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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临建房屋技术标准 DB

2020-03-28 6页 pdf 390K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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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临建房屋技术标准 DB1UG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DB11/693-2017备案号:建设工程临建房屋技术标准Technicalspecificationoftemporarybuilding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2017-06-29发布2017-10-01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DB联合发布2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临建房屋技术标准TechnicalspecificationofTemporarybuilding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编号:DB11/693-2017备...
建设工程临建房屋技术标准 DB
1UG北京市地方编号:DB11/693-2017备案号:建设工程临建房屋技术标准Technicalspecificationoftemporarybuilding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2017-06-29发布2017-10-01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DB联合发布2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临建房屋技术标准TechnicalspecificationofTemporarybuilding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编号:DB11/693-2017备案号:主编部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17年10月01日2017北京3前言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中第3.2.7、3.5.5、3.5.6、3.5.7条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是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5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京质监发【2015】22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规程》DB11/693-2009基础上修订完成。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设计要求、4制作要求、5平面布局、6安装、验收与使用要求、7拆除、运输、维修及保管、8绿色施工要求、附录A临建房屋工程安装质量检查验收表、附录B临建房屋拆除检查表。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增加第五章“平面布局”章节,将现行国家标准、政府令和条例中对临建房屋防火间距、消防疏散、消防车道等的内容要求进行了梳理、统一,强调合理布置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重要性。2、将原标准中的第五章“安装与验收”和第七章“建筑安全及使用要求”合并为现有的第六章“安装、验收与使用要求”,增加对箱式房屋的安装要求。3、将原标准中的第六章“临建房屋拆除”变更为现有的第七章“拆除、运输、维修及保管”。4、增加第八章“绿色施工要求”内容,主要包含针对临建房屋的绿色生产、现场施工“四节一环保”等方面的内容,强化建设工程项目各参与单位的环保意识和管理行为。4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工作。为了提高《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的编制质量,请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认真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邮政编码:100161;E-mail:csceczhj@163.com;电话:83982040)。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北京诚栋国际营地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安捷诚栋国际集成房屋(北京)有限公司中建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曹光张军陈蕾杨雁翔钟宗炘刘爽段凝项显洲杨晓慧赵娜宋敏段恺王志勇王彦辉刘莉刘卫东季文君梅晓丽5郝继笑刘嘉茵杜影董清崇牟连宝金胜财李星赵军勇张健飞陈宝光杨香福付效铎沈培史洁魏满春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杨嗣信张显来郭理修施宏解金箭高杰赖文桢6目次1总则................................................102术语................................................113设计要求............................................133.1一般规定........................................133.2建筑设计........................................153.3结构设计........................................173.4机电设计........................................183.5材料要求........................................194制作要求............................................224.1一般规定........................................224.2制作加工........................................225平面布局............................................255.1一般规定........................................255.2防火间距........................................255.3消防车道........................................266安装、验收与使用要求.................................286.1一般规定........................................286.2安装要求........................................286.3检查与验收......................................296.4使用安全要求....................................297拆除、运输、