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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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知识点
1.破产界限: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
2.破产申请和受理
(1)破产申请人;管辖。
(2)破产受理:上诉期限。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的义务(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
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
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
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3.债务人财产。
撤销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
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债务人的无效行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的。
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不得
抵销的情形;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
除外。
其他由管理人处理的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债务人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可
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
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卖人已
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
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对债务人财产
的管理、变价、分配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且用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费用。包括:破产案件
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
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
债务人财产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费
用。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
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
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
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
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
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5.债权申报
(1)申报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
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 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 (2)债权申报的要求:未到期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
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
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
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
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管理人或者债务
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
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
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破产清算
(1)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
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
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
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
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
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
其他债权人。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
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
给其他债权人。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
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
人。
(4)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
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但是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债权人发现有依
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或者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
6.破产管理人
照破产财产分配
进行追加分配。 (1)管理人的产生(由人民法院指定;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2)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的管理人行为(决定继续或
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涉及债务人财产、权益转让的;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履行债务人和
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7.债权人会议:组成;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
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
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
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
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以及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等事项时,经债权人会
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
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
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
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
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
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
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部分表决组未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
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委员会:组成(成员不得超过9人);职权;管理人实施涉及债务人财产、权益
的转让和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行为,应当
及时
债权人委员会。
8.重整。
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对债务人的特定财
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
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重整计划的制定(债务人、管理人)、执行(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监督)。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对债务人的
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的债权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
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可以依据原合同约定行使权利。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9.和解: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和解程序对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无约束力,该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
之日起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权利。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
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二)典型例题
【例题1?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有
关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B.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
C.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终止
D.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提起
【答案】ABD
【解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
偿无效。因此选项A正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
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因此选项B正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
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选项C错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选项D正确。
【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的是( )。
A.接管债务人的账簿等资料
B.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
C.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D.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
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因此选项D不属于管理人的职责。
【例题3?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中,属于破产管理人有权请示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B.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C.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答案】ABC D.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
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选项D是属于无效行为,而非可撤销行为,因此不选。
【例题4?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债权人对附条件的债权可以申报
B.连带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共同申报
C.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补充申报
D.债权人对诉讼未决的债权不得申报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的申报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
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均可以申报。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
前提出,得到的清偿以补充申报后的破产财产为限。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例题5?多选题】下列有关重整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
A.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B.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
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20%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C.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整计划草案由破产管理人制定
D.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ABCD
【解析】上述四项都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例题6?单选题】下列有关和解协议效力的表述中,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
A.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有约束力
B.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全体和解债权人有约束力
C.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无效
D.债务人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D
【解析】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
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其破产。
【例题7?单选题】20×5年8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提出的破产申请。当
年12月1日,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20×6年6月1日,破产程序终结,20×7年4月1日,债权人乙发现甲在20×4年9月1日将一台机器设备无偿转让给丙企业,根据《企业破
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无偿转让行为,并在一定期间内按照破产
B.20×6年6月1日至20×7年5月31日 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该期间为( )。
C.20×5年12月1日至20×7年11月30日 A.20×6年6月1日至20×8年5月31日
D.20×5年12月1日至20×6年11月30日
【答案】A
【解析】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发现有依照法
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例题8?简答题】甲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
件。
甲企业是乙企业向银行借款的保证人,银行在得知甲企业破产情况后。决定将其债权作
为破产债权申报受偿。丙企业是甲企业的债权人,丙企业由于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
偿,一再要求甲企业以部分财产偿还所欠丙企业的未到期债务,甲企业同意了丙企业的要求,
并进行了清偿。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能否将其担保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请受偿?为什么?
【答案】银行可以将其担保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受偿。
依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保证
人被宣告破产而免除。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享有是否将其担保债权作为破产
债权申报受偿的选择权。
(2)甲企业提前偿还丙企业未到期债务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甲企业提前偿还丙企业未到期债务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
清偿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会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
甲企业提前偿还丙企业未到期债务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例题9?简答题】6月20日,甲、乙公司签订l00万元的
。7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买卖合同甲、乙公司
均未履行完毕。
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甲、乙公司均未履行完毕的买卖合同,管理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该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该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视为解除?为什么?
【答案】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
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
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
合同。
(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给乙公司造成10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应如何处理?
请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可以申报债权。根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
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4)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后,100万元的货款应
如何支付?请说明理由。
【答案】根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
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100万元的货款属于共益债务,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是否可以自行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为什么?
【答案】管理人不能自行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根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在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经人民法院
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