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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877.1-2005 特種洗手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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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877.1-2005 特種洗手液 ICS 71二100.35 药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9877. 1- 2005 特 种 洗 手 液 Special hand cleaner 2005-09-03发布 2006-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 19877.1- 2005 .占J 门 .曰‘ . 99 舀 本部分的3. 1,3. 3中部分指标(黑体字部分),3.4和3.5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
GB 19877.1-2005 特種洗手液
ICS 71二100.35 药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9877. 1- 2005 特 种 洗 手 液 Special hand cleaner 2005-09-03发布 2006-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 19877.1- 2005 .占J 门 .曰‘ . 99 舀 本部分的3. 1,3. 3中部分指标(黑体字部分),3.4和3.5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表面活性剂洗涤用品化中心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太原)、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西安开米股份有 限公司 。 本部分 主要起 草人 :张宝莲 、王敏 文、林 尚鹏 。 GB 19877.1- 2005 引 言 GB 19877的本部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有关抗/抑菌洗剂的相关规定,对具有抗菌、抑菌效 果的洗手液提出了相应的质量要求。本部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指示精神,为加强公共卫生 防范应急系统而制定的应急标准,目的是确保在突发事件下,指导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对此类产品进行 监控及 生产。 GB 19877.1- 2005 特 种 洗 手 液 范 围 GB 19877的本部 分规定了特种洗手液产 品的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和标志 、包装 、运输 、贮 存 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主要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配制而成的,具有清洁及抗菌、抑菌特种功能的洗手液产 品(不适用于非水 洗型产品)。 2 规范性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1987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 GB/T 6368 表面活性剂 水溶液pH值的测定 电位法(neq ISO 4316:1977) GB 9985-20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 13173. 1 洗涤剂样品分样法(eqv ISO 607:1980) GB/T 13173. 2-200。 洗涤剂中总活性物含量的测定 GB/T 15818 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试验方法 GB 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 要求 3. 1 要求 3.1.1 特种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荆的生物降解度不应低于90 0/a . 3.1.2 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原料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 3.2 感官指标 3.2. 1 外观:不分层,无悬浮物或沉淀,无明显机械杂质的均匀产品(加人均匀悬浮颗粒组分的产品除 外 ) 3.2.2 气味:无异味,符合规定香型。 3.2.3 稳定性:于一5℃士2℃的冰箱中放置24 h,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沉淀和无变色现象,透明 产品不混浊;40℃士1℃的保温箱中放置24 h,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异味、无分层和无变色现象, 透明产品不混浊 。 注 :稳定性是 指样品通过侧试后 ,外 观前后无明显变化 。 3.3 理化性能及微生物指标 特种洗手液的理化性能及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1、表2规定。 GB 19877.1- 2005 表 1 特种洗手液的理化及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活性物含量/(%) ) 9. 0 pH值(251,1:10水溶液) 4.0 10.0 甲醉含,八mg/kg) ( 2 000 甲醛含f/(mg/kg) 6 500 砷含f(以As计)/(mg/kg) S 10 ,金属含f(以3b计)/(mg/kg) ( 40 汞含f(以Hg计)/(mg/kg) 1 表2 特种洗手液的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抗菌型 抑菌型 杀菌率"(1:1溶液,2 min)/(%) ) 90 抑菌率'(1:1溶液,2 min)/(%) ) 50 菌落总数/(cfn/g) ( 200 200 粪大肠菌群 不得检 出 不褥检 出 指金黄色葡萄球菌(ATCC 6538)和大肠杆菌(8099或ATCC 25922)的抗菌率或抑菌率;如产品标明对真菌的 作用,还需包括白色念珠菌(ATCC 10231)。标识为抗菌产品时,杀菌率应)90肠;标识为抑菌产品时,抑菌率应 >50% 3.4 特种洗手液产品的抗菌、抑菌稳定性要符合产品保质期要求。 3.5 定f包装要求 特种洗手液每批产品的销售包装净含f应符合国家质f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f包装商 品计量监督管理 办法 》的要求 。 试验方法 外观 取适量样品,置于干燥洁净的透明实验器皿内,在非直射光条件下进行观察,按指标要求进行评判。 气 味 感官检验 。 总活性物含t的测定 一般情况下,总活性物含量按GB/T 13173. 2-200。中8. 1规定进行。当产品配方中含有不溶于 ? ?? ?? ?? 乙醇的表面活性剂组分时,或客商订货合同书中规定有总活性物含量结果不包括水助溶剂,要求用 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时,总活性物含量按GB 9985---200。中第A1章规定进行 4. 4 pH的测定 按GB/T 6368的规定进行。测试温度250C,用新煮沸并冷却的蒸馏水配制1,10(质量浓度)的试 样溶液 ,混匀,测定。 4.5 甲醇含It的测定 称取无水甲醇20. 