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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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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浮云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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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资料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提纲一、编制背景和重要意义二、编制过程和参与团队三、规范特点和其他标准的关系四、主要内容解析五、难点、热点问题探讨一、编制背景和重要意义落实国家保障民生、节能减排方针政策的要求和体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的要求编制背景和要求落实国家保障民生、节能减排方针政策的要求和体现城镇给水排水是现代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属于生命线工程,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要求:支持十大...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资料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提纲一、编制背景和重要意义二、编制过程和参与团队三、规范特点和其他标准的关系四、主要内容解析五、难点、热点问题探讨一、编制背景和重要意义落实国家保障民生、节能减排方针政策的要求和体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的要求编制背景和要求落实国家保障民生、节能减排方针政策的要求和体现城镇给水排水是现代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属于生命线工程,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要求: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循环经济发展、淘汰落后产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编制背景和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建设市场各主体的责任、义务以及政府管理的方式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单纯依靠行政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已经被打破,开始走上了管理与技术并重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道路。社会对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严格程度越来越敏感,要求明确哪些技术要求是政府强制并监督实施的、哪些技术要求是可以通过建设市场主体各方协商实施的。编制背景和要求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普遍采用——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构建我国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标准新体制。WTO认可——WTO/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对技术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要求。编制背景和要求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开展推荐性标准试点为代表的标准体制改革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1986年开始推荐性标准试点。《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以《强制性条文》为代表的标准体制改革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000年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全文强制《住宅建筑规范》为代表的标准体制改革阶段——试点编制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法规:《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公共建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等。编制背景和要求重要意义一是,该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以保障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城镇给水排水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二是,将保证安全和水环境质量作为城镇给水排水行业的第一要务,也是该规范作为城镇给水排水技术法规编写的基础和出发点。三是,该规范的编制积极借鉴了国际上技术法规的编制模式,和《住宅建筑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的编制经验,以强制性条文作为本规范的编写基础,除满足工艺要求外,条文突出了直接涉及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和公众利益等国家需要控制的质量技术要求。四是,该规范作为全文强制的城镇给水排水行业技术规范,是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体制的重要试点工作。二、编制过程和参与团队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文)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和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承担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的编制任务。编制过程七、标准编制过程及意见反馈情况2008年3月7日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成立编制组——明确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讨论确定编制工作大纲——确定任务分工编制过程七、标准编制过程及意见反馈情况2009年2月26~27日征求意见稿(初稿)定稿会议——重新调整章节设置——进一步强化对相关设施的功能和性能要求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明确与现行标准的关系:应避免直接引用现行标准;对现行标准中已有的强制性条文要进行归纳,重新提炼和提升,应明确阐述需要达到的要求和规定。编制过程七、标准编制过程及意见反馈情况自2010年3月26日起,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www.ccsn.gov.cn)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发函征求意见单位发送征求意见稿份数反馈意见、建议(份)部司局城市建设司2 0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52各省市水务局北京市水务局深圳水务集团……51行业专家行业协会、行业管理61勘察设计院3723大专院校、科研院所103自来水公司、排水公司131建设、安装41合计10232编制过程七、标准编制过程及意见反馈情况2010年9月28~29日、2011年3月28~29日送审稿定稿会议——进一步加强条文规定对目标要求的明确性;——从“城市管理”的目标和要求角度加强条文规定。