维修及保管................................3077.1一般规定........................................307.2拆除...........................................307.3堆放...........................................317.4运输、维修及保管................................318绿色施工要求.........................................328.1一般规定........................................328.2绿色生产及施工..................................32附录A临建房屋工程安装质量检查验收表...................34附录B临建房屋拆除检查表...............................35本标准用词说明.........................................36引用标准名录...........................................37条文说明...............................................398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12Terminologies…………………………………………………………………23Designrequirements…………………………………………………….….…33.1Generalrequirements……………………………………………….….….33.2Architecturaldesign………………………………………………….……43.3Structuraldesign…………………………………………………….…….53.4Electromechanicaldesign…………………………………………………73.5Materialrequirements……………………………………………………74Productionrequirements…………………………………..………….……104.1Generalrequirements………………………………………………….….104.2Manufactureandmachining………………………………………………115Planelayout……………………………………………………………..……135.1Generalrequirements……………………………………………….…….135.2Fireseparation………………………………………………………….…145.3Firelane…………………………………………………………….….….156Installation,acceptanceandoperationalrequirements………………………186.1Generalrequirements……………………………………………….……186.2Installationrequirements…………………………………………….……186.3Inspectionandacceptance………………………………………….….…196.4Operationalsafetyrequirements…………………………………………..197Demolition,transportation,maintenanceandmanagement………………….217.1Generalrequirements………………………………………………..…….217.2Demolition………………………………………………………….….…217.3Stockpiling………………………………………………………….…….227.4Transportation,maintenanceandmanagement…………………….……...228Greenconstructionrequirements…………………….…………………..…258.1Generalrequirements……………………………………………….….….258.2Greenproductionandconstruction……………………………………….259AppendixATemporarybuildingengineeringinstallationqualityinspectionandacceptanceform…………………………………………………………..……...27AppendixBBoxbuildingengineeringinstallationqualityinspectionandacceptanceform……………………………………………………………...…28Listofquotedstandards……………………………………………………….…29Listofnormativestandards…………………………………………………….…28Explanationofprovisions…………………………………………………………30101总则1.0.1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临建房屋的管理,贯彻执行节能环保要求,规范临建房屋的现场平面布置、消防安全和绿色施工要求,使其设计、制作、安装、使用与拆除达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技术先进,特制订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临建房屋的设计、制作、安装、使用及拆除。1.0.3建设工程临建房屋设计和施工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宜使用绿色、环保、节能的产品。1.0.4建设工程临建房屋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12术语2.0.1建设工程临建房屋Temporarybuilding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为建设工程施工配套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房屋,简称临建房屋。2.0.2箱式房屋Containerhouse箱式房屋是一种可移动、可重复使用的临建房屋,采用模数化设计、工厂化生产,以箱体为基本单元,可单独使用,也可水平及竖直方向的多个箱体组合使用。分为整体式和装配式。装配式箱式房屋,是将房屋的部分或全部构件在工厂预制完成,打包运输到施工现场,将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组装而成的箱式房屋。整体箱式房屋,是将房屋在工厂预制完成单个房体、水电的组装,整体运输到现场进行移动、吊装、拼接组装而成的箱式房屋。2.0.3拆装式轻钢结构活动房Assembledtemporaryhouseswithlight-weightsteelframing承重梁柱结构采用冷弯薄壁型钢,外围护结构采用彩钢夹芯板或其他新型轻质墙板构成,构件为工厂预制,现场组装,可多次重复使用的临时性轻钢结构房屋。2.0.4结构构件Structuralelement组成临建房屋、设施的主要受力构件,如:梁、柱、板、支撑、楼梯、平台构件。2.0.5毛截面面积Grosscross-sectionarea包括螺栓孔洞面积在内的构件截面面积2.0.6有效截面面积Effectivesectionalarea受力时能起有效作用或对稳定性计算时起有效作用的面积。2.0.7有效净截面面积Effectivenetcross-sectionalarea12扣除开孔或缺口面积,并按规范有关规定计算的截面面积。133设计要求3.1一般规定3.1.1临建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年。箱式房屋构件累计使用年限不宜超过20年。3.1.2临建房屋应根据其使用功能、荷载、场地条件等要求进行设计。结构构件宜标准化设计,满足易于拆装,循环使用的要求。