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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经典案例

2011-05-15 48页 doc 198KB 1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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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经典案例民法经典案例 民法经典案例 案例一 2000年,甲因脑血栓不治死亡。死前甲立有一遗嘱,赠将其存款5万元赠送给邻居张某。另有遗产继承问题上,在英国的儿子丁来电报说明。甲曾当着其一位好朋友的面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丁继承。 问:(1)本案中有哪些人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2)如何认定甲所立遗嘱的效力?为什么?        (3)甲的遗产当如何分配?为什么? 案例二 某百货商店新到一批摩托车,每台售价5000元,而商店工作人员错把售价标成3000元。消费者王强到商店购物,发现该摩托车性能优越,价格又便宜,马上买了一台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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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经典案例 民法经典案例 案例一 2000年,甲因脑血栓不治死亡。死前甲立有一遗嘱,赠将其存款5万元赠送给邻居张某。另有遗产继承问题上,在英国的儿子丁来电报说明。甲曾当着其一位好朋友的面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丁继承。 问:(1)本案中有哪些人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2)如何认定甲所立遗嘱的效力?为什么?        (3)甲的遗产当如何分配?为什么? 案例二 某百货商店新到一批摩托车,每台售价5000元,而商店工作人员错把售价标成3000元。消费者王强到商店购物,发现该摩托车性能优越,价格又便宜,马上买了一台回家。后商店负责人发现标价错误,于是想尽力找到王强,要求退货或者补足价款?王强予以拒绝。 问:(1)如何认定本案的性质?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三 郭某曾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遗产3间房屋和2万元存款给长子郭甲继承。但弥留之际,郭某看到过甲似乎在窃笑,巴不得自己赶快死, 便宣布把自己的全部遗产给次子郭乙继承。当时在场人员有护士小王,郭甲。郭乙及郭某的女儿郭丙。郭丙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无业在家。郭某对郭丙很讨厌,故未考虑过给她遗嘱。 问:(1)两个遗嘱以哪一份为准?为什么?        (2)以立为准的遗嘱效力如何?为什么?        (3)如果郭甲为争夺遗产,在郭乙水杯中下毒,但误把白糖当作砒霜,则发生什么民事后果?为什么? 案例四 2001年6月12日,大龙酒店因欠个体工商户甲、乙、丙的欠款无力偿还,经协商,将酒店的音响设备作价六万元,抵偿给甲、乙、丙三人。其中抵偿给甲3万,乙2万,丙1万。甲、乙、丙均将酒店开据的欠条还给酒店,三人约定由甲实际保管音响该设备并联系买主。2001年10月4日,甲打电话给乙,称丁要买音响,价款5万。乙表示不同意按此价格出售,同月22日,甲在未告知乙、丙的情况下将设备音响卖给了丁,所得价款自留3万元,剩余的2万交给乙。丙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甲与丁之间的无效。 问:(1)本案存在哪些法律关系?为什么?        (2)音响设备的所有权应当归谁?为什么?        (3)对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五 重庆甲公司于1998年7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提起了“新式快速检查仪”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4年4月10日获专利权,获专利后甲公司即投入生产,产品上市后很受欢迎,重庆乙公司与甲公司有业务关系,2000年3月乙公司与甲公司达成有关专利技术的指导及专利使用费等之诸项事宜专利实施许可口头协议。甲公司允许乙公司生产其专利产品,乙公司拥有独家生产“新型快速检查仪”的权利,甲不能再允许其他再生产其专利产品,乙公司一次付清使用费20万元。2000年四月甲瞒着乙公司又与丙公司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并向专利局备案。乙公司以甲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 问:(1)甲乙之间是否存在专利实施许可关系?为什么?        (2)甲丙之间的专利实施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案例一】 (1)本案中只有甲的邻居张某享有对5万元遗产接受遗赠的权利。因为甲只有一子丁,但是甲的儿子丁不能享有该5万元遗产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赠具有和遗嘱继承同样的效力,而且甲所立将财产由其子丁继承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该5万元遗产由张某接受遗赠。 (2)甲所立的将财产由其子丁继承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中,丁很难证明甲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所立,此外,本案中,见证人为一人,不符合口头遗嘱的见证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要求,因此,丁不能享有继承权。 (3)甲的5万元遗产应当全部由张某以遗赠的方式继承。 【案例二】 (1)本案的性质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为该百货商店和购买者王强对摩托车的价格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所定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2)百货商店有权向法院提出对该买卖合同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即要求王强补足价款或者变更、撤销该合同。如果该合同予以变更,王强也有权要求百货商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王强对该买卖合同的撤销不存在过错,而商店存在过错。此外,如果百货商店主张变更权或者撤销权,则只能在该撤销合同成立后1年内行使。 【案例三】 (1)书面遗嘱有效,而口头遗嘱无效。因为口头遗嘱不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条件,依据《继承法》,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者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只有一人即护士小王符合见证人的条件,其他人则不能作为见证人。 (2)由于书面遗嘱没有给患有严重精神病的郭丙留有必要的遗产份额,由于郭丙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该书面遗嘱只能是部分有效。 (3)郭甲的行为属于为争夺遗产而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情形,根据《继承法》,对于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本案中,郭甲为了继承遗产而故意杀害郭乙,则丧失继承权。郭甲丧失继承权后,郭某的遗产不能按照遗嘱继承,此时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办理,由郭乙、郭丙继承郭某的遗产。 【案例四】 (1)本案存在如下法律关系:大龙酒店与甲、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甲、乙、丙三人对音响的共同共有的法律关系;甲对音响的销售构成无权代理关系(或者无权处分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侵权关系。 (2)丁因善意取得而获得了该音响设备的所有权。 (3)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不影响丁因善意取得获得该音响的所有权。由于甲无权处分该音响,造成了丙的损失,因此甲应当赔偿因其无权处分行为造成的丙的损失。 【案例五】 (1)不存在专利实施许可关系,因为甲乙二公司没有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局备案。 (2)有效。因为已经备案。 (3)虽然甲乙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因没有备案而不生效力,但是合同合法而成立,只不过没有生效。不过合同不生效并不意味着甲不承担责任,甲应当承担合同不能生效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案例1. 瓷器厂采购员王林,1994年2月15日外出联系业务未归,直至1999年仍无音讯。.因王林是因公外出下落不明的,瓷器厂按月将王林的工资发给其妻子沈平,逢年过节还专门送钱和物品表示慰问。到了1999年12月底,瓷器厂领导认为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于是准备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王林死亡,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从而结束目前这种不正常状态。王林的父母认为不应当申请宣告王林死亡,应当先申请宣告失踪。瓷器厂认为自己有权提出申请,遂向法院递交了宣告王林死亡的申请书。法院驳回了瓷器厂的申请。2000年1月份,王林的妻子沈平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林死亡。法院于2001年3月12日作出判决宣告王林死亡,把王林的财产分给了其妻子沈平、女儿王欣和他的父母。沈平不久便嫁给了本单位的一名司机,不料刚结婚半个月,该司机在一次车祸中丧生。沈平由于过度劳累和悲伤也得了重病,长期卧床。沈平认为自己无力抚养女儿,便将其送与他人收养。2001年6月中旬,王林从外地回到家里。原来他出差到外地,偶遇一儿时朋友,受朋友怂恿,拿随身携带的公款与此朋友合伙做起了买卖。不料头笔买卖便赔了,王林无脸回家,在外晃荡了几年,因思家心切便回来了。王林回家后得知一切,便诉至法院,要求与沈平复婚,主张女儿的收养无效,返还其全部财产。问: (1)王林的原单位瓷器厂是否有权申请王林失踪? (2)法院为什么驳回瓷器厂的宣告王林死亡的申请? (3)法院是否支持王林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案例2. 被告李丽欲辞职干个体,其丈夫何某不同意,于是,二人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李丽开办商店,责任自负,双方收入各自归个人支配。李丽辞职后向他人借了5万元,租借房屋、申办营业执照,自行营业。何某从不过问店内事务。李丽的商店开始经营不错,所得收入虽未与何某的合在一起,但也经常购买家庭生活用品。1995年后,李丽在几次交易中损失严重,欠下他人债务8万元,李丽将全部货物处理仍不足以还债。债权人王某便向法院起诉,称李丽的丈夫在银行里有存款,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以清偿其4万元债务。经查,李丽的丈夫确实有存款5万元。 问:能强制执行何某的财产来清偿李丽的债务吗?为什么? 案例3. 甲、乙、丙三人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2万元开饭馆,盈余亏损均分。饭馆装修时与宏达装饰公司签订合同,所欠装修款在饭馆开张后一年内归还。1996年7月18日饭馆开张营业,经营半年后一直未盈利。由于甲和其他合伙人的意见不一致,便提出退伙,乙、丙不同意。甲于1997年2月底提走其出资2万元自行退出。乙、丙重新制定了饭馆的经营策略,为招揽顾客,招聘了四川名厨,推出了四川火锅系列,但苦于资金不足,又向张三借款2万元,约定于1998年1月1日还款。张三虽同意借款,但提出一个条件:若饭馆盈利,除了还本息之外还应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盈利,乙、丙届时还本付息。经营到年底,饭馆不仅没有盈利,还亏损了1万元。1998年2月1日,宏达公司向乙、丙索要欠款,张三也起诉要求乙、丙还本付息。法院把两案合并审理。 问:此案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4. 公民甲、乙、丙订立协议约定:三人各出资1万元共同购买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利和承担亏损。三人依约出资买下一台卡车,由甲驾驶,乙、丙负责装卸货物,长期为宏安公司运输货物。某日,甲、乙、丙三人饮酒吃饭后继续运送货物。途中因甲操作失当发生车祸,致使卡车毁坏,所运价值6万元的货物全部损坏。宏安公司向三人索赔时,乙、丙称此车祸是甲不慎驾驶所致,发生的损失应由甲全部承担责任;甲辩称该车是三人共同购置,车祸引起损失应由三人共同承担,故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宏安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试分析: (1)甲、乙、丙三人系何种法律关系?理由是什么? (2)宏安公司遭受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根据何在? 第四章  法人 案例5. 1996年12月,万海昌、邢智宾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万海昌出资6万元,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1998年1月,只剩下1万元存款,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向个体户蔡锦肃借款4万地,向某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网络公司因此宣告破产,网络公司破产后,齐明礼、蔡锦肃都找到万海昌、邢智宾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万海昌、邢智宾提出其所开办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账面所剩的1万元资金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齐明礼等人不同意,便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法院对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6. 