——着重对条文强制性理由进行说明,加强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和执行中需要注意事项的说明。编制过程七、标准编制过程及意见反馈情况2011年7月5~6日送审稿审查会议——重新调整章节设置——进一步强化对相关设施的功能和性能要求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明确与现行标准的关系:应避免直接引用现行标准;对现行标准中已有的强制性条文要进行归纳,重新提炼和提升,应明确阐述需要达到的要求和规定。编制过程七、标准编制过程及意见反馈情况2011年10月完成规范报批稿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13号批准,编号为GB50778-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编制过程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城市建设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机电专业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集团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德安集团参与团队三、规范特点和其他标准的关系规范特点以城镇给水排水为一个完整对象以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功能和性能要求为重点以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基础,以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托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五、该规范与相关标准的关系根据目前情况和今后发展趋势,拟将每部分综合标准具体化为一项或若干项全文强制标准,使其自身亦形成“体系”。如房屋建筑部分综合标准可含《住宅建筑规范》、《公共建筑规范》、《建筑防火规范》等系列全文强制标准,覆盖房屋建筑领域的所有需要强制的对象及环节。此部分综合标准体系相当于“房屋建筑技术法规体系”。以此类推,城乡规划部分可能有《城镇规划规范》、《村镇规划规范》等;而城镇建设部分可能依据专业设立有多项全文强制标准构成“城镇建设技术法规体系”,如含《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镇公交规范》、《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等。规范与其他标准的关系规范与其他标准的关系《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明确、系统、完整地规定城镇给水排水的基本性能、功能的技术要求。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针对实现城镇给水排水的性能、功能所提出的在建设活动中需要达到的技术要求、方法和措施。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每部分体系中的综合标准均是涉及质量、安全、卫生、环保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目标要求或为达到这些目标而必需的技术要求及管理要求。它对该部分所包含各专业的各层次标准均具有制约和指导作用。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规范与其他标准的关系四、主要内容解析标准主要内容1、总则(4条);2、基本规定(14条);3、城镇给水(57条);4、城镇排水(43条);5、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17条);6、结构(31条);7、机械、电气与自动化(31条)。包括:城镇给排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以及运营管理中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相关技术要求(共计7章27节197条)。1总则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是保障城镇居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设施;同时,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形成水的社会循环还往往对水自然循环造成干扰和破坏,因此,维护水的健康循环也是制定本规范的重要目的。本规范按照“综合化、性能化、全覆盖、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了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的相关要求。1.0.1为保障城镇用水安全和城镇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的健康循环,规范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制定本规范。1总则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给水、城镇排水、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相关系统和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城镇给水包括取水、输水、净水、配水和建筑给水等系统和设施;城镇排水包括建筑排水,雨水和污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和处置等系统和设施;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包括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系统及局部区域、住区、建筑中水和雨水利用等设施。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以及“城镇给水”、“城镇排水”以及“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包含的内容。1总则1.0.3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应遵循安全供水、保障服务功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的原则。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障服务功能”是指作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要保障对公众服务的基本功能,提供高质量和高效率的服务;“节约资源”是指节约水资源、能源、土地资源、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保护环境”是指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城镇水环境质量;“同水的自然循环和谐发展”是指城镇给水排水系统作为城镇水的社会循环的基础设施,要减少对水自然循环的影响和冲击,并使其保持在水自然循环可承受的范围内。1总则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说明本规范作为全文强制标准,执行效力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城镇给水排水相关标准;当现行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1.0.4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有关现行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2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了城镇必须建设给水排水系统的要求。城镇给水排水系统是保障城镇居民健康,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安全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设施;由于城镇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用水结构差异较大,因此,要求城镇建设“与其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排水系统。