3.1.3临建房屋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结构计算。3.1.4承重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的效应组合进行设计。3.1.5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和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荷载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γ0S≤R(3.1.5)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临建房屋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0.9,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的结构重要性系数可取为0.95,特殊建筑的轻钢结构重要性系数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值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取最不利的荷载效应组合。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3.1.6风荷载标准值取0.35kN/m2。临建房屋风荷载体型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执行。3.1.7设计应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屋面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此时永久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3.1.8设计应考虑地震作用对结构的影响,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及抗震措施应满足抗震设防烈度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10g的设防要求。143.1.9临建房屋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宜符合下表3.1.9的要求:表3.1.9临建房屋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围护结构部位传热系数K[W/(m2·K)]屋面≤0.55外墙≤0.6地板≤0.6门窗≤3.03.1.10箱式房屋应模块化、标准化设计,相同使用功能的箱体或构配件宜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标准箱体外形尺寸(L×W×H)宜为6055mm×2990mm×2896mm,见图3.1.10所示。图3.1.10标准箱体房屋外形示意图3.1.11拆装式轻钢结构活动房应模数化、标准化设计。组合尺寸(L×W×H)宜按照下式计算:L×W×H=n1M1×n2M2×n3h(3.1.11)式中:M1——长度方向立柱轴线间距,M1=1820mm;M2——进深方向立柱轴线间距,M2=1820mm;15h——单块墙板高度,h=950mm;n1——长度方向组合个数;n2——进深方向组合个数;n3——高度方向组合个数;拆装式轻钢结构活动房组合外形尺寸见图3.1.11所示。图3.1.11拆装式轻钢结构活动房外形尺寸示意图3.2建筑设计3.2.1临建房屋的总体布局宜规则、均衡,外观色彩宜简洁、美观。临建房屋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3.2.2办公、宿舍用房的室内楼梯扶手高度、楼梯踏步宽度、踏步高度、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相关要求。室外楼梯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栏杆离楼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3.2.3会议室、餐厅、文体活动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建房屋底层,其16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办公、宿舍、库房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文体活动室宜单独设置,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0㎡。3.2.4办公用房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3.2.5宿舍用房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应超过15人。3.2.6存放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层数应为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危险品库房的防爆、泄压设计执行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3.2.7临建房屋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1.多层临建房屋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2.临建房屋单个房间建筑面积超过60m2时,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3.办公、宿舍用房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不应大于25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不应大于15米;4.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楼梯和走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3.2.8临建房屋的建筑设计应满足以下节能、采光等要求:1.合理设计临建房屋的体形,降低体形系数;2.房屋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3.控制外墙的窗墙比、窗地比及外窗开启面积。窗墙面积比不宜超过0.25,办公和宿舍的窗地面积比不宜小于1/7,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小于整窗面积的30%;4.临建房屋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GB/T7106规定的5级;5.临建房屋窗在夏季宜有遮阳措施。173.2.9临建房屋的屋面防水应满足《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Ⅱ级要求。3.2.10临建房屋的厨房、卫生间、垃圾站等设计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相关要求。3.3结构设计3.3.1临建房屋宜采用钢框架、钢排架、门式刚架、带内保温的彩板结构、轻钢结构、砌体结构或箱式房屋等承重结构体系。3.3.2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采用几何不变体系;2.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传力途径;3.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力;4.