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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克隆企业名称惹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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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克隆企业名称惹官司【doc】克隆企业名称惹官司 克隆企业名称惹官司 克隆企业名称惹官司 两企业名号相似引起纠纷 -, 特i~ 利-iJ 阀i门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浙江伯墨 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2000年12月8 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变更为 伯特利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同时核准以伯特利阀门集团 有限公司为核心企业的集团名称变更为 伯特利阀门集团. 上海伯特利阀门有限公司于2004 年11月8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松江分局核准成立,在成立之前,上海特 利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同意 ...
【doc】克隆企业名称惹官司
【doc】克隆企业名称惹官司 克隆企业名称惹官司 克隆企业名称惹官司 两企业名号相似引起纠纷 -, 特i~ 利-iJ 阀i门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浙江伯墨 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2000年12月8 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变更为 伯特利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同时核准以伯特利阀门集团 有限公司为核心企业的集团名称变更为 伯特利阀门集团. 上海伯特利阀门有限公司于2004 年11月8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松江分局核准成立,在成立之前,上海特 利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同意 被告使用”特利”字号.被告的经营范围 为阀门及配件生产销售(涉及行政许可 的,凭许可证经营). 伯特利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上 海伯特利阀门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 用”伯特利”字号以及在手册中伪造 荣誉的虚假宣传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 竞争,并将被告诉至法院.’ 一 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的规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伯特利阀门 有限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伯 特利”字号,损害原告伯特利阀门集团有 限公司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 被告上海伯特利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阀门>期刊上刊 登声明(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核),消除因 其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伯特利阀 门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三,被 告上海伯特利阀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伯 特利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 履行完毕;四,被告上海伯特利阀门有限 公司赔偿原告伯特利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 用人民币51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履行完毕;五,原告伯特利阀门集 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原审法院 不予支持.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112元,由原告伯特利阀门集团有限公 司负担人民币4014元,被告上海伯特利 阀门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98元. 判决后,被告上海伯特利阀门有限 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 上海伯特利阀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维持原判. 法院为什么如此判决,上海伯特利 阀门有限公司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 上海伯特利使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 准的企业名称,为什么还构成法律禁止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现今社会当中,我 国企业和企业家应注意些什么才能避免 这些麻烦?为此,记者采访了河北经贸大 学法学院教授包雯和河北世纪联合律师 事务所律师盖雪军. 擅用他人名称一不正当竞争 盖雪军律师认为,上海市高级人民 法院之所以如此判决,是因为上海伯特 利阀门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擅自 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就本案而言,伯特利阀门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伯特利集团)经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依法享有”伯特利阀 门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并在全国 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同时,由于其字号 “伯特利”是臆造词,具有相当的独特性, 从1998年开始使用至今,在国内阀门市 场上具有较强的识别力.而上海伯特利 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伯特利)在 2004年成立之时就明知对方企业字号的 情况下,仍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伯特利” 字号,作为阀门行业的同业竞争者,上海 伯特利的上述行为极易使公众误认为其 口郝帅 是伯特利集团的隶属公司或与之有某种 关联.上海伯特利的上述行为利用了伯 特利集团的企业声誉,违反了公平竞争 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所以,上海市高 级人民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 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上海伯特利的行 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无疑是正确的. 