“维护水环境生态安全”是指城镇给水排水系统运行形成水的社会循环对水环境的水质以及地表、地下径流和贮存产生的影响不应该危及和损害水环境生态安全。2.0.1城镇必须建设与其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排水系统,维护水环境生态安全。2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发展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法律法规中均对城镇给水排水的规划做出了规定。城镇排水规划与城镇给水规划密切相关。相互协调的内容主要包括城镇用水量和城镇排水量;水源地和城镇排水受纳水体;给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厂址选择;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的布置;再生水系统和大用水户的相互关联等诸多方面。2.0.2城镇给水、排水规划,应以区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应与水资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防灾规划等相协调。城镇排水规划与城镇给水规划应相互协调。2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必须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保障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和《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都对城镇给水排水公共基础设施在突发事件中的功能保障提出了相关要求。2.0.3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具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2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防洪的要求。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中第1.0.6条做出了如下规定:“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属于“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因此,要求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要在满足所服务城镇防洪设防相应要求的同时,还要根据城镇给水排水重要设施和构筑物具体情况,适度加强设置必要的防止洪灾的设施。2.0.4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所服务城镇设防的相应要求,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2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选用的材料和设备执行的质量和卫生许可的原则。城镇给水排水设施选用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设施的运行安全、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必须予以许可控制。城镇给水排水相关材料和设备选用必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规定。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混凝、絮凝、助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垢、除氟、除砷、氟化、矿化等化学处理剂也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2.0.5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的材料与设备。城镇给水设施的材料与设备还必须满足卫生安全要求。2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建设时就要选取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的要求。即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再生水和雨水系统和设施的运行过程以及相关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公共服务用水和其他用水的用水过程,所采用的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都应该具有节水和节能的功能,以保证系统运行过程中发挥节水和节能的效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分别对相关节能和节水要求做出了原则的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颁发的《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中对各类用水推广采用具有节水功能的工艺技术、节水重大装备、设施和器具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2.0.6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应采用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2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建设的有关“三同时”的建设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都分别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环保和节水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要求。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2.0.7城镇给水排水系统中有关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节水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必须遵照技术标准进行的基本原则。为保障城镇给水排水系统的运行安全和服务质量,必须对相关系统和设施制定科学合理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技术规程,并按规程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更新,作好,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以保证系统和设施正常运转安全和服务质量。2.0.8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制定相应的操作标准,并严格执行。2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保障相关安全的问题。施工和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工作都需要必要的相关设施保障和管理制度保障。国家在工程建设安全和生产安全方面已发布了多项法规和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还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文件,包括《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2.0.9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满足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的要求。