的合同文本而言,(本案中的单方拟就的合同条款明确、具体,塑料厂在合同上盖章可以表明其愿意受该要约的约束,也是他作为要约人身分的确立,其要约经过合法代理人传达到作为相对人的机床厂,就产生了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1、某经营部连续在《市广播电视报》上刊登销售一种编织机的广告。广告中说,凡购买此编织机的,均由经营部负责培训。某女见到该广告后,遂去该经营部购买了此种机器。购销双方采取先付款后开箱交编织机的方式成交,另购机架需再付款。当杜某问及培训一事时,经营部称:“参加培训者需交培训费,购买者带自己的编织机参加操作实习。不参加培训者,点清机件回家。”杜某认为,广告中说培训由经营部负责,就应是免费培训,买了机器以后,又索要培训费,太不合理。于是某女赌气将机器拿回家自行练习使用,但她始终不能掌握S型编织机的各种功能的操作,于是便以该机质量差为由,向省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退机还款。 在消费者协会调处过程中,该经营部以用户杜某操作不当,技术不熟练为由,拒绝退机还款,并请商检局进行了检验,证明该编织机的编织功能及织物质量均符合同类产品的技术指标,与介绍的情况相符。双方争执不下,某女诉诸法院(被告泰华经营部在所刊登的广告中并没有明确、具体地阐明该机器的价格、配套产品及其价格,故不是要约)(该广告不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所以是要约邀请)(广告没有许诺是免费培训, 自然可以收费)(双方当事人之间合法的买卖关系应予以保护)。 1、甲海外贸易公司与外国乙矿业公司洽谈外销硅铁。某年8月2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寄送了一份本公司草拟的加盖了公章的合同文本。要求外方于一个月内答复是否同意签署该合同。由于该邮件以海运的方式寄出,遇到海上风暴,运载邮件的船只比规定时间延迟半个月,于9月29日才到达该外国公司所在地。该乙外国公司收到邮件后,即于9月30日即向甲贸易公司发出传真,表示愿意签订该合同。可是,甲公司已于9月3日与北京丙矿业公司签订一份与前述合同条款一样的附条件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如果乙外国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则甲公司与北京丙矿业公司所签合同生效。甲公司已于9月30日当日将该批硅铁交付北京丙公司。乙公司诉至中国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法院应判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方可生效,本案中承诺期间为一个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为9月29日,故承诺期限为9月29日加一个月即10月29日。原告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了承诺,双方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生效时间采取收信主义原则,到达才生效)。 1、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15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甲鞋店在收到样品已决定购货,而且满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做广告等造 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鞋厂则已经及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 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出广告,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担)(鞋店并不能因为自己发出了要约,且该要约已生效,而要求鞋厂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鞋厂修改了鞋店所发出的要约中关于数量条款的内容,故其已形成了一个新的要约,鞋店的要约因反要约的出现而终止)(鞋厂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生效时间为1月30日,而该鞋厂撤回要约的通知于1月28日到达受要约人,符合要约撤回的条件,其要约在发生效力之前即终止)。 1、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应判决(百货公司的广告具备要约的全部条款,视为要约)(其决定停止招租行为,是撤销其要约的行为)(百货公司在要约生效以后撤销其要约时,周某尚未作出承诺,因此对他而言,百货公司有权撤销其要约)。 1、养猪专业户李某打算转产做服装生意,便决定将自己原来经营的养猪场的全套设备出售,他先同邻村王某商定,要价15000元,并要求对方在10天内回话。因为李某此时急于将设备卖掉,以便迅速搞到做生意所需的资金,于是就又在第三天找到了本村的张某,也约定要卖出该套设备,可在10天内给个回话。王某早就有养猪的意愿,得到李某的要约后,便积极筹款,并将自己新买的解放牌摩托车以七成折价卖掉。不料该设备在第六天已被张某买走了,王某于第八天凑足了钱,尚未来得及回话时,李某便来找他通知此事,并表明撤销与他订立合同的意思。于是王某指责李某说:“咱们说好了是10天,为什么你第六天就把设备卖了出去,太不讲信用了,你必须赔偿我折价卖掉摩托车损失的4000元。”李某反唇相讥:“你卖掉摩托车是你自己的事,我没逼你这样做,在你回话之前我就告诉你不卖了,怎么叫不讲信用,你的损失找得着我吗?’’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协议。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李某要约购买养猪设备,否则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元。应当认为(李某虽然在王某承诺之前就撤销了该要约,要约可撤销)(李某为了出售自己的养猪设备,向王某约定出售全套养猪设备,并规定了具体期限和价款,显然是采取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当事人这一要约被王某了解后,便立即产生了法律效力)(李某从要约生效开始,就要随时准备接受王某作出的承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合同订立的程序的规定,使王某蒙受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甲实业公司欲委托乙广告公司进行广告策划工作。实业公司根据双方洽谈的情况整理了一份备忘录,请广告公司签署。广告公司对大部分双方权利义务都无异议,但坚持要求实业公司先行支付30000元广告费作为前期开支,否则策划工作无法进行,所以没有在备忘录上盖章和签字。一个月后,广告公司因业务较少,又感到可以考虑接受实业公司的项目,于是与实业公司联系此事宜,但实业公司告知乙广告公司,该项目已经委托其他广告公司承担。广告公司认为,实业公司既然与自己已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而且事隔时间又不长,在不征求自己意见的情况下又将该项目转交他人承担,破坏了双方已经协商的内容。故诉请法院,要求实业公司履行备忘录中的义务。应当认为(广告公司以无预付款就不能进行策划工作为由,不同意在备忘录上盖章和签字,这种行为其实就是对实业公司所提出的要约的拒绝)(从广告公司的拒绝行为产生起,实业公司所发出的要约,即告失效,实业公司也就不再受其要约的拘束)。 1、甲贸易货栈经与他人联系,于9月份填写了一份单方盖章的购铜合同书。合同书上写明:需方须在10月5日前将10%的货款电汇来,其余货款在交货验收前一次付清;如果10%的货款未到,此合同无效。