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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燃气管道设计

2017-09-17 21页 doc 134KB 15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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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燃气管道设计室内燃气管道设计1 一、 设计依据: 1、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 2、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GJ08-10-2004 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工程技术规程》DGJ08-74-2004 5、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 二、设计内容 1、燃气压力级制: 室内用户最高压力要求 1)国家规范: 表10.2.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Mpa) ...
室内燃气管道设计
室内燃气管道设计1 一、 设计依据: 1、国家《城镇燃气技术》GB50494-2009 2、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GJ08-10-2004 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工程技术规程》DGJ08-74-2004 5、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 二、设计内容 1、燃气压力级制: 室内用户最高压力要求 1)国家规范: 表10.2.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Mpa) 燃气用户 最高压力 工业用户 独立、单层建筑 0.8 其他 0.4 商业用户 0.4 居民用户(中压进户) 0.2 居民用户(低压进户) <0.01        注:1 液化石油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压大于0.14MPa;            2 管道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2MPa;            3 室内燃气管道压力大于0.8MPa的特殊用户设计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技规第6.4.1.3条,不应大于0.8Mpa的说明可按注3执行) 表10.2.2 民用低压用气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表压kPa)       燃气 燃烧器 人工煤气 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矿井气 天然气、油田伴生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 民用器具 1.0 1.0 2.0 2.8或5.0 2)上海规范:第5.1.1条 居民生活用燃气应采用低压供应,低压燃气供应的民用燃具额定压力不应低于: 人工煤气0.01MPa      天然气0.02 MPa 2、管材选择 10.2.4 室内燃气管道选用钢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燃气管道应选用热镀锌钢管(热浸镀锌),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的规定; 2)中压和次高压燃气管道宜选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燃气管道的压力小于或等于0.4MPa时,可选用本款第1)项规定的焊接钢管。 2 钢管的壁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用符合GB/T 3091标准的焊接钢管时,低压宜采用普通管,中压应采用加厚管; 2)选用无缝钢管时,其壁厚不得小于3mm,用于引入管时不得小于3.5mm; 3)在避雷保护范围以外的屋面上的燃气管道建筑沿外墙架设的燃气管道,采用焊和高层接钢管或无缝钢管时其管道壁厚均不得小于4mm。 3 钢管螺纹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部位除外)、室外压力小于或等于0.2MPa的燃气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管道公称直径大于DN100时不宜选用螺纹连接。 2)管件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管道公称压力PN≤0.01MPa时,可选用可锻铸铁螺纹管件; 管道公称压力PN≤0.2MPa时,应选用钢或铜合金螺纹管件。 3)管道公称压力PN≤O.2MPa时,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55。密封螺纹第2部分:圆锥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GB/T 7306.2规定的螺纹(锥/锥)连接。 4)密封填料,宜采用聚四氟乙烯生料带、尼龙密封绳等性能良好的填料。 4 钢管焊接或法兰连接可用于中低压燃气管道(阀门、仪表处除外),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5 室内燃气管道选用铜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铜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 GB/T 18033的规定。 2 铜管道应采用硬钎焊连接,宜采用不低于1.8 %的银(铜一磷基)焊料(低银铜磷钎料)。铜管接头和焊接工艺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铜管接头》GB/T 11618的规定执行。 铜管道不得采用对焊、螺纹或软钎焊(熔点小于500℃)连接。 3 埋入建筑物地板和墙中的铜管应是覆塑铜管或带有专用涂层的铜管,其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 燃气中硫化氢含量小于或等于7mg/m3时,中低压燃气管道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GB/T 18033中表3-1规定的A型管或B型管。 