2基本规定本条对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行时防止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产生危害做出了规定。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除产生一般大型土木工程施工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外,特别是污水的处理和输送过程还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大量污泥,必须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处置,避免对环境和人身健康带来危害。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是能源消耗间接产生的CO2和污水贮存、输送、处理和排放过程产生的CH4和N2O。CH4和N2O的温室效应分别为CO2的23~62倍和280~310倍。因此,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要采取综合措施减排温室气体,为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承担相应的责任。2.0.10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并应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2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了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危险品等的防护要求。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运行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消毒剂、氧化剂,污水和污泥处理过程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都必须予以严格管理,特别是有关污泥消化设施运行,污水管网和泵站的维护管理以及加氯消毒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等都是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运行中经常发生人身伤害和事故灾害的主要部位,要重点完善相关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对其涉及的多种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予以严格管理。2.0.11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运行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危险品应实施严格管理,防止人身伤害和灾害性事故发生。2基本规定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在公共场所建有的相关设施,如某些加压、蓄水、消防设施和检查井、闸门井、化粪池等,其设置要在方便其日常维护和设施安全运行的同时,还要避免对车辆和行人正常活动的安全构成威胁。2.0.12设置于公共场所的城镇给水排水相关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便于维护,且不应影响公众安全。2基本规定城镇给水排水系统中接触腐蚀性药剂的构筑物、设备和管道要采取防腐蚀措施,如加氯管道、化验室下水道等接触强腐蚀性药剂的设施要选用工程塑料等;密闭的、产生臭气较多的车间设备要选用抗腐蚀能力较强的材质。管道都与水、土壤接触,金属管道及非金属管道接口,当采用钢制连接构造时均要有防腐措施,具体措施应根据传输介质和设施运行的环境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选,合理采用。2.0.13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根据其贮存或传输介质的腐蚀性质及环境条件,确定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应采取的相应防腐蚀措施。2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许可原则。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在规划建设中应积极采用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以保障设施功效,提高设施安全可靠性和服务质量。当采用无现行相关标准予以规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时,必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要求,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2.0.14当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无现行标准予以规范或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应按相关程序和规定予以核准。3城镇给水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城镇给水是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不能中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也要保证供给不低于城镇事故用水量。城镇用水是指居民生活、生产运行、公共服务、消防和其他用水。满足城镇用水需求,主要是指提供供水服务时应该保障用户对水量、水质和水压的需求。对水质或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该单独解决。3.1.1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保障连续不间断地向城镇供水的能力,满足城镇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用水需求。3.1一般规定3城镇给水城镇给水所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世界卫生组织认为,提供安全的饮用水对身体健康是必不可少的。3.1.2城镇给水中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3.1.3给水工程规模应保障供水范围规定年限内的最高日用水量。给水工程最高日用水量包括综合生活用水、生产运营用水、公共服务用水、消防用水、管网漏损水和未预见用水,不包括因原水输水损失、厂内自用水而增加的取水量。3.1一般规定3城镇给水《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第十条规定:“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应该提出保持协调的对策,包括积极开发并保护水资源;对城镇的合理规模和产业结构提出建议;积极推广节约用水,污水资源化等举措。3.1.4城镇用水量应与城镇水资源相协调。3.1一般规定3城镇给水3.1.5城镇给水规划应在科学预测城镇用水量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给水设施的布局、正确指导给水工程建设。给水工程关系着城镇的可持续发展,关系着城镇的文明、安全和公众的生活质量,因此必须认真编制城镇给水规划,科学预测城镇用水量,避免不断建设,重复建设;合理开发水资源,对城镇远期水资源进行控制和保护;协调城镇给水设施的布局,适应城镇的发展,正确指导给水工程建设。3.1一般规定3城镇给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要求:“各供水单位要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检测供水水质,并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要予严格执行,严格检验原水、净化工序出水、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和用户端的水质,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3.1.6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完善的水质监测制度,配备合格的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对水质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管。