某缝纫机厂与某纺织服装总厂签订了一份购买缝纫机的合同,数量为50台,总价款10万元,缝纫机由缝纫机厂用火车托运到纺织服装总厂。合同签订后不久,缝纫机厂就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纺织服装厂及时运了50台缝纫机。但缝纫机厂向纺织服装厂收取货款时,纺织服装厂以“我厂正在整顿,无款可付”为由拒绝付款。缝纫机厂再一次派人去催要货款时,纺织服装厂已经分立为纺织厂和服装加工厂。纺织厂认为:缝纫机均划归为服装加工厂所有,不应由纺织厂代付货款;服装加工厂认为:合同由纺织服装厂签订,应和纺织厂共同还债。问: (1)纺织服装厂以“我厂正在整顿,无款可付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2)本案中谁负有债务清偿责任?为什么?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7. 王瑞,男,海滨市人,其妻在青山市工作。王瑞因长期同妻子两地分居,欲调往青山市工作。王瑞所在本单位同事张龙得知此事后,遂找到王瑞,请求王瑞将其现在海滨市居住的私有房屋四间卖给他,王瑞告知张龙,其调动工作之事是否可成难以预料,如调动不成,他现住之房屋不能卖,如调动成功则可以卖给张龙。二人遂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果王瑞调往青山市工作,则将其在海滨市的四间私有房屋转让给张龙,价款4.8万元;张龙在王瑞正式调动后10月内付清房款,王瑞在收到房款后30日内交付房屋。在订立该协议3个月后,王瑞恰遇一机会将其妻调回海滨市工作,王瑞便告知张龙,现其妻调回海滨市,他的私有房屋要自用,不能出卖给张龙。张龙遂诉至海滨市人民法院要求王瑞交付房屋。 (1)本案涉及的民事行为的性质是什么?理由是什么?问: (2)法院是否应支持张龙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案例8. 1999年3月,某宾馆因重新装修,需要更换一批新的空调设备。薛某作为宾馆基建处的采购科长负责办理采购事宜。此时,某空调厂的厂长找到薛某,许诺将给予薛某高额回扣,薛某于是代表宾馆与空调厂签订了一份空调设备的买卖合同,空调定价高于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薛某最终从空调厂获得5万元的“辛苦费”。空调安装以后,经常发生故障,宾馆多次接到顾客的投诉,致使宾馆商誉受损,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宾馆在调查中发现了薛某与空调厂的串通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薛某和空调厂承担责任。问: (1)该案中所涉及的行为性质是什么?理由是什么? (2)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9. 某村是有名的水果之乡,因为用电紧张,请求县供电局派人来改装变压器和其他供电设备。县供电局派外线电工张某和其三个徒弟承担此任务。张某因其子从事水果批发业务,到某村后就向村委会提出可否便宜卖给其儿子一车西瓜。村委会为保证可以早日完工,以低于市价近一半的价格卖给张子一车西瓜。谁知张某得寸进尺,进而提出要与某村签订一份水果供销合同,要求该村这年夏天必须充分满足其子的销售要求,价格要比市价便宜30%左右,村委会婉拒。张某随即装病回家,改装工作被迫中止。村委会无奈之下只好同意。一个月后,供电设备改装完毕后,村委会起诉,请求确认水果供销合同无效。问: (1)该案中所涉及的民事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2)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第六章  代理 案例10. 某食品厂的临时推销员吴某持该厂的介绍信(是兹有我厂推销员吴某到贵公司推销新产品,请予接洽)到外县去推销该厂的新产品,恰巧看到该县的贸易公司新近收购的蔗糖质量好、价格低,于是自作主张以食品厂的名义购进3000斤蔗糖,并将推销款拿出一部分预交了1000元的定金,同时将蔗糖带走。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交足剩余的款项。吴某回到食品厂后,向厂长说明了情况,但是厂长认为食品厂尚有大量的蔗糖存货,不能再购买新货。况且吴某只是食品厂临时雇用的推销员,不具有采购的职权,所购的蔗糖应该自己负责。吴某无奈,只好自己想办法出售蔗糖。一个月后,贸易公司向食品厂催讨欠款,食品厂声明采购蔗糖纯属吴某的个人行为,与食品厂无关。贸易公司认为吴某有食品厂的工作证和介绍信,和食品厂是代理关系,吴某的行为应由食品厂负责,遂起诉到法院。问: (1)此案涉及何种法律关系?理由是什么? (2)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11. 曲平系某单位总务科科长,1992年8月,他利用职权之便以该单位食堂名义买下其表弟家中一头病牛,随后找人将该牛杀掉,牛皮送其表弟,牛肉带回一单位食堂,其表弟送给他100元作为酬谢。由于牛肉感染病毒,本单位职工食用后发生5人中毒,食堂只好将剩余牛肉扔掉,造成经济损失2000余元。有人将此事向单位反映以后,单位责令曲平追回牛肉款。曲表示牛肉是其表弟的,他是代理单位购买牛肉,发生损失应当由单位负责,与其个人没有关系。其单位遂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曲平及其表弟归还牛肉款。问: (1)如何认定曲平的行为性质?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第七章  诉讼时效 案例12. 1991年2月10日,8岁男童裴勇在路过天山区某一居民楼下时,被该楼居民曹斌扔下的破花盆砸中头部。曹斌及裴勇之父随即送裴勇前往医院治疗。2月13日医院做出诊断,裴勇头颅顶部颅骨凹陷骨折。治疗半月后,裴勇基本恢复正常。曹斌为此支付医疗费400余元,1994年1月初,裴勇出现阵发性昏迷,此症状时有发生。同年3月经医院作CT检查后,诊断为“颅骨骨折后未排除外伤癫痫。1994年5月,裴勇的父亲代理其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裴勇被曹斌砸伤后头部未痊愈而头疼、昏倒,要求曹一次给付医疗费等3万元。而曹斌则辩称,伤害发生后,已对裴勇进行了治疗见裴勇已基本恢复正常,自己当时已支付有关费用,裴父一直未有异议,现时过5年,裴又向其索赔诉讼时效已过,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县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36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裴勇之父诉讼请求。 问:县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第九章  所有权 案例13. 村民阮华祖传一手好木匠活,因所做的家具式样新颖、漂亮,价格合理,交货及时,邻人称作“活鲁班”。1989年6月,因阮华自己将于1989年10月办婚礼,于是从家里的仓房里找出几块好木头,精心为自己打做了一套家具,因式样新颖独特,手工细致,很多人见了都啧啧称赞。谁知1989年9月,其父的一位朋友孟殊找来,要求阮华返还其寄存在阮父这里的几块上好的红木,查验之下,才发觉正是阮华用来打家具的那几块木材。孟殊要求将用其木材打造家具返还给他。阮华坚决不同意,一方面,婚礼的时间已近,重新打造家具时间来不及,另一方面,阮华认为几块红木打成家具以后,价值大增,不能返还。问: (1)阮华不予返还家具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2)孟殊怎样才能使其所受损失得到赔偿? 