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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3免费下载MP3免费下载 MP3免费下载 算不算网络侵权 2007年01月15日 14:01 每日新报 来云鹏: 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权和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首先,著作权权利人对于MP3作品的使用权和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的使用权和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都是著作权的重要内容,除法律允许外,任何人使用和复制、传播作品,都应该征得著作权权利人的同意。违法网站非法复制、传播作品并营利,而网民明知MP3作品不合法而下载使用,他们都侵害了著作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他们不属于共同侵权,从性质上讲,一个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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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3免费下载 MP3免费下载 算不算网络侵权 2007年01月15日 14:01 每日新报 来云鹏: 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权和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首先,著作权权利人对于MP3作品的使用权和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的使用权和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都是著作权的重要,除法律允许外,任何人使用和复制、传播作品,都应该征得著作权权利人的同意。违法网站非法复制、传播作品并营利,而网民明知MP3作品不合法而下载使用,他们都侵害了著作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他们不属于共同侵权,从性质上讲,一个侵害的是著作权中的使用权,一个侵害的是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次,著作权侵权属于一般民事侵权,侵权认定须具备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指要有侵权损害事实,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要件指行为人需有行为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在著作权侵权中的过错体现为侵权的主观故意。所以,任何民事主体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都必须具备著作权侵权的主客观要件。 再有,是否具有侵犯作品著作权的主观故意,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必要主观要件。网民通过合法途径下载使用MP3作品,并支付了合理对价的网络下载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侵权。网民只有在明知是侵权、违法的MP3作品,仍然进行下载使用行为时,才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同样,百度等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网站是否构成侵权,也取决于这些网站的行为是否具备主观故意的构成要件。律师同意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意见:“百度公司提供的MP3搜索引擎服务是以互联网中的音频数据格式文件为搜索对象的,其搜索范围遍及整个互联网空间中未被禁链的每个网络站点。搜索的内容来源于上载音频数据格式文件的网站,并受控于上载作品的网站,搜索引擎对搜索内容的合法性不具有预见性、识别性、控制性。因此,百度提供MP3搜索引擎服务并没有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观过错。”所以,百度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作为一种网络应用工具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 但是,如果著作权权利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对百度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面侵权警告”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具备了侵权的“主观故意要件”——明知状态下的主观故意。 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著作权权利人处理侵权事宜提供了简便的程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警告与断开、删除”简便程序,即如果“权利人认为网络上的作品侵犯其权利或者删除、改变了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可以书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权 利人书面通知,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并转告服务对象;服务对象认为其提供的作品未侵犯他人权利,提出书面说明要求恢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还可以恢复与该作品的链接,同时转告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 这样立法的目的有两个:一是要依法制裁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二是要给网络服务主体的法律责任一个公平、恰当的对待。法律为了保护和促进新兴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明确规定网络服务主体在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对著作权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 焦洪宝:未经授权的下载使用均属侵权,百度有侵权之嫌 未经授权的下载使用均属侵权,百度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下载链接信息合法。我认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一观念完全适用于MP3音乐下载是否侵权的讨论,知识产权更多时候是一种绝对的权利,权利人对其享有著作权的MP3音乐拥有法律保护的垄断性使用权,任何未经授权的网络传播或复制使用均属侵权,均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该使用行为属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 首先,从一个未经授权可以提供下载服务的网站上免费获得MP3音乐的行为绝非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合理使用。想听什么歌从网上免费下一首MP3,几乎成为广大网民习以为常的做法,感觉并无不妥。偶遭质疑,亦会引用《著作权法》中关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使用的规定以作为托词。但MP3音乐的利益市场就在于供消费者欣赏、消遣,如此通过免费下载的欣赏显然侵害著作权利人的正当利益。