应合理控制尺寸,避免构件局部失稳或整体失稳。3.3.3在多跨刚架局部抽掉中间柱或边柱处,应布置托梁或托架。3.3.4荷载效应组合应符合下列原则:1.屋面均布活荷载不与雪荷载同时考虑,应取两者中的较大值。2.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不与屋面材料或檩条自重以外的其他荷载同时考虑。3.风荷载不与地震作用同时考虑。4.宿舍、办公等用房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按2.0kN/m2取值。悬挑走廊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按2.5kN/m2取值或采取加强措施。当使用荷载较大或情况特殊时,应按实际情况取值。5.临建房屋的屋面按不上人屋面考虑。3.3.5对刚架、屋架、檩条和墙梁等构件进行结构计算时,受拉、受压强度应按有效净截面面积计算,稳定性应按有效截面面积计算,变形和各种稳定系数均可按毛截面面积计算。3.3.6钢结构构件的连接计算和强度计算可参照《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和18《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等规范。3.3.7计算临建房屋的桁架、屋架各杆件内力时,对假定为铰接的节点,次应力可不计算,但应考虑在屋面风吸力的作用下,可能导致屋架杆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并核算屋架支座锚栓的抗拉承载力。3.3.8临建房屋设计应合理划分构件尺寸,应考虑构件的连续性和整体性。应绘制构件拼装图,并应列明各构件、连接件的材料、数量、质量及其拼装时的注意事项。3.3.9临建房屋的基础应考虑整体稳定性。二层及以上轻钢结构临建房屋基础应采用混凝土独立基础或混凝土条形基础。3.3.10临建房屋应根据上部结构荷载及地质条件进行基础设计。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条形基础砌块强度不应低于MU5,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5。3.3.11临建房屋采用砌体结构的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进行设计,并做好节能保温措施。3.4机电设计3.4.1临建房屋照明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配电设计应充分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相关规定。3.4.2临建房屋的照明应选用节能光源、节能附件,灯具应选用绿色环保产品。3.4.3多层临建房屋的疏散楼梯间、超过20米的疏散内走道应设置疏散指示及应急照明。3.4.4每栋临建房屋采用单相供电时,应设置一个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分支回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当照明配电箱设在屋外时,配电箱的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3.4.5办公用房除专用插座外每5㎡宜设置1个二、三孔安全插座;空调应设置专用插座。宿舍用房的照明应使用36V及以下电压,宿舍内不设置插座,空调、19电风扇、电暖气等设置专用回路。3.4.6照明与插座宜分别供电,空调及取暖设施用电应采用专用回路。除照明与空调回路外,其它插座回路的保护电器应选择剩余电流保护器。当同一回路上接有照明和插座时,其回路的保护电器应选择剩余电流保护器。3.4.7临建房屋内配电线路布线可采用金属管或塑料管、塑料线槽保护。暗敷的金属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暗敷的塑料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2.0mm;明敷时,塑料管、塑料线槽应选用燃烧性能等级B1级材料。3.4.8浴室的用电设施应满足用电安全,线缆导管不应敷设在0、1区内,并不宜敷设在2区内,照明必须采用防水型灯具和开关。3.4.9临建房屋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采用TN-S系统。临建房屋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3.4.10临建房屋应设总等电位联结,带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浴室等潮湿场所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等电位联结的线路最小允许截面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3.4.11临建房屋综合布线(包括网络)设计应符合《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的相关规定。3.4.12临建房屋引入的给水管可根据需要设置水表。卫生间、盥洗室等地面排水房间应设置地漏,地漏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生活用水应使用用水效率2级及以上的节水型器具。3.4.13在可能结冻的场所,给水、排水管道和相关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3.4.14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临建仓库,其防火、防爆应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有关章节的要求。3.5材料要求3.5.1临建房屋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要求,构配件应选用节能、20环保型产品,严禁使用国家、北京市淘汰的产品。3.5.2用于拆装式轻钢结构活动房承重结构的钢材应符合《碳素结构钢》GB/T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规定,并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冷弯试验和硫、磷含量的检测文件。材质宜为同一牌号,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质量证明文件。3.5.3用于箱式房屋承重结构的钢材应符合《连续热镀锌钢板》GB/T2518的规定,并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冷弯试验和硫、磷含量的检测文件。材质宜为同一牌号,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质量证明文件。3.5.4箱式房屋钢构件镀锌量,主钢梁、钢柱双面镀锌量不宜小于100g/m²,次梁、檩条双面镀锌量不宜小于80g/m²。3.5.5办公、宿舍用房的建筑构件应使用燃烧性能等级A级材料。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3.5.6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可燃材料库房、加工用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等临建房屋应使用燃烧性能等级A级材料。3.5.7室内承重地板、室内天花板应使用燃烧性能等级A级材料。3.5.8外门应选用具有防火阻燃功能的钢质门。3.5.9外窗宜选用节能保温型窗,且宜选用双玻玻璃。3.5.10用于箱式房屋外墙的金属夹芯板总厚度不应小于75mm,钢板厚度(含涂层厚度)应不小于0.4mm;屋面绝缘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屋面钢板厚度(含涂层厚度)应不小于0.4mm。