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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稿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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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稿酬暂行规定书籍稿酬暂行规定 书籍稿酬暂行规定1990年6月15日,国家版权局 第一条 为了保障著译者的正当权益,繁荣创作和学术研究,鼓励著译者和提高出版物的水平,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著译一经出版或发表,应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著译的难易,付给适当的稿酬。初版的书按照字数付给著译者基本稿酬,并且按照印数付给著译者印数稿酬;再版时不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 第三条 基本稿酬标准: (1)著作稿:每千字10至30元。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的专著,必须从优付酬者,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
书籍稿酬暂行规定
书籍稿酬暂行规定 书籍稿酬暂行规定1990年6月15日,国家版权局 第一条 为了保障著译者的正当权益,繁荣创作和学术研究,鼓励著译者和提高出版物的水平,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著译一经出版或发表,应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著译的难易,付给适当的稿酬。初版的书按照字数付给著译者基本稿酬,并且按照印数付给著译者印数稿酬;再版时不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 第三条 基本稿酬标准: (1)著作稿:每千字10至30元。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的专著,必须从优付酬者,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40元。 (2)翻译稿:每千字8至24元。特别难译而质量优秀的译稿,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35元。 由外文译成中文,对原著作者不付稿酬;对翻译者,按上述标准付酬。 由中文译成外文,对翻译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付酬。对原著作者按该著作翻译稿酬的20,至40,付酬。 由少数民族文字译成汉文,对原著作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定级支付60,的稿酬。 对少数民族文字翻译者所付的稿酬,按本款规定的外文译成中文的标准,另加25,至30,付酬。 由汉文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对原著作者不付稿酬。 (3)古籍稿:古籍整理,古籍的今译、笺证、注释、集解,每千字9至18元。对特别繁难,质量又高的,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得超过30元。 古籍资料的辑录、汇编,每千字5至12元(不付印数稿酬)。 各种古籍索引,每千字5至10元(不付印数稿酬)。 断句、校正错讹,每千字4至8元(不付印数稿酬)。 标点加一般校勘,每千字5至10元;难度大的标点加繁重校勘,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超过15元(均不付印数稿酬)。 (4)词书稿:词书条目,照本条第(1)款标准,按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另外增加15,至25,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百科全书词条编撰,每千字24至30元,另增加20,至30,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5)根据他人著作改编和缩写的书稿,按本条第(1)款标准的40,至60,向改编者付酬。并按改编费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按改编费的10,至20,向原出版者付酬。 (6)译文的校订费,每千字4至10元,不付印数稿酬。由译者请他人代为校订者,费用由译者自付;出版社请他人校订者,校订费由出版社支付。 (7)索引和图书资料辑录,每千字3至7元,不付印数稿酬。 (8)约请社外人员编选的书籍付编选费,按每万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 约请社外人员编辑加工的书稿,付编辑加工费,按每万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 (9)约请社外人员审查书稿,付审稿费。一般书籍的审稿费按每万字10至20元付酬;对于繁难的专著,可适当提高,但每万字不超过40元;不付印数稿酬。 