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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强制拍卖制度研究

2017-10-10 3页 doc 13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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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强制拍卖制度研究我国强制拍卖制度研究 我国强制拍卖制度研究 我国强制拍卖制度研究 一、我国现行强制拍卖的理论基础 作为民事执行程序中重要的变价措施,强制拍卖是指执行机关依据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将所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卖给出价最高的人,实现清偿债务的目的。我国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在民事执行程序规定了强制拍卖,确立了强制拍卖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法律地位。 强制拍卖是强制执行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一种国家司法行为,具有”公力救济”的性质. 是执行机构基于公权力,对执行标的物施以拍卖的行为。而且...
我国强制拍卖制度研究
我国强制拍卖研究 我国强制拍卖制度研究 我国强制拍卖制度研究 一、我国现行强制拍卖的理论基础 作为民事执行程序中重要的变价措施,强制拍卖是指执行机关依据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将所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卖给出价最高的人,实现清偿债务的目的。我国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在民事执行程序规定了强制拍卖,确立了强制拍卖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法律地位。 强制拍卖是强制执行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一种国家司法行为,具有”公力救济”的性质. 是执行机构基于公权力,对执行标的物施以拍卖的行为。而且由于拍卖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转为较高的价金,最大限度地使执行申请人实现债权,所以,在执行中常被运用。 随着民事执行改革的推进,强制拍卖在及时确保民事执行案件终结,充分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日 益显著。但这一重要的执行措施,在法律规定和拍卖实践方面都还存在诸多的不完善之处。 我国强制执行程序并没有以单行法方式列出,仅区区30条,涉及拍卖的也只第223条和第226条两条。这与强制拍卖在执行程序中的地位是极不相称的。强制执行依执行标的不同,可分为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和对行为的执行两种。金钱债权执行在强制执行案件中占绝大部分。金钱债权是以给付一定数额金钱为目的之债权,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其债务的总担保,而债务人的财产又可分为金钱财产和非金钱财产。对于金钱财产,执行机构取得占有后,可直接交予债权人以满足债权;而对非金钱财产,执行机构必须运用基于查封、扣押而取得之变价权,将非金钱财产换价为金钱,才能满足债权人债权。执行机构行使换价权的方式有拍卖、变卖两种。 在我国,拍卖是在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条。综观各国民事诉讼法或者强制执行法,拍卖是实现实物财产换价的首选方式。以拍卖方法公开竞价出买执行标的物,可以合理的实现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最大利益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利。拍卖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大限度的受偿,使债权人以最少的财产清偿债务。同时用拍卖方式予以换价,也可以增强执行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保证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从程序上保障公正、效益的实现。 在现行强制执行制度下,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分开进行(审 执分立),执行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是司法协助关系而不是民事委托关系。法院拍卖须以债权人的执行申请依法开始强制执行程序为前提,并将债务人的财产依法查封后,才能实施拍卖。法院执行机构不该对执行当事人所发生的实体上的争议进行审判,当债权人取得执行根据后,申请法院开始强制执行,执行机关只能对债权人及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的各种执行根据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如其执行根据确实存在,执行机关不必就执行根据的实体权利作进一步审查,而是仅凭执行根据进行强制执行。至于在执行程序进行中,债权人的实体权利是否存在,当然并不影响机关已终结的执行程序。 而人民法院是强制拍卖之拍卖人,人民法院采取查封后取得对查封物公法上的变价权,可以依公权力独立为强制拍卖行为,独立承担拍卖责任后果。应买人的资格不受限制,及债权人、债务人均可成为应买人,但为程序公正,执行机构组成人员及辅助人员,不能应买。 拍定人可原始取得拍卖物所有权,其不承受拍卖物的负担,亦无瑕疵担保请求权。我国海商法第26条规定,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消灭;第29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经法院强制出售船舶而消灭。这条规定在程序法上产生巨大影响,船舶优先权可以因法院拍卖而归于消灭,船舶优先权人不可就已拍卖船舶行使优先 权。我国在强制执行法立法中,应作出类似规定,拍卖物一经拍定公告,其物上负担即归于消灭。 拍卖的目的是通过法院执行机构实施变价行为,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满足债权人的债权,故在制度设计上应当以促进拍卖物迅速、合理变价为目的。可以吸收外国立法例中关于再拍卖、再拍卖时原拍定人负担差额以及拍卖不能时由债权人承受拍卖物等等规定。 拍定人取得拍卖物非依民事法律行为,而依执行机构的公权力,其取得所有权属原始取得,取得人所取得的权利非继受他人而来,与他人之权利无关。原物权人对该物的权利、义务均因取得人的原始取得而消灭,被继受人之权利即使有负担,继受人取得权利亦无该负担。因此,拍定人既属原始取得所有权,故拍卖物上原有的负担,均因拍定而消灭,拍定人不承受其负担。 与拍定人是否承受拍卖物上之负担相关的是,拍定人是否对拍卖物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买受人除了享有请求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请求权外,为增进交易信用及保护交易安全,买受人对出卖人有瑕疵担保请求权。所谓瑕疵担保请求权是买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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