3.1一般规定3城镇给水饮用水水质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城镇供水系统应该建立完整、准确的水质监测档案,除了出于供水系统管理的需要外,更重要的是对实施供水水质社会公示制度和水质任意查询举措的支持。3.1.7城镇给水系统应建立完整、准确的水质监测档案。3.1.8供水、用水必须计量。供水、用水计量是促进节约用水的有效途径,也是供水部门及用户改善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出厂水及输配水管网供给的各类用水用户都必须安装计量仪表,推进节约用水。3.1一般规定3城镇给水供水部门主动停水时要根据相关规定提前通告,以避免造成用户损失和不便。《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要求:“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区停水,也要按上述规定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用户。3.1.9城镇给水系统需要停水时,应提前或及时通告。3.1一般规定3城镇给水强调了城镇给水系统进行改、扩建工程时,要对已建供水设施实施保护,不能影响其正常运行和结构稳定。对已建供水设施实施保护主要是两方面:一是不能对已建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产生干扰和影响,并要对飘尘、噪声、排水等进行控制或处置;二是针对邻近构筑物的基础、结构状况,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有效的加固措施,避免邻近构筑物发生位移、沉降、开裂和倒塌。3.1.10城镇给水系统进行改、扩建工程时,应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并应对相邻设施实施保护。3.1一般规定3城镇给水进行城镇水资源勘察与评价是选择城镇给水水源和确定城镇水源地的基础,也是保障城镇给水安全的前提条件。要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根据流域的综合规划进行城镇水资源勘察和评价,确定水质、水量安全可靠的水源。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严禁脱离评价报告和在未得到取水许可时盲目开发水源。3.2.1城镇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勘察评价报告为依据,应确保取水量和水质可靠,严禁盲目开发。3.2水源和取水3城镇给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都规定了“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别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Ⅲ类标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要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取自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源保护区要对水质进行定期或在线监测和评价,并要实施适用于当地具体情况的供水水源水质防护、预警和应急措施,应对水源污染突发事件或其他灾害、安全事故的发生。3.2.2城镇给水水源地应划定保护区,并应采取相应的水质安全保障措施。3.2水源和取水3城镇给水本条规定大中城市为保障在特殊情况下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应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文)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健全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各大中城市要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对于单一水源的城市,建设备用水源的作用更显著。3.2.3大中城市应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3.2水源和取水3城镇给水规定了有关水源取水水量安全性的要求。水源选择地下水时,取水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首先要经过详细的水文地质勘察,并进行地下水资源评价,科学地确定地下水源的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并要做到地下水开采后不会引起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水源选择地表水时,取水保证率要根据供水工程规模、性质及水源条件确定,即重要的工程且水资源较丰富地区取高保证率,干旱地区及山区枯水季节径流量很小的地区可采用低保证率,但不得低于90%。3.2.4当水源为地下水时,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当水源为地表水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和设计枯水位保证率不应低于90%。3.2水源和取水3城镇给水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建设受水文、地形、地质、施工技术、通航要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并关系取水构筑物正常运行及安全可靠,要充分调查研究水位、流量、泥沙运动、河床演变、河岸的稳定性、地质构造、冰冻和流冰运动规律。另外,地表水取水构筑物有些部位在水下,水下施工难度大、风险高,因此尚应研究施工技术、方法、施工周期。建设在通航河道上的取水构筑物,其位置、型式、航行安全标志要符合航运部门的要求。地表水取水构筑物需要进行技术、经济、安全多方案的比选优化确定。3.2.5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建设应根据水文、地形、地质、施工、通航等条件,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3.2水源和取水3城镇给水本条文规定了有关高浊度江河、入海感潮江河、藻类易高发的湖泊和水库水源取水安全的要求。水源地为高浊度江河时,取水要选在水浊度较低的河段或有条件设置避开沙峰的河段。水源为感潮江河时,要尽量减少海潮的影响,取水应选在氯离子含量达标的河段,或者有条件设置避开咸潮、可建立淡水调蓄水库的河段。水源为湖泊或水库时,取水应选在藻类含量较低、水深较大,水域开阔,能避开高藻季节主风向向风面的凹岸处,或在湖泊、水库中实施相关除藻措施。3.2.6在高浊度江河、入海感潮江河、湖泊和水库取水时,取水设施位置的选择及采取的避沙、防冰、避咸、除藻措施应保证取水水质安全可靠。3.2水源和取水3城镇给水明确给水泵站的基本功能。泵站的基本功能是将一定量的流体提升到一定的高度(或压力)满足用户的要求。泵站在给水工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泵站的正常运行是供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先决条件。给水工程中的泵站包括取水泵站、送水泵站、中途加压泵站和二次供水泵站,其各自的规模均要满足相应水量和水压的要求。3.3.1给水泵站的规模应满足用户对水量和水压的要求。3.3给水泵站3城镇给水给水泵站设置备用水泵是保障泵站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泵站内一旦某台水泵发生故障,备用水泵要立即投入运行,避免造成供水安全事故。备用水泵设置的数量要根据泵房的重要性、对供水安全的要求、工作水泵的台数、水泵检修的频率和检修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例如在提升含磨损杂质较高的水时,要适当增加备用能力;供水厂中的送水泵房,处于重要地位,要采用较高的备用率。