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割复丈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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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量限各, 肆應機及期項備次項 名稱 名 稱 法令依據 發給機關關勘在費申 囑查十用請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七條 向本所服務台索取 土地複丈申請書 ,託業五依書 同 右 同 右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辦務日前表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身份證,戶口名簿影所有權人身份證明 ,理內述及 印本:自行影印:戶 複辦標證 籍謄本:戶政事務 丈理準明 所: 者加文「田」,「旱」地目無檢附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之土地申請分割,無法判斷確屬依法可供建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條地籍測量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書 ,工務局 倍件築使用者應檢附。 實施規則第二二四條 計 土地所有權狀 地測量實施規則第二?七條 ,自行檢附 收申請建築基地之保留地分割時檢附。 建築執照暨附圖 ,:工務局 ,實施建築管理後或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後建築基地申請分割時檢附。 內政部七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台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證明,同 右 ,在右述時間以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申請分割得以繳納房屋稅,水電費之憑證或區公 內地營字第三六八二九五號函。 :如法定空地分割證明: 所之證明文件,或經主管建築機關證明文件代替。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時檢附。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條 「田」,「旱」地目無檢附建造執照時檢附。 有無三七五租約證明 ,地籍測量實施規第二?五條 區公所 一,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檢附。 委託書 ,自行檢附 二,依內政部七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台內地字第七四九二七?號函:由代理人及複代理人
於委任關係欄或備註欄適當處簽明「委任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如有虛偽,不實,
本代理人及複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