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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割复丈申请须知

2017-10-15 4页 doc 14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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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割复丈申请须知
土地分割复丈申请须知 人 或 典 權 人 申 請 勘 測 權規利定範判圍決及代位為置辦:理產繼稅承 登 記 後 足 半 公 頃 者 土 ,: 地壹申 請, 分一私人有,, 二公由割土有管,,,,, 三凡或得由如複地土理土經由當, 任得丈由地機地法權事何由,土 , 四凡由申關所院利人一他地土共,或,,,,,五一永地應永地請有判人會方方所地有以宗佃役先佃役權決單同 拒檢須有所人書土權權由權權屬確獨申不具,,,,權六土未如經有共知面地或土人一定申請會有人地辦經主權同,, 授須准之典地人者請同關或所繼查管為申權申予部權所,,,,:所七共應始共申證管有承明稽二請或辦由分申有但有有俟能有, 請件理再權登依徵人或委土遺設請權因者土其協人時單人辦,人: 記法機以依託貳複地囑定分人和地繼議可獨申理死遺關上土土丈 ,分執,;,; 地割會解一每得因得共因承分依申請共亡囑核所地地之割行上時同而宗為繼為有 部人,割;法, 請人得部辦有指定共法代限時人權地必耕分承共耕:分辦院之持報分理 物 定以有第其管制或上須地割而有地但共妥:分經依:分遺遺三依機 , 繼權二建分不移每經有繼達該法割囑產十法關承人物割 ,得,,轉 法人承三實界不五省變登執土四變代人基分者院死登施址予, 公 更記號行地條更為申地割判亡記地糾受市頃為:函人抵之 ,部,,, 申四實請於暫第分:決後籍紛理,以非,或繳一分請施辦公停五 ,割,,,, 但分五經假假及不主圖未申上耕:繼遺規得:土理告申十應因割法扣處經得管重決,請 且地登稅承定為地:禁請九依出確院押分稅申機測之土有使記捐 ,,,人, 辦分六因正除不重止分條建售定囑或捐請關土地分用規稽理割界訴由得劃處割, ,, 築七已與不者託破機分核地複割者則徵者:址由法申及分,:基依毗得辦產關割,: 准丈之參應第法:,糾司院請區期平地土鄰申理登囑及分,必繳一第 ,,,,,,,一土農以不以超每增紛法囑複段間均法地耕請查記託合割內要費二二地業每足一過增加機託丈, 徵內地定以法地分封禁併為政者額九十,複發筆一公一加不關測收權空半第自割 ,:,,,,止,單部二土按每但一條四內丈展每公頃公半處量之條地公七耕或處土獨七地分單申併 條政加費條公頃計頃公理外土例分頃十農合分地所十分割位請申,部繳用例頃者者頃者地第割計九而併登有七割後以人請:三複第為增五辦:條與,記年複筆新未確十丈三計收十法之其土之十丈數臺能定九費十收半三之一耕地土一費計幣埋分年之條單數條規規地登地月算八設割台半,位定定合記廿百界點內數辦辦併規一元標界地:理理者則日計址字,預第台收者第內告一內三政登二地四部記四字七七之條第九十土,六號五地:五代年?電一二,月?:三一十 一 日 臺 內 地 字 第 三 六 八 二 九 五 號 函 ,: ,,,, 三司測並其 法量限各, 肆應機及期項備次項 名稱 名 稱 法令依據 發給機關關勘在費申 囑查十用請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七條 向本所服務台索取 土地複丈申請書 ,託業五依書 同 右 同 右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辦務日前表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身份證,戶口名簿影所有權人身份證明 ,理內述及 印本:自行影印:戶 複辦標證 籍謄本:戶政事務 丈理準明 所: 者加文「田」,「旱」地目無檢附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之土地申請分割,無法判斷確屬依法可供建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條地籍測量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書 ,工務局 倍件築使用者應檢附。 實施規則第二二四條 計 土地所有權狀 地測量實施規則第二?七條 ,自行檢附 收申請建築基地之保留地分割時檢附。 建築執照暨附圖 ,:工務局 ,實施建築管理後或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後建築基地申請分割時檢附。 內政部七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台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證明,同 右 ,在右述時間以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申請分割得以繳納房屋稅,水電費之憑證或區公 內地營字第三六八二九五號函。 :如法定空地分割證明: 所之證明文件,或經主管建築機關證明文件代替。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時檢附。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條 「田」,「旱」地目無檢附建造執照時檢附。 有無三七五租約證明 ,地籍測量實施規第二?五條 區公所 一,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檢附。 委託書 ,自行檢附 二,依內政部七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台內地字第七四九二七?號函:由代理人及複代理人 於委任關係欄或備註欄適當處簽明「委任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如有虛偽,不實, 本代理人及複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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