案例14. 长青村养牛专业户赵冰养了十几头奶牛,又于1996年8月16日购进了一头优良品种的奶牛。谁料奶牛购进不久就开始生病,且久治不愈,赵冰害怕这头奶牛将病传染给其他奶牛,于是忍痛将牛领到村头的河边,将之抛弃,恰适邻村的赵晖从河边经过,将奶牛捡回家,由于精心照料,奶牛逐渐恢复了健康,并经过杂交配种,奶牛怀上了小牛犊。赵冰听说后找到赵晖,要求赵晖返还奶牛,赵晖加以拒绝,双方发生争执。问: (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2)如何认定赵冰将牛抛弃的行为?为什么? (3)如何认定赵晖将牛捡回家喂养的行为?为什么? (4)赵冰要求赵晖将牛返还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15. 杜林在南湖公园游泳区游泳时,不慎将自己的天王表丢失,该表被公园游泳区的管理人员拾得后,将表交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杜林未能在规定的保管期内认领手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遂将手表拍卖。邓曾以350元的价格购得,随后邓曾又将手表赠给自己的女友鹏飞,鹏飞将手表放在家中,不料家里失窃,手表被小偷偷去,不久,该小偷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中该小偷交待已将手表卖给汽车厂工人李伟,因急于脱手,手表只卖了70元钱,李伟又因身边只带了50元钱,尚拖欠他20元钱,至今未给,鹏飞根据公安机关的通知,前去认证核实后,提出返还手表的请求,杜林听说此事后,前去认定了这块天王表正是他在公园里丢失的手表,于是也提出返还手表的请求。问:  (1)杜林在认定手表是他在公园丢失的手表后,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手表?为什么? (2)邓曾依拍卖所得手表是否对其拥有所有权?为什么? (3)李伟对手表是否拥有所有权?为什么? (4)该手表的归属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第十章  他物权 案例16. 公民张某急需一笔资金从事服装批发与零售业务,于是,张某找到熟人李某借钱。李某说:“我没有钱,我可以帮助你借钱”。李某找到其朋友焦某,说服其借钱给张某。李某对焦某说,“你借给张某5万元,利息可以高一点,我可以用我的人格担保,他一定会赚钱还你。”于是,焦某与张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从4月10日起,焦某借给张某5万元钱,期限为6个月。利息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应李某要求,张某将其平房3间作担保,双方于4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焦某于4月10日,将5万元钱交给张某。8月1日,张某因急用钱,将其已经设定抵押的平房作价3万5千元钱卖给赵某,并通过熟人办理了过户手续。赵某不知房屋已经抵押,张某也未通知焦某。当张某拿着房款去进货时,全部房款被小偷盗走。10月10日,焦某向张某请求还款并支付利息,张某表示无钱支付。焦某欲执行房屋,才发现已由赵某居住。焦某找李某要钱,李某认为自己只是中间人,不是保证人,不能替张某还钱。焦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拍卖抵押的房屋还款,拍卖款不足的,由李某补足。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 案例17. 原告戴英于1985年4月与被告新江县毕村村委会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发包人将种植有桃树和苹果树的15亩果园承包给原告经营;承包期为20年,即自1985年4月至2005年4月;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原告)每年向发包人交款1万元;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原告)应防止果树的老化,保持果树的更新。签订承包合同后至1993年,原告每年如数上缴1万元承包款。由于原告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除了上缴承包款外,每年尚能盈利2万元。时至1994年8月,被告见承包果园有利可图,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被原告拒绝。被告遂派人将一部分桃树和苹果树砍倒,造成原告3万元经济损失。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18. 1998年3月28日,个体户李文斌欲开办一饮食店,因资金不足与孙占武协商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向孙占武借款4000元,借款期为1年,利息为银行存款利率的2倍。协议同时确定由李文斌将一架高档电子琴交给孙占武作为担保。合同签订后,孙占武要李文斌带上电子琴到其家取款.李文斌称电子琴前几天被一个朋友借走,过几天才能还回来,现急需现款,请孙先把钱借给他,如果到时不还,电子琴任由其处理。于是孙占武交给了李文斌现金4000元。此后不久,李文斌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又将电子琴交给邻居马万成作质押,向马借款3000元。孙占武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文斌在欺骗自己,遂要求李文斌马上将电子琴交给自己,否则就要解除合同。李文斌请求宽限几日,孙战武不同意,表示要将电子琴折价抵偿。李文斌无奈,只好讲明电子琴在马万成处,并表示如果马万成同意,电子琴随他处理。于是,孙占武找到马万成索要电子琴,但遭到拒绝。孙占武认为自己设质在先,强行将电子琴搬走。马万成不服,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占武返还电子琴。问:   (1)孙占武与李文斌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本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2)如何确定电子琴的质权的归属?为什么? (3)孙占武如何才能使自己的债权得到保护? 案例19. 1997年6月10日,陈忠到新建家具店订作家具。双方书面约定,由陈忠自己提供原料,由新建家具店为陈忠加工一套沙发、一个衣柜;加工费为1500元;陈忠于7月20日到新建家具店提取家具时,向新建家具店支付加工费。至7月20日,陈忠未到新建家具店提取家具,也未支付加工费;在此情况下,新建家具店将家具留置,并告知陈忠在3个月内支付加工费,否则将行使留置权。一直到11月15日,陈忠仍未支付加工费。新建家具店遂将陈忠委托其加工的家具变卖,得人民币4500元。新建家具店扣除1500元加工费后,将超额部分人民币3000元归还陈忠。陈忠诉至人民法院,诉称他未及时付加工费的原因是当时手头紧,现在可以支付加工费,要求新建家具店归还家具。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20. 1988年5月4日被告周张夫(系象山县东门西冷冷冻厂的业主)因经营冷冻厂资金不足,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象山县支行(以下简称象山支行)借贷20万元,约定于1989年11月4日归还,但是被告周张夫到期无力偿还,1990年7月2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贷款抵押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周张夫所欠20万元贷款定于1991年1月20日归还,利息按逾期利率9.9%计算,届时不能归还,周张夫愿将西冷冷冻厂以21.6万元价值抵押,该协议经象山公证处公证。