3.5.11用于拆装式轻钢结构活动房外墙、屋面的彩钢夹芯板总厚度不应小于75mm,钢板厚度(含涂层厚度)不应小于0.3mm。3.5.12装配式箱式房屋主结构连接应选用符合GB/T1228~1231规定的高强度六角螺栓、螺母、垫圈。3.5.13涂料、涂层厚度均应符合产品设计图样要求,当设计对涂层无要求时,一21般临建房屋主结构的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不应低于60µm,室内不应低于40µm,其允许偏差为-5µm;箱式房屋主结构的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不应低于30µm,其允许偏差为-5µm。224制作要求4.1一般规定4.1.1临建房屋制作单位应具有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保障制作质量的可控性和可追溯性。4.1.2制作材料应使用绿色环保、低能耗或可再生材料,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2制作加工4.2.1箱式房屋镀锌钢结构组装焊接部位,应采用专用底漆进行修复,再进行面漆涂装工序的操作。4.2.2箱式房屋地面的保温材料、承重地板、装饰地板等,应与地面的钢格构件进行集成加工,形成整体地面(图4.2.2)。1-装饰地板;2-承重地板;3-地面钢格构件;4-保温材料。图4.2.2箱式房屋整体地面分解图1234234.2.3箱式房屋屋面的屋面瓦、保温材料、天花板等,应与屋面钢格构件进行集成加工,形成整体屋面(图4.2.3)。1-屋面瓦;2-屋面钢格构件;3-保温材料;4-天花板。图4.2.3箱式房屋整体屋面分解图4.2.4箱式房屋的整体屋面应预留电气接入口,宜配置有保护措施的电气接头。4.2.5箱式房屋的整体屋面应采取有效密封措施避免雨水渗漏,对于降雨强度大的地区宜在原有箱式房屋的整体屋面上加设坡屋顶。4.2.6箱式房屋特殊功能部分如配套卫生间、楼梯间等,宜在工厂内完成制作。4.2.7装配式箱式房屋的地面、屋面等主要构件应进行标准化制作,其结构钢架应在工厂采用焊接或螺栓拼接的方式预组装为钢格构件,并预留装配连接孔。4.2.8拆装式轻钢结构活动房的梁、柱等结构构件应在工厂预制完成,并应满足现场螺栓连接的安装要求,不得焊接。4.2.9拆装式轻钢结构活动房的钢结构部分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涂料进行防护241324处理,钢构件涂装干燥后,外观色泽应均匀一致,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流挂、起皱、露底、气泡、针孔、龟裂、脱落和粘有脏污。4.2.10箱式房屋及拆装式轻钢结构活动房的围护墙板应模块化设计、工厂内制作,不宜现场裁切。4.2.11箱式房屋及拆装式轻钢结构活动房的金属夹芯板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和允许偏差、粘接性能应符合《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GBT23932所规定的相关要求。255平面布局5.1一般规定5.1.1临建房屋的选址应科学适用,符合绿色施工管理要求。不应建造在易发生滑坡、坍塌、泥石流、山洪等危险地段,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风力较大的风口、易积水的凹地等区域,并组织好场地内排水设计。5.1.2临建房屋用地范围内安全出口不宜少于2个,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出口宽度应能保证消防车进出畅通。5.1.3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应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且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并应设置导向、警示、定位、宣传等标识。5.1.4办公区、生活区宜位于建筑物的坠落半径和塔吊等机械作业半径之外。不能满足时应进行安全防护设计。5.1.5临建房屋与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且不应布置在高压走廊范围内。5.1.6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用房(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等)、生活用房(宿舍、食堂、餐厅、卫生间、浴室、文体活动室等)。5.1.7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式建筑垃圾站。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食堂与厕所、垃圾站等污染源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且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5.1.8临建房屋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5.2防火间距5.2.1非施工作业区临建房屋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265.2.2施工现场主要临建房屋、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当办公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以下要求:1每组临建房屋的栋数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表5.2.2施工现场主要临建房屋、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m)名称间距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办公用房、宿舍44557710发电机房、变配电房44557710可燃材料库房55557710厨房操作间、锅炉房55557710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777771010固定动火作业场777710101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10101010101212注1.临建房屋、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建房屋外墙边线或堆场、作业场、作业棚边线间的最小距离计算,如临建房屋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可燃构件的外缘算起。2.两栋临建房屋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3.本表未规定的,可按同等火灾危险性的临建房屋、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5.3消防车道5.3.1临时消防车道与临建房屋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临建房屋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5.3.2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时,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27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2.