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字要烙守译名同一律
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仲 人 吴 娟
在某些领域的英译 , 特别是文学英译 , 同一
个概念 、 内涵或同一事物可用不同的词语来表
达 , 以免译文词语贫乏 。 但是法律文字之汉译
英 , 为了维护同一概念 、 内涵或事物在法律上始
终同一 , 以免引起歧义 , 词语一经选定就必须前
后统一 。 在法律翻译中只要认准并用准了某词
语 , 就 千 万 别怕 反 复使 用这 一 词 语 。
在其所著 法律文体 》一书 中告诫英
语法律起草工作执笔者的下面这句话 , 对汉语
法律英译工作者 也是很有帮助 的 ’
其所以然 , 旨在保证法律文字的准确 。 他
说
, 飞广 , 厂 , 「 , 厂 , 「 ‘ 犷 育 , , 广 飞厂 , 犷 、 丫 犷
,
, 犷 飞厂 , 厂 飞
都是用作句子的主语 , 这就是这种结构在英谚
中最常见的用法 。 另外 , 在英谚中 , 这种结构也
可作其它成份 , 如
,
恋爱如喝汤 , 头一碗最鲜美 , 初恋最甜蜜
结构作介词 的宾语 。
·
择妻有如选剑 , 不能靠别人挑选 结构
作介词 的宾语 。
看打架如同看油画 , 要得站远点 结构
作介词 的宾语 。
肉煮两次不香 , 宿敌和解仍需提防 结
构作动词宾语 。
甚至还可以连接两个并列从句 , 构成
丝丝竖一丝旦卫 丝里鱼坦旦旦二
,
如果您怕重复用同一个词表示同一个事物
或概念有伤文彩 , 那您肯定会牺牲法律的精确
性 —因为您变换 了用语
, 读
者就要揣摸执笔者所以变换用语的意图 。
根据个人观察 , 我国法律英译工作者 就其
译品的客观表现而论 似乎还不知道要格守译
名同一律这条 “ 金科玉律 ” 。 以 民法通则 》的英
译为例 , 同样是“ 法律规定 ”的动词“ 规定 ” , 被英
译者有意识地在一而再 、再而三地更换译名 , 如
, 厂 飞厂 , 厂 飞厂 , 厂 , 厂 , 厂 , , , 厂丫 丫
并列复合句 。 这种 由 连接的从句看似 同
等重要 , 其实是前轻后重 , 前虚后实 , 前面的从
句为喻体从句 , 后面的从句为本体从句 。 这种
以此喻彼的并列复合句也属同一类 比喻形式
女口
念
夺走我的名誉 , 就是夺走我的生命 以夺走
生命喻夺走名誉 。
坏人名声犹如毁人性命 以毁 人性命喻坏
人名声 。
最后 , 笔者要指出的是 在本文所讨论
的特殊比喻结构里的用法在现代英语中未见使
用 , 国内外现代英语辞书中也未收录 。 因此 , 沽
计 这种特殊的比喻用法属 旧式用法 , 故学
习者只要领会即可 , 断不可模仿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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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和
。 又如同一个“ 方针 ” 在同一
本 法规规章汇编 》的同一页上先后以英语译名
出现时 , 就异化为“ , , 和 “ , , 。
原文 根据对外开放的方针 ⋯ ⋯
—《上海市涉外经济法规规章汇编 》译 文 卫丝旦亘卫卫旦
⋯
一 ,
原文 根据党和 国家对外开放 的方针
—上海市涉外经济法规规章汇编 》译文 ⋯ 丝旦工
⋯
一 ,
下例中的“ 城市规划 ”前后相隔仅 页 , 而
译名已 自相矛盾而违反同一律了
原文 城市规划
—关于上海浦东新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译文 坦丝里
一
,
,
译文 卫土互旦卫 五
一 ,
同样是 “ 保税 ”这一概念 , 在同一套《汇编 》
中时而译作 “ ” , 时而译作 “ ” ,
如下列所示
译文 鱼坦丝旦 ⋯
一
, 凡
一 ,
译文
五旦兰」 旦旦旦 ⋯
一 ,
就拿“ 保税 区 ”来说 , 在同样是我中华人 民
共和国职能部门主其事的两个译本中竟也分别
被译为两个不 同的区 —
“ ”即
“ 自由贸易区 ”和 “ , , 即“ 保税区 ”了
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对进出上海
外高桥保税 区货物 、 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
的管理办法
译文
, 鱼些旦望 业
,
,
一
,
一
,
,
译 文
’ 土旦二些里卫丝丝旦
旦业丝 ,
一
,
,
’ ,
上列两译文南辕北辙 , 使同一《办法 》判若
两法 , 客观上是与改善法律投资环境背道而弛
的 。 这不仅是同名异译而 已 更有甚者 , 其中有
一个还是错误的译名 。 正如上海有人在 英国
伦敦 金 融 时 报 》出版 的 好
年第 期 上撰文 上海科技翻译 》
年第 期转载 指出的
’
“ , ,
“ ”
这样的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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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在中外投资双方间引起纠纷的 。
甚至在一个条文中同一事物“ 保税货物 ”一
语以同一涵义两次出现时 , 词儿又换了
原文 保税 区的减免税货物 、 保税货物
的监管手续费 ,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进 口 减税 、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
续费的办法 》办理 。
—《上海市涉外经济法规规章汇编 》
译文
胆巫鱼鱼丝旦
’
一 ,
这一错误肯定不是出于草率 , 译者显然是
在为“ 保税货物 ”译名多样化而认真努力 。 问题
是 , 法律译名是要单一化的呀 。
连 “ 对外开放 ” , 也在同一个 汇编 》中被一
名三译了 —
“ ” ,
“ ” , “
, ,
原文 根据对外开放的方针 ⋯ ⋯
—上海市涉外经济法规规章汇编冲译 文
, ⋯
一 ,
原文 根据党和 国家对外开放的方针
—《上海市涉外经济法规规章汇编 》译文 ⋯ 囚些里业
⋯
一 ,
原文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 发展
—
一《上 海 市涉 外经 济法 规 规 章 汇 编 》
译 文
旦卫旦旦卫旦凡业生旦鱼些
型些迪巡些卫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有三 “ 禁 ” , 而
译名却有所不同
译文
卫丝坦丝旦旦
·
一 卿 ,
‘
一 , 一
译文
一 ,
译文
卫鱼丝互丝旦旦 这 里 , 不 妨 换 一 种 方 式 来 讨 论
“ ”与“ ”有什么不同 没有不同 ,
何苦要换用 有不同 , 为什么要 使同一 个 “ 禁
止 ” 的英译有所不同
以上现象 , 不仅严重违反 了法律翻译的译
名同一律而且也反映了统稿工作存在着无人负
责或有人不负责任的状态 。
译名同一律被严重违反的实例之多 , 不是
本专题乃至数倍 、 十数倍于本专题的篇幅所能
容纳的 。
综上列所反映的法律英译实践 , 违反译名
同一律的情况 , 无论从数量和质量上看 , 都非常
严峻 。 究其原因 , 则
不知法律翻译的规律 —译名同一律译者草率从事 —译名出门不认帐
, 前
译后忘记 甚至在同一个条文内都有同名异译
者
人多手杂 , 又无 人通稿 , 任凭译者各 自
为政 , 各译所译
人译亦译 , 原来怎么译现在也跟着译 ,
至于原译之是非则在原译而不在我
同名异译中往往存在误译 。
最切实的办法 , 就是法律英译者必先接受
上岗前的专业培训 , 以悟守译名同一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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