甲贸易货栈填写完毕后,即把这一合同书通过他人交给乙蓄电池厂。乙蓄电池厂收到合同书后,除填上需方单位名称外,在合同生效期栏内填写了“本合同有效期,自11月8日至12月31日。”并在合同书上盖了本单位的合同专用章。11月9日,乙蓄电池厂信汇了货款给甲贸易货栈。以后双方因供货退款等问题发生争议。甲贸易货栈未供货,也未退还货款,形成纠纷。为解决此纠纷,乙蓄电池厂遂诉到法院,要求追究甲贸易货栈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合同。甲贸易货栈则辩称:我方在合同书上写明“在10月5日内,10%的货款未收到,此合同无效”,原告直到11月9日才汇付货款。此时我方与原告没有形成合同关系,当然我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我方收到的货款由于已被占用,只能在以后慢慢偿还。本案应当认为(贸易货栈寄给某蓄电池厂的填写好的合同书是一个要约)(贸易货栈的要约中规定了“在10月5日内,10%的货款未到,此合同无效”而蓄电池则在合同有效期一栏中填上“自11月8日”开始生效。故可见,本合同由于承诺与要约在期限的规定上不相同,亦即未达成一致,因此合同并没有成立)(双方所签的购销合同不生效力,终止履行)。 1、李某是沿海某地的一个渔民,一日清晨,他从海上打鱼归来,共捕得黄花鱼6000余公斤。下船后,李某即写了一张便条给其老关系客户某水产品商店,告知商店他今日打鱼归来,共计有黄花鱼6000余公斤,价格为每公斤15元,如有需要,请派人前来购买。请人当天下午将便条送达至商店。一般讲,4月天打回的鱼可以存放2天,商店由于现金周转问题,决定第二天上午再派人前去购买。然而,由于鱼产品价格上涨,当日下午,李某便将6000余公斤的黄花鱼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全部卖给了另一水产品商店,且没有通知原水产品商店。待第二日上午商店派人前去购买时,黄花鱼已卖尽。双方遂起纠纷。本案应当认为(李某对水产品商店发出了要约,要约中没有对承诺期限做出规定且要约表明,商店承诺的表示可以通过直接派人购买这一“行为”的方式作出。根据本条规定,商店只要在“合理期限内”派人去购买李某的黄花鱼,即可视为作出并送达了承诺,从而达成交易)(商店在18日上午前去购买的行为符合这一要求,双方买卖合同应当有效成立)(李某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保留足够的货物供相对人购买,应付缔约责任)。 1、甲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 甲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乙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合同的主要条款都作了详细介绍,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明日期。第三天,也就是4月4日,工作人员才将该信投寄。由于邮政编码书写又有失误,直到4月17日乙纺织厂才收到信件。恰巧该厂正急需羊毛,第二天遂即拍发电报,告知甲公司同意其所提出的一切条件,请其准备尽快发货。而且,邮局是第二天也就是4月19日才将电报送达甲公司的。而甲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没有收到乙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丙纺织厂,于是没有回复乙纺织厂的电报。乙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遂起诉甲公司,要求其赔偿由于信赖其要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本案应当认为(承诺期限的起算点应按投邮日期即邮戳日期4月4日起算,所以,到4月19日才是第15天,这样承诺即应是在有效期限内作出的,合同当然应有效成立,甲公司亦应负违约责任)。 1、甲乙两商贸公司订立了联营合同,甲以货币投资,乙以营业用房投资,但约定乙不参加经营,不承担风险,乙向甲每年支付其投入资金的20%,该联营合同(完全有效) 。 1、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双方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盖合同公章,不久甲方开始分批交货,乙方收货后付款。后因货物质量问题诉至法院,该合同(有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1、张某13岁,被称之为天才小画家,并在美术馆举办个人画展,美术馆与其达成协议有偿展出该画,该协议(有效)。 1、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有效)。 1、下列情况,属无效合同的有(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若三年内不结婚,则赠与你一万元”,对此说法,正确的是(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所附条件不合法)。 1、下列合同中,可撤销的情形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除斥期间)。 1、下列免责条款,无效的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双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害的)(过失造成人身伤害的)。 1、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1、合同的履行原则为(全面履行原则)(协助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 1、下列行为中为可撤销的有(恶意无偿行为)(善意无偿行为)(恶意有偿行为)。 1、仅属于双务合同效力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1、下列哪些情形,可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权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下列义务属诚信义务的是(通知)(协助)(保密)。 1、下列有关价格的说法正确的是(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内按交付时价格计算)(逾期交付的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法)(逾期交付的价格下跌时,按新价格执法)。 1、下列情形,不能行使代位权的是(基于身分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因侵害人身权而产生的债权)(损害救济权)(禁止扣押的权力)。 1、当事人在支付标的之价金或酬金时(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确定的价款来履行)。 1、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1、合同的变更,仅仅涉及(内容的局部)变更。 1、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合同正常变更的惟一条件。 1、所谓合同的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事由,(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并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此时,如果依然坚持原来合同的法律效力,必然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1、合同的变更(不存在朔及力的问题)。 