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3.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4.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5.3.3超过10栋,且成组布置的临建房屋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除应按本规范第5.3.2条的规定设置回车场外,尚应按本规范第5.3.4条的规定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5.3.4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下列规定:1.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建房屋场地的长边一侧。2.临时救援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与临建房屋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286安装、验收与使用要求6.1一般规定6.1.1临建房屋进场前,使用单位应对安装资料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式施工。6.1.2安装前必须对构件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6.1.3临建房屋安装前应对基础及预埋件进行验收。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时,方可进行安装。6.2安装要求6.2.1临建房屋安装前,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按对工人进行施工程序、质量、安全等技术交底,对关键控制点进行重点讲解。在安装过程中应确认关键控制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6.2.2箱式房屋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就位时宜采用汽车吊等起重设备。当箱体大面积开洞可能引起吊装变形时,应采用专用吊装架或加固后进行吊装。2.吊装用钢丝绳、卸扣、吊钩等吊具不得超出其额定许用荷载,专用机具和工具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检验合格。3.箱体的安装顺序,平面上宜由端部向一侧顺序扩展;安装时,应先调整标高,再调整中心位移,最后调整垂直偏差。4.箱体吊装与安装应按合理顺序进行,必要时应加设临时支承或采取其它临时措施。6.2.3拆装式轻钢结构活动房屋柱脚的锚栓应采用可靠方法定位,除测量直角边长外,尚应测量对角线长度。结构安装前,均应校对锚栓的空间位置,确保基础与顶面的平面尺寸和标高符合设计要求。6.2.4临建房屋钢结构的柱、梁、屋架、支撑、楼梯、走道、雨棚等主要构件安装就位后,应立即进行校正、固定。296.2.5临建房屋安装应按设计文件要求,保证连接可靠,并应做好屋面及窗口的防水处理。当遇五级以上大风、大雾、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并对已安装的围护材料做好防护处理,防止脱落。6.2.6安装完成后,对整个项目进行自检,保证项目的施工质量。6.3检查与验收6.3.1安装偏差的检测应在结构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并连接固定后进行。6.3.2临建房屋分部、分项工程的安装施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产品的质量验收标准。6.3.3临建房屋应由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由使用单位按照附录A内容组织监理单位、安装单位进行安装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6.3.4拆装式轻钢结构活动房或箱式房屋应提供质量证明文件。6.4使用安全要求6.4.1临建房屋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卫生防疫、消防、生活设施等使用。6.4.2临建房屋使用应建立防风、防汛、防雨雪灾害等应急预案;在风暴、洪水、雨雪来临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6.4.3临建房屋在使用过程中,不应更改设计使用功能,楼面的使用荷载不应超过设计值;当楼面的使用荷载超过设计值时,应对结构进行安全评估。宿舍用房不宜设置悬挑走廊。6.4.4临建房屋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开洞、打孔或对结构进行改动,不得擅自拆卸隔墙和围护结构构件。6.4.5临建房屋在墙体上安装吊挂件时,应满足结构受力的要求。6.4.6临建房屋应统一安装取暖设施,不得擅自更改原设计电路。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擅自使用电热器具,严禁明火取暖。307拆除、运输、维修及保管7.1一般规定7.1.1临建房屋拆除区域不得从事其他作业,应设置围栏隔离,并应设醒目警示标志。7.1.2临建房屋拆除应遵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和北京市相关管理规定,施工前应编制拆除技术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7.1.3遇到五级以上大风、大雾、雨雪和严重雾霾(红色预警)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临时建筑的拆除作业。7.2拆除7.2.1使用单位应负责做好影响临建房屋拆除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7.2.2临建房屋拆除顺序应遵循先安装构件后拆除,后安装构件先拆除的原则。拆除施工禁止立体交叉作业。7.2.3所有在屋面作业人员必须使用防坠器与安全绳进行可靠连接。7.2.4在任何情况下,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构件上采用晃动、撬动或用大锤砸钢架等方法进行拆除。7.2.5拆除的螺栓、连接件及拆除用工具应妥善保管和放置,不得随意散放在操作平台上,以免吊装时坠落。7.2.6起吊拆除构件前应先检查面板与钢架之间所有连接部分是否全部拆除,焊接件的拆除应采用气割或无齿锯切割。应在确认面板、钢架或整体盒子与其它结构之间无任何连接后方可起吊。7.2.7拆除构件应尽量避免使用明火,如必须动用明火时,必须严格按照施工作业用火规定执行。7.2.8拆除临建房屋,尽量降低材料破坏,提高半成品周转使用率。317.2.9文明施工,拆除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清运垃圾。7.3堆放7.3.1房屋及构件应根据施工顺序和场地情况合理布置堆放区,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干燥,并有排水措施。7.3.2箱式房屋码放高度不应超过两层,并做可靠临时连接。结构构件应平稳放在支撑座上,构件叠层平放时,底部及层间应加设垫木,屋架、桁架、梁等宜垂直堆放。7.4运输、维修及保管7.4.1临建房屋及材料运输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要求,应根据房屋及构件的长度、高度、重量选用车辆。7.4.2运输前应清除临建房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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