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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见火不救

2017-12-05 6页 doc 20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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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见火不救
【doc】 见火不救 见火不救 见火不救 中国西部科技 民营消防队背后有隐情jiAnI-UO暑UJiUI”11il1.uirlGxiaoFangi]IUi3 置iI-0U0U.uinQinG ”见火不救”还是头一次.因 见死不救的新闻见多了,可是 此该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有人认为不管有什么特殊 情况,作为消防队见火不救是极端错误的,是违背良心和道义 的:部分群众则认为,作为民营消防队,只有在收人钱财的情况 下才能替人免灾.此事也引起了很多媒体极大的兴趣,纷纷把 触角延伸到了这把”不救之火”的背后.其中《中国青年报》, 《大众日报》,《新京报》等媒体刊载的言论颇具有代表性. 《中报》: „暂塔经济学??中的民营消防队 由于尖子村没有交防火费,并且.消防队也因为没有足够 的费用陷入了困境,人们可以从道义上谴责消防队的不作为, 但从法律上与经济上,他们并不负责任.这让人想起英国几个 世纪前的那些灯塔.早期英国灯塔的建造与管理是由私人提 供的,他们根据船只的大小与航运次数收费.但很快就发现有 【新闻背景】 9月7B.某媒体报道.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尖子村农民 修文国家突起大火.危急时玄4村民们数次求救.但范家屯镇民营消 防队以该衬没有交防火费为由拒绝出火警.众村民眼睁睁地看着修 文国的房子在大火中付之一炬.i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 面对村民们太绝情有悖于道义的指责.消防队很是无奈 村民不愿交防火费经营出现亏损J政府X不愿全额补足.于是只 好见火不救 人享受服务而逃避交费,一些人干脆就以熟悉海路为理由拒绝 交费.私人灯塔慢慢就关闭了,于是,只能由政府出面来经营 灯塔.早期的经济学家普遍认为,灯塔这一类公用事业具有非 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只能由政府来经营,任何私人的经营都可 能失败.不过另一位经济学家科斯专程到英国考察了灯塔制 度的演变后,认为:私人灯塔并不是本身效率不高,而是政 府的相关制度没有跟进. 消防与灯塔一样,同样属于公用事业.火灾是一种偶然 性事件,没有发生时,就有人不愿意交费,但火灾一旦发生,损 害的可能就不只是起火的那一家人,而是千家万户.因此,这 一 事业必须要有人经营,而私人经营必然受到”灯塔原理”的 困扰. 作为农村的消防,同样面临政府服务成本过大与效率低下 的问.更为重要的是,在中国当前的经济状况与国情下,政 府还无法做到在所有农村提供消防服务.那么,允许消防民营 化当然是合理的.而且,按照科斯理论,民营消防队可能效率 .撬……17 更高,但是它同样面临有人不想交费而想”搭便车”的问题.如 何让民营消防队发挥高效率,而又能生存下来,政府的责任便 显得重要.一方面,政府要允许其收费,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 另一方面,政府也要核定其收费的标准,并其从业行为. 尖子村的这把火,如果能烧出民营消防体制的改革,让农 村消防这一公共事业健全起来,倒把坏事变成好事了. 《大众霞报》: 民营消防队为何见火不救? 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不算什么新鲜的话题.公共产品的 私人供给机制,首先是一种公共部门与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 系.但吉林省范家屯镇的这个”民营消防队”.他们的灭火责任 并不是基于与政府间的契约.报道称.消防队是与村屯逐个签 的,他们”收人钱财,再替人消灾”,有的村不交钱,协议自 然无从谈起.因而,”见火不救”对他们而言理所当然. 一 般来说,公共产品要实现完全由私人供给,这种公共产 品和服务就必须存在超额需求.比如说铁路,某人得到了一项 铁路运输服务,就意味着有人得不到.这种潜在的”超额需求” 使得消费者为此愿意直接付费,这就为私人资本通过市场来供 给这种公共产品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但消防并不存在超额需 求,人们更多的是抱着一种搭便车的态度来看待. “见火不救”的现象告诉我们,政府允许私人提供某些公共 产品,经营公用事业,决不意味着政府在此方面责任的让渡; “见火不救”的消防队,也给公用事业民营化上了一课.对于公 用事业,该不该民营化,使用何种方式民营化,政府该使用何种 制度来激励和约束,都是公用事业民营化之前应该好好想一想 的问题. 《新京报》: 见火不救不全是民营消防队的错 提到”消防”,人们大多认为它是城市的”必需品”,这种思 维贯穿于公共政策.在一些农村,消防的概念似乎很模糊,突 出表现之一就是消防体系的缺漏.