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北京给水与排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基本规定

北京给水与排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基本规定

2021-11-18 5页 doc 17KB 13阅读

用户头像

is_113440

暂无简介

举报
北京给水与排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基本规定2基本规定2.0.1凡从事给水、排水工程施工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0l一83—2003)等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2.0.2施工企业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立施工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指导、检查企业所属各工程项目经理部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对承建的工程...
北京给水与排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基本规定
2基本规定2.0.1凡从事给水、排水工程施工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DBJ0l一83—2003)等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的标准、、规程。2.0.2施工企业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立施工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指导、检查企业所属各工程项目经理部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对承建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并形成文件。2.0.3工程项目经理部,必须确定安全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指令,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对所属的施工生产部位进行安全监控、检查,保持安全施工。凡施工现场进行作业,必须设专或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对现场的安全状态、施工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监控,确认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必须立即纠正。2.0.4施工技术、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给水与排水工程的专业培训,掌握其专业理论知识与施工技术,熟悉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考核合格,取得任职资格,方可上岗。2.0.5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开工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掌握《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一56—2001)中对相关工种的要求,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有关规定的培训、考试,取得资质证,方可参加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2.0.6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严格审查、选择合格的分包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在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须规定总、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2.0.7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学习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资料,踏勘施工现场,调查研究,掌握工程情况、现况设施和环境状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含有施工方法、程序和安全防范、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应按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需修订必须经原审批程序批准。2.0.8施工过程中应遵守设计文件和现行、、《北京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J01—47)与现行《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的规定。需变更设计应按设计变更规-定办理,未经批准的变更设计严禁施工。2.0.9给水与排水工程综合施工时,应先深后浅安排施工。合槽施工时,应先施工较深的管道或构筑物,待深层管道或构筑物的回填土,回填至邻近浅层管道或构筑物基础高程时,方可施工浅层管道或构筑物。排水管道宜先下游后上游施工。2.0.10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向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工程项目关键部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应向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并形成文件。每项工序(分项工程)施工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参加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一旦发生事故(事件)的应急措施,并形成文件。2.0.11施工每个作业点应设作业组长负责指挥,起重机械作业必须设信号工指挥,施工现场机械运行、移动和车辆装卸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2.0.12施工机械调运前,应调查现场,了解并掌握行驶道路及其沿线桥涵、地面设施、便桥、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承载力和穿越桥涵、架空线路的净空,确认其满足机械、车辆安全运行的要求。2.0.13施工中必须配备和使用合格的施工机具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和国家禁止使用的机具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具设备。2.0.14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安全设备、设施和防护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定期检测,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2.0.15施工中,必须根据作业内容、气候和环境状况,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2.0.16施工现场场地应平整,能满足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施工现场及其管理范围的边界必须设围挡;在作业区域边界和危险部位应设围挡或护栏等设施和安全标志。污水处理厂、给水水厂等构筑物施工现场,除设围挡和安全标志外,尚应实行封闭管理。在城区、居民区、乡镇、村庄、机关、学校、企等和社会道路、公路及其附近等人员活动和出行的地方施工时,其作业区域的边界必须采取围挡措施,并应根据社会需要和环境状况修筑相应的出行通道,满足交通需要。2.0.17施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f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模板支架、围挡和护栏、施工道路交叉口、便桥端部、井孔口、基坑(沟槽)边缘、爆破现场、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存放处等重要部位,应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现行《安全标志》(GB2894)的规定。2.0.18施工现场的各类检查井(室)必须随施工工序相应升高(降低),并用相应的专业检查井井盖盖牢,严禁掩埋。不需保留的井、坑、孔必须及时按技术规定回填至其顶部。需暂时保留的,必须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0.19施工道路应平整、坚实、不积水,满足交通、消防、安全、防汛和环境保护等要求。2.0.20施工中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程特点和现场环境状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电弧光、振动和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与污染。2.0.21施工中加固、挪移或拆除各种管线、杆线、房屋等建(构)筑物时,应遵守有关管理单位的安全技术要求。2.0.22施工中需占用社会道路、公路、临时交通道路和施工现场道路时,应经其管理部门批准,并遵守其安全技术规定。2.0.23沟槽、基坑施工,必须保持槽壁稳定。施工过程中,必须随时检查,确认安全。2.0.24施工中,需在桥梁、涵洞、挡土墙、管道等构筑物上或附近堆放土方、材料、构件和放置施工机械设备等时,应对构筑物进行验算,确认安全。2.0.25在施工支架下需设临时通行孔道时,应对其进行施工设计。通行孔道断面应满足通行安全要求,通行孔道顶部必须设坚固、严密的防护棚。