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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包干伙食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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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包干伙食费,管理办法行政单位,包干伙食费,管理办法 篇一: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林场、管委会)。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
行政单位,包干伙食费,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包干伙食费,管理办法 篇一: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林场、管委会)。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 1 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按照处级(含副处级)人员每人每天150元以内凭据报销。县正科级以下人员报销标准**市以外地区为每人每天150元以内,**市以内地区为100元以内。 第十条 全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按规定的标准住宿。原则上应入住对口接待单位内部招待所或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市内出差住当地政府或对口部门招待所。 2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在南昌及外省出差,每人每天50元,在省内其他设区市出差每人每天4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20元。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补助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四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报销规定。汽车驾驶员在非出差期间出车,按实际出车天数报销出车补助,每人每天6元。机要交通员在押运途中的伙食补助费不分地区不分乘坐何种交通工具,按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0%发给。 第十五条 夜班伙食补助费。值小夜班(到午夜12点以后)每人每晚报销伙食补助费6元;值大夜班(至次日凌晨8时)报销伙食费9元。 第十六条 单位工作人员在县内下乡或乡镇工作人员到县 3 城办理公务,每人每天伙食补助10元实行包干。工作接洽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在南昌及外省出差,每人每天30元,在省内其他设区市每人每天20元,在市内出差每人每天1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领取了公杂费后,不得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发放通讯补助费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 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 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 销。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参加单位指派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和非学历培训,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回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到省外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8元;到省内 4 设区市培训基地学习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9元;在市内县级培训基地参加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6元。 第二十二条 到上级政府单位挂职锻炼(简称上挂人员)、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上挂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上挂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5元,下挂锻炼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9元,不报销食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 5 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五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六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 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 6 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 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行。原执行的《**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篇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资正常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有序发展推进财政资金管理机制创新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2007年财政部门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结合各项财政改革继续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收支及经费实行包干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经费包干原则 结合当前财政改革和各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各项经费和非税收入在预算收支管理中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经费管理同人员编制管理相结合严格按照人事审核、财政把关后的单位工资表进行人员工资的财政统发和包干单位日常公用经费的原则。 2、坚持预算内与非税收入收支脱钩各单位的各项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 3、按照突出重点压缩一般的要求坚持财政保工资发放、保机构运转、保社会稳定、保重点支出的原则。 4、 7 坚持对事业单位实行定额项补助或差额管理并按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探索对部分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逐步推向市场的原则。 5、坚持包干经费按月和按进度拨付超支自补节余留用的原则。 二、预算内经费核拨内容 预算内经费由工资福利支出原人员经费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原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专项经费支出等组成具体分项核拨内容如下 一 工资福利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伙食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装备购臵费、工程建设费、作战费、军用油料费、军队其他运行维护费、被装购臵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核算内容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 8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四专项经费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年初经政府批转人代会批准通 过列入年初预算的各部门专项经费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其他专项等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和经县委、政府批准召开的大型会议等会议费按批准的会议规模及开支标准经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拨付专项资金必须填写项目、用途和用款等并报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批后财政方可拨付。 五其他相关规定编制外机构、超编人员财政不安排工资及任何经费。预算内经费包干以1月份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 三、预算内经费包干办法 一工资福利支出经费包干办法 1、全额拨款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工资按人事局工资股审核后的工资花名册按月由财政国库统发数列支 2、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工资财政按差额比例补助其余经费自理包括工养老金等。具体分为四类第一类对律师事务所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70的工资第二类对工人俱乐部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50的工资第三类对各乡镇卫生院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82-95 9 的工资具体差额比例为虎跳峡卫生院负担82金江、上江卫生院负担85建塘、格咱、五境、三坝、尼西、小中甸、洛吉卫生院负担90东旺卫生院负担95第四类对县公证处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2、离退休人员工资包干办法原离退休人员工资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实际数核拨资金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社保局由社保局统一发放。