3.3.2给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水泵。3.3给水泵站3城镇给水本条规定提出了对泵站布置的要求。目的是保证水泵的有效运行、延长设备的寿命以及维护运行人员的安全。例如:吸水井的布置要满足井内水流顺畅、不产生涡流的吸水条件,否则会直接影响水泵的运行效率和使用寿命;水泵的安装,吸水管及吸水口的布置要满足流速分布均匀,避免汽蚀和机组震动的要求,否则会导致水泵使用寿命的缩短并影响到运行的稳定性;机组及泵房空间的布置要以不影响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泵房的主要通道应该方便通行;泵房内的架空管道不得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泵房至少要设置一个可以搬运最大尺寸设备的门等。3.3.3给水泵站的布置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的要求。3.3给水泵站3城镇给水给水泵站的设备间往往有生产杂水或事故漏水需及时排除,地上式泵房可采取通畅的排水通道,地下或半地下式泵站要设置排水泵,避免积水淹及泵房造成重大损失。3.3.4给水泵站应具备可靠的排水设施。3.3给水泵站3.3.5对可能发生水锤的给水泵站应采取消除水锤危害的措施。鉴于停泵或快速关闭阀门时可能形成水锤,引发水泵阀门受损、管道破裂、泵房淹没等重大事故,必要时应进行水锤计算,对有可能产生水锤危害的泵站要采取防护措施。目前常用的消除水锤危害的措施有:在水泵压水管上装设缓闭止回阀、水锤消除器以及在输水管道适当位置设置调压井、进排气阀等。3城镇给水本条规定了输水管道在选线和管道布置时应遵循的。输水管道的建设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选择的管线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要尽量的短,这样可少占地且节省能耗和投资;其次管线可沿现有和规划道路布置,这样施工和维护方便。管线还要尽可能避开不良地质构造区域,尽可能减少穿越山川、水域、公路、铁路等,为所建管道安全运行创造条件。3.4.1输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应以管线短、占地少、不破坏环境、施工和维护方便、运行安全为准则。3.4输配管网3城镇给水原水输水管的设计流量要按水厂最高日平均时需水量加上输水管的漏损水量和净水厂自用水量确定。净水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要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件下,由净水厂负担的供水量计算确定。配水管网要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管网水力平差计算,并且还要按消防、最大转输和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3种工况进行水量和水压校核,直接供水管网用户最小服务水头按建筑物层数确定。3.4.2输配水管道的设计水量和设计压力应满足使用要求。3.4输配管网3城镇给水本条强调了城镇输水的安全性。必须保证输水管道出现事故时输水量不小于设计水量的70%。为保证输水安全,输水管道系统可以采取下列安全措施:首先输水干管根数采用不少于2条的方案,并在两条输水干管之间设连通管,保证管道的任何一段断管时,管道输水能力不小于事故水量;在多水源或设有水量调蓄设施且能保证事故状态供水能力等于或大于事故水量时,才可采用单管输水。3.4.3事故用水量应为设计水量的70%。当城镇输水采用2条以上管道时,应按满足事故用水量设置连通管;在多水源或设置了调蓄设施并能保证事故用水量的条件下,可采用单管。3.4输配管网3城镇给水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选择输水线路时,要使管线尽可能短,管线水平和竖向布置要尽量顺直,尽量避开不良地质构造区,减少穿越山川和水域;管材选择要考虑水量、压力、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管材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等。管径选择时要进行不同管径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的优化分析。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中停泵(关阀)水锤以及断流弥合水锤,是造成诸多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在管路运行系统中要采取如控制阀门的关闭时间,设调压塔注水,或在一些特征点安装具备削减水锤危害的复合式高速进排气阀、三级空气阀等综合保护措施,保证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安全。3.4.4长距离管道输水系统的选择应在输水线路、输水方式、管材、管径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安全论证,并应对管道系统进行水力过渡过程分析,采取水锤综合防护措施。3.4输配管网3城镇给水安全供水是城镇配水管网最重要的原则,配水管网干管成环布置是保障管网配水安全诸多措施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3.4.5城镇配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3.4输配管网3城镇给水管网的漏损率控制要考虑技术和经济两个方面,应该进行“投入—产出”效益分析,即要将漏损率控制在当地经济漏损率范围内。控制漏损所需的投入与效益进行比较,投入等于或小于漏损控制所带来效益时的漏损量是经济合理的漏损率。供水管网漏损率应控制在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并根据居民的抄表状况、单位供水量管长、年平均出厂压力的大小进行修正,确定供水企业的实际漏损率。降低管网的漏损率对于节约用水、优化企业供水成本,建设节约型的城市具有重大意义。降低管网的漏损率需要采取综合防护措施。应从管网规划、管材选择、施工质量控制、运行压力控制、日常维护和更新、漏损探测和漏损及时修复等多方面控制管网漏损。3.4.6应减少供水管网漏损率,并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3.4输配管网3城镇给水城镇供水管网是向城镇供给生活饮用水的基本渠道。为保障供水水质卫生安全,严禁与其他非饮用水管道系统连通。在使用城镇供水作为其他用水补充用水时,必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他用水流入城镇供水系统。《城市供水条例》中明确:“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需要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为保证城镇供水的卫生安全,供水管网要避开毒物污染区;在通过腐蚀性地域时,要采取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保证管道在使用期不出事故,水质不会受污染。3.4.7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通,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地段的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3.4输配管网3城镇给水管网优化设计必须考虑水压、水量的保证性,水质的安全性,管网系统的可靠性和经济性。在保证供水安全可靠,满足用户的水质、水量、水压需求的条件下,对管网进行优化设计,保障管道施工质量,达到节省建设费用、节省能耗和供水安全可靠的目的。管网优化调度是在保证用户所需水质、水量、水压安全可靠的条件下,根据管网监测系统反馈的运行状态数据或者科学的预测手段确定用水量分布,运用数学优化技术,在各种可能的调度方案中,合理确定多水源各自供水水量和水压,筛选出使管网系统最经济、最节能的调度操作方案,努力做到供水曲线与用水曲线相吻合。3.4.8供水管网应进行优化设计、优化调度管理,降低能耗。