通行孔道应等断面延伸至支架结构外,其长度应根据结构进出口上方可能坠落物的高度情况而定。通行孔道两侧应设防护桩和警示标志。通行孔道两端应设限高、限宽标志和警示灯。2.0.26工程施工对现况道路、公路有干扰时,应根据施工要求和环境状况制定交通导行,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不断绝交通施工时,应与交通管理部门密切联系,建立现场交通疏导组织,并设专人疏导交通,保持施工、交通安全。2.0.27沟槽穿越现况道路、公路不断绝交通施工需修建临时道路或便桥时,道路、便桥的宽度应满足交通安全需要。便桥两侧的防护栏杆,必要时应加挂安全网或在桥外侧设防护棚,其探出宽度不宜小于2m;桥两端应设警示灯。2.0.28在社会道路、公路上不断绝交通施工时,作业人员应穿明显的,且具有反光标志的安全背心,并设专人疏导交通和安设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尚须加设警示灯;作业结束恢复原地貌后,方可撤除安全标志、警示灯。2.0.29施工中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状况,选择安全的施工测量和质量检测地点,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0.30夜间和阴暗处施工,必须根据现场环境和施工要求在作业场地、施工道路设置充足的照明。2.0.31机动车、轮式机械在社会道路、公路上行驶应遵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现场限速等交通标志的管理规定。2.0.32在铁路附近施工,应征询铁路管理单位的意见,遵守其安全技术规定。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必须遵守有关通行的规定;严禁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I临时过道;严禁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在铁路弯道内侧作业,不得妨碍行车的瞭望视线。2.0.33高处作业应遵守现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有关规定。临边作业必须设防护栏杆,悬空作业必须设作业平台等防护设施,攀登高处、上下基坑(沟槽)必须设安全梯等设施。2.0.34施工中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严禁在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条件下,于同一竖直方向上作业;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据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必须设置防护棚。2.0.35施工现场必须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设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建立并执行用火,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与器材。2.0.36施工中遇有危险物、不明物和文物应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报告上级和主管单位,经处理后方可恢复作业。2.0.37施工中应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掌握气候变化和雨(雪)情预报。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和风力六级(含)以上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的起重、架子、桩工、高处和支搭、拆除临时设施等作业。2.0.38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特点、季节、环境和安全技术管理状况,对施工管理范围内的现场(含施工临时设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发现隐患必须书面通知限期处理,并跟踪复验,形成文件。2.0.39施工中发生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情况时,必须停止施工.撤离危险区。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部,经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排险,确认安全,形成文件后,方可恢复施工。2.0.40施工过程中,应建立安全验收确认制度。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支架与脚手架、支护与加固设施、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工程试验设备与设施、自制的施工设施与工具使用前,起重吊装与桩工、进入封闭空间作业前,用火证发放前,必须进行相应的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2.0.41施工用电的设计、安装、运行、管理应遵守现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叭9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和《北京地区电气规程汇编》的有关规定。2.0.42严禁起重机、挖掘机、桩工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方作业,需在其一侧作业时,机械(含吊物、载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2.0.42的规定。表2.0.42起重机、挖掘机、桩工机械(含吊物、载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电力架空线电压(kV)11〜1520〜4060〜110220距离垂直方向1.53456-4M^水平方向11.52462.0.43进入管道、管渠、检查井、闸室、深井(孔)、封闭的构筑物内作业前,必须打开井盖进行通风。进入前,必须先检测其内部空气中的氧气,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确认空气质量符合现行《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的有关规定(见本规程附录M、N),并记录后方可进入作业。如未立即进入作业,当再次进入前应重新检测,确认合格并记录。作业中必须对作业环境的空气质量进行动态监测,确认合格并记录。2.0.44施工中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置于危险物品仓库内保存,并建立严格的领发料登记制度。余料必须交回库房保存,严禁带入其他场所。2.0.45构筑物施工中,遇建筑、装饰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状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0.46给水水厂与污水处理厂构筑物的土建结构和机械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总体调试。调试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管理、施工单位,成立指挥机构,制定总体调试专项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各方分工与职责,规定工作制度并检查落实准备工作情况,确认符合要求。调试中,各部位均应设专人负责,随时排除可能出现的隐患;各构筑物外均应设专人值守,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2.0.47采用暗挖法施工时,应遵守《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BJ01一87—2004)的有关规定。2.0.48冬雨期施工应根据工程特点、气象预报资料和现场环境条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0.49施工企业在同一施工现场内组织两个(含)以上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施工时,应在开工前组织协调,研究施工配合事宜,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中检查落实。一个施工现场内有两个(含)以上不同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组织协调,研究施工配合事宜,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中检查落实。2.0.50施工现场及其施工f临时设施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施工、方便员工生活,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文明施工要求。2.0.51施工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遇险人员,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程序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及时分析事故原因,采取纠正、预防措施。2.0.52施工中使用机械时,应遵守本规程第28章的有关规定。本规程无规定时,应依据原生产企业机械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2.0.53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尽早履行竣工验收手续。在竣工验收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特点确定适当人员对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工程设施完好。
/
本文档为【北京给水与排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基本规定】,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