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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

2018-02-28 7页 doc 21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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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申 领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包括常住国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申 领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包括常住国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五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第八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主卡持卡人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 持卡人对所欠银行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九条 在中国境使 用 第十四条 持卡人凭卡可在境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 信用卡消费交易款项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最后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记账日起计息。持卡人预借现金和超过信用额度用卡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自记账日起计息。 第二十四条 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支付5,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使用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还应支付5,超限费。 第二十七条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 单位卡持卡单位偿还欠款的,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 得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 第二十九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欠款的,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其在发卡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若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约定账户是在发卡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且与信用卡同名的账户,发卡银行将于最后还款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三十一条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再按利息、费用、取现交易(含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第三十二条 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索取、使用、审查、处理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定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 (二)发卡银行有权向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信用卡账户。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1和附表2。 (三)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对单位卡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 (四)信用卡卡片注销或账户结清后,发卡银行有权收回信用卡。对持卡人未交回的卡片,发卡银行保留对该卡片在此后发生的、因非发卡银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五)持卡人超过最后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银行有权催收,有权停止其信用卡的使用,并可要求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处置其保证金或抵质押物,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 (六)持卡人如有利用信用卡进行欺诈等恶意行为,发卡银行有权对其信用卡止付,授权特约商户、取现网点等收回该卡,并采取措施追回欠款,必要时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七)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八)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银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使用说明、收费标准、计息方法等。 (二)对有交易、费用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或费用但账户有未偿还余额的持卡人,发卡银行应在其账单日结计其账务,并以寄发对账单、短信、邮件等方式将其账务情况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因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的,发卡银行应及时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对申请人的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发卡银行不扣收任何费用。在特殊情况下,持 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持卡人和本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五)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的权利: 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银行承诺的各项服务,监督其服务质量,并对与承 (一) 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发卡银行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或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二)发卡银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应要求发卡银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三)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中国银联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发卡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银行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布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定和解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施行,原《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渝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 附表1:江渝信用卡普卡/金卡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人民币) 单位金卡:300元/卡, 单位普卡:200元/卡。 备注 年费 个人金卡:主卡200元/卡, 附属卡100元/卡; 个人普卡:主卡100元/卡, 附属卡50元/卡。 境13元。 超限费 超限部分的5%,最低5元。 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收取 滞纳金 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含)前未偿还最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0元。 低还款额时收取 20元/卡 每封信函20元 卡片挂失:50元/卡 每份列印一个账单的账务信息 持卡人申请调阅签购单服务,经调阅签购单确 认交易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时收取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等原因申请换领新卡时收取。 持卡人申请加急寄送卡片时收取 补换卡工本费 卡片快递手续费 挂失手续费 补印/补寄对账单手续费 5元/份(自索取日起最近三个月境副本:20元/份; 境外副本:50元/份。 日 息万分之五,按月 透支利率 计收复利。 ATM查询费(境外) 10元/次 持卡人在预借现金、未全额还款、逾期情况下计收。 1(各项收费如有变动,以最新公告为准; 2(金卡免快递手续费、补换卡 工本费; 3(境外含港、澳、台地区; 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保留对各项费用的最终解释权。 附表2:江渝信用卡白金卡/钻石卡收费项目及标准 (人民币)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个人白金卡:主卡2000元; 附属卡1000元; 备注 按年预先收取,收取后不再退还,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年费 个人钻石卡:主卡6800元; 附属卡2800元。 本行取现: 免费。 跨行取现: 取现(含转账) 手续费 境 1%,最低5元,最高50元。 境外:ATM取现:12元+交易金额1%,最低13元。 按笔收取 透支利率 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持卡人在预借现金、未全额还款、逾期情况下计收 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收取 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含)前未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收取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等原因申请换领新卡时收取 卡片挂失时收取 每份列印一个月的 超限费 超信用额度部分的5%,最低5元 滞纳金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0元 补换卡工本费 卡片挂失手续费 补印/补寄对账单手续费 免费 免费 5元/份(自索取日起最近三个月免费 阅签购单确认交易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时 收取 卡片快递手续费 短信服务费 ATM查询费(境外) 免费 人民币3元/月/户 免费 持卡人申请加急寄送卡片时收取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 注:各项收费如有变动,以最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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