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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落户政策

2017-12-26 4页 doc 14KB 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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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落户政策石家庄落户政策 石家庄户籍新政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公治【2010】303号)文件精神,加快石家庄市城市化进程,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努力推动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充分满足该市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对各类人才和人力资源的需求,经石家庄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2011年2月24日开始,在石家庄市全面施行新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石公户发【2011】22号) 据了解这次户改主要是针对省内人员...
石家庄落户政策
石家庄落户政策 石家庄户籍新政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公治【2010】303号)文件精神,加快石家庄市城市化进程,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努力推动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充分满足该市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对各类人才和人力资源的需求,经石家庄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2011年2月24日开始,在石家庄市全面施行新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的意见》(石公户发【2011】22号) 据了解这次户改主要是针对省内人员而实行的特殊户口迁移政策。其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新户籍政策的有效引导,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聚集,以有效促进石家庄市城市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为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和人力资源支撑;其政策要点是“凡在石家庄市县城以上(含小城镇)稳定居住6个月以上或购置住房的,均可登记为城镇户口,免收城镇建设增容费和其他各类费用”。 一、省内人员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小城镇购置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可凭本人书面申请、购房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购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户口随迁或投靠。 二、省内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小城镇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随迁落户: (一)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六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及完税凭证(对于政府减免税收的,要提供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二)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六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开具相关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三)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连续务工六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劳动合同、暂住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四)在我市小城镇务工、经商的可凭本人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暂住证及相关材料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三、对无合法固定住所人员,各地公安机关通过以下途径为其解决落户问题: (一)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立户条件。 在人才交流中心地址设立家庭户。凡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可落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对已结婚的,允许本人及配偶、子女,在人才交流中心地址立为家庭户。 (二)进一步降低单位集体户设立和落户条件。 设立条件:单位具有一定规模;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宿用房;落户人员达到10人以上;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 落户条件:对于本地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位员工,户口可落入本单位集体户;对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位员工,可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建立家庭户。 (三)在公安派出所设立公共地址,建立集体户和家庭户。 对不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也不符合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单位集体户地址落户的,以及租住房屋的,可在就业、经营、投资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上落户。 公安机关要加强公共地址落户人员的联系和管理,落户人员要做好配合工作;公共地址集体户由公安派出所统一管理户口簿;公安派出所与公共地址落户人员要签订《约定书》(一式两份),集体户和家庭户成员要据实提供联系方式、联系人,并及时申报各种变动情况;《约定书》式样由市公安局统一,各分、县(市)局制发(《约定书》式样附后),在《约定书》上要公示公安派出所、分(县)公安局及市公安局联系电话。 (四)对借住亲属家的,凭户主房产证和户口簿、房主书面同意入住证明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四、省外人员(系指申请户口迁移前,在河北省以外拥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及相关人员迁移落户问题,仍按照市政【2010】13号文件和相关办理。特别是高校毕业生仍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可于择业前在我市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五、此次户籍改革是对《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改革的意见》(市政发【2010】13号)文件政策的深化,对未涉及的方面仍要按照市政府【2010】13号文件执行。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按文件规定全力抓好贯彻落实,不得随意再行附加其它迁入手续。 审批时限及相关要求: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户口,简化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和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该《意见》还对有关材料审批和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减少审批环节 对政策明确规定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所需材料、手续齐备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审核确认签字,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直接报区、县(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办理。 二是缩短审批时限 从户口迁移申请受理到审批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上报,区、县(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对于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和直接受理的材料,应在2个工作日办结。对材料不全等非主观因素无法按时上报的,最多延长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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