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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向正确处理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七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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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向正确处理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七种情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向 正确处理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七种情形 大家知道~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财产权益争议提交某一仲裁机构并按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意思表示。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具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唯一法律依据。为此~《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在本条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中~倍受质疑和争议较大的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因为《仲裁...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向正确处理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七种情形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向 正确处理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七种情形 大家知道~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以及财产权益争议提交某一仲裁机构并按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意思示。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具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唯一法律依据。为此~《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在本条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中~倍受质疑和争议较大的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因为《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但是~由于我国仲裁正在发展之中~仲裁在社会上的普及度还不高~当事人订立的仲裁条款尚不能表述严密~甚至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不很清楚~可能产生歧义~要求当事人对仲裁机构明确选择似乎强人所难~无意中阻碍了非常多的纠纷进入仲裁~ 1 使很多有仲裁意识而因缺乏对仲裁机构了解或者书写疏忽的当事人~不能通过仲裁方式快捷解决纠纷。 多年的仲裁实践表明~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主要有以下情形:,1,本合同发生纠纷~如果协商不成~提交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本合同发生纠纷~如果协商不成~提交甲方,乙方、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仲裁,,3,本合同发生纠纷~如果协商不成~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者B仲裁委员会仲裁,,4,本合同发生纠纷~如果协商不成~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本合同发生纠纷~如果协商不成~提交XX市经济合同,房地产等,仲裁部门仲裁,,6,本合同发生纠纷~如果协商不成~提交,XX市,XX区,县,仲裁委员会仲裁,,7,本合同发生纠纷~如果协商不成~提交原告方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通常理解~以上七种情形都属于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或者不够准确~应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则可能出现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仲裁案件被法院撤销。但当纠纷发生以后~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很难就此达成补充协议~导致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不能实现。尽管仲裁法规定选定的仲裁机构必须明确具体~但实际工作中对约定不明确或者不准确的~只能从仲裁协议文字上推定和判断当事人的选择初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是确定仲裁案件管辖 2 权的基础。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在自觉自愿前提下达成的~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所以~意思自治应当是仲裁协议乃至整个仲裁制度的灵魂和基本。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主要体现在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由其自主决定。要么是在争议发生前将可能发生的纠纷约定通过XX仲裁机构仲裁方式解决~表现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要么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表示同意将争议提交XX仲裁机构仲裁而达成仲裁协议。无论那种情况~都是当事人对仲裁方式和仲裁机构自主选择的结果。纵观国外仲裁制度发达国家~英国1996年仲裁法规定~只要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同意或者接受了仲裁条款~以及推断仲裁协议、仲裁机构符合要求~仲裁程序即得以进行。总体上对仲裁协议进行极为宽泛解释~充分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仲裁优先原则~鼓励和支持仲裁事业发展。仲裁业较为发达的瑞典~坚持仲裁协议任意性特点~只要当事人将他们之间产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并被仲裁院接受即可~无须限定受严格的或者不准确的仲裁机构限制。可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一般都会尽所有可能给一条不太妥善的仲裁条款或协议有可行的解释~重要的是有‘仲裁’这个词的出现‛~表示双方均有此意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即使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存在瑕疵~也一般不否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可行性。这样~不仅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仲 3 裁解决纠纷的意愿~而且更大的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减少了因仲裁协议等问题争论浪费的时间~全力支持仲裁健康发展。而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形式要件上过分强调仲裁协议,条款,中仲裁机构选择的准确性~不仅背离了当事人的意愿~而且违背了仲裁法的立法宗旨和最终目的~导致仲裁事业发展受到阻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无疑是贯彻仲裁法律宗旨~对法律规定进行扩张性和目的性解释~将仲裁法律未能涵盖的情形~尽可能包括在法律适用范围之内~弥补法律之不足~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方式的意愿~尽量减少因仲裁协议瑕疵而使当事人之间仲裁愿望得不到实现。这是与国外仲裁制度发达国家相关规定的逐渐接轨~是在《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基础上~注重‚当事人有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和想要仲裁的事项就可以了‛的本质要件~逐步淡化当事人意愿之外的附加条件。因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仲裁协议必备内容~除此之外的任何限制只是为审核仲裁协议方面而设的附加规定~不应成为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障碍。 4 通过分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本意~《司法解释》第三条主要体现的原则是:,一,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本质上说~仲裁是建立在社会公信基础之上的私人裁判制度~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国家既然承认仲裁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并以反映当事人意愿的仲裁协议作为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基础~那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就应当成为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最重要和最主要的标准。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的纠纷解决协议~反映了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和争议裁判者的选择~是当事人意愿的载体。它的最大功能在于反映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即表明双方当事人将纠纷交付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愿。就仲裁协议的内容而言~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实践~当事人只要表明仲裁意图~仲裁条款就是有效的。法院在解释仲裁条款时~也对仲裁条款的内容放宽限制~尽量解释其为有效。所以~无论从仲裁理论的角度~还是从仲裁实践的角度看~当事人的意愿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充分尊重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所反映出的仲裁意愿是《司法解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基本原则。,二,仲裁管辖权优先。1958年《纽约公约》的生效~确立了倾向于执行仲裁协议的观念~支持仲裁的理念逐步在国际上得到确认~仲裁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来。