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票据管理规定

票据管理规定

2022-04-23 1页 doc 18KB 5阅读

用户头像 机构认证

质量2035

专业从事ISO9000、ISO14000、ISO45001、IATF16949、ISO27000、QC080000、SA8000、ISO13485、CE、UL、CCC等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咨询机构以及注册审核员培训及各体系内审员培训以及文案策划于一体的管理咨询服务机构。

举报
票据管理规定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合法权益和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暂不使用)和支票。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规定所称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第五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
票据管理规定
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合法权益和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暂不使用)和支票。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规定所称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第五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人代表人的签章。第六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第七条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第八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告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章汇票第一节概念要素第十一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第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第十三条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银行汇票付款期为一个月,为见票即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为了防范经营风险,本办法建议不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节背付款业务第十四条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供给商用于支付接受商品或劳务的价款,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第十五条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第十六条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第十七条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第十八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析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第三节汇票收款业务第十九条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支货款,涉及汇票业务时,收款人员应遵守下列要求:汇票记载的事项: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及到期日;出票人签章;票据金额大小写是否相符;出票行;背书是否连续;章印是否齐全、清楚、有无压印等。第二十条公司收款人员应与经营公司归口部门做好票据的业务交接手续(按操作规程要求办理)。第二十一条公司收款人员与归口付款人员做好票据的交接手续,做好备查账的登统工作。汇票的持票的向银行办理同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务局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物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第二十三条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况人在异在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加3天的划款日期。第二十四条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收支票款。第二十五条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第四节追赶索权第二十六条汇票到期被子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一)汇票到期日产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二十七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第二十九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第三十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也书面通告。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告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告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告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第三十二条依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第三十三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寻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寻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第三十四条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第三十五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互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告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第三十六条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第三十七条被追索权人依照前二条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第三章支票第三十八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三十九条子公司必须使用其本名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开立支票存款败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有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第四十条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专六用于支取现金的,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第四十一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确定的金额(大小写一致);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付款人签章。第四十二条付款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是在银行账户实有的存款金额。付款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银行账户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第四十三条收款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支票作废。第四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定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应及时进行修订。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资金结算部
/
本文档为【票据管理规定】,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