从我国加入的《伯尔尼公约》中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对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的作品”系合理使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明确之处,在法律适用上有必要根据使用行为的对象、性质或目的对是否属于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加以具体的区分与界定。 其次,百度应用户查询要求提供MP3下载链接信息,从而使得网民可以在未经授权情况下轻易下载复制MP3音乐,这是一种侵权。七大国际唱片公司诉百度案件中,百度辩解称,他们对搜索出来的链接信息是否合法无法识别,不具有预见性与可控制性,因此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然而我认为,以提供搜索引擎服务为业的百度有义务保证其提供信息的合法性,否则百度有助纣为虐之嫌,构成间接侵权。当然,现在法律上有所谓避风港规则,即如果百度能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删除或断开该链接,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七大国际唱片公司未经通知百度而直接起诉,使得百度得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我认为这一规则只是互联网发展在现阶段的权宜之计,将来应当让百度承担更多的责任,即,在类似的情况下,百度不但要停止侵害,还要在可证明的范围内向MP3音乐的著作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廉立:著作权人要追究下载者的法律责任,几乎是不可能的 从法律原则上讲,网上作品都有版权,不管是电影、音乐还是其他作品,上传下载都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涉及“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如果经著作权人许可,这些权利可以转让给他人,即作品可以上网或供人下载。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上传或供人下载,就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追究网站的法律责任相对比较容易,尤其是网站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直接将作品放置在服务器上,供用户下载,显然就违反了著作权法。但要追究下载者的法律责任,几乎是不可能的。一是下载电影、音乐等作品,如果仅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合理使用”。二是互联网的特点是弗远无界,究竟谁下载过网上作品,不动用警力很难查清,而以追究被告的民事责任为由,还不能动用警力调查取证。如果法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从网上免费下载他人作品构成违法的话,这将是无法执行的法律。一部无法执行的法律,将直接损害国家的司法权威,还不如当初不制定这样的法律。法律应直接追究违法的源头,互联网站的法律责任。而网民下载他人作品,是使用网站提供的合法功能,和读书看报没有区别,因此不能追究网络受众的法律责任。除非网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作品放置在自己的博客上再次传播,或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复制、使用,否则就不能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刘卿文:侵权行为好认定,但网络知识产权 维权困难 首先,要明确的是不论是下载渠道提供者还是MP3歌曲下载者,其在未取得版权许可,未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是一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目前相当一部分音乐、影视及其他网络产品下载网站都没有取得著作权许可,但由于互联网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而且网络“共享”理念比较流行,同时上网大多数只是个人行为,因此一段时间内网络下载矛盾处于隐性,且规模小的状况,导致初期版权人考虑到时间、人力成本的付出而没有选择维权,也使得这方面问题未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 其次,网络知识产权维权困难,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如何选择被告,因侵权人不仅包括提供网络下载渠道的各大网站,还包括分散范围广的个人。要诉讼,选择被告是个问题;二是举证困难,对于个人的侵权者,对其侵权行为的证据很难固定;三是执行困难,以百度公司搜索引擎侵权歌曲版权案为例,因为百度公司的社会影响力,如果强制关闭百度搜索引擎将引起社会的不满,因此即使版权人赢得了官司可无法实际维护自身权利。 在目前的情况下,要合理又切实的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除了国家尽快对网络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完善外,国民素质的提升和版权人维权意识的提高也会是网络市场的一个有力手段。 王秋惠:MP3下载是否构成“网络侵权”关键是看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MP3下载涉及的法律关系中,主体有三方: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最终用户。其中作为权利人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依法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任何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上述作品。 但是作为对权利人权利的限制,我国著作权法另外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因此区分“网络侵权”还是“免费大餐”的关键是看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首先:某些网站以搜索引擎系统向用户提供了含有用户所需求的MP3的网页链接甚至是深度链接,具有变相的商业目的,因此这种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其侵犯了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应当向他们支付报酬。况且在链接的作品为侵权作品的前提下,其推动了侵权作品的传播,间接地侵害了权利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且这些搜索、链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明知这种可能性存在的,但却放任这种行为的存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间接侵权的行为与提供侵权作品的主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是单纯的个人用户下载。用户从网络下载MP3音乐会涉及复制行为,该复制行为是否侵权关键看该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即是否为个人使用,是否出于非营利目的,是否发表,也就是说以非营利的目的为个人使用已发表的MP3作品不属于侵权。但在所下载作品为侵权作品的前提下,除非行为人明知下载的作品为侵权作品,或采用非法方式复制,一般也应属于合理使用,不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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