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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论文:重塑行政主客体的和谐关系_关于A市行政法案例的博弈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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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论文:重塑行政主客体的和谐关系_关于A市行政法案例的博弈论分析 2008.06(上)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重塑行政主客体的和谐关系 ——关于 A市行政法案例的博弈论分析 廖金萍 梁鑫巍 摘 要 行政主客体的和谐关系是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它关系到一国的行政执行力能否 得到有效执行、社会能否得到安定。党和中央历来特别注重营造一种和谐有序的社会大环境,以达到真正“服务于民”,并为 此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措施,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效果。但从目前我国行政主客体的现实关系来看,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本文试通过经济学中的博弈理论对此进行相关的分...
行政法案例分析论文:重塑行政主客体的和谐关系_关于A市行政法案例的博弈论分析
2008.06(上)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重塑行政主客体的和谐关系 ——关于 A市行政法案例的博弈论分析 廖金萍 梁鑫巍 摘 要 行政主客体的和谐关系是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它关系到一国的行政执行力能否 得到有效执行、社会能否得到安定。党和中央历来特别注重营造一种和谐有序的社会大环境,以达到真正“服务于民”,并为 此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措施,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效果。但从目前我国行政主客体的现实关系来看,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本文试通过经济学中的博弈理论对此进行相关的分析,并最终提出强化维权意识、营造和谐行政主客体关系等途径。 关键词 行政主客体 博弈理论 和谐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6-261-01 一、从 A市案例管窥行政主客体间关系的现状 2005年 7月,A市城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决定将原有办公楼 修葺一新,并购置一些办公家具,便与该区居美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 购买办公家具的。合同签订后,居美家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送货 上门。工商局认为该批家具质量不够好,便以此为由要求降低价格, 居美家具公司不肯降价,认为家具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工商局 应履行合同,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工商局即以居美家具公司从 事非法经营活动为由,吊销了居美家具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处罚款 7000元。居美家具公司不服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诉讼,结 果是维持分局的处罚。 到底是什么原因让有理的相对人变的有理没处说?为什么法律 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在行政主客体间却很难做得到?行政 客体的利益受到损失之后又由谁来负责赔偿?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 思考。 (一)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且缺少必要的监督纠偏机制 行政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行政相对人即行政客 体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对象。行政主体拥有的权力与行政相对人享有 的权利互相对应,成反比关系。行政权力的扩大意味着行政相对人权 利的缩小,由此造成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立关系。随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出现了多元利益主体,行政主体 自由裁量权的过大,使得彼此之间必然会产生某种冲突,然而却缺少 必要的监督纠偏机制。 (二)行政客体维权意识淡薄,维权渠道有限,维权成本过高 作为行政主体的被管理者——行政相对人而言,大部分的行政相 对人在其利益受到侵害之后,一般采用回避的态度,主动去维护自己 权益的很少。即使有部分法律意识比较强的行政相对人拿起了法律 这一武器,但结果却也不尽人意。再者,假使法院判定行政相对人胜 诉,行政相对人又真的能否拿回自己的损失?事实上,维权渠道的狭 窄,维权成本过高使人们不愿意去跟行政主体对抗,这又更加淡化了 人们的维权意识,同时也放纵了行政主体的行为,弱化了对其的有效 监督。 二、行政主客体不和谐关系的博弈论分析 博弈理论是经济学中运用的比较广泛的一种理论,常常运用在双 方利益冲突或是多方利益冲突的分析中。行政主客体的关系,其实质 就是代表国家一方的集体利益与代表个人的个人利益两者间的较量。 我国自解放以来始终强调行政主体的管理者身份、主导地位;强 调行政相对人的服从义务。在双方当事人的行政法律关系上,强调的 是主体双方的命令与服从关系,强调的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不平等 地位。如下列矩阵所示: 行政主体 合作 不合作 合作 行政相对人 (I+ R,W) (0,0) 不合作 (I,0) (0,0) (注:R:行政主体合作的额外收益 W:合作给相对人带来的 利益) 在这样一种格局之下,行政主体的地位远远凌驾于行政相对人之 上,无论行政相对人采用何种方法,都无法使自己受到的损失得到足 够的赔偿,因而也就不可能真正取得博弈的平衡,和谐的主客体关系 也就很难实现。 三、重塑行政主客体和谐关系,共创美好和谐社会 行政主客体的和谐关系是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不可忽 视的一个环节。只有平衡主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保证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从上述博弈论视角分析的原因出发,笔者试图 找出一条重塑行政主客体和谐关系的经济实用之路,为实现美好和谐 社会的目标而努力。 (一)建立针对行政主客体地位的平衡机制 假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进行具体的活动之前,双方签订一 份法律合同,适当限制行政主体的权力,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行政主体 不得无故违反合约,否则需支付违约金 V。附加了违约合同之后,得 益矩阵表示如下: 行政主体 合作 不合作 合作 行政相对人 ( R-I,W) (-V,V) 不合作 (I,0) (0,0) (注:V:违约赔偿金) 作为平衡两者地位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引入一种新的力量,打破 原来相对不平衡的超常规稳态,这种新的力量就是违约赔偿金,违约 赔偿金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物质层面的物质赔偿,另一个部分则 是对行政主体的政治惩罚。若将两者结合起来,则有利于实现一种全 新的和谐关系。 (二)增强行政相对人的维权意识,降低维权主观成本 目前行政相对人的维权成本过高,就其内在机理而言,关键就是 行政相对人维权意识过于淡薄。因而增强行政相对人的维权意识是 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首先,加强法制宣传。在农村可以通过广播、 电视、集会时开宣传会等方式宣传,而作为行政法的一个重点领域 ——城市,则重点应当强化社区的作用,突出社区等第三方组织的作 用,通过互联网络、电台等全方位多层次的方式来开展宣传。其次,要 加紧开展“援助律师”行动,号召广大的志愿者积极投入到此项公益事 业当中。 (三)拓宽行政相对人维权渠道,降低维权客观成本 制约行政相对人维权的一个瓶颈就是行政相对人无力对抗地位 相差悬殊的行政主体,即成本过高,渠道过窄。所以,首先,简化行政 程序。行政相对人作为弱势的个体,极其不愿意卷入繁杂的行政程序 之中,所以简化行政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其次,加强法律援助。法律 援助实际上也是行政救济里一种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在行 政救济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步,但其中其援助的份额较少,受助 面也较小。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充分发挥第三方组织以 及非政府组织(NGO)的力量来推动此项事业的前进。 参考文献: [1]马玮.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新思.行政论坛.2006(2). [2]刘培俊.行政执法的博弈分析.河北法学.2007(4). [3]李建才.论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关系的平等性行政法.行政与法.2005(4). 作者简介:廖金萍、梁鑫巍,南昌大学法学院 0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地方政府管理理论与实践。 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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