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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时间抵偿行政拘留时间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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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时间抵偿行政拘留时间的必要性刑事拘留时间抵偿行政拘留时间的必要性 2012年3月 第25卷第1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Mar..2012 Vo1.25No.1 【刑事法学论坛】 刑事拘留时间抵偿行政拘留时间的必要性 杨传强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0060) [摘要]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都是由公安机关对具有违法或犯罪的人作出或执行的.司法 实践中,两种拘留有连续使用的情况,这不利于保护人权.应以刑事拘留时...
刑事拘留时间抵偿行政拘留时间的必要性
刑事拘留时间抵偿行政拘留时间的必要性 2012年3月 第25卷第1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Mar..2012 Vo1.25No.1 【刑事法学论坛】 刑事拘留时间抵偿行政拘留时间的必要性 杨传强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0060) [摘要]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都是由公安机关对具有违法或犯罪的人作出或执行的.司法 实践中,两种拘留有连续使用的情况,这不利于保护人权.应以刑事拘留时间折抵行政拘留时间, 并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行政拘留 [中图分类号]DF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00(2012)Ol一0068—03 一 ,刑事拘留时间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的现实 意义 (一)两种拘留交替使用的法律依据 刑事拘留特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作为 侦查主体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所采取的临时限制 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 留既是我国行政强制措施之一,又是我国治安管理 的四种行政处罚方式之一,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扰乱 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可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二者连续使用的情况有两种.第一,行政拘留在前, 刑事拘留在后,此种情况下,根据我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 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 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二者 就不存在期间的折抵问题,仅涉及刑期的折抵问题; 第二,刑事拘留在前,行政拘留在后,此种情形就存 在刑事拘留时间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的问题,以下探 讨的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连续使用的情形仅指此种 情形. (二)法律规定的缺陷牺牲了当事人的正义 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经 侦查后才能确定,给公安机关连续使用刑事拘留与 行政拘留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首先,我国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但是犯罪情节显着轻 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其次,根据我国刑 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有犯罪嫌疑的行为人可以立为 刑事案件侦办,其中就容许了经立案侦查后,认为行 为人的行为未达到构成犯罪的,仅属于一般违 法行为.也就说,公安机关将一件案件立为刑事案 件侦办,且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 施后,会出现此种情形:认为犯罪情节显着轻微危害 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行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 从而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例 如,A因涉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害公共安全罪被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30日(我们假定公安机关延 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的行为是合法的),后公安 机关认为其行为不是犯罪,便对A作出了行政拘留 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导致,A因一个非法携 带管制刀具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45日. 鉴于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这样具有弹性的自由 裁量的权力,那么公安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无论是 基于非功利性目的还是功利性目的,都可能对当事 人连续使用两种拘留.我们再以A的情况为例:首 先,在A的行为明显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公 安机关打击任务不重,A的行为可能直接被定位为 一 般违法行为,而不需要立为刑事案件来处理,那么 A最长只可能受到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但 如果处于公安机关打击任务重的情况下,基于完成 打击任务这一功利性目的,公安机关可以先对A的 收稿日期:2011—12—28 作者简介:杨传强(1980一),男,山东潍坊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68 第25卷第1期杨传强:刑事拘留时间抵偿行政拘留时间的必要性 行为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并刑事拘留30Et,后再对 其进行行政拘留十五El的治安处罚,由此用A再来 完成一个治安管理指标.其次,在A的行为是否构 成犯罪并不清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对其立案并 刑事拘留30日后,认为A的犯罪情节显着轻微不 认为是犯罪,那么在无任何功利性目的的情况下,仍 然可以依法对A做出再行政拘留15日的治安处 罚.可见,无论是基于功利性目的还是非功利性目 的的处断,都可以限制A人身自由长达一个半月, 这甚至可能会使A为自己的一般违法行为付出的 代价比一个刑事罪犯付出的代价还要高. 以通过完成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指标或者侦破 案件维护正义,保障人权为理由,牺牲了当事人的正 义换来的正义到底还是不是法律真正想要追求的正 义,一旦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决定权被滥用,当事 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将被置于一种怎样随意的状态之 下,当我们无法通过控制更加严格的证据标准来控 制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正当性的情况下(因 为某些情况下刑事拘留确有其必要性),只能通过 降低其滥用刑事强制措施时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成本 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刑事拘留期间折 抵行政拘留期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刑事拘留期间抵偿行政拘留期间的法理 基础 (一)法律的人权保障功能 法律不会使人人平等,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同样的法律因不同的执法者或者执法者处于不同的 决策条件下,会产生差别巨大的法律后果,这显然是 不合理的.