5 燃气中硫化氢含量大于7mg/m3而小于20mg/m3时,中压燃气管道应选用带耐腐蚀内衬的铜管;无耐腐蚀内衬的铜管只允许在室内的低压燃气管道中采用;铜管类型可按本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 6 铜管必须有防外部损坏的保护措施。 10.2.6 室内燃气管道选用不锈钢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薄壁不锈钢管: 1)薄壁不锈钢管的壁厚不得小于0.6mm(DN15及以上),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 12771的规定; 2)薄壁不锈钢管的连接方式,应采用承插氩弧焊式管件连接或卡套式管件机械连接,并宜优先选用承插氩弧焊式管件连接。承插氩弧焊式管件和卡套式管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不锈钢波纹管: 1)不锈钢波纹管的壁厚不得小于0.2mm,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197的规定; 2)不锈钢波纹管应采用卡套式管件机械连接,卡套式管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 薄壁不锈钢管和不锈钢波纹管必须有防外部损坏的保护措施。 10.2.7 室内燃气管道选用铝塑复合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塑复合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塑复合压力管第1部分:铝管搭接焊式铝塑管》GB/T 18997.1或《铝塑复合压力管第2部分:铝管对接焊式铝塑管》GB/T 18997.2的规定。 2 铝塑复合管应采用卡套式管件或承插式管件机械连接,承插式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承插式管接头》CJ/T 110的规定,卡套式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卡套式管接头》CJ/T111和《铝塑复合管用卡压式管件》CJ/T 190的规定。 3 铝塑复合管安装时必须对铝塑复合管材进行防机械损伤、防紫外线(UV)伤害及防热保护。 1)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工作压力应小于10kPa; 3)在户内的计量装置(燃气表)后安装。 3、室内管道敷设 3.1 管径选用: 1)国家规范:生活用气量见第10.2.9条,燃具同时工作系数见附录F。 A、居民生活用燃气计算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Qh——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m3/h); k——燃具同时工作系数,居民生活用燃具可按附录F确定; N——同种燃具或成组燃具的数目; Qn——燃具的额定流量(m3/h)。 B、商业用和工业企业生产用燃气计算流量应按所有用气设备的额定流量并根据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附加压头见第10.2.13条 计算低压燃气管道阻力损失时,对地形高差大或高层建筑立管应考虑因高程差而引起的燃气附加压力。燃气的附加压力可按下式计算:    (10.2.13)     式中 △H——燃气的附加压力(Pa); ρk——空气的密度(kg/m3); ρm——燃气的密度(kg/m3); h——燃气管道终、起点的高程差(m)。 2)上海规范见10.2.5条(P57) 当管道高程有变化时产生的附加压力可按下列计算:    (10.2.5)     式中 Pf——附加压力(Pa); ρk——空气的密度(kg/m3); ρR——燃气的密度(kg/m3); H——管道计算末端和始端的高程差(m)。 3.2 进户(引入)管最小管径: 1)国家规范:见第10.2.18条(P142) 10.2.18 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不应小于25mm; 2 输送天然气不应小于20mm; 3 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15mm。 2)上海规范:见第5.1.7条(P142) 燃气立管上预留安装燃气计量表接口的管径不应小于: 人工煤气  DN32 天然气  DN20 高度宜离室内地坪2.20m,燃气计量表底离室内地坪高度为,户外燃气计量表应安装在铁箱内。 3.3地下室、半地下室 1)国家规范:见第10.2.21条(P142)强条及注             见第10.2.22、10.2.23条(P143) 1O.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净高不宜小于2.2m。 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     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 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 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5 应按本规范第10.8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6 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要求。 7 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8 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注: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 10.2.22 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烹调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当确需要设置在地下一层、半地下室时,应针对具体条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进行专技术论证。 1O.2.23 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 2 管道宜采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 3 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管的低压管道外。