1985年《示范法》继承并拓展了这一原则~‚即使诉讼程序已经提起时~仍然可以开始或 5 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可作出裁决‛~从而使仲裁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在《纽约公约》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各国法院在解释仲裁条款时~也对仲裁条款的内容放宽限制~尽量解释其为有效~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向~并帮助当事人实现其仲裁意愿。即使遇到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也体现出了仲裁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明确写明仲裁优先条款~但却体现了尽可能承认仲裁和支持仲裁的宗旨。,三,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世界上仲裁法律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对仲裁协议的解释都是宽松的~如有的在仲裁程序中可以通过默认的形式认定达成仲裁协议和选定某仲裁机构仲裁,有的规定只要参入了实体答辩即视为同意某仲裁机构仲裁等。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和表示能够弥补形式要件的瑕疵~就尽量不使形式问题成为确定仲裁机构的障碍。所以~《司法解释》第三条贯穿了这一原则~即使当事人仲裁协议表述的仲裁机构不准确~但能够予以判定或推定的~也认定选择了具体的仲裁机构。 根据上述原则~本文所述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七种主要情形也就不难处理。第,1,种情形属于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严格说‚XX市仲裁委员会‛是不存在的~有时法院也依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6条的规定认为‚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而确认仲裁协议,条款,无效~但从中可以判断双方当 6 事人的意愿选择的是由‚XX仲裁委员会‛。为此~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2日法释,1998,159号批复的精神~认定虽然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完整或者不明确‚但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的规定~确定具备《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2,、,3,种情形属于仅约定仲裁地点而未约定仲裁机构和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6日法经,1998,287号函的精神~只要约定地点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的~应确定为《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如果约定地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2日法函,1996,176号函的精神~按照‚行为优先‛的原则~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由先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则尽可能促使当事人就选择仲裁机构达成一致~否则按《司法解释》第六条处理。第,4,、,5,、,6,、,7,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并无相应或类似司法解释和批复规定~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又比较多~因而~只能依据《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进行认定。第,4,种情形是约定了‚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种约定是当事人对仲裁法律制度不熟悉或者不甚了解造成的~一是受仲裁机构组建前行政仲裁体制或劳动仲裁程序规定的影响~把仲裁作为诉讼的前臵程序,二是受法院 7 对仲裁裁决监督规定的影响~将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然后除约定仲裁方式外再约定上诉讼。但无论怎样~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也是准确具体的~即便约定了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并非属于或裁或审的情形~而应当认定仲裁优先原则~由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受理。第,5,种情形约定‚提交XX市经济合同,房地产等,仲裁部门仲裁‛~显然属于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准确的问题。在仲裁机构组建前~由于工商、房管、建设等部门均具有仲裁职能~拟制的合同文本五花八门~且不尽规范~许多过时的合同文本至今仍在市场上使用。再加上有的当事人误认为不同性质的经济纠纷~应当通过不同行业来解决~所以~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导致出现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准确现象。尽管如此~当事人的主观愿望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从当事人约定所表述的文义~完全可以判定当事人选定的是哪家仲裁机构~可见~类似的约定在实践中是切实可行的。第,6,种情形‚提交,XX市,XX区,县,仲裁委员会仲裁‛~这是当事人对《仲裁法》不了解和对仲裁机构设立规定不熟悉造成的。从约定文字上看~,XX市,XX区,县,仲裁委员会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似乎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但是~根据《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 8 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所以~仲裁机构的设立事实上具有地域性~在设区的市以下的县、市、区~没有仲裁委员会。受传统行政体制的影响~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往往理解为仲裁机构是层层设立的~故认为在其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存在仲裁机构。因而~为方便仲裁选定所在地仲裁部门作为纠纷解决机构。针对这种情形~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不包括北京等城市,作为设区的市只有一家仲裁委员会~其所辖的县、市、区均属于行政区域管辖之下~在该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委员会是唯一的~只要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方式是仲裁~从其主观意愿上应当排除了诉讼方式~选定的仲裁机构尽管不准确~但可以判断出当事人同意在本辖区范围内由本地仲裁机构解决纠纷~而这个仲裁机构是能够推断和确认的~所以~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是现实的、存在的和可以执行的~仲裁案件应当由该行政区域内仲裁机构受理。第,7,种情形‚提交原告方仲裁委员会仲裁‛~属于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严格来说~‚原告方仲裁委员会‛是不确定的~与‚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有明显差别。尽管在合同签订时和签订后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处于不确定状态~但一旦发生纠纷~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就是确定的~这与纠纷发生后仲裁机构仍不明确或者仍然处于待定状态不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出于自身利益和方便考虑~为避免争 9 执~往往选择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仲裁机构~同时显示双方平等地位以及对纠纷解决部门的平等选择~既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写照~又是当事人对仲裁机构选定的共同意愿。仲裁条款是独立存在的~仲裁条款的有效与无效~选定的仲裁机构准确与否~是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提请仲裁才能审查和认定的~只要纠纷发生后仲裁条款载明的仲裁机构是可以确定的~仲裁条款就应当是有效的~‚原告方仲裁委员会‛应当有权受理该类仲裁案件。所以~不能一味的认为没有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而强行否定当事人本意和初衷~阻碍当事人的主观选择~使当事人的仲裁意愿落空~违背法律规定的仲裁宗旨和最终目的。 《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0月21日《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该规定明确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决定权并赋予仲裁机构在特定 10 情况下对仲裁协议的最终决定权。尽管如此~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情况。为此~《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除非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依据上述规定~对仲裁协议,条款,中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明确或者不准确的~应当及时引导当事人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或者在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尽快作出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按照《司法解释》第三条的条件~正确处理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七种情形~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向~充分体现市场经济中主体意思自治、行为自主、纠纷自决的原则~通过仲裁方式~及时、公正地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王相金~潍坊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成员~潍坊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主要参考文献: 《论仲裁协议的扩大解释》 崔雪梅、许培阳 11 《依法规范 适度监督 大力支持》 马占军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鼓励和支持仲裁发展》 马占 军、邹世发、张小建、赵庆和 《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原则》 佚名 《我国〈仲裁法〉中仲裁协议相关规定修改完善》 徐好 《略论仲裁协议管辖瑕疵的效力》 佚名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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