3.4输配管网3城镇给水本条文规定了输配水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工程管线之间要保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管道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规定了给水管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输水干管的供水安全性十分重要,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埋地输水干管,需要防止其中一条断管,由于水流的冲刷危及另一条管道的正常输水,所以两条埋地管道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输水量大、运行压力高,敷设在松散土质中的管道,需加大安全距离。若两条干管的间距受占地、建(构)筑物等因素控制,不能满足防冲距离时,需考虑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保证输水干管的安全运行。3.4.9输配水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的距离、位置应保证供水安全。3.4输配管网3城镇给水本条规定了输配水管道穿过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河流时的安全要求。当穿过河流采用倒虹方式时,管内水流速度要大于不淤流速,防止泥沙淤积管道;管道埋设河底的深度要防止被洪水冲坏和满足航运的相关规定。3.4.10当输配水管道穿越铁路、公路和城市道路时,应保证设施安全;当埋设在河底时,管内水流速度应大于不淤流速,并应防止管道被洪水冲刷破坏和影响航运。3.4输配管网3城镇给水在有冰冻危险的地区,埋地管道要埋设在冰冻土层以下;架空管道要采取保温防冻措施,保证管道在正常输水和事故停水时管内水不冻结。3.4.11敷设在有冰冻危险地区的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3.4输配管网3.4.12压力管道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水压试验。生活饮用水管道运行前应冲洗、消毒。管道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时称为压力管道,在竣工验收前要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是对管道系统质量检验的重要手段,是管道安全运行的保障。生活饮用水管道投入运行前要进行冲洗消毒。建设部第158号文《城镇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明确:“用于城镇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城镇给水本条明确了城镇水厂处理的基本功能及城镇水厂出水水质标准的要求。强调城镇水厂的处理工艺必须保证出水水质不低于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并留有必要的裕度。这里“必要的裕度”主要是考虑管道输送过程中水质还将有不同程度降低的影响。3.5.1城镇水厂对原水进行处理,出厂水水质不得低于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并留有必要的裕度。3.5给水处理3城镇给水水厂平面布置应根据各构(建)筑物的功能和流程综合确定。竖向设计应满足水力流程要求并兼顾生产排水及厂区土方平衡需求,同时还应考虑运行和维护的需要。为保证生产人员安全,构筑物及其通道应根据需要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保护设施。3.5.2城镇水厂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满足各建(构)筑物的功能、运行和维护的要求,主要建(构)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保障安全。3.5给水处理3城镇给水为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维护公众的健康,无论原水来自地表水或地下水,城镇给水处理厂都必须设有消毒处理工艺。通过消毒处理后的水质,不仅要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中与消毒相关的细菌学指标,同时,由于各种消毒剂消毒时会产生相应的副产物,因此,还要求满足相关的感官性状和毒理学指标,确保公众安全饮用。3.5.3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3.5给水处理3城镇给水贮存生活饮用水的调蓄构筑物的卫生防护工作尤为重要,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其中清水池是水厂工艺流程中最后一道关口,净化后的清水由此经由送水泵房、管网向用户直接供水。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或调节水池要有保证水的流动、避免死角、空气流通、便于清洗、防止污染等措施,且清水池周围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污染源等,确保水质安全。3.5.4城镇水厂中贮存生活饮用水的调蓄构筑物应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确保水质安全。3.5给水处理3城镇给水城镇给水厂的工艺排水一般主要有滤池反冲洗排水和泥浆处理系统排水。滤池反冲洗排水量很大,要均匀回流到处理工艺的前点,但要注意其对水质的冲击。泥浆处理系统排水,由于前处理投加的药物不同,而使得各工序排水的水质差别很大,有的尚需再处理才能使用。3.5.5城镇水厂的工艺排水应回收利用。3.5给水处理3.5.6城镇水厂产生的泥沙应进行处理并合理处置。水厂的排泥水量约占水厂制水量的3%-5%,若水厂排泥水直接排入河中会造成河道淤堵,而且由于泥中有机成分的腐烂,会直接影响河流水质的安全。水厂所排泥浆要认真处理,并合理处置。水厂泥浆通常的处理工艺为:调解-浓缩-脱水。脱水后的泥饼要达到相应的环保要求并合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泥饼的处置有多种途径:综合利用、填埋、土地施泥等。3城镇给水本条规定了城镇水厂处理工艺中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应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水厂中涉及化学药剂工艺有加药、消毒、预处理、深度处理等。这些工艺中除了加药中所采用的混凝剂、助凝剂仅具有腐蚀性外;其他工艺采用的如:氯,二氧化氯,氯胺,臭氧等均为强氧化剂,有很强的毒性,对人身及动植物均有伤害,处置不当有的还会发生爆炸,故在生产、运输、存储、运行的过程中要根据介质的特性采取严密安全防护措施,杜绝人身或环境事故发生。3.5.7城镇水厂处理工艺中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存储、运行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防爆措施。3.5给水处理3城镇给水本条提出了合理确定各类建筑用水定额应综合考虑的因素。民用建筑与小区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区。我国是一个缺水的国家,尤其是北方地区严重缺水,因此,我们在确定生活用水定额时,既要考虑当地气候条件、建筑标准、卫生器具的完善程度等使用要求,更要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节水的原则。一般缺水地区要选择生活用水定额的低值。3.6.1民用建筑与小区应根据节约用水的原则,结合当地气候和水资源条件、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活用水定额。3.6建筑给水3城镇给水生活给水管道容易受到污染的场所有:建筑内烟道、风道、排水沟、大便槽、小便槽等。露明敷设的生活给水管道不要布置在阳光直接照射处,以防止水温的升高引起细菌的繁殖。生活给水管敷设的位置要方便安装和维修,不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暗装时不得埋设在结构墙板内,暗设在找平层内时要采用抗耐蚀管材,且不得有机械连接件。3.6.2设置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受到污染,应方便安装与维修,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3.6建筑给水3城镇给水本条规定了有回流污染生活饮用水质的地方,要采取杜绝回流污染的有效措施。