均应焊接和法兰连接;应尽量减少焊缝数量,钢管道的固定焊口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行1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中的Ⅲ级;其他金属管材的焊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上海规范:见第4.4.9、4.4.10条(P27) 4.4.9 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无窗的地下室,当确需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加厚无缝钢管并防腐,加厚钢管规格见表4.4.9                   表4.4.9  加厚无缝钢管规格(mm) 常用钢管 16x3.2 20x3.5 25x4.0 32x4.0 40x4.5 加厚钢管 16x4.0 20x4.5 25x5.0 32x5.0 40x5.5 常用钢管 50x4.5 80x5.0 100x5.0 150x5.5 加厚钢管 50x5.5 80x6.0 100x6.0 150x6.5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 在地下室的适当位置设置性能可靠的可燃气体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报警器应能满足当燃气泄漏浓度达到爆炸下限25%时能报警的要求,并在报警持续一分钟后,能使紧急切断阀切断气源。 4 紧急切断阀应采用自动关闭、现场人工开启型,并设置在地面层专用小间内,不设旁通。当有多个用气房间时,应设分区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自动切断阀应有两路控制,一路由报警器控制,另一路与排风机联锁,排风机应防爆,排风机停机时,应能自动切断气源。报警器报警持续一分钟后紧急切断阀应自动切断气源。 5 燃气管道的末端应设安全泄压阀放散管,其管口应接到地面安全处,高出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 6 人工煤气管道,在管道的最低处应设置可拆卸的集水装置。 7 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等用实体墙隔开。 8。 9 消防控制中心或监视室应有显示各点报警,各点浓度、故障信号和紧急切断阀启、源闭状态的装置。应有备用电 4.4.10 燃气管道敷设在半地下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自然通风时,应有与室外相通常开的通风窗; 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应有备用电源,并有与室外相通常开的通风窗; 2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等用实体墙隔开。 3.4 水平及立管 1)国家规范:见第10.2.24、10.2.25、10.2.26条(P143、144) 1O.2.24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10.2.25 燃气水平干管宜明设,当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可敷设在能安全操作、通风良好和检修方便的吊顶内,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当吊顶内设有可能产生明火的电气设备或空调回风管时,燃气干管宜设在与吊顶底平的独立密封n型管槽内,管槽底宜采用可卸式活动百叶或带孔板。 燃气水平干管不宜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 10.2.26 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 2)上海规范:见第4.4.1条(P24) 4.4.1 室内燃气管道宜明敷。当建筑或工艺上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在能安全操作、检修方便及具有通风条件的管道技术层、吊平顶及管道井内。多层住宅楼梯间,顶层有0.8m2对外通风的面积,燃气立管可设在楼梯间内。 3.5 管道井 1)国家规范:见第10.2.27条(P144) 1O.2.27 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 2 竖井内的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并尽量不设或少设阀门等附件。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得大于0.2MPa;燃气管道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保证平时竖井内自然通风和火灾时防止产生“烟囱”作用的措施; 3 竖井应每隔2~3层做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且应设法 4 每隔4~5层设一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上、下两个报警器的高度差不应大于20m; 5 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O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上海规范:规范3见第4.4.3条(P24),规范4见第4.3.1条(P8) 4.4.3 燃气管道设置在管道井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井内的燃气立管应根据需要设置三通预留接头; 2 燃气管道宜采用长管,立管在变换管径时应采用异径接头,不得采用内外螺纹接头; 3 与其它管道平行敷设时,燃气管道应安装于其它管道外侧,其净距不得小于150mm; 4 在管道井通过每层楼面处应设置丙级防火检修口和金属网楼板,管道井高出顶层屋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女儿墙高度; 5 管道井内每隔2~3层应用不燃材料作防火分隔,在立管穿过分隔层的四周应留有适当空隙,每4~5层设一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上下两只报警探测器的高度不应超过20m,报警探测器应设在不燃楼板底部; 6 管道井的顶部应设置百叶窗与大气相通,底层防火检修门的下部应设置带有电动防火阀的进风百叶。防火阀应能接受24V,DC信号控制。对有消防控制中心的工程,其阀控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当有火灾发生时,消防控制中心应能联动控制防火阀的关闭。 7 当采用中压B管道进户时,燃气立管应敷设在管道井内,除应符合上述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井内应采用加厚无缝钢管和管件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超高层建筑的燃气管设在管道井内时,除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还应设置感震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3)管道井内的燃气无缝钢管的接口应采用焊接; 4)球阀、法兰片、螺栓等应选用耐压1.0Mpa级制的产品。 