第四条 印数稿酬 (一)一般书籍的印数稿酬,按基本稿酬总额的百分比支付: (1)印数在一万册以内的,以一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8,; (2)印数超过一万册的,其超过部分以千册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千册的,按千册计算),每千册付基本稿酬的0(8,。 (二)对确有重要学术理论研究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著,印数在一万册以内的,以一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30,;印数超过一万册的,按本条第(一)款之(2)的规定支付。 (三)本条(一)、(二)两款规定的印数稿酬,每次重印均应累计过去的印数。不论初版还是重印,出版社均应在版本记录页上如实注明印数。 (四)学习用书、临时教材或由于其他客观原因而大量印行的著译,在第一次出版后两年内,印数在10万册以下者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付酬;超过10万册以上,视不同情况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30,至50,付酬。 第五条 曾在报刊上发表过的著译,辑成个人专集出版,付给著译者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编选不同著译者的报刊文章合集出版,对著译者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出版社约请多人分章撰写,内容相互有连贯性的专著,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出版社约请多人撰写,单篇独立(没有连贯性)的合集,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期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已发表过的作品,按第三条第(1)款标准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并按第三条第(1)款的10,至15,向首次发表该作品的报刊付酬。 第六条 出版社已接受出版的著译,属于非作者原因未能出书者,出版社应按该书稿基本稿酬的30,至50,付给作者著译费(书稿归作者所有)。出版社主动约稿,但因稿件质量不合格未能出书者,出版社视具体情况,酌付少量的约稿费。 第七条 解放前出版过的著译重印或校订重印,支付部分或全部基本稿酬(对已故作者著译的付酬办法见第八条)。解放后出版(或再版)的已付过基本稿酬的著译,再版以及辑成个人专集(包括全集、选集、文集等)或和他人著作合集出版,不再支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著译修订再版,视修订程度支付修订费。修订费按增补部分的实际情况付酬;修订后,质量有显著提高,可重新支付原基本稿酬的部分或全部,但其印数稿酬,仍应累计原来的印数。 第八条 对已故作者稿酬的继承问,按以下规定办理: (1)著译者死亡在30年以内者,出版其未曾发表过的遗作,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再版只付印数稿酬,不付基本稿酬。 (2)著译者死亡超过30年者,重印其作品不再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出版其首次发表的遗作,仍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 第九条 一部书稿分别出版不同字体的版本,或以几种装帧形式出版,或改变书名重印,或由一家出版社转移到另一家出版社出版,或编进另一书时,除对首次出版的版本付一次基本稿酬外,对另外的版本不付基本稿酬,但应累计印数,付印数稿酬。 出版社将一种书籍分地印造,或经地方出版社租型造货,其印数均应一并累计。印数稿酬由供型的出版社付给。 第十条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计算单位,不足千字的作千字算。诗词每10行作千字算(曲艺等韵文体行数计算从诗词)。旧体诗词稿酬可酌量提高。乐曲、歌词、画稿、地图等付酬办法,另定。 支付稿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字数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一般文字的末尾排不足1行的和占行的题目按1行计算。标点排在行外的,字数加1,10计算。 出版社编辑部增加的例言、说明、注解、目录、索引或其他附件,书上排印的中缝、书眉、页码和翻译书籍中就原书复制的图表以及附录转载的文件资料,均不计稿酬;但翻译书籍的附录、图表内夹有译文的,译文部分计酬。 第十一条 封面和图表的设计,以及中外文对照表的编纂等,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付酬标准另行拟定。 第十二条 出版者同著译者应签订约稿或出版合同,是否预付稿酬,由合同约定,但书籍出版后,应在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稿酬,每次重印应在出版后一个月内结付印数稿酬。 第十三条 书籍出版后,出版社应送给著译者样书,一般性的书籍可送10至20本,情况特殊的可以酌增酌减。对著译者购书应予以优待,在100本以内者,可以按批发折扣售给。情况特殊者,在售书数量上可酌增酌减。 第十四条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著译,按本规定以人民币支付稿酬。