在谈到为什么上海伯特利使用经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还构成 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盖雪军 说,上海伯特利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 法院的理由之一就是:自己的企业名称 经过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 核准,使用”伯特利”字号是合法的.之所 以会发生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许可的 企业名称而侵害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的现 象,与我国的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有 一 定的关系. 包雯教授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样 的问题,是因为根据我国企业名称核准 登记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 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除 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不含 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而其中最具有独 特性,体现企业创造性,最容易让一般公 众识别的是企业字号,这也是我们对全 聚德,东来顺等老字号耳熟能详的原因, 企业字号是我们应当加以重点保护的金 字招牌.但是由于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所 具有的区域局限性,往往造成企业对自 己字号不能在大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 权. 提膏对企业名称认识水平加强保护意识 包雯教授提醒我国广大企业和企业 家注意,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名称不仅 是区别于他人的文字符号的标记,同时, 伴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商品生产者 和经营者越来越认识到商誉在市场竞争 中的地位与作用. 目前,各知名企业对企业字号财产 属性认识程度赶不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 的认识程度,致使自己的字号被他人抢 经济管理文摘2007年第2期 口何干强 一 部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力作 评左大培的《不许再卖——揭穿企业”改制”的神话》 . 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左大培教授 I二I的学术专着<不许再卖——揭穿 -企业.改制”的神话>,2006年7月 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这是一部 有利于明辨理论是非,促进深化国企体 制改革的力作.我拜读这部着作,感受到 一 种理论享受,深深地为它旗帜鲜明的 针对性,严密论证的逻辑性,有破有立的 改革主张,抓住根本的彻底性所吸引,感 悟到诸多有益的启示.可以说,这部着作 无论是学术深度和广度,还是理论与实 践结合的紧密度,都堪称上乘.尽管今后 的历史迟早会对一部好书做出公正的评 价,但是,我仍然忍不住要尽快写下这篇 书评,让更多的人及时分享读好书的快 乐. 旗帜鲜明的针对性 本书的主题针对性极强.中心是围 绕出售国企的.改制”究竟是真改革还是 假改革,应当如何改革,展开争议.眼下 这场重大争议仍在进行,并被某些人称 之为.反对改革还是坚持改革”,因而凸 注为网络域名或者注册商标的现象屡有 发生.这种现象的产生,与我们的企业对 企业名称及字号的认识水平不高,保护 意识不强有很大的关系,如此发展下去, 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商誉将受到更大的损 害. 企业加强对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的保 护力度,应从了解维权途径,加大维权投 入等方面人手.目前,可供企业选择的防 卫性途径主要是利用各种法律赋予的权 力,摆脱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制度带来的 局限性,尽快在尽可能多的商品种类上 把企业字号申请商标注册,进行企业名 称的国际域名注册.一旦出现他人侵权 的情况,企业应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 自己的权益.圈 (摘自<中国企业报>) 显出议题的复杂性和尖锐性. 在改革进程中,一段时间以来,那种 主张.国退民进”,.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 领域”的舆论,形成主流倾向;与此对应 的则是,不少地方政府采取搞运动的.改 制”方式,极其草率地把企业低价卖给原 企业经营者或者私营企业主.这究竟是 否真有道理?全书做了坚决否定的回答. 作者全面地收集了所谓经济学.主 流”为这种.改制”提出的种种理由,把它 们梳理为三类:其一,宣扬私有化.改制” 合理,公正,.改制”后的企业提高了效 率;其二,迷信企业家,鼓吹让企业成为 经营者私人所有才能搞好;其三,散布 .公有制企业必定无效率”,因而必须转 向私有制.本书对这些相互支撑的理由, 一一 做出深入分析,得出的结论是,这些 理由没有一个是科学的,完全是人造的 神话;本书还旗帜鲜明地指出,这种.改 制”实质是一种为少数人谋私利的.权贵 私有化”,已经造成危害国家,危害人民 的一系列后果.正因为如此,作者以反潮 流的马克思主义精神,针锋相对地振臂 怒吼:.不许再卖!” 这种尖锐的有理有据的批评,势必 触及对政府官员.政绩”的评价和方方面 面的物质利益关系;而作者敢于坚持原 则,惟真理是从,立场鲜明,无所畏惧,笔 锋犀利,这就使本书产生出巨大的震撼 力和广泛的影响力:它使维护公平正义 的诚实学者发生强烈共鸣,使.改制”中 利益的受损者看到希望,使制定政策的 失误者感到内疚,使理论上的困惑者从 彷徨中警醒;同时,使那些无视劳动人民 利益的伪学者因理亏而哑然失语,使一 切自觉或不自觉的国库盗窃者心虚恐 惧. 严密论证的逻辑性 作者把实质是改掉,消灭国企的.改 制”,一针见血地定性为.权贵私有化”, 现出作者站在劳动人民立场上,对少 数人靠掠夺人民财产而暴富的愤怒.然 而,批判的激情并不能替代科学的批判, 最深刻的批判是理论逻辑的批判.本书 作为论战性学术着作,一个突出的特点 是,以冷静的辩证思维方法,摆事实,讲 道理,对流行的各种主张私有化的观点 进行了逻辑清算,例如: —— 辩护者以.经济人”的.完全理 性假设”为前提,论证国有企业必须归企 业家私人所有.作者指出,.完全理性假 设”者从来把所有的人都看成是完全理 性的,但是持这种假设的人却把大批民 众对私有化.改制”的批评,说成是.情绪 化”,.非理性”,这就等于承认现实生活 中的人并不具备完全的理性.而如果人 人都有.完全理性”,那么,崇拜个别企业 家,要求企业归企业家私人所有的主要 理由也就消失了. —— 辩护者以.国有企业所有者虚 置论”,论证国有企业缺乏效率.作者指 出,有的人提出,只要.公民私人”没有 .合法拥有生产资料的权利,就没有财产 的最终可追溯的委托人”,以此否定可以 用委托代理的方式管理全民所有制的国 有企业,提高国企效率.这是一种典型的 诡辩,因为这是事先设定虚假的定义,然 后用这种定义来论证自己论点的正确 性.其实,法律规定的全民所有,就是一 种排它的权利,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在法 律上不是虚置的,在实践中通过体制改 革,也是完全可以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 来体现全体人民的最终所有权的,任何 个人都无权最终处置全民所有的财产. —— 辩护者以.自私人假设”论证国 有企业必须卖给其经营者.作者指出,即 使承认这种假设,也不能得出企业只有 归其经营者私人所有才能搞好的结论. 按照利己就是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说 法,利已主义者如果偏好.闲暇”和玩 用信息创造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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