直4.3.1 燃气立管通至屋顶时以明敷为主,当需要设在管道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井宜设置在室内靠外墙的墙面上,管道井的大小应能满足燃气立管安装、检修的空间需要; 2 在管道井通过每层楼面处应设置丙级防火检修门和金属网楼板,管道井高出顶层屋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女儿墙高度; 3 管道井内应用不燃材料作防火分隔,在立管穿过分隔层的四周应留有适当空隙,每4~5层设一报警探测器,上下两只报警探测器的高度不超过20m,报警探测器应设在不燃楼板底部; 4 管道井的顶部应设置百叶窗与大气相通,底层防火检修门的下部应设置带有电动防火阀的进风百叶。防火阀应能接受24V,DC信号控制。对有消防控制中心的工程,其阀控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当有火灾发生时,消防控制中心应能联动控制防火阀的关闭。 5 燃气管道在进入管道井前应安装紧急切断阀。报警器的设置及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的动作应符合本规程第4.2.1和4.2.2条的要求; 6 管道井立管的材质,低压燃气管道可采用镀锌钢管,中压燃气管道应采用厚壁无缝钢管。钢管应进行防腐处理; 7 管道井内低压燃气管道的连接可采用螺纹连接,中压燃气管的连接应采用焊接连接; 8 管道井内的立管接口宜少,接口宜设置在各层楼面以上1.2m处;立管高度大于60m, 9 管道井内的燃气立管每隔4~5层应设置限制水平位移的支承。小于120m时,至少应设一个固定支承;大于120m时,至少应设二个固定支承,燃气立管每延伸120m应再增加一个固定支承,立管的底部应设底部支承。二个固定支承之间、固定支承和底部支承之间应设伸缩补偿器。 3.6 进户(引入)管 1)国家规范:见第10.2.14条(P141)强条 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2 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外走廊、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高层建筑除外),但应采用金属管道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3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4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2)上海规范:规范3见第4.3.1~4.3.4条(P22), 住宅见规范5见第11.0.3条(P33) 4.3.1 进户管的压力宜为低压,特殊用户可采用中压B进户。采用中压B进户的明敷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除与设备或阀门连接可采用法兰外,应采用焊接连接。 4.3.2 进户管的数量,应根据实际情况,经济、合理地确定。进户管应设置在不宜损坏处,且避开排雨水竖管、窖井、台阶及无障碍通道,周围要留有适当的安装及检修空间。 4.3.3 进户管设置应近用气点,但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 1地下室、半地下室、浴室、厕所、卧室; 2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气、液体的房间,变配电室和不使用燃气的锅炉房; 3 垃圾道、烟道、门窗处、通风机室,并应与进风口保持不小于2m的间距; 4 仓库、机要室及人员不便进入的场所; 5 防烟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封闭的楼梯间,当确需局部水平穿越楼梯间时,应采用钢套管保护。 4.3.4 采用区域调压的明支管进户方式,可采用低立管或高立管。低立管的进户高度在室内地坪面上500mm处;高立管进户高度应与底层燃气计量表进口高度相适应。 住11.0.3 燃气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应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 2 可设置在敞开楼梯间。 3.7 过伸缩缝及支架 1)国家规范:见第10.2.28、10.2.29条(P144) 1O.2.28 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受自重和热伸缩推力的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 10.2.29 燃气水平干管和高层建筑立管应考虑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宜采用Ⅱ形或波纹管形,不得采用填料型。补偿量计算温差可按下列条件选取: 1 有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取20℃; 2 无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取40 ℃; 3 沿外墙和屋面敷设时可取70℃。 2)上海规范:规范3见第4.4.11条(P28), 规范4见第3.1.8条(P3) 4.4.11 高层、超高层建筑用气应有如下安全措施: 1 在燃气立管的底部设置承重支承,每个2~3层设置限制水平位移的支承; 2 燃气立管高度大于60m,小于120m时,设置不小于一个固定支承; 燃气立管高度大于120m时,设置不少于两个固定支承,燃气立管每延伸120m应再增加一个固定支承。两个固定支承之间及固定支承和底部支承之间应设置伸缩补偿器。 补偿器温度差的计算条件为: 昼夜有空调时,取10℃  不设空调时,取30℃(应采用国标中的40℃) 3 燃气立管超过下列高度时,应采取消除附加压力的措施: 人工煤气  57m        天然气  81m 3.1.8 燃气立管严禁穿越防火墙。 3.8 穿越厅室 1)国家规范:见第10.2.30条(P145) 10.2.30 燃气支管宜明设。燃气支管不宜穿过起居室(厅)。敷设在起居室(厅)、走道内的燃气管道不宜有接头。 当穿过卫生间、阁楼或壁柜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金属软管不得有接头),并应设在钢套管内。 2)上海规范:见第4.4.8条(P27) 4.4.8 特殊情况下,室内燃气管道必须穿越浴室、厕所、吊平顶(垂直穿)或兼作卧室的客厅时,应安装在套管中,燃气管与套管应均无接口,套管直径应比燃气管道直径大两档,套管两端伸出墙面10~20mm。 3.9封直埋及暗 1)国家规范:见第10.2.31、10.2.32条(P145) 1O.2.31 住宅内暗埋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暗埋部分不宜有接头,且不应有机械接头。