此前有媒体报道,尽管建立 一 个消防队不过300万元的投入,但”全国没有消防队的县达 到上百个”.而另一个令人不安的消息是去年8月,一篇新华 社消息称:”近5年来,中国农村共发生火灾37.6万余起.造成 8539人死亡,1211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达35.3亿元”. 看来,农村也需要消防队.将民间力量纳入消防体系,正 是国际通行做法.但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民营消防队 经费不足.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的尴尬处境显然不是特例,今 年年初,在浙江台州,全国第一个成立的社会消防队也曾因为 经费问题身陷困境. 报道说,此前维系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经费的,是从农民 那里收上来的”防火费”,后来为减轻农民负担,防火费被取消 了.农民要减负,取消”防火费”无可厚非,但是取消防火费并 18.张…,,. 不意味着农民就没有权利享受消防安全资源.反之,国家的消 防安全资源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在城市”灭火不收钱”已成 为常识(不是不收钱,而是公民缴纳的税金里已包含了政府提 供的这种服务,是不另收钱).因此,针对农民不交”防火费”便 只能看着家产被火烧,这一状况对农民来讲是不公平的.而作 为当地政府,应该有所醒悟. 如果说民营消防队有错.就错在没有灭火救援资金.事实 证明,政府如果把消防这项公共职能”下放”给民营消防队后就 此”放手”.不从资金上给予保障,从制度上给予约束,这支民营 消防队伍很难维持长久.构筑农村消防安全环境也就成了一句 空话. 去年,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通知,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在 农村消防工作中的责任,”把村镇消防事业建设纳入财政预算 范围,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经费 保障机制”.也就是说,除了民间公益性质的资金赞助,民营 消防队的经费不足部分应由政府保障. 法律期: 消防队灭火是履行法定义务 除上述观点外,还有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消防队在面临 类似情况时应当采取的处理方式与救济手段.对此.四川省消 防界有关人士从法律的角度给予了论述: 消防队不管是不是民营的,其本身法律属性中一个至关重 要的方面是:这一组织的存在价值是为了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 公共消防安全.其中的不特定多数并不局限于是否已纳税和 交费,即作为公共产品的性质并不排斥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社会义务的对象提供服务的法定义务.而在本案中,不论民营 消防队的存续方式是国家投资,民间集资甚至企业,个人捐助, 都不应排斥其公共服务的职能.在面临火灾的情况下,无论何 种性质的消防队伍首要的选择便是尽其所能地扑救火灾.我 国《消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 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城市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 义务.这种法定义务的履行对于具有专门职能与专业工具的 消防组织来讲,更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任何性质的消防 队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扑救火灾,阻止妨害社会公共安全的 事件发生. 另一方面.在消防队充分履行其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区别 不同性质,不同供给方式,不同补偿渠道的各类消防组织.应当 有不同的救济方式,对消防队在火灾扑救中的消耗与支出予以 补偿.在本案中,如果所谓”防火费”是村规民约所共同约定, 共同遵守的,村社组织可以在事后要求受益个人对欠付费用予 以补足或追偿,如果村民无力负担,村社组织应当适当补助,如 果上述渠道均无法满足,政府应当对其消耗与支付进行补偿. 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并未限定其应当局限于城市或农村,富人 或穷人,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在理论上应当是人人平等的, 应当对一切正当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肖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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