1990年12月20日,周张夫归还原告贷款1.5万元,尚欠本金18.5万元以及利息。象山支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贷款,否则实现抵押权。此外,周张夫在1990年10月10日前,还借有关彩香、张燕飞10万元,双方在1990年10月10日结算,周张夫出具了一张欠条,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本息合计欠12万元,定于1991年8月1日返还,如到期未还清,周张夫自愿将冷冻厂设备、厂房折价12万元作抵押。问: (1)本案原告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2)被告再次对设备、厂房设定抵押是否有效?为什么? 第十一章  共有 案例21. 杨某与杜某夫妻二人,于1997年9月出资16万元购买了一辆富康轿车共同从事出租车业务,所得收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1998年7月17日,两人因为家庭矛盾,发生口角,杜某随即愤而开车离家。杜某恰巧碰上老同学封某,当天就承诺以15万元的价格把车卖给封某。7月22日,杜某与封某来到交通部门,慌称其夫杨某外出办事,与封某办理了买卖手续,将车籍变更登记在封某名下。两人约定8月1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车。7月26日,杨某偶然发现此事,遂将行车证扣下,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杜某与封某的买卖合同无效。 问:杜某与封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第十二章  相邻关系 案例22. 李践与沈新同为某村的村民,1988年村里的土地轮换承包时,恰巧两家承包的土地相邻,而且沈新承包的土地地势较低,李践的土地进行排水时,都要流过沈新承包的土地,因二家素来关系和睦,沈新对于李践利用他的土地排水也向来没有异议。1990年5月,李践的儿子李和与沈新的女儿沈栈在学校里发生争执,进而两个人各不相让,从此结了怨。自此,沈新即不允许李践利用他的土地进行排水,李践好言相求,表示不要为了孩子的事伤了和气,沈新不予理睬。李践请大队干部进行调解,也没有解决问题,无奈只好告到了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案例23.  余华一家于1987年申请到一块宅基地,盖起了三间瓦房,一家人高高兴兴地住进了新房。可时隔不久,余华发现自家的瓦房有墙体倾斜的现象,后请人前来检查,才发现是因为邻居陈才在自家院子里挖了一个蓄水池,地下水的渗透使余家瓦房的地基不稳,墙体倾斜。余华找到陈才,要求陈才将蓄水池填平。陈才说他挖蓄水池是为浇灌房前屋后他承包的果树,如果不浇树,就无法交纳承包费,另外,他是在自家院子里挖的蓄水池,余华无权干涉。余华为防止自家的新房成为危房,找到大队干部进行调解,陈才拒不同意,余华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十三章  债权概述 案例24. 1990年6月18日天色已晚,养猪专业户雷飞从县城回家,快到村子的时候,忽然发现路边有一头无人看管的猪,他左右寻找了一下没发现人,又高声呼喊了几声也没人答应,就把猪带回家。雷飞捡到猪后,到处打听了几天,都没有发现附近有谁丢了猪,于是雷飞就将该猪与自己的猪放到一起饲养,没过几天,猪配了种,怀上了小猪崽。过了一阵子,邻村的郭相富找到雷飞,说明是自己丢了猪,经确认丢失的母猪确实为郭相富所有。郭相富要求把猪领走,但雷飞认为母猪郭相富可以领走,但母猪产下的猪崽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己的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猪怀上猪崽,但郭相富认为是自己的母猪生下的崽子理所当然属于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问: (1)雷飞照料猪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2)雷飞留下猪崽子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25. 村民高雷饲养了几十只鹅,每天早上他将鹅驱赶到附近的河里,傍晚时再将鹅赶回家。一天他将鹅赶回圈后,查点数量竟然多了几只,但是他没有声张,从此就当作自家的鹅养了起来。几天后,邻村的养鹅专业户沈七找到了高雷,表明自己的鹅跑丢了几只,想查看一下是否混入了高雷的鹅群。高雷害怕拒绝沈七会让他产生怀疑,于是表示同意。沈七因自己养的鹅带有标记,果然在高雷的鹅群里发现了自己丢失的鹅,随即提出要把鹅带走。高雷又声称,谁捡到的鹅就应该属于谁,若想把鹅带走,就留下鹅钱,双方发生争执。问: (1)应如何认定该案的性质? (2)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26. 沿海地区某一小渔村,青壮年渔民经常出海捕鱼,且随着设备日益先进,渔民们出海时间越来越长。1987年秋天,单身户齐某和他人一起出门赶渔汛,未料到天气预报报道强台风即将在该沿海地区登陆,齐某的邻居孙某做好自家房屋的防风措施后,因见齐某的房子年久失修,已无法承受台风的侵袭,于是召唤自家的妻子与儿媳帮忙,将齐某的房子加固。台风过后,齐某等回航,回家后发现自己的房子安然无恙,甚为惊喜,齐某特地到孙某家登门致谢。孙某说,我帮你加固房子,工钱不用你付,但是花的200元料钱你得还我。齐某觉得孙某要价太高,如果自己维修房屋,根本花不了多少钱,且自己又没请孙某干,所以钱可给可不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问: (1)应如何认定该案的性质?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27. 4月1日,王林与赵强订立了汽油借贷合同和借款合同,汽油借贷合同约定,由王林借给赵强100千克汽油,于6月1日归还。借款合同约定,由王林借给赵强人民币5000元,于7月1日归还,不计利息。该年5月1日,王林搬家,赵强不知其搬至何处,经多方打听,亦不知其下落。6月1日,赵强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处在对证据进行保全后,赵强将汽油予以变卖,对所得1000元以及5000元借款办理了提存。10月5日,王林找到赵强,要求赵强归还其100千克汽油和5000元借款,并承担迟延归还的违约责任。赵强辩解说,已经将汽油款和借款办理了提存,已经依约履行了债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未果,王林遂到某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赵强归还汽油100千克和借款5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问: (1)应如何认定该案的性质?为什么? (2)法院能否支持王林的诉讼请求?为什么?第十四章  合同 案例28.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机床转让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货款。甲公司正要交货时,得知乙公司的老板因涉嫌贪污和非法转移资金而受到检察机关的指控,职工工资也已经拖欠半年未发。甲公司怕乙公司不能支付货款,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遭到拒绝。甲公司提出中止合同的履行。