暗埋部分宜有涂层或覆塑等防腐蚀措施。 2 暗埋的管道应与其他金属管道或部件绝缘,暗埋的柔性管道宜采用钢盖板保护。 3 暗埋管道必须在气密性试验合格后覆盖。 4 覆盖层厚度不应小于1Omm。 5 覆盖层面上应有明显标志,标明管道位置,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10.2.32 住宅内暗封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暗封管道应设在不受外力冲击和暖气烘烤的部位。 2 暗封部位应可拆卸,检修方便,并应通风良好。 2)上海规范:见第4.5.1~4.5.2条(P29)、第4.5.3~4.5.6条(P30)、 第4.5.12条(P33)、第11.8.4、11.8.5条(P79)、第11.8.10条(P81)嵌入式暗敷管道覆盖层厚度不应小于20mm。 4.5.1 居民住宅室内燃气管道在符合安全的条件下可暗敷。 4.5.2 对新建住宅,暗敷管道应在建筑设计时预留管槽。燃气立管可采取嵌墙敷设,燃气计量表的表后管宜采取嵌墙或嵌入现浇地坪内的方式。对已建成的住宅,可采取在墙壁或地坪内开凿管槽,或布设在地板下的方式,但不得破坏建筑结构。暗敷方式及管槽要求见图4.5.2-1~3. 4.5.3 嵌入式 4.5.4 暗敷燃气管道不应与其它暗敷管线相互交叉。 4.5.5 暗敷燃气管道的材质:立管应采用镀锌钢管或覆塑铜管;燃气计量表的表后管应采用覆塑不锈钢软管或覆塑铜管,以及其它符合暗敷材质标准的管材。铜管覆塑的厚度不应小于0.75mm,颜色为黄色。0.8 4.5.6 采用覆塑铜管进行暗敷时,覆塑铜管的铜管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SB/T18033)的要求;采用不锈钢软管时,除应符合国家标准《波纹金属软管通用技术条件》GB/T14525的规定外,管壁外应覆塑。其外形尺寸应符合图4.5.6及表4.5.6-2的要求。 4.5.12 居民住宅室内明敷的燃气管道因装饰需要暗封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暗封材料应可拆卸; 2 暗封材料与燃气管道之间应有不小于20mm的空隙,并在暗封管段的两端各留出不小于20cm2的通风口; 3 暗封的燃气立管应采用镀锌钢管或覆塑铜管,不得使用软管,软管只限于使用在燃气计量表的表后管。 11.8.4 管道暗敷时,铜管与管件应采用钎焊连接,不锈钢软管与管件应采用卡套连接。与燃气阀门等连接的明露部位,铜管应采用承插式管件钎焊连接,不锈钢软管采用卡套式管件连接。卡套式连接应符合国家标准《卡套式管接头》(GB/73737~3765)的规定。 11.8.5 铜管钎焊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铜管的下料切割面应与铜管中心轴线垂直,切割后应除去管口内外并整圆; 2 钎焊处铜管外壁与管件内壁应用细砂纸或钢毛刷除去表面污物及氧化层; 3 钎焊前应调整铜管插入端与管件承口部分的装配间隙,使其均匀; 4 铜管钎焊时,可选用表11.8.5规定的铜磷(银)钎料; 5 铜管钎焊时,应均匀加热被焊铜管件。当温度达到650~750℃时,送入钎料,使钎料渗入承插口间隙内。焊料填满承插口间隙后应停止加热,并保持静止,然后用湿布揩拭钎焊连接部分; 6 钎焊时应剥去100mm长的覆塑层,在裸管上缠绕湿布,然后及时在裸管表面涂刷装饰漆; 7 铜管钎焊后应进行外观检查,钎缝应饱满并呈圆滑的钎角,钎缝表面无气孔及铜管件边缘被熔蚀等缺陷; 8 铜管钎焊的钎入率应达到50%及以上。 11.8.10 铜管或不锈钢软管自地坪内(或地板下)的水平管转向墙壁内垂直的转角处。铜管可采用承插式弯头用钎焊连接,不锈钢软管可采用卡套式连接。 3.10 过墙套管 1)国家规范:见第10.2.38、10.2.39条(P146~147) 1O.2.38 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承重墙、地板或楼板时必须加钢套管,套管内管道不得有接头,套管与承重墙、地板或楼板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O.2.39 工业企业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或平屋顶)1m以上或设置在地面上安全处,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 当建筑物位于防雷区之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2)上海规范:见第4.4.12条(P28) 4.4.12 穿越楼板的燃气立管应设置在套管中,套管直径应比燃气管直径大两档,套管的上端应高出楼板80~100mm,下端与楼板平齐,套管与燃气管之间用不燃材料填实。 3.11 放散管 1)国家规范:见第10.6.6.4条(P153) 10.6.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2 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 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4 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2)上海规范:规范3见第7.0.5条(P40),规范4见第4.2.3条(P7) 7.0.5 燃气放散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径不小于DN50燃气管道的吹扫哪个放散管,应设置在以下部位: 1)车间燃气管道进口总阀前; 2)燃气管道干管的末端。 2 燃气设备前的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 3 放散管排放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离周围建筑物8m,上部无障碍物,且放散口上半球半径3m空间以内无电器设备; 2)吹扫用放散管管口应高出燃气管道、设备平台4m,且离地面不小于10m; 3)安全泄压阀放散管管口高出地面不应3m; 4)厂房或厂房20m以内的燃气管道和设备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2m; 5)不得在厂房内部放散燃气; 6)放散管顶部高度位于防雷保护区之外时,放散管应另设防雷保护装置。 4 放散管的端部应有防雨、防堵塞措施; 5 放散管的阀门前应装有取样管; 6 压力不同的燃气设备的放散管不应共用; 7 放散管上应设置同口径的阀门; 8 放散管的管径可按本规程10..5.2条计算,但不应小于DN20。 4 计量表 1、国家规范:见第10.3.2.1~5条(P147)、第10.3.3条(P148) 10.3.2 用户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安装在不燃或难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和便于查表、检修的地方。 