1、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变更过程中使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或者依约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故(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当然继续有效)。 1、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主体的变更)。 1、下列哪些权利不因合同权利的移转而当然地移转于受让人(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 1、合同义务转移时,下列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中(非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债务)并不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 1、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1、下列哪种情况司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清偿)(提存)(抵消)(免除)。 1、下列情况中,发生混同并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是(互负债务的男女结婚)(有合同债务关系的甲乙企业合并)。 1、免除的性质为(单方行为)(处分行为)(非要式行为)。 1、下列情况可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是(不可抗力)(拒绝履行)(履行延迟)(不完全履行)。 1、解除权因下列原因消失(解除权人抛弃解除权)(法律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约定解除权利行使期限的,约定期限届满)(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经双方催告后该权利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 1、对于合同的解除的溯及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对于持续性合同有溯及力)(对于一时性合同有溯及力)。 1、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 1、下列有关清偿费用的说法正确的是(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清偿费用增加的由债权人承担)。 1、下列情形,可以提存的是(无法确定谁是债权人)(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当事人约定以提存方式履行债务的)。 1、对于法定抵消,说法正确的是(债权的种类和性质必须相同)(只须主动债权到期)。 1、违约责任是一种(合同)法律责任。 1、违约行为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1、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1、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况时,可以(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定金或者违约金只能适用一个)。 1、当事人如果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高低的,可以(单方面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 1、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1、承揽合同成立后的定作人(定作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1、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的必要的监督检查)(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无约定时,不必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其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损毁赔偿责任)(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保留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1、承揽工作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 1、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 1、发包人(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须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注意事项)(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应当在运输过程中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1、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应当(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交承运人)(托运危险品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并作出危险品的标志,而且要将有关危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1、货运合同中的承运人(应当在货物运输到达后,及时通知收货人)(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检查)(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输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时,可以留置相应的货物,当然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货运合同的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在知道货物运输到达后,应当及时提货)(在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 1、货运合同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属性或者合理的损耗减少的,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1、多式联运的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运输合同)(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各自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对托运人或旅客赔偿后,可以按照各承运人的约定向有关责任者追偿)(收到托运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可以是可转让的,也可以是不可转让的)。 