0 g(精确至0. 001 g),按 GB 9985-2000附录D的规定配制标准溶液后,进行 测定。 2 GB 19877. 1- 2005 4.6 甲醛含f的测定 按GB 9985-2000附录E的规定进行。 4.7 砷含f(以As计)的测定 按GB 9985-2000附录F的规定进行。在按砷斑法测定时,用1. 0 g样品,2 mL砷标准使用溶液, 按规定步骤测定 。 4.8 重金属(以Pb计)含f的测定 按GB 9985-2000附录G的规定进行。测定时用2. 5 g样品,2 mL铅标准使用溶液,按规定步骤 测定 。 4.9 汞含f(以Hg计)的测定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规定进行。 4. 10 杀菌率、抑菌率的测定 按GB 15979-2002附录C在规定的浓度下测定。若由于产品配方体系因素,该检测方法不适用 时,可参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有关规定或国家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方法检验。 4. 11 杀菌率、抑菌率稳定性测定 按GB 15979-2002第C. 6章的规定进行 4. 12 菌落总数及粪大肠菌群的检验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2]229号第四部分“微生物检验方法”进行 4. 13 表面活性荆生物降解度的测定 特种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的测定按GB/T 15818的规定进行。 4. 14 净含f的测定 按 JJF 1070的规定进行 。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5.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3章规定的全部指标项目。但3. 1若已知其指标,在正常生产、使用时可不 检。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式生产时,原料、配方、工艺、管理等方面(包括人员素质)有较大改变,或设备改造可能影响 产品质量时 ; b) 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型式检验; c)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 1.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3.2,3.3表1中的总活性物含量、pH值和表2中菌落总数及3.5的规定。 5.2 产品组批与抽样规则 5.2. 1 产品按批交付和抽样验收,由一次交付的同一类型、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的产品组成一交付批。 生产单位交付的产品,应先经其质量检验部门按GB 19877的本部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收货方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验收,必要时可按下述规定在一个月内抽样验收或仲裁。 5.2.2 取样 收货方验收、仲裁检验所需的样品,应根据产品批量大小按表3确定样本大小,交收双方会同在交 货地点从交付批中随机抽取样本 GB 19877.1- 2005 表 3 批A和样本大小 批量 (箱) 2- 15 16 25 26一90 91一 150 151^ -500 501--1 200 1 201以上 样本大小/箱 2 3 5 8 13 20 32 验收产品的销售包装时,应检查样箱中全部销售包装,合格判定率为5%0 注;合格判定率是判定批产品合格所允许的最大不合格品率。本处是指渗漏瓶数、漏贴商标和标志不清的瓶数与 样品总瓶数的百分比。 产品检验时,从每个样本箱中随机取2小件(瓶、袋),使总量约3kg(若取2小件不够时,可适当增 加件数;若过多,应集中后,二次随机抽取) 取出的样品按GB/T 13173. 1分样,然后分装在三个干燥 洁净的密封容器中,开封签。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或批号)、抽样日期、生产厂名及 双方抽样人签名等项目。交收双方各执一份进行检验,第三份由交货方保管,备仲裁检验之用,其保管 期不超过一个月 5.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按修约值比较法判定合格与否。如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可重新取两倍箱样本采取样品,对 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交收双方因检验结果不同,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可商请仲裁检验,仲裁结果为最后依据。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有效证标记或编号; b)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产品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c) 净含量; d) 抗菌型产品标识为:抗菌洗手液;抑菌型产品标识为:抑菌洗手液。同时应注明能产生抗菌或 抑菌作用的有效成分; e) 产品性能、使用指南(包括使用时间及使用浓度)及必要的注意事项(配方中不完全溶于乙醇的 表面活性剂或要求用二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总活性物含量时,应说明); f) 生产者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6. 1.2 产品大包装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 b) 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 c) 销售包装净含量及装箱件数; d)货箱毛重、箱体尺寸; e) 必要的安全储运图案或标记; f)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6.1.3 包装物上的标志(图案或文字)应端正牢固、清晰美观、易于识别。如印有条形码,应符合国家的 有关规 定。 62 包装 6.2. 1 销售包装的要求 用塑料瓶或软塑料包装的产品,瓶盖必须拧紧,封口应牢固,不得有漏液沾污包装的外表面。用其 他包装的产品,应符合产品本身要求,以保证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为原则。 6.2.2 大包装的要求 产品大包装材料以不损坏销售包装为原则。销售包装产品在大包装箱中应排列整齐,不得有缺数 GB 19877. 1- 2005 现象,封箱应严实可靠。 每一大包装箱或产品销售包装容器上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得倒置,避免日晒雨淋,严禁箱上踩踏和堆放重物。 6.4 贮存 6A. 1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且不受阳光直射、雨淋的场所。 6.4.2 堆垛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堆垛高度要适当,避免损坏大包装。 6.5 保质期 在GB 19877的本部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的保质期自 生产之 日起 为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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