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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现状调查报告

2018-04-01 4页 doc 15KB 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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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现状调查报告婚约财产纠纷现状调查报告 婚约财产纠纷现状调查报告 摘要: 从1950年起至今,我国婚姻法已经过二次修改,其中借婚姻索取财物一直是禁止性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一现象并没有彻底消除,特别是近年来在农村又出现死灰复燃的趋势,由此引发的财产纠纷也常有发生。从2001年1月1日起,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 从1950年起至今,我国婚姻法已经过二次修改,其中 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直是禁止性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一现象并没有彻底消除,特别是近年来在农村又出现死灰复燃的趋势,由此引发的财产纠纷也常有发生。从2001年1月1...
婚约财产纠纷现状调查报告
婚约财产纠纷现状调查报告 婚约财产纠纷现状调查报告 摘要: 从1950年起至今,我国婚姻法已经过二次修改,其中借婚姻索取财物一直是禁止性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一现象并没有彻底消除,特别是近年来在农村又出现死灰复燃的趋势,由此引发的财产纠纷也常有发生。从2001年1月1日起,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 从1950年起至今,我国婚姻法已经过二次修改,其中 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直是禁止性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一现象并没有彻底消除,特别是近年来在农村又出现死灰复燃的趋势,由此引发的财产纠纷也常有发生。从2001年1月1日起,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正式实施,截止2003年11月底止,我院审理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共计26件,其中2001年为6件,2002年为10件,今年1至11月也已审理了10件。另外,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婚约财产纠纷更多。仅坎山、瓜沥、衙前、党山、益农五镇的调查反映,三年来该五个镇级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的婚约财产纠纷共计92起,其中衙前镇所属24个村级调解组织调处的此类纠纷就达159起。以下主要根据我院审理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进行分析。 一、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类型和特点 1、案件以彩礼纠纷为主,并涉及婚约缔结后的债务问题。在这类纠纷中,不仅包括交付聘礼、见面礼、酒水钱、太婆盘和贵重物品等,而且还涉及债务等纠纷。在以上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纯属彩礼的为23件,其余3件还涉及欠款、装修款等债务纠纷,分别占此类案件总数的88.46%和11.54%。 2、案件当事人以缔结婚约的男女为主,并涉及父母。在以上案件中,原、被告为婚约缔结者的有20件,占案件总数的76.92%;涉及父母的6件,其中5件为女方的父亲或母亲,1件当事人双方为男、女双方的父亲。 3、案件当事人以农村为主。以上案件当事人,其中50人分布在我区17个街道、镇的39个居委会和村委会,5人为绍兴、滨江和城区户口。在上述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为农村户口的23件,占案件总 数的88.46%;一方为农村户口的3件,占案件总数的11.54%,其中女方为农村户口的2件,城镇户口的1件。 4、纠纷以经济发达地区为主。从统计数据来看,以上55位当事人中,有34人(占案件总人数的61.82%)来自我区东片地区10个镇28个居委会和村委会,其中一个镇就涉及到7个村。这些镇的经济实力在我区来说也是名列前茅的。而相对经济欠发达的南片地区仅涉及2个镇2个村。 5、案件标的额相对较大。据统计,以上案件的总标的额为838392元,平均每案为32245.86元,是我区农民人均收入的4.4倍(以2002年7336元为标准)。如果按三口之家的标准来计算,一家人必须不吃不喝一年多才能攒够这笔钱。但是由于长期形成的风俗和子女参加工作不久,彩礼大多要靠父母举债来承担。例如原告吕某与被告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所涉及的10万元彩礼一部分是原告父母借债来承担的。 6、结案方式以撤诉、调解为主。26件案件中,撤诉为11件,调解为10件,合计21件,占案件总数的80.77%。其中双方当事人大多居住在我区各街道、镇的,占撤诉、调解案件总数的90.48%。由于许多案件能够自行和解或调解结案,因此76.92%的案件都能自动履行。而其余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也能在1个月内执行完毕。 二、引起婚约财产纠纷的原因 常言道 金榜题名大登科,洞房花烛小登科 ,因此,中国的老百姓对结婚历来十分重视。虽然现在的结婚不象过去那么烦琐,但是产生于西周的 六礼 (即纳采、问吉、纳吉〈卜得吉兆后订婚〉、纳征、请期、亲迎)中的 纳吉 一直流传至今,而且在农村的重视程度甚至超过结婚登记,说到订婚就必然要谈起彩礼。下面分析婚约财产纠纷原因: 1、传宗接代思想根深蒂固。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虽然人类已进入二十一世纪,但许多父母,特别是农村的父母们,总把儿子能不能讨到媳妇当成自己的头等大事,如果办不到,不仅脸上无光,而且愧对祖先和子女。而当前步入适婚年龄的男女大多是独生子女, 不能白养、白送 的想法也逐步被许多人接受,作为男方家庭总是自觉不 自觉地认为付给女方彩礼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因此,许多男方父母宁可举债也要承担。 2、商品意识的加深。自古以来,人们就将婚约视作契约的一种,男、女双方一旦订立婚约就要履行义务,否则将会承担一定的 违约 责任。最流行的就是男方 违约 ,其支付的彩礼将作为违约金;女方提出的,收受的彩礼将退还。因此,在案件中,女方为了避免返还彩礼,往往多次拒绝登记结婚,迫使男方提出解除婚约。随着商品意识不断深入人心,不仅这一习俗沿袭至今,而且又有了新的发展。现在,凡与婚约相关的行为都可以转化为货币或商品。如在东片一些城镇的文具店、礼品店中,只要花上5元钱就可以买到两本制作精美且为烫金文字的订婚书。同时还出现了以媒人为职业的群体,一旦婚姻成功,他们可以收取500左右的 好处费 。这与过去流行的请媒人吃 十八顿半 相比可谓 进步 不少。 3、媒妁之言与现实的差距。虽然父母之命已远离婚姻的形成,但媒妁之言不仅是双方确定恋爱关系的关键,也是订婚成功的基础。尽管当今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但在农村,青年男女的相识一定程度上还须媒人的介绍,因为这种方式对广大农民来说比较牢靠。由于考虑到今后的生活质量,男方的经济条件始终是女方选择对象的首选,因此作为媒人,为了迎合女方的心理以提高成功率,就会将男方的经济条件有所夸大。一旦女方发现言过其实,就会拖延或拒绝登记结婚逼迫对方提出解除婚约。这种情况又以双方或女方家庭条件比较优越居多。如我院审理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双方均有企业、公司开办,但经过交往后,女方觉得还是自己家庭的经济实力强于对方,由此拒绝登记结婚,导致男方为彩礼将女方告上法庭。 4、非法同居多。有的青年男女追求感官享受,订婚后不久就同居,有的甚至怀孕、流产,一旦发生纠纷,矛盾就更加突出。这也是目前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撤诉、调解率较高的原因之一,因为男方考虑到与女方曾经同居过,在彩礼返还中予以一定让步。 5、一方患病或遭遇其他意外伤害。青年男女订婚后,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如发现对方患有乙肝、肺结核等慢性疾病,或对方因车祸、工伤等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残的,解除婚约的可能性较大。如今年我院审 理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男方经婚检被查出患有尿毒症,女方遂拒绝登记结婚,男方只得提出解除婚约并为彩礼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存在的困难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索取所得财物应全额返还。但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这类纠纷如何解决,所以实际审判过程中各个法官根据不同的认识会得出不同的裁判,缺乏统一的定性和处理标准。以下是对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几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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