1、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方式)(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方式)(分期支付方式)(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1、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1、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1、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制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1、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1、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1、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合同)(技术预测合同)(专题技术调查合同)(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1、保管合同中当保管物因保管人保管不善损毁、灭失时(如果是有偿合同保管人照价赔偿)(如果是无偿合同,保管人有重大过失才负责赔偿)。 1、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但是(保管人明知仓单持有人不是合法取得仓单的,不得返还保管物)(寄存人寄存货币的,保管人可以返还同等种类、数量的货币)(寄存人寄存除货币外的种类物,除另有约定外,保管人可以返还同等数量、质量的种类物)。 1、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交第三人保管)(自己使用保管物)(将保管物交给第三人使用)。 1、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保管人有权加收仓储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保管人(在存货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没有说明时,可以拒收仓储物)(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的仓储物进行验收)(在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应当交付仓单)(发现仓储物变质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1、存货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时,应当向保管人说明)(可以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储存期限届满,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1、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但(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利益的需要,受托人可以不经委托人的同意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由委托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负责)。 1、有偿的委托合同与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的责任不同(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有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因故意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1、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但(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人,无约定时所节省的价金归委托人所有)(委托人对价格有特殊指示的,行纪人不得高于此价格卖出或者买入)。 1、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可以取得报酬,如果(行纪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可以取得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如无相反约定,行纪人可以留置委托物)。 1、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居间人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可以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活动时支出的必要费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1、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也可以自由决定合同内容,这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合同自愿原则) 1、《合同法》第253条第1款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上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对此未作任何约定时,该法律规定即称合同的(普通条款)。 1、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当然生效的,合同是否生效,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1、甲对乙享有100元债权,乙放弃对丙的200万元到期债权,同时乙实现对丁的250万元债权,那么甲(不得行使撤销权)。 1、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1、甲将摩托车借给乙使用,乙将该车卖给了丙,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合同效力未定)。 1、某食品公司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一份合同,要求某运输公司运送价值50万元的食品到某地。某运输公司委托一个体运输户李某代运。途中因下大雨路滑翻车,致三分之一食品损失,那么应由(某运输公司赔偿)赔偿某食品公司的损失。 1、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侵权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形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甲赠与乙—幅书法作品) 1、张某将房屋一间出租给李某居住。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适逢台风灾害,致租房全部倒塌,损失2万元。