离退休人员原单位和社保局要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财政和社保要联合出台操作性强和实效性强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想方设法杜绝“活人吃死人工资”的现象当年退休人员退休前在县级单位包括全额和差额单位的按组织和人事部门发文的退休工资标准和发放时间转至社保局发放原单位不再发放退休前在乡镇机关中的根据县乡财政包干管理体制当年退休人员工资由乡镇财政发放至年底次年1月再转入社保局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工人员退休后的工资由社保局从养老金专户中支付财政不再单独安排经费。 3、当年病故职工的安葬费、抚 恤费以及遗属补助财政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实际金额核拨给原单位后由单位兑现。 4、县级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工养老保险金单位承担部分教育系统、环卫站财政全额解决其他单位财政承担50其余50各单位自行解决。 5、当年编制内新增人员包括分配和调入人员全额拨款单位按人事局规定的工资发放执行时间和标准新调入人员凭工资 10 介绍信并按其注明的时限及工资标准跨年度不予补发造入当月工资花名册发放当月的工资花名册上必须加盖编委的印鉴以证明新增人员在编制内差额拨款单位按差额比例补助并应出具新增人员未超编的证明跨年度不予补助。 6、当年新增资政策性全县范围内增资外按人事局规定的时间和标准造入当月工资花名册发放如在本年度出现补发由人事局工资股造补发工资表纳入财政工资统发跨年度一律不予补发。 7、由财政负担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初预算数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给医保中心。年度中新增工资部份财政不再追加此经费。 8、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由原资金渠道列支不参加医疗保险资金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医保中心由医保中心按文件规定实报实销对少报销者实行奖励。 9、县级各单位应缴县总工会工会经费的40部分按一月份工资花名册单独测算并包干给各单位年终统一由县财政局代缴给总工会。单位承担的工会经费60部分从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包干办法 1、行政单位分三类管理第一类为五大机关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500元第二类为行政单位总人数在10人以下不含10人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100元 第三类为行政单位人员在10人以上含10人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900元。 2、县级公、检、法、司包括森 11 林公安分局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按照上级规定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县公安局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0500元检察院、法院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4080元县政法委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4000元司法局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3500元。 3、县级事业单位根据单位性质和收入情况实行分四类管理:第一类为享受人员在10人以下的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000元第二类为享受人员在10人以上的年人均公用经费为1900元第三类全县中学教师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250元城区红旗、民小教师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850元东旺校区教师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800元其余十个乡镇校区教师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700元。炊事员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第四类除上述单位和人员外财政只保证工资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4、对县级既有行政编制又有事业编制且具备一定“造血”条件和功能的单位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对行政编制人员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2000元?6?1对事业编制人员财政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5、年初包干时有公用经费的单位包干后新增或减少人员一律不追加减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四、非税收入管理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结合我县当前各项非 12 税收入仍按执收单位先缴入财政专户再由财政专户统一上缴国库的管理实际在收入 篇三:6经费包干管理办法 文件六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包干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财务管理,发挥学校各单位的积极性,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责权统一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包干经费的范围 包干经费按照定员定额的原则下放各单位包干使用,是学校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干经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国内差旅费、学生活动费、调研实习费、资料讲义费、印刷费、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费、邮寄费、电话费、招生就业费、会费、小型会议费、招待费、行政管理费、图书维持费、勤工助学费、加班费、劳务费等。包干经费不含学校和北京市设立的各种专项经费、设备购置费、出国人员费用、大型会议费、大型活动费、大型维修费。 二、经费下放办法 1、各教学单位按教职工人数核定公务费,按本科生及研究生人数核定教学业务费。 2、机关各部处、科研单位、教辅单位按职工人数核定公务费,经常性业务费由财务处组织相关部门调研,经分管校领导综合平衡后提出意见,报学校审定。 13 三、包干经费下放标准 (一)教学单位 1、公务费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下拨。 2、教学业务费按生均定额下拨: (1)本科生:在校生每生每年下拨标准为300元,毕业班学生每生每年下拨标准为200元,新生每生每年下拨标准为100元。 (2)硕士研究生:在校生每生每年下拨标准为1500元,毕业班学生每生每年下拨标准为900元,新生每生每年下拨标准为600元。 (3)英语教学部按实际授课学生年平均数每生每年下拨标准为60元。 (4)“两课”建设经费按有关规定由学校统筹安排,另每年下拨政治理论教研室日常教学经费10000元,德育教研室日常教学经费5000元。 (5)体育部按在校普教本科生数每生每年下拨标准为20元。 (6)计算机教研室按实际授课学生年平均数每生每年下拨标准为20元。 (7)国际经贸学院高等数学教研室每年下拨教学经费5000元。 (8)考虑到小语种教学的特殊性,学校每年额外补贴俄 14 语系、德语系、法意语系、西葡语系、阿语系、朝语系教学业务费各10000元。 (二)科研单位和教辅单位 1、公务费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下拨。 2、经常性业务费按下列办法核定: (1)教育技术中心、图书馆的经常性业务费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财务处组织相关部门调研,经分管校领导综合平衡后提出意见,报学校审定。2006年暂按前三年各单位经费支出平均数核定。 (2)各科研单位的经常性业务费,由科研处、(来自:WwW.xltkwJ.cOm 小龙 文档 网:行政单位,包干伙食费,管理办法)研究生处、财务处组织相关部门调研,经分管校领导综合平衡后提出意见,报学校审定。2006年暂按前三年各单位经费支出平均数核定。 (三)党政机关 1、公务费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下拨。 2、经常性业务费由院办、财务处组织相关部门调研,经分管校领导综合平衡后提出意见,报学校审定。2006年暂按前三年各单位经费支出平均数核定。 四、包干经费开支范围 1、办公费:指各单位购置的一般性办公用品支出(如笔、公文夹、订书器、电话机、档案袋、信封、帐表、计算器、 15 计算机和复印机耗材等)和不纳入固定资产的书报刊物杂志等项支出。 2、印刷费:指印制大宗帐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专业资料(不含教材、试卷印刷费)及一般印刷费用(含复印费)等项开支。 3、邮电费:指管理部门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和电报费;市内办公电话费和长途办公电话费(信息费除外);电话零星维修费等项开支。 4、差旅费:指教学人员和其他人员国内出差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不含出国人员费用)。 5、会费:指与工作业务有关的各级各类学会或协会会费。 6、小型会议费:指主办会议发生的房租、伙食费、印刷费、会议场地 租赁费和其他有关会议费用。 7、招待费:指因工作需要接待外单位人员的相关费用,一般应控制在包干经费总额的5%以内,从严掌握。 8、维修维护费:指教学、行政设备维修维护和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家具维修维护和其他零星维修费。 9、研究生教学业务费:指各教学单位研究生教学和培养费用,如购置资料费、试卷和教材印刷费、教学耗材费、资料费、交通费、实习费、答辩费、调研费等。 10、本专科生教学业务费:指各教学单位本专科生教学和 16 培养费用,如购置资料费、试卷和教材印刷费、教学耗材费、参加各类专业级别考试费用等; 11、学生活动费:指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学生(含研究生)活动费用。 12、社会实践和实习费: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实习、毕业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3、图书维持费:指维持图书馆正常运%d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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