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被五家债权人起诉,债权额多达2个亿。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经查,甲公司股东会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大会特别会议决议。 问:甲公司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 案例29. 胡某(男,17岁)初中毕业后一直赋闲在家,后打算与邻居严某共同做生意而急于买一辆摩托车。1995年8月,胡某听说村民苟某有一辆二手摩托车,于是背着父母向表叔借款3000元,双方约定半年后还款,年息为8%。1995年8月10日,胡某在邻居严某的陪同下前往购买摩托车,严某发现车旧而价格太高,就劝胡某不要购买,但胡某仍然自作主张交给苟某1000元定金。10天后,胡某交给苟某剩余的车款1500元,之后将车推到同学的家里寄存。胡某前往办理登记手续时,才发现摩托车行车证上的号码与车上发动机号码不符,无法过户。胡某的父母自其表叔处知道胡某借钱买摩托车一事,要求胡某将摩托车退给苟某,苟某表示拒绝。 问:胡某的父母是否有权要求胡某将摩托车退给苟某?为什么? 案例30. 方某出国前,将祖传的十把名扇交给好友黎某代为保管。方某出国后,黎某因生意亏损,欠下巨额债务,讨债的人络绎不绝,有的债主放出话来,如果黎某再不还钱,就找人为他“放血”,黎某到处东躲西藏,狼狈不堪,情急之下想起朋友方某出国前交给自己保存的十把名扇,于是找到吕某,商定以每把5万元的价格卖给吕某8把扇子,约定于1998年9月17日交钱交画。正在此时,方某回国,向黎某索要扇子,黎某无奈只好以实情告之,方某震怒,坚决不同意出卖扇子,黎某只好苦苦哀求,请方某看在多年交情上,帮他一次,方某最终只同意出卖5把扇子,另外3把是传家至宝,如何不肯出卖。9月17日,黎某告诉吕某该消息,吕某坚决不同意,一定要买下8把扇子, 为此,起诉到法院。 问:法院能否支持吕某坚决买下8把扇子的请求?为什么? 案例31. 某县一中学因建造新教学楼,急需水泥,遂向青风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和建设水泥厂三家发出函电,称“我校急需标号为50型号的水泥5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电告之,我校将派人前往联系。”三家水泥厂收到函电后,都给该中学复电称,我厂备有水泥现货,并告之水泥的价格。青风水泥厂发出函电后,同时派人给该中学送去了50吨的水泥。该中学收到函电后,认为新华水泥厂的价格最合理,遂电告新华水泥厂,愿意购买该厂水泥50吨,速盼发货。青风水泥厂的50吨水泥运到中学后,因已购买了新华水泥厂的水泥,该中学拒绝接货。为此,青风水泥厂将该中学告到法院,认为该中学拒绝接货为一种违约行为。 问:该中学拒绝接收青风水泥厂的货物是否是一种违约行为?为什么? 案例32. 1999年11月,许某在九台县办完事后,天色已晚,急于赶回家。当天天降大雪,路面滑,许某等了好久都没有见到一辆出租车。待许某终于拦到一辆出租车后,司机丁某提出,因路滑难行,如果发生什么事,一律由许某负责,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许某无奈之下,只好答应。车开出没多远,就开始塞车,司机丁某不耐烦,就想将车调头抄小路,谁料车调头时,车轮打滑,撞向了路旁的一棵杨树,司机丁某头部受伤,许某的胳膊也被玻璃划伤,两人皆被路人送往医院。出院后,许某要求丁某赔偿医药费,而丁某以双方有言在先为依据,认为出了事都应由许某自己负责,双方发生争执。 问:许某要求丁某赔偿医药费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33. 金光集团公司与时益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油漆买卖合同约定,时益公司向金光集团公司购买特种标号的荧光漆3吨,六种颜色各半吨,共计货款12万元。金光集团公司于合同订立生效之日起10天内交货,时益公司于交货之日起7天内支付一半货款。剩余货款应当在交货之日起2个月内全部清偿。金光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了货物,时益广告公司以经济暂时困难,要求延期支付货款。经双方协商,达成一延期付款合同,约定时益广告公司自延期付款合同订立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货款,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合同订立后,时益广告公司的经理孙某将公司仅有的两辆轿车无偿转移给由其投资控股的四时公司所有。金光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时益公司立即支付货款,时益广告公司以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不同意。于是金光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时益广告公司无偿转移其所有的两轿车给四时公司的行为,并立即支付货款。 问:法院能否支持金光公司的请求?为什么? 案例34. 某自行车行出售各种自行车,有天津“飞鸽”牌、上海“永久”牌等,另外还有某甲寄售的日本产“富士”牌新车一辆。这种“富士”牌自行车当时在市场上很难买到,即使有也是旧车。一天,某乙到车行买车,看过各种车后,决定买那辆“富士”牌车和另两辆“飞鸽”牌车。“飞鸽”牌车每辆450元,“富士”牌车每辆750元。当时,乙付款1000元,讲妥欠款第二天取货时付清。为了防止这三辆车被别人买去,乙要求车行将其挑出的车子另行存放,车行随即将这三辆车推到了后院的走廊下。不幸,这三辆车当晚全部被盗。第二天,乙拿了650元取车时,车行说你的三辆车昨晚被盗,我们不能给你自行车,你还得交清欠款650元。乙听后大吃一惊,便与车行发生争吵。双方争执不下,乙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车行退还货款。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案例35. 吴某与金某签订房屋一份,合同约定:金某将自己的住房一套出租给吴某,租期2年,月租金300元,每月末付清当月房租。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合同签订1年后,金某告知吴某要出售房屋卖给孙某,并于当日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合同。孙某按照合同向金某支付房款6万元。3天后,金某与孙某共同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问:(1)如果吴某主张优先购买权,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吴某不主张优先购买权?孙某能否要求吴某返还房屋? 案例36. 李某是一机械公司的经理,在与某铝厂洽谈合作项目期间,到该厂内参观。当李某正在参观某车间时,突然发生爆炸事故,致使李某严重伤残,经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若干元。李某向某铝厂索赔,某铝厂按照李某的伤残情况给予了赔偿。某铝厂赔偿后,认为引发这次事故的高压气阀是该厂向某租赁公司通过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租来的设备中的一部分。于是,某铝厂以租赁物有瑕疵并造成严重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事故原因是由车间内一高压气阀松动引起的;(2)高压气阀系某铝厂从某租赁公司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租来的设备的组成部分,该租赁物是某铝厂自己选择并确定出卖人的;(3)高压气阀松动并非租赁物的瑕疵所致,而是因承租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 问:法院查明事实后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案例37. 