由于房屋倒塌,压坏李某的家具、家电等损失2万元。因索赔发生纠纷,对此处现办法是(双方均无赔偿责任)。 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担人)交付标的物。 1、某市市政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立交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照规定,此建设工程必须实施工程监理,于是,就该工程与光明工程监理公司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此监理合同的当事人为(某市市政公司和光明工程监理公司)。 1、某甲将家用电器交乙寄卖商行出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乙寄卖商行已经售出部分家用电器,某甲逾期不支付报酬的,乙寄卖商行可留置其余家用电器)。 1、下列关于居间人的权利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是(因居问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而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1、甲公司将一批易挥发化工原料交乙仓库保管,未对该原料的挥发性作出说明。乙仓库将该批化工原料与丙公司委托其保管的食品装在同一仓库,化工原料挥发污染了食品,丙公司的损失(应要求乙仓库赔偿)。 1、甲委托乙为其购买玉米良种1000公斤,丙又委托乙推销玉米良种1000公斤,乙以丙的名义将1000公斤玉米良种销给丁,又以甲的名义从丁处买来该批玉米良种。关于此事的法律分析,正确的是(甲、丙合同因双方代理而无效)。 1、华利公司欲购买一批仪器,委托刘某提供媒介服务。华利和有关当事人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承担问题没有约定,后又不能协商确定。在此情况下,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应按下列哪个选项确定?(在刘某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1、甲出国旅游,乙委托购买一台数码相机。甲回国时为乙购得数码相机一台,价值9000元人民币。甲送相机去乙家,乙的儿子丙告知甲,乙因为车祸不幸去世,所以相机请甲自己处理。甲称因自己并不知道乙死亡的消息,而且自己已有一台同样的相机,因此请丙收下该相机,并支付价款。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此事的正确判断为(甲与乙的委托合同因为乙的死亡而终止,甲无权要求丙收下该相机,并支付价款)。 ’ 1、下列有关委托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进解除委托合同)。 1、下列有关费用负担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由该合同的当事入平均负担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1、可以适用留置方式担保的合同有(行纪合同)。 1、下列有关合同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等价有偿的法律行为)。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有(结婚协议)(收养协议)(离婚协议)(委托监护协议)。 1、甲公司与乙门市部签订化肥买卖合同一份,规定甲向乙预付货款15万元,乙向甲提供化肥50吨。乙在收到甲的预付款后无货可供,甲要求乙退回预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杳明,乙由丙农资公司设立,已领取营业执照,但无法人资格。据此,该合同的主体应该为(一方为甲公司, 另一方为乙门市部及丙公司)(若乙门市部已经取得丙公司的授权该合同主体为甲公司与丙公司)。 1、《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自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当事人享有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另一方的自由)(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 1、王某与县农科所签订了一份良种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若农科所小麦良种培育成功,则以每公斤500元的价格向王某出卖10公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所附条件成就,则合同成立并生效)。 1、甲雇乙为自己提供家政服务,雇州期为1年。1年期满后,乙仍然留在甲家用从事服务,甲仍然按照约定向乙支付工钱。甲和乙之间后来的关系为(行为形式的雇佣合同关系)(沉默形式的雇佣合同关系)。 1、下列合同中,不属于格式合同的是(某企业债券)(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 1、赵某答应在该年年终将30万元借给白某,用以资助白某为其产品拍摄一部影视广告。为此,白某与某影视摄制公司签订了广告制作合同。年终来临,赵某反悔,拒绝借钱给白某,使白某无力履行他与影视摄制公司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并为此支付违约金2万元。因此,白某要求赵某予以赔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赵某对白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北京的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份书面合同,碧溪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成立时间为(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1、李某急需现金支付一笔合同债款,以免遭受违罚金,遂向高某提出以年息30%的利率借款1万元,借期1年。高某允诺,双方就此约定1年后李某无力还款,高某诉至法院,李反诉该借款合同因高某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要求撤销。、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借款利率系李某主动提出,不能认定高某乘人之危)(30%的年利率为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3倍,不属显失公平,该合同有效)。 1、下列哪些合同需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可生效?(股票质押合同)(房屋买卖合同)。 1、甲于1997年10月1日因情况紧急与乙签订了—份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对甲显失公平。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甲有权通知乙撤销合同)(如果甲在1999年9月30日申请撤销该合同,人民法院应该给予撤销)(该合同无效,甲乙双方应各自返还财物)。 1、依据法律规定,合同中的哪些条款会因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失去效力?(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条款)(合同约定的风险转移条款)。 