2 严禁安装在下列场所: 1)卧室、卫生间及更衣室内; 2)有电源、电器开关及其他电器设备的管道井内,或有可能滞留泄漏燃气的隐蔽场所; 3)环境温度高于45℃的地方; 4)经常潮湿的地方; 5)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或有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的地方: 6)有变、配电等电器设备的地方; 7)有明显振动影响的地方; 8)高层建筑中的避难层及安全疏散楼梯间内。 3 燃气表的环境温度,当使用人工煤气和天然气时,应高于0℃;当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应高于其露点5℃以上。 4 住宅内燃气表可安装在厨房内,当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在户门外。 住宅内高位安装燃气表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1.4m;当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低位安装时,表底距地面不得小于10cm。 5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表宜集中布置在单独房间内,当设有专用调压室时可与调压器同室布置。 10.3.3 燃气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输送燃气过程中可能产生尘粒时,宜在燃气表前设置过滤器; 2 当使用加氧的富氧燃烧器或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时,应在燃气表后设置止回阀或泄压装置。 2、上海规范:规范3见第9.3.1、9.3.2、9.3.4.4条,住规范5见第11.0.1条 9.3.1 用户燃气计量应根据燃气的工作压力、温度、燃气的最大流量和最小流量以及房间的温度等条件选择相应的计量表。 9.3.2 有管道供应燃气的住宅,应分户单独设置计量表;工业企业和公共建筑宜采用集中设置计量表。采用低压燃气供气的各类用户应采用膜式计量表;由中压燃气供气的用户可采用涡轮式(透平式)或罗茨式计量表。 9.3.4.4 计量表安装的位置应符合抄表、检修、保养及安全使用的要求,严禁安装在下列场所: 1)卧室、浴室、更衣室及厕所内; 2)有电源、电器开关及其它电器设备的管道井内,或有可能滞留燃气的隐蔽场所; 3)环境温度高于45℃的地方; 4)经常潮湿的地方; 5)堆放易燃爆、易腐蚀或有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的地方; 6)有变配电等高压电器设备的地方; 7)有明显震动影响的地方; 8)高层建筑中作为避难层及安全疏散楼梯间内; 9)手术室等妨碍他人的场所。 5 涡轮式和罗茨式计量表可与调压器串联安装在箱式调压站内。 住11.0.1 使用燃气的住宅,每户燃气消耗量至少应按双眼灶和燃气热水器各一具计算。并配置燃气计量表一具,计量表的规格:城市煤气不应小于4.0m3/h;天然气不应小于2.5m3/h;管道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1.6m3/h。 5 居民燃具 1、国家规范: 1)灶前压力范围见第10.4.1条(P148): 10.4.1 居民生活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用气设备前(灶前)的燃气压力应在O.75~1.5Pn的范围内(Pn为燃具的额定压力)。 2)10.4.2~10.4.5条 1O.4.2 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10.4.3 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0.4.4 家用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厅)或利用与卧室连接的走廊作厨房时,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2 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宜低于2.2m。 3 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得小于1Ocm。当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20cm,当达不到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4 放置燃气灶的灶台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5 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时,应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 3)燃气热水器安装条件见第10.4.5条 10.4.5 家用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 2 有外墙的卫生间内,可安装密闭式热水器,但不得安装其他类型热水器; 3 装有半密闭式热水器的房间,房间门或墙的下部应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格栅,或在门与地面之间留有不小于30mm的间隙; 4 房间净高宜大于2.4m; 5 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和地板上安装热水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6 热水器的给排气筒宜采用金属管道连接。 4)燃气空调安装条件见第10.4.6条 10.4.6 单户住宅采暖和制冷系统采用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 2 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走廊、阳台或其他非居住房间内; 3 设置在可燃或难燃烧的地板和墙壁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5)浴室燃气热水器的排气设置: 10.7.3 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其排气系统与浴室必须有防止烟气泄漏的措施。 10.7.6 水平烟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平烟道不得通过卧室; 2 居民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5m,弯头不宜超过4个(强制排烟式除外); 商业用户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6m;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应根据现场情况和烟囱抽力确定; 3 水平烟道应有大于或等于O.01坡向用气设备的坡度; 4 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水平烟道时,应顺烟气流动方向设置导向装置; 5 用气设备的烟道距难燃或不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5cm;距燃烧材料的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25cm。 