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修车辆被偷
送修车辆被偷 送修车辆被偷
魂一4云南王翁阳赵丽琳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冒牌车主窃 走送修车辆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对送修汽车管理不 善的汽车4s服务商全额赔偿车主15万余元. 2003年12月10日,李小兵在昆明卡用汽车销售服 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威 驰车,总价款为206239元.此后该车一直在汽车销售 公司4s店保养和维修.
2005年8月23日凌晨4时左右,李小兵发现家中防 盗门被开肩.经查看,发现车钥匙,行驶证,钱包内现 金和身份证遗失,李马上向大观派出所报案. 2005年8月23日上午9时,李小兵将车交给其父送 到汽车销售公司处更换车锁,在汽车销售公一J服务 中心开具给李小兵的《车辆维修
书》中"客户要 求及委托事项"一栏中注有"钥匙被盗一把,现怨换 全车锁"字样.在《车辆维修协议书》背而的"车辆维 修协议条款"中注有"客户在接到公司以电话或其他 方式发出的接车通知后,车主或送修人应携带接修 单的第四联在7日内到公司结算并接车"一条. 据汽车销售公司硼[作人员回忆,8月23日l甲.晨9 点接到该车,囚库房无全车锁需订货,遂将车开到二 楼维修问停放好.到11点多来了.名自称车主的男 子说有急事需将车开走,同时这名男子还出示了行 驶证,这名男子取出钥匙开走了车.在路过大门时, 值班人员按照惯例
车主停车示门条,但这
名男子不但没有减速,反而加速扬长而去.过了2()分 钟,此车维修人员来值班室查询车的去向,才得知此 车是被不明身份人员不走.汽车销售公司马上与李 小兵联系,并向白龙派出所报案.
囚双方就车辆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 小兵遂将汽车销售公司告卜法庭.
李小兵认为汽车销售公司管理不善致
使自己的车辆被盗,要求汽车销售公一J赔 偿原车价款206239元,而汽车销售公司认 为rfI于李小兵将车钥匙与行驶证遗失,李 亦有过错,且该款车型已降价,请求对该车 进行鉴定.经鉴定,该车价值153435元. 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将车
辆送交被告,被告亦开具维修单,原,被告
双方即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他人 没有}}{门条的情况下,将车辆放行,应承担 车辆丢失的70%
.原告没有妥善保管好 行驶证,致使他人将车开走,亦应承担30% 的音仵棍I一宙半JIm袖m立厢
,?
古承担全责
一
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昆明中 院提出上诉.李小兵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r}1汽 车销售公司按车辆鉴定价值153435元赔偿损失.而 汽车销售公司则认为李小兵未将车钥匙,行驶证被 盗情况如实告知公司维修人员.以便引起维修人员 的高度重视,李小兵对此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同时
盗车人没有听从保安的指挥冲过关卡,将车盗走,无 法拦阻,要求改判由车主承担70%,汽车销售公刮承 担30%.
经审理,昆明中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对李小兵 的车辆进行更换全车锁,并签订了维修协议书,实际 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汽车销售公 司是承揽人,李小兵是定作人,汽车销售公司,李小 兵理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确认的 事实,昆明中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尽到善意的 保管注意义务,其行为还违反了关于接车方式的合 同约定,应当对造成定作人李小兵的损
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汽车销售公司认为车辆被盗
与李小兵丢失车钥匙和行驶证有关也
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观点,昆明中院认
为,本案审理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双
方在合同中没有对定作人的保管义务
作过约定,因此,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
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
出d出Il-}t,L3^日口日?亡口—
法官说法
未尽善意保管注意义务是承担责任的关键 据本案审判长马芸法官介绍,是否尽到善意保 管注意义务,是本案4s店承担责任与否的关键. 马芸法官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 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 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 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这起案件中,李小兵将需
维修的车辆交付于承揽人汽车销售公司,此时汽车 销售公司为该车的实际支配者和管理者,在承揽人 实际占有该车辆期间对李小兵的车辆有妥善保管的 义务.然而,该车被定作人及其委托人以外的人开 走,造成定作人李小兵的损失,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尽 到善意的保管注意义务.原因在于:汽车销售公司是 与李小兵之间建立合同法律关系,在有人要求开走 车辆时,应当核实来人是否是合同相对方,或者是接 受合同相对方委托,但汽车销售公司没有核实其身 份确认是否是合同相对方,并在未征得合同相对方 同意的情况下,将车辆放行,该行为应属未尽到善意 保管的注意义务.
另外,在汽车销售公司与李小兵签订的《车辆维 修协议书》中约定了客户接车的方式,汽车销售公司 同意车辆离开时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仅凭借钥匙 和行驶证就同意放行,是汽车销售公司单方变更客 户接车的方式,该行为李小兵不予认可,因此,应当 认定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