因此,前例中A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 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15日,还是被限制人身自由 45日便非常的具有戏剧性.那么,只有将二者期间 进行折抵,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安机关因功利 性或非功利性目的连续适用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使 当事人遭受的不公平的待遇. 在刑法领域,羁押折抵的法律规制旨在保 障被羁押者的正当性权益.因此,为了在一定程度 上防止该措施的滥用和弥补其功利性正当的不足, 体现现代刑法的时代精神,需让羁押进人刑法视域 进行刑罚折抵,给予被羁押者刑法上的人权保障,人 性关怀,并以牺牲部分刑罚功能和目的为代价.… 既然刑期折抵制度可以牺牲部分刑罚功能和目的为 代价,那么,行政处罚中相较之刑法惩罚和矫正功能 更加宽松的行政拘留则当然的能够用刑事拘留的时 间来进行折抵. (二)一事不二罚原则的适用 " 一 事不二罚"源于古罗马法中的"一案不二 讼",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一事不再理(Bebisin idem).意思是当事人不得就已起诉之案件,于诉讼 系属中,更行起诉,此因诉一经提起,即生诉讼之效 力.该诉讼之原告或被告不得更以他告为被告,就 同一诉讼标的,在同一法院或其它法院,提起新诉或 反诉,诉讼标的于确定之终局判决中经裁判者,除法 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该法律关系更行起诉, 此种效力称为判决之实质确定力或既判力.以上两 种情形,自当事人言之,不得更行起诉;自法院言之, 即不得更行受理故称为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理导 致的终极结果便是一事不二罚.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的通说认为,刑事拘留作 为一种临时眭强制措施,其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诉讼 行为,本身不具有惩罚性也不能实现刑罚的功能和目 的.l2虽然刑事拘留不具有惩罚性,但其可以被视为 是法律基于对一个人行为预期的否定性而对当 事人采取的具有一定破坏力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 为以正当的合法性手段.就其实质而言"羁押虽不是 刑罚,但在拘禁于一定设施中剥夺行动自由这一点 上,同执行自由刑没有不同.若考虑到约束自由所造 成的痛苦,便会产生可以按执行自由刑看待这样一种 见解.算人本刑正是以这种见解为依据的."相当 于法律已经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了一定的初评,并且 以当事人的自由为代价.虽然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 处罚的方式,但究其根本也是一种通过限制人身自由 来实现行政处罚法的机能的方式,而这一点与刑事拘 留为当事人所造成的后果是相当的.因此,一旦对同 一 人的同一行为先刑事拘留后再进行行政拘留显然 是有违"一事不再罚"原则的. (三)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后果具有不可撤 销性 刑罚的适用之所以更加审慎,其之所以区别于 民法的民事判决,正是在于刑罚所导致的限制人身 自由的法律后果.例如,对于普通人而言一次需要 支付100万元的民事败诉要比一个为期十天的刑罚 更让人难以承受,但为什么刑事证据的标准要比民 事证据的标准高呢,因为一次民事诉讼所导致的后 果只是一种财产上的转移,而刑事诉讼导致的后果 则导致利益的损失.因为民事诉讼不会导致社会总 体价值的减少,而刑事诉讼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剥夺 人生命的后果则会导致社会的总体价值减少,并且 这种减少具有不可恢复性和不可撤消性.这与刑法 69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3月 谦抑性理论是不谋而合的.刑法谦抑性是指立法应 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 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_4刑 法的谦抑性也正是基于刑罚后果的不可撤消性,即 自由刑或生命刑一经执行便不具有恢复性和撤消性 而得以确立.这一点也应当同样适用于其他限制人 身自由的法律处罚方式上,如行政拘留.所以,刑事 拘留与行政拘留应该更加慎重甚至更加吝啬地被使 用,一旦当事人因同一行为已然遭受了超过15日的 刑事拘留便不应该再被执行行政拘留15日的治安 处罚. 三,刑事拘留期间抵偿行政拘留期间的立法 建议 关于刑事拘留期间折抵行政拘留期间的问题, 公安部2004年1号批复做出了肯定的答复,即二者 期间应当折抵.但无论其公示力还是其执行力,与 刑期折抵制度的法律层次相去甚远.刑期折抵有法 院判决予以执行,有检察院予以监督执行,而刑事拘 留时间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的情况下,只有一人决定, 一 人执行,无人监督,所以基本上是形同虚设. 我国《刑法》四十一条,四十四条,四十七条规 定了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与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等刑罚种类之间的折抵问题.而我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 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 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 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 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从总体上 看,无论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强制措施折抵刑期的 路径都是畅通无阻的.对行政拘留或刑事强制措施 与刑期相折抵问题,学者们之所以趋之若鹜大加研 究,法律之所以疏而不漏,正是因为看到了刑罚自由 刑适用的严重法律后果及对当事人人权的保障.然 而,对刑事拘留时间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的问题的研 究却与之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有关方面的着述寥寥 无几.而立法上,也忽视了这短短十几天的治安处 罚.这也正成为一些公安机关随意将刑事拘留与行 政拘留并用的原因之一.有人将《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八条之规定称为刑法执行法,称其为附属刑法, 原因在于其规定了刑法应当规定的内容,既然《行 政处罚法》连附随的义务都尽了,为什么就不能做 做本职工作呢?关于自己部门法中重要处罚方式的 行政拘留的执行问题也应当明确规定.显然,这一 问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仍属于立法空白.应尽 早从部门法的高度对刑事拘留的时间折抵行政拘留 时间的问题予以规定,以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参考文献: [1]石经海.刑法视域中的羁押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 究生院学报,2006(4).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6. [3]木村龟二.刑法学词典[M].顾肖荣,译.上海:上海翻译 出版公司,1991. [4]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责任编辑:李麦娣) NecessityofCriminalDetention'SCompensatingAdministrativeDetention YANGChuan——qiang (NananDistrictPeople'sProcuratorate,Chongqing400060,China) Abstract:Bothcriminaldetentionandadministrativedetentionarecarriedoutorexecutedtot hoseillegalorcrimi— nalpersonsbypublicsecurityorgans.Injudicialpractice,thetwodetentionscanbeusedcontin uously,whichisnot conducivetotheprotectionofhumanrights.Theauthorpointsoutthatcriminaldetentionshouldredeemadministra— tivedetentionanditshouldbestipulatedclearlyinlawsinordertobetterprotecttheparties'legitimaterightsand interests. Keywords:publicsecurityorgans;criminaldetention;administrativedetention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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