外国人(包括中国血统的外籍人)的著译(国外未曾出版过),在我国首次出版者(不含翻译或重印),稿酬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出版社可根据本规定,视具体情况制定本社的稿酬实行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送有关出版行政机关和国家版权局备案。各级出版行政机关和出版社的有关领导部门要加强对稿酬的管理,监督执行。出版社不得任意提高或压低稿酬标准,如有违反者,版权行政机关要予以纠正。各出版社应实行责任编辑、编辑室主任和总编辑三级审查确定稿酬的制度。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的付酬标准,报纸、期刊可参照执行,但不付印数稿酬。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实行,计酬界限以版本记录页上的出版日期为准。初版的书籍以本暂行规定的稿酬标准支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再版书的印数稿酬,根据本暂行规定的基本稿酬数额,按第四条的规定付酬。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国家版权局。 定 地方志编纂稿酬支付标准 一、基本稿酬: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按50,100元支付,以正式出版字数计发。 (二)演绎作品: (1)资料汇编:凡按照地方志编纂要求,对所征集到的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并打印成册,每千字按10,20元支付。 (2)翻译:每千字按30,80元支付。 二、审稿费:各级志书编纂领导小组、编纂(审)委员会组织人员对志书进 行评审,每万字按50,100元支付。 三、总纂费:在志书正式出版前,由“一支笔”进行统稿,达到出版要求,每 万字按30,60元支付。 四、校对费:每万字按8,15元支付,分三校次计算。 五、图片费:普通照片每张60元,历史性照片每张80,100元,带有文物 性质照片面议。 美术出版物稿酬标准 类 别 标 准 年 画 每幅200,400元 条屏年画 按年画标准一幅 半至两幅计酬 中堂年画 按年画标准一幅 至一幅半计酬 门 画 每对按年画标准 一幅计酬 斗方、福字 每幅10,50元 年历绘画 每幅50,200元 月历绘画 每幅30,100元 年历卡 每幅15,40元 领袖像 每幅200,400元 宣传画、挂图 每幅150,300元 单幅画 每幅50,200元 小画片(16 开以下) 每幅10,30元 中高级画册(包 括成套画辑 每幅15,50元 普及画册 每幅10,30元 艺术插图 每幅10,30元 技术插图、图表 每幅1,15元 图案、题头、尾花 每幅2,10元 美术字 每幅2,10元 封面画 每幅15,40元 连环画(黑白) 每幅6,12元 少数优秀的14元 连环画(彩色) 每幅8,22元, 少数优秀的28元 连环画描绘、临摹 每幅2,8元 连环画着色 每幅0(6,1(40元 连环画脚本: 创 作 每条1,2(4,少数 优秀的3(2元,低幼 创作每条2,4元 改 编 每条0(6元,1(2, 少数优秀的1(6元,低 幼改编每条1,2元 韵 文 每条按标准加20, 翻 译 每条0(4,0(8, 少数难译的1(2元 每条0(8,1(5 译 编 少数优秀的2元 装帧调计 包封、封面 每幅15,60元 环衬、扉页 每页8,15元 画页版面设计 每面0(3,1元, 复杂的多幅图版面 2,3元 文字书版式 设计(序言、 正文后记) 每部10,15元 摄影年画、 宣传画 每幅50,150元 四条屏 摄影年画 按摄影年画标准一幅 半至两幅计酬(独幅 艺术摄影组成条屏每 幅15,25元) 摄影年历 每幅50,120元 摄影月历 每幅40,80元 摄影年历片 每幅10,25元 摄影画片( 包括封面、 插图) 每幅10,40元 摄影中高级画册 每幅高10,40元 10元,30元 摄影普及画册 每幅7,20元 摄影连环画 每幅1(5,3元, 少数优秀的5元 翻拍费(彩色) 每幅1,3元 翻拍费(黑白) 每幅0(3,1(5元 书法(对联、横 眉、条幅、横幅) 每条10,40元 书名题字 每条5,20元 印 章 每方5,15元 美术著作 每千字6,15元,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 著 16,20元 美术翻译 每千字4,11元,特别难译, 质量优秀的 译稿 12,14元 校对费 每千字0(2,0(3元 抄写费 每千字0(4,0(5元 审稿费文字 每万字2,5元,难度较大者6,8元 画册 每部20,100元 画册编辑费、编选费 每万字10,20元 文字图 每幅0(5,3元 画册编辑加工费 每万字10,15元 文字图 每幅0(3,2元 独幅图片编辑费 每种3,50元 连环画册 编辑费 每条幅0(5元,2元 资料费、 照片 每幅0(5,5元, 或酌情致酬 个人收藏费 原作 每幅宋元以上 20,100元 明清10,50元 近、现代5,20元 有特殊价值者另议。 印数稿酬 表(一) 累 计 印 数 著 作 翻 译 (每万册) (每万册) 1至20000册 5, 4, 20001至50000册 4, 3, 50001至150000册 3, 2, 150001至250000册 2, 1, 250001至500000册 1, 0(8, 500001至1000000册 0(8, 0(5, 1000001册以上 0(5, 0(4, 表(二) 累 计 印 数 著作(每万册) 1,10000册 20, 10001至20000册 10, 20001册以上按表(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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