1、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租与乙居住。这一合同性质应如何认定?(已成立,但未生效)(是期限的合同)。 1、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受让人)(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抗辩权)(专属于原合同一方的从权利和从义务仍然由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保留)。 1、刘某欲将其对许某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王某,该债权附有房产抵押并有其他专属于刘某自身的从权利。关于这一行为,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刘某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许某)(由于房产抵押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因而只有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该债权转让行为才生效)(在债权转让后,如果刘某事前对许某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许某可以对王某主张因刘某履行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抗辩)。 1、下列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是(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某养渔场和某饲料场签订鲜鱼合同一份,约定由养渔场向饲料场提供鲜鱼500公斤,价格每公斤10元。同时,双方签订了饲料买卖合同一份, 约定由饲料场向养渔场提供饲料1000公斤,价格每公斤3元。双方债务都届履行期时,养渔场向饲料场提出,自己不向饲料场交付500公斤鲜鱼,同时,也不再要求饲料场向自己交付1000公斤饲料,双方债务相互抵消,但饲料场不同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案可选择的处理方法是(养渔场可以通知饲料场双方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抵消)(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抵消)。 1、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应当符合的条件有(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须经法定程序)。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即使合同不成立,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有欺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法》上规定的合同有(融资租赁合同)。 1、下列有关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都是无偿合同)。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合同属于无名合同的是(互易合同)(雇佣合同)(合伙合同)。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合同主体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甲和乙是好朋友。甲约乙一同去庐山旅游,乙欣然答应,约定在机场见面。不料出发当日,乙临时有急事来不及通知甲而使甲也未能成行。甲很恼怒,告到法院,要求乙赔偿因失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据此,法院应该(不予受理)。 1、甲和乙签订了一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甲向乙交付一笔运输费用,由乙将货物从A市运输到B市并交给丙公司,对此合同的性质,正确的表述有(此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1、某食品加工厂在外地购得20吨新鲜羊肉,急需运回厂里加工。5月10日,食品加工厂与某车站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火车站于次日将这批羊肉用快车发运,四天内运到目的地。第二天,因车站计划不周,未能调到快车,遂改用慢车发运。5月15日凌晨,火车遇铁路塌方,耽搁3日。最后,这批羊肉在5月18日才运到目的地。但此时,羊肉已开始腐烂。食品加工厂请求火车站赔偿,车站以铁路塌方系不可抗力而拒绝。此案,食品加工厂的损失(车站承担)。 1、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3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1万元。现甲不履行合同,造成乙的损失2.8万元。乙起诉法院,法院应判令甲向乙支付(3万元)。 1、甲、乙签订—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幅名画以l万元价格出让给乙,履行期限为1999年12月1日。1999年10月2日,甲又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价款并取走字画,对于甲、乙的合同来说,甲后来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因甲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 1、当事人一方违约依合同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后,另一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但该违约金责任必须是就迟延履行而约定的)。 1、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出让某物品,但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现甲向乙提供的物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减少价款)违约责任。 1、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的违约金,不具有惩罚性质。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指(根据当事人各自的责任大小、主次、轻重分担责任)。 1、个体户吴某与某小学达成初步协议,吴某自愿向该校捐款100万元,将现有校舍改建为楼房,资金6月底到位,并要求学校在此前做好准备工作,并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但双方并未正式签订合同。 6月初,学校将旧校拆除,并向银行贷款50万元,期限1年。后吴某以生意亏本为由拒绝捐赠资金。学校诉渚法院,要求吴某承担拆除校舍和贷款利息损失。吴某以合同未成立而拒绝。法院应(依据违约责任,责令吴某赔偿学校损失)。