原告李某因其儿子要结婚,遂从市场上以每立方米360元的价格购得木材4立方米,准备定作家具。但因其家中无处存放,便与邻居王某商量,欲将木材暂时存放到王家的杂物棚里。起初王某并不同意,后来李某表示可以给200元的保管费,王某方答应替李某保管。于是,李某将木材运到王某的杂物棚中,并支付王某200元人民币。之后不久,王某购买了一台手扶拖拉机,于是,王某便将杂物棚腾出,以停放拖拉机。李某的木材暂时放在王某的院子里,两天后,王某将所保管的木材运到其亲戚孙某家中,但王某并未将此事通知李某。某日夜里,孙某的邻居家失火,燃烧到孙某家,李某的木材全部烧毁。李某得知此情况后,便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王某认为应由孙某赔偿,而孙某认为他对失火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责任。李某无奈,遂以王某为被告诉至法院。问: (1)王某是否应负赔偿责任?为什么? (2)孙某是否应负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38. 委托人某家用电器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委托某贸易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与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订立电器销售合同。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家用电器销售合同时,应当以受托人名义签订;在发生委托人与第三之间的纠纷时,在任何情况下,应当先由受托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然后再根据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以自己名义与原告订立了电器销售合同。但是,由于委托人没有向受委托人交货,因而受托人不能依买卖合同向原告交货。原告遂以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为由,要求受托人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受托人指出,自己是为被告作贸易代理,由于委托人未依约向其交货,因而亦无法向其交货。原告遂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并诉诸法院。但被告拒绝赔偿,其理由是:(1)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货物销售合同,并且在订立合同时,原告并不知道被告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因而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原告,被告并与原告之间没有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原告不能直接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2)在被告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中也明确规定,在发生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时,应由受托人先行承担责任,因此,被告有权拒绝原告的诉讼请求。问:   (1)本案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哪些问题? (2)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其交货义务?为什么? (3)被告能否以其与受托人之间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对抗原告?为什么? 案例39. 10月,汉中公司受元泰公司委托联系购进螺纹钢,经汉中公司联系,元泰公司与五矿公司建立了联系,双方于12月8日签订了购销1万吨螺纹钢合同。同日,汉中公司与元泰公司就服务补充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约定:由汉中公司中介元泰公司认购的五矿公司罗马尼亚进口螺纹钢1万吨,按每吨100元价格,给付汉中公司报酬。元泰公司与五矿公司的买卖合同由于外商之故而迟迟不能履行。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最后期限到来前,五矿公司经与元泰公司协商,将一批钢板转售给元泰公司。在双方依约履行完毕合同后,汉中公司向元泰公司索取报酬,元泰公司称,汉中公司介绍签订的合同并未得到履行,因此汉中公司不能取得报酬,至于其后与五矿公司签订的购销钢板合同是一份新的合同,与汉中公司无关。汉中公司认为与元泰公司签订的合同已完全履行,对方拒付报酬无理。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院。问: (1)如何认定汉中公司与元泰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性质?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第十八章  民事责任 案例50. 钱家庄钱甲之子钱乙(14岁),受同村青年钱丙唆使将钱丁家的狼狗放出,咬伤同村里离休干部钱戊。钱戊在医院治疗中先立一份未注明日期的自书遗嘱,将房屋两间留与长子,1万元存款留与次子,后觉得长子孝顺又立代书遗嘱,有一人在场见证,将全部财产留给长子。在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5000元。出院以后不久,钱戊又患脑出血住院,在医生和护士的见证下,口头表示将1万元存款留与次子。 问:钱戊的5000元医疗费由谁来承担?为什么?钱戊所立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为什么? 案例51. 村民张某某(男,17岁),初中毕业后即进入了同村吴某开办的私人砖厂当学徒工,月收入500元。1997年4月7日,张某某下班后极其疲惫,急于睡觉休息,而同村的几个儿童谢某(10岁)、林某(9岁)、何某(11岁)在张某某家院子前嬉笑喧哗,影响了张某某的睡眠。张某某大声呼呵驱赶,谢某等却未听劝阻,继承在张某某家前玩耍,张某某既而愤怒地拾起院子里摆放的一块砖头扔了出去,砖头恰好砸在谢某的头上,造成谢某颅骨损伤,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864元。谢某的父母要求张家赔偿损失。 问:谁应赔偿谢某的损失?为什么? 案例52. 1993年,某县露天煤矿建设指挥部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开始建设露天煤矿。在指挥部建设露天煤矿期间,某县煤矿劳动服务公司在该露天煤矿东南边界的边缘建立了一个大型养鸡厂,同时,劳动服务公司将养鸡场承包给赵某,承包期为5年。1994年9月,露天煤矿进行土层剥离爆破施工,其扬起的灰尘与煤粉被风刮向养鸡厂,自1994年9月,赵某的养鸡厂的鸡部分死亡,并且鸡的产蛋量下降。赵某将死鸡送到有关部门进行抽样检验,证明种鸡死亡是由于煤粉污染所致。于是赵某找到露天煤矿建设指挥部,要求其承担经济损失。