注:当有防火保护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2、上海规范:见第5.2.1、5.2.8.2条 5.2.1 热水器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单独的房间、通风良好的过道里或敞开式阳台内。房间的高度应大于2.5m。 强制排气烟道式热水器不应安装在浴室或卫生间内;平衡式热水器可安装在浴室内。浴室内的燃气管道应涂防腐漆、 5.2.8.2 平衡式热水器: 1)平衡式热水器的进、排气口应完全露出墙外。进、排气口穿越墙壁时,在进排气口的外壁与墙壁之间的间隙用不燃材料填实。 2)当进、排气口设置在敞开式走廊时,其位置离卧室门、窗应有不小于1.5m的间距。但当不是敞开式走廊时,应在进、排气口的左右小于走廊宽度5倍以内的部位各设置通风口,其每个通风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15cm2/MJ。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在一个方向设置通风口,但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430cm2/MJ。 计规第8.2.2条:居民住宅用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 6 商业用气 1、燃具设置条件: 1O.5.3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2 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3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4 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5 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2、燃气锅炉、直燃机设置条件: 1O.5.6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置在独立的专用房间内; 2 设置在建筑物内时,燃气锅炉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燃气常压锅炉和燃气直燃机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3 燃气锅炉房和燃气直燃机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房间内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锅炉和燃气直燃机无关的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危险建筑贴邻; 4 燃气相对密度(空气等于1)大于或等于O.75的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机,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5 宜设置专用调压站或调压装置,燃气经调压后供应机组使用。 3、安全技术条件: 1O.5.7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烧器应是具有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的燃具; 2 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 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O.5.3条和10.2.21条的规定。 4、燃气设备设置在屋顶的条件: 10.5.9 屋顶上设置燃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设备应能适用当地气候条件。设备连接件、螺栓、螺母等应耐腐蚀; 2 屋顶应能承受设备的的荷载; 3 操作面应有1.8m宽的操作距离和1.1m高的护栏; 4 应有防雷和静电接地措施。 7 安全措施   1、地下室通风:   1)国家规范见第10.5.3条   2)上海规范见第6.0.4条 6.0.4 公共建筑使用燃气的各类燃具确需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以及人防工程时,除应符合本规程4.4.9条或4.4.10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三方面的要求: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2 当有吊平顶时,应在吊平顶下适当设置可靠的能检测燃气泄露的报警器。报警器应与紧急切断阀联动,当燃气泄露浓度达到爆炸下限25%时报警,持续报警一分钟后应自动切断气源。 3 各类燃具应配备熄火保护装置。 9.2.7.3 调压站设置的位置应离开建筑的进风口不小于2m。 2、报警器设置条件: 1)国家规范见第10.8.1、10.8.2条。 1O.8.1 在下列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 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 2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3 燃气管道竖井; 4 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 5 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10.8.2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 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O.3m以内。 3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CJ 3057的规定确定。 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连锁。 5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6 报警器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2)上海规范见第7.0.5条。 