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当事人—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1、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债务人沙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沙某将标的物提存以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由(应由胡某承担)。 1、王某为购买房子,向好朋友张某借款8万。双方就此合同的有关事项向杨选律师请教,杨律师的答复中正确的有(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约定利率)。 1、李力向某银行借款10万,用于开发新产品,双方约定款期限为两年半,但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事后亦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应该为(应当分别在满12个月、24个月和30个月时支付利息)。 1、甲向乙借款10万元,期限1年,年利息为1% 。甲预先扣下利息1000元,向乙实际给付借款99000元。1年期满后,乙应该返还甲(99990)。 1、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 理由,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以采取以下何种方式处理?(允许延期履行合同)(允许部分履行合同)(全部免除履行合同)(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上海某工厂一向广州某公司购买—批物品,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发生争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上海履行)(广州某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给上海某工厂,但应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1、买卖合同执行国家定价的,在买方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情况下,该合同的价格如何执行(逾期提货,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逾期付款,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付款,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恶化的)(严重丧火商业信誉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的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1、下列有关债务履行的说法,正确的有(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正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1、下列有关中止履行的表述,正确的有(—方暂时中止履行必须有另—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一方在另一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后,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既未恢复履行能力,又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下列情形,符合(合同法)确立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有(甲与画家乙约定由其为甲画像,甲于5月1日前支付报酬3000元乙在收款一周内为其画像,甲于4月29日赴乙处支付报酬时发现乙身染重病,于是拒绝付款)(甲向乙出售名画一幅,约定先由乙付款,甲在收款次日交画。乙准备向甲付歆时,发现甲已在3天前将画卖给丙并已交付,则乙可拒付画款)。 1、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现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1、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与造成的实际损失不等,可采取下列 规则处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当事入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 1、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1、当事人一方违约,而依合同约定,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后,不再承担(赔偿损失)(定金条款)(缔约过失)责任。 1、在合同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履行的合同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火的大小, 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或者退货)(修理或者减少价款)违约责任。 1、对合理预见规则的理解,正确的表述应该是(仅仅用于限制可得利益的计算的规则)(同样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在下列情形中(受害方停止履行,以减轻费用的支出)(买方拒绝收货后,卖方对货物妥善保管)属于“适当措施”。 1、在下列情形中,(甲答应将祖传字画卖给乙,后字画被盗,仍然请乙从外地来磋商购买字画事宜,给乙造成损失)(甲答应可以将某些物品卖给乙,在乙前来洽谈之前已将货物售出,但未及时通知乙,致使乙徒劳往返)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1、甲因开个体饭店资金紧张,向乙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率8% ,借期10个月,双方签订书画合同,丙以保证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借款到期后,乙向甲要求还款,甲以乙经常在该饭店吃饭,从未付款。乙转而向丙要求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甲、乙借款合同无效,丙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丙有权以乙欠甲饭钱未付为由进行抗辩)。 20.四海公司因生产急需,向城乡信用社借款100万元,双方已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据此,城乡信用社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100万元)(有权要求四海公司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资料)(在四海公司未按照约定使用借款时,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 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觉得好可以点个赞哦 如果没有找到合适的文档资料,可以留言告知我们哦 PAGE 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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