指挥部则以开矿煤乃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灰尘煤粉被风刮向养鸡场,其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两方发生争议。 问:露天煤矿建设指挥部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53. 冯某(15岁)、曾某(15岁)、黄某(16岁)为某中学初二、一班的学生。1999年4月10日三人放学后一同回家,在路上看到精神病人崔某在路边摘野花,三人就合计去戏耍崔某。冯某等躲在暗处,用石块、泥巴等投掷崔某,崔某受到不明袭击,十分恐慌,站起来向家里跑去,但冯某、曾某、黄某还觉得不过瘾,就跑出来继续追赶崔某,同时用石子继续向崔某投掷,其中有一块石头恰好打中崔某头部,崔某当即倒在地上疼得直打滚。冯某等三人见情形不好,就一哄而散。后崔某被家里人送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脑震荡,共花去医疗费用2500元。崔某的父母要求冯某、曾某、黄某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但三人的父母均以打中崔某的石头不是自己的儿子所扔的为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崔某的父母无奈,只好诉之法院。 问:本案由谁负责赔偿崔某的损失?为什么? 案例54. 张某爱好养花,在自家阳台上(五楼)养了十余盆鲜花,阳台周围和花盆之下用铁丝网围住。一日,张某外出上班,忽然刮起了大风。大风将花盆尽数刮倒,其中一盆较重的花从网孔之中坠出,刚好砸在路人李某的头上,李某当即昏厥,被其他路过的人送往医院。李某由于脑震荡住院一个多月,花去医疗费8000多元。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12000元。张某则辩称,自己用铁丝网围住花盆,已尽到了防范的义务,更何况是大风将花盆刮落,又不是自己有意推下去的,纯属意外事件,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问: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55. 1998年2月,被告某市市政管理局承担了该市的一处自来水改道,至同年5月份,在该市长江路挖了一条长15米、宽1.5米,深2米的坑道。被告在坑道的两侧各设置了栏杆路障,并在坑道两头都插上了“小心坑道”的小旗。但5月15日晚10点钟左右,原告黄某骑自行车回家时从长江路经过,因工程附近的指示灯比较昏暗,没有发现坑道的护栏与指示旗之间尚有1.5米左右的空隙,不小心连人带车摔入了坑道内。黄某被行人救起后送往医院,医院诊断为:“左股骨畸形,左膝关节僵直,左股骨短缩”。黄某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8000元。为此,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市政管理局赔偿其医疗费,误工工资等共计1.9万元。被告则认为,自己已经在施工处设置了路障及有关标志,因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问:市政管理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作为民事主体,某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案例:最近,某服装厂将原来的简易厕所扩建为200多人公用的永久性厕所(10个蹲位),距我家住房很近,严重影响全家人的身体健康。我家多次向该厂提出,要求解决。厂方以“我们是全民企业,个人不得干涉”为由,置之不理。我该怎么办? 评析:这个问题,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纠纷,关系到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问题。《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谓平等主体,就是作为民事主体,某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这就是说,无论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还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均没有高低之分。也不因一方是公民,一方是法人,或者一方是大单位,一方是小单位,民事权利能力就不平等。某服装厂在离你家很近的地方修盖了10个蹲位的永久性厕所,严重影响了你家人的身体健康,这是侵害你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你有权要求厂方妥善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起诉到你家所在地人民法院,请求法律解决。 商品被冒领案 案例:台胞王先生在北京某免税外汇商场购买了日本GG—125型摩托车一辆,因当时无货,故委托赵某在商场到货后提货。赵不慎于1992年9月27日将该提货单遗失,即于第二天到该免税外汇商场挂失。按照商场挂失年的要求,赵某交纳了挂失费200元和海关查单费10元,该处同志拿出一份印制好的《北京某某免税外汇商场货券报失办法(代协议书)》要赵某签字。赵某一看协议书第6条规定:“货券报失期间,万一货物被他人冒领,提货处向报失人提供冒领者的情况,由报失人自行向冒领者追回货物。提货处不承担任何责任。”赵某认为这条规定不合理,不同意签字,该同志说:“你不签字就不能挂失,那我们就什么也不管了。”在这种被迫无奈情况下,赵某只好签字,交了挂失费办完一切正式手续后,赵某经常到提货处询问是否有人来冒领,商场让他听通知,如果没有通知,让赵某半年后来提货。同年11月8日赵某托人到商场查问,电脑显示:10月27日摩托车已被人提走。第二天赵某到商场交涉,商场推之不管。请问:商场办理了正式挂失手续,对挂失的商品被冒领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每一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应当对等、公平合理。商场享有收取挂失费用的权利而不尽任何义务显然是不合理的。《民法通则》还规定,显失公平的行为是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所以,该商场制定的挂失办法中关于货物被人冒领,商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因而是无效的。另外,挂失是指遗失票据和证件时,到原发的机关去登记,声明作废。赵某已向原购物商场登记,声明作废,而仍被冒领者凭已挂失作废的提货单提走货物,是商场失职,对此,商场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因此而引起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何时?终于何时? 案例:某甲代5岁的儿子保管祖父留下的一笔财产。儿子满18岁后,要求使用这笔财产。某甲认为儿子大逆不道,忘恩负义,并认为幼儿根本不能拥有任何财产。那么法律对此会怎么看呢?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终生具有的。某甲的儿子在5岁时继承祖父的一笔财产,无论他是不是成年人,这笔财产依法由其享有,只不过在其未成年时由某甲代管而已。所以,某甲拒不交付其子所继承的遗产,是违法的。 子债应该父还吗? 案例:童某借给安某700元,并有借条。不久,安某因盗窃罪判处9年有期徒刑投入劳改。童某拿着安某的借条逼安父替子还债。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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