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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商标法讲义

2018-01-07 9页 doc 23KB 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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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商标法讲义[设计]商标法讲义 商标法 第一章 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能够把某一经营者的商品与服务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与服务区别开来,并能够为视觉所感知的、符合法定要求的标记。 08年商标法修改稿:商标应足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并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二、商标的特征 (1)是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的一种标志。 (2)是区别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项目的标记,这是商标最基本个功能。 类似商品的不同商标(第八类) (3)是一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
[设计]商标法讲义
[设计]商标法讲义 商标法 第一章 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能够把某一经营者的商品与服务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与服务区别开来,并能够为视觉所感知的、符合法定要求的标记。 08年商标法修改稿:商标应足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并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二、商标的特征 (1)是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的一种标志。 (2)是区别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项目的标记,这是商标最基本个功能。 类似商品的不同商标(第八类) (3)是一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示性标志。 “优盘 ” “铁棍” 三、商标的功能 1、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2、监督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功能 、广告宣传商品或服务的功能 3 四、 商标的分类 商标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每一类别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意义。 1、以是否注册为标准 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 (一)注册商标权人的独占使用权; (二)使用注册商标不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2、以构成要素为标准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和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 即以长、宽、高三种度量组成的三维标志为构成要素的商标。 下列三种情形不得注册:(1)仅仅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如通用的蜡烛、筷子形状;(2)为获得技术而需有的商品形状,如剃须刀的形状;(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轮胎形状、玻璃容器的形状。 3、以商标使用对象为标准 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又分为制造商标与销售商标。前者也称生产商标,是商品制造者所使用的商标。后者又叫商业商标,是商品销售者使用的商标。如贵州省外贸组织出口的酒的商标均为“飞天”商标。 服务商标 《尼斯协定》把服务项目分为11类。如:广告、保险、金融、货币事务、建筑、修理、安装服务;电信;交通、运输、贮藏、旅行安排;教育、提供、娱乐;法律服务;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医疗服务等. 、以商标的功能为标准 4 分类为: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其中一个指定为正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权人在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类别商品、服务上也加以注册。 防御商标的功能在于防止商标淡化。 第二章 商标权的取得 一、商标权的含义及内容 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使用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项权能。商标权具有财产权性质,专用权、许可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继承、质押、投资等。 二、商标权的主要特征 (一)具有专门确认性特征。使用获得;不注册与注册使用并行,两条途径均可获专用权的制度;先注册后使用的制度;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并行,仅注册才能产生专用权的制度 。 (二)商标权的内容和独占范围的特殊性。财产性和核定范围内独占。 (三)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可以无限续展。 三、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 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主体有何特殊规定,商标权的客体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商标权的主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民法通则: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93年商标法:只有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商标权的受让人 二、商标权的共有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三、商标权的客体 即注册商标。商标注册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可视性 具有显著性 标志的非冲突性 标志的非禁止性 标志的非近似性 1、具有可视性 即只能是平面商标、立体商标或颜色商标,具有可视性。音响和气味不能作为商标。 2、具有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具有明显的特征。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如单纯的颜色组合,单纯的字母、数字,过长的商务口号等。 例外情况 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关于固有显著性和取得显著性问题。 3、标志的非冲突性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著作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外观设计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品化权。这些权利的共同性在于均为文字、图形、图案、数字或组合形象化的标示。 4、标志的非禁止性 禁用标志: 中国或外国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官方标志和检验印记、“红十字”、“红新月” 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损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其他规定。 第三章 商标权的利用和限制 一、商标的正确使用 1、使用范围严格限制在核准注册的标志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 2(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尽量加注注册标志; 3(防止商标显著特征的退化。 二、商标权的限制 商标权的限制是指法律为协调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在某些情况下的利益冲突关系而对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范围所作出的特殊规定。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对叙述性商标以善意正当的方式进行商业性使用,不视为商标侵权行为。 合理使用的认定需要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如不使用该商标就无法真实说明产品或服务; 第二,仅仅使用为了指明产品或服务所必须的标志,并未涉及商标中其他成份; 第三,此使用不含有与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关系的任何暗示。 2、商标用尽 商标用尽也称为商标权利用尽,是指经商标所有人或其本人同意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后,对于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有关商标权用尽的争论。 第四章 商标权的续展、无效和终止 第一 商标权的续展 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我国规定为10年。核准注册之日是指在《商标登记簿》上登记的日期。 第二 商标权的无效 无效的概念、无效的种类、无效的程序、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商标权无效的概念 商标权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依法定程序使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二、商标权无效的种类 注册不当商标: 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10-12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商标:在先著作权、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公民肖像权和姓名权、商号权、在先商标权等。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标:抢注驰名商标(13条)、抢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31条)、虚假地理标志(16条)、代理人或代表人抢先注册被代理人的商标。 三、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1、申请人。以不同理由提起商标权无效申请的,申请人的资格有所不同。 2、申请时限。以不同理由提起商标权无效申请的,申请时限不同。 (不受限制和5年两种) 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裁定 司法机关司法终审最终决定商标权归属或变更 四、宣告无效的效力 无效宣告具有绝对效力,其商标权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但无效宣告之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许可,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 商标权的终止 包括注册商标的撤销、注册商标的注销两种终止情况。 一、注册商标的撤销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由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而导致商标主管部门终止其商标权而采取的强制行政手段。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6)丧失显著特征的。 二、注册商标的注销 是指因商标权主体消灭或商标权人自愿放弃商标权等原因,而由商标局采取的终止其商标权的一种形式。注销注册商标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1(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无继受人或无人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手续的,该商标权归于消灭; 2(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且已过宽展期,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续展申请未被核准的,该注册商标终止; 3(商标注册人自愿放弃商标权,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六 商标权的保护 掌握商标权保护的范围、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驰名商标的保护,明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第一 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一、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外,还扩大到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和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 第二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包括使用侵权、销售侵权、标识侵权、反向假冒侵权和其他侵权五种情况。 一、使用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标识侵权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反向假冒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鳄鱼” “枫叶” 案。 五、其他侵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一)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抢注驰名商标: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域名侵犯商标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四)商品名称和装潢侵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五)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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