防回流措施有:严禁城镇给水管与自备水源供水管直接连接;严禁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连接;卫生器具、用水设备、水箱、水池等设施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或补水管出口应保持与其溢流边缘的防回流空气间隙;在相应的位置设倒流防止器;生活饮用水管要避开毒物污染区,严禁生活饮用水管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等。3.6.3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设施产生回流而受污染,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危害程度,采取可靠的防回流措施。3.6建筑给水3城镇给水本条文规定了贮存、调节和直接供水的水池、水箱、水塔保证安全供水的要求。贮存、调节生活饮用水的水箱、水池、水塔是民用建筑与小区二次供水的主要措施,必须保证其水不冰冻,水质不受污染,以满足安全供水的要求。一般防止水质变质的措施有:单体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池(箱)单独设置,不与消防水池合建;埋地式生活饮用水池周围10m以内无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无污水管和污染物;构筑物内生活饮用水池(箱)体,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和顶盖;生活饮用水池(箱)的进、出水管,溢、泄流管,通气管的设置均不得污染水质或在池(箱)内形成滞水区。一般防冻的做法有:生活饮用水水池(箱)间采暖;水池(箱)、水塔做防冻保温层。3.6.4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水塔的设置应防止污水、废水等非饮用水的渗入和污染,并应采取保证贮水不变质、不冻结的措施。3.6建筑给水3城镇给水本条规定了建筑给水系统的分区供水原则:一是要充分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压力满足低层的供水要求,二是高层部分的供水分区要兼顾节能、节水和方便维护管理等因素确定。3.6.5建筑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室外给水管网压力直接供水,竖向分区应根据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节能、节水和维护管理等因素确定。3.6建筑给水3城镇给水水泵、冷却塔等给水加压、循环冷却设备运行中都会产生噪声、振动及水雾,因此,除工程应用中要选用性能好、噪声低、振动小、水雾少的设备及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还不得将这些设备设置在要求安静的卧室、客房、病房等房间的上、下层及毗邻位置。3.6.6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污染居住环境。3.6建筑给水3城镇给水生活饮用水池(箱)中的贮水直接与空气接触,在使用中贮水在水池(箱)中将停留一定的时间而受到污染,为确保供水的水质满足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水池(箱)要配置消毒设施。可采用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和水箱自洁消毒器等安全可靠的消毒设备,其设计和安装使用要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生活饮用的供水设施包括水池(箱)、水泵、阀门、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供水设施在交付使用前要进行清洗和消毒,经有关资质认证机构取样化验,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后方可使用。3.6.7生活饮用水的水池(箱)应配置消毒设施,供水设施在交付使用前必须清洗和消毒。3.6建筑给水3城镇给水建筑物内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设施是扑灭火灾的关键。本条规定了各类建筑根据其用途、功能、重要性、火灾特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合理设置不同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设施的原则。3.6.8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设施应根据建筑用途、功能、规模、重要性及火灾特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合理配置。3.6建筑给水3城镇给水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源必须安全可靠,如室外给水水源要为两路供水,当不能满足时,室内消防水池要贮存室内外消防部分的全部用水量等。3.6.9消防给水水源必须安全可靠。3.6建筑给水3.6.10消防给水系统的水量、水压应满足使用要求。消防给水系统包括建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建筑物室内的消防给水系统如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喷雾和水炮等多种系统,这些系统都由贮水池、管网、加压设备、末端灭火设施及附配件组成。本条规定了系统的组成部分均应按相关消防规定要求合理配置,满足灭火所需的水量、水压要求,以达到迅速扑灭火灾的目的。3城镇给水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系统的各组成部分均要具备防护功能,以满足其灭火要求,安全的消防供电、合理的系统控制亦是及时有效扑灭火灾的重要保证。3.6.11消防给水系统的构筑物、站室、设备、管网等均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供电应安全可靠。3.6建筑给水3城镇给水生活热水用水定额同生活给水用水定额的确定原则相同,同样要根据当地气候、水资源条件、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并结合节约用水的原则来确定。因此它应与生活给水用水定额相匹配。生活热水热源的选择,要贯彻节能减排政策,要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地热热源及空气热源)的条件,热资源(如工业余热、废热、城市热网等)的供应条件,用水使用要求(如用户对热水用水量,水温的要求,集中、分散用水的要求)等综合因素确定。一般集中热水系统选择热源的顺序为:工业余热、废热、地热或太阳能、城市热力管网、区域性锅炉房、燃油燃气热水机组等。局部热水系统的热源可选太阳能、空气源热泵及电、燃气、蒸汽等。3.7.1建筑热水定额的确定应与建筑给水定额匹配,建筑热水热源应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热资源条件并结合用户使用要求确定。3.7建筑热水和直饮水3城镇给水本条规定了生活热水的水质标准。生活热水通过沐浴、洗漱等直接与人体接触,因此其水质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当生活热水源为生活给水时,虽然生活给水水质符合标准要求,但它经水加热设备加热、热水管道输送和用水器具使用的过程中,有可能产生军团菌等致病细菌及其他微生物污染,因此,本条规定要保证用水终端的热水出水水质符合标准要求。一般做法有:选用无滞水区的水加热设备,控制热水出水温度为55℃~60℃,选用内表光滑不生锈、不结垢的管道及阀件,保证集中热水系统循环管道的循环效果;设置消毒设施。当采用地热水作为生活热水时,要通过水质处理,使其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3.7.2建筑热水供应应保证用水终端的水质符合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3.7建筑热水和直饮水3城镇给水本条对生活热水的水温做出了规定,并对一些特殊建筑提出了防烫伤的要求。生活热水的水温要满足使用要求,主要是指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的供水温度要控制在55℃~60℃,并保证终端出水水温不低于45℃。当水温低于55℃时,不易杀死滋生在温水中的各种细菌,尤其是军团菌之类致病菌;当水温高于60℃时,一是系统热损耗大、耗能,二是将加速设备与管道的结垢与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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