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五大客车、大货车、曳引车、小型汽车附挂之厢式拖车及幼童专用
附件五 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小型汽車附掛之廂式拖車及幼童專用車應備有滅火器規定 一、自本規則發布曰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應備有未逾時效之滅火器。 二、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元月一日起,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及幼童專用車應備有符合左列規定之滅火器,
(一) 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及幼童專用車應備有左
所列滅火器之一。
(二) 滅火器外殼應明確標明有效期限,參加檢驗時,其有效期間並應在一個月以上。
(三) 滅火器附有壓力計者,其壓力指針應在壓力錶之有效範圍內。
(四) 滅火器外殼應標明使用方法並加漆車輛牌照號碼。
(五) 滅火器應放置於駕駛人取用方便之處所。
(六) 滅火器應固定妥善,以防止車輛行駛中產生振動、滾動、衝擊等情形。
三、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本規則修正施行日起,小型汽車附掛之廂式拖車應適用前點第二款至第六款及附表之規定備有合格之滅火
器。
車輛種類 大客車 大貨車 曳引車 幼童專用車
註, 車輛種類 大客車 幼童專用車 ,泡沫,指化學泡沫、空氣泡沫兩類(包 括酒精
型泡沫、活性界面泡沫、輕水泡沫及強化液
等),其中強化液泡沫滅火 器可適用,,:三或 類火災,。 軸距未達四軸距四公尺大貨車 曳引車 ,乾粉,包括普通、紫焰、鉀鹽及多效磷 鹽等,
其中多效磷鹽可適用,,:三類 火災。 小型汽車附掛,鹵化烷類:包括海龍一:一一、一二一一、一三公尺者 以上 :一、二四:二。對,:類火災可適用,惟受
國際公約之限制,自一九九六年起將不得再生滅火器種類 之廂式拖車 產。
,二氧化碳滅火器對,:類火災可適用,惟不耐
高溫及不適用於密閉之車廂使用。 滷化烷類或同級代,型,具或
,型,具 ,型,具 ,型,具 ,型,具 ,各種車輛應視潛在火災性質分別選用能滅,:用品滅火器 ,型,具
或,,:類火災之滅火器。 乾粉滅火器 ,型,具 10型,具 10型,具 10型,具 ,型,具
二氧化碳滅火器 ,磅,具 10磅,具 10磅,具 10磅,具 ,磅,具
泡沫滅火器 ,,型,具 ,,型,具 ,,型,具 ,,型,具 ,,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