3、紧急切断阀设置: 10.8.3 在下列场所宜设置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 1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 燃气用量大、人员密集、流动人口多的商业建筑; 4 重要的公共建筑; 5 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4、接地: 1O.2.39 工业企业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或平屋顶)1m以上或设置在地面上安全处,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 当建筑物位于防雷区之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5、报警系统备用电源: 1)国家规范见第10.8.6条: 1O.8.6 燃气应用设备的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应用设备和建筑物电线、包括地线之间的电气连接应符合有关国家电气规范的规定。 2 电点火、燃烧器控制器和电气通风装置的设计,在电源中断情况下或电源重新恢复时,不应使燃气应用设备出现不安全工作状况。 3 自动操作的主燃气控制阀、自动点火器、室温恒温器、极限控制器或其他电气装置(这些都是和燃气应用设备一起使用的)使用的电路应符合随设备供给的接线图的规定。 4 使用电气控制器的所有燃气应用设备,应当让控制器连接到永久带电的电路上,不得使用照明开关控制的电路。 2)上海规范见第4.4.9.8条,上海直燃规范见第3.1.10条 4.4.9.8 应有备用电源。 3.1.10 报警和紧急切断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8 焊接、检验 1、国家规范见第10.2.23.1~3条: 1O.2.23 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 2 管道宜采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 3 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管的低压管道外。均应焊接和法兰连接;应尽量减少焊缝数量,钢管道的固定焊口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行1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中的Ⅲ级;其他金属管材的焊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上海规范见第11.3.8.4~5条,上海直燃规范见第7.2.1条 11.3.8.4 对内部质量进行抽检的焊缝,焊缝内部质量射线照相检验不得低于《钢管焊缝熔化对接头射线透照工艺和质量分级》(GB/T12605)的Ⅲ级焊缝要求;超声波检验不得低于《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和探伤结构分级》(GB11345)的Ⅱ级焊缝要求。 11.3.8.5 管道焊缝的无损探伤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执行。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应对每一焊工所焊的焊缝总数按不少于15%进行抽查,且不少于一个焊口。 7.2.1 管道在强度试验前,应对管道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中压B管道全部焊缝应100%超声波无损探伤。 2 建筑物内燃气管道焊缝应进行10%射线照相(无法照相的部位除外),但不得少于两个焊口,以Ⅱ级为合格。 9 试压 1、采用上海规范:低压见第12.5.4条,中压见第12.6.2条。 12.5.4 室内燃气支管的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中压燃气支管设计压力不小于0.01Mpa时,严密性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稳压时间为2h,以压力不下降为合格。 2 室内低压燃气支管及用气管的严密性试验压力位工作压力的两倍,但不应小于6000Pa,并在10min内压力不下降为合格; 3 企业及公共建筑内低压燃气管道的严密性试验压力位工作压力的两倍,但不应小于6000Pa。当管径不小于DN100时,30min内压力不下降;管径小于DN100时,10min内压力不下降为合格; 4 居民零星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严密性试验,可用工作压力直接检验,并在3min内压力不下降为合格; 5 室内暗敷或暗封燃气管道的严密性试验压力位工作压力的两倍,但不应小于6000Pa,并在10min内压力不下降为合格; 室内暗敷燃气管道的严密性试验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在未填补水泥砂浆或铺设地板前;第二次在填补水泥砂浆或铺设地板后。 12.6.2 管道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全部焊缝需100%超声波无损探伤; 2 在地下室的管道全部焊缝需100%射线照相检验,地上管需30%射线照相检验,无法进行射线照相的部位,应采用磁粉法或渗透法进行检验。 2、上海直燃规范见第7.3条。 7.3.1 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后进行,但对于设计未规定作强度试验或设计压力小于0.1MPa的管道,可直接进行严密性试验。 7.3.2 对于仅作严密性试验的燃气管道,在试验开始之前应采用严密性试验压力进行反复试验,消除泄露点,然后进行正式试验。 7.3.3 严密性试验的介质应用压缩空气,严禁用水。严密性试验压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设计压力P小于10kPa时,试验压力应为20kPa; 2设计压力P不小于10kPa时,试验压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15倍,但不得低于0.1MPa。 7.3.4 强度试验完成后,可将管内压力降至严密性试验压力,待压力稳定后开始严密性试验。 7.3.5 严密性试验时间为2h,修正压力降△P’小于133Pa为合格。 7.3.6 所有未参加严密性试验的设备、仪表、管件等,严密性试验合格后进行复位,然后按设计压力对系统升压,以发泡剂检查设备、仪表、管件及其与管道的连接处,以不漏为合格。 10 验收 采用上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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