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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权及行使规范

2017-11-27 50页 doc 3M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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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权及行使规范税收执法权及行使规范 第一编 ..................................... 1 第一章 税收执法权 ............................................................ 1 第二章 ................................................... 6 第一节 ................................................. 6 第二节 ..............
税收执法权及行使规范
税收执法权及行使规范 第一编 ..................................... 1 第一章 税收执法权 ............................................................ 1 第二章 ................................................... 6 第一节 ................................................. 6 第二节 .......................................................... 7 ........................................................... 35 ........................................................... 46 ........................................................... 54 ........................................................ 63 ........................................................ 74 .................................................... 78 ........................................................ 82 .................................................... 86 税收执法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各类税收实体法等涉税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其进行分解、 整合,归纳为10大项权力,并进一步细分为57项子权力和若干权力点, 具体如下: 1 (一)开业登记管理权 (二)发票发售管理权 2 (一)延期纳税申报核准权 四、应纳税 八、依法行使优先权 3 十一、受理举 第五税收强制权 4 四、参与出庭应诉及 5 执法权行使规范从权力行使的起点开始,到终点结束,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权力行使的法定条件、法定时限、法定方式、法定程 序和法定权限等事项进行全过程描述,并注明了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名称、文号和条款,从而使执法权行使规范形成了一个完整连贯的体系, 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使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内分别进行征收管 6 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 三、国家有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 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 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 重要工具。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案)、归档等一系列相 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 则,做到及进、准确、安全。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权 1 7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 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 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 证件(依据:•征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前款 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二 2 (1)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 缴税款登记 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据:•征管法?第十五条第 三款)。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依 3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 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依据:•实施细则?第二 8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 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 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1、办理变更登记的前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依据:•征管法? 第十六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依据:•实施细则?第十四 2 (1)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 (2)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 自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依据:•实施细则?第十四 3 纳税人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依据: 9 1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 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 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依据: 2 (1)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审查),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 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的发票不便收回的,税务机关应当就地予以封存(依据: 3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 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 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4 (1)经核准停业在15日以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相应调整已经 (2)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 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10 (4)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 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 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依据: •实施细 2、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 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依据:•税务 3、税务登记证件3年更换一次,新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换证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 4、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 登记证件失效,并收回有关税务证件及发票(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1、办理注销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并且应该向工 (2)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11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依据: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 2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2)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前;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 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 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 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办理(依 据:•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 3 纳税人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 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2 4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 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依据:•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1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依 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1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 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发出公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 以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同时制作非正常户认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2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填写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 13 应当向原•证明?核发机关重新申请(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3、出示证明,报验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 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 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4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 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 关应当在•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应 持此•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 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 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依据:•征管法?第十七条)。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 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 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依据:•实施细则? 1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的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依据:•征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 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臵账簿(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二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 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 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 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 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臵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 簿(依据:•实施细则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 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 15 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 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 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依据:•实施细则? 6、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 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 7、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 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 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实 (四) 1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 2 (1)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 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依据:•中华 16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 ) (2)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 发票防伪专用品(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 (3)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九条) (4 ? ? ? ? ?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九条 ) (5)发票准印证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准产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 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进行监督检 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资格(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6 17 ?其他有关制度(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7)发票印制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发票印 制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或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要求 印制或生产(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 (8)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 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 点等内容(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 (9)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应当载明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名 称,发票防伪专用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年计划产量等内容(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 3 (1)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 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 (2)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 度和保管措施(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3)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4)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8 (5)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 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 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 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 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7)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印制、生产完毕的成品, 以及印制发票企业购进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应按规定验收后专库妥善保管, 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集中销毁(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8)不定期换版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五) 1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 19 (4)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 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5)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可以按照•办法? 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2 (1)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 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 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2)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 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 二款) (3)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可以按照•办法? 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4)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确认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5)•办法?第十六条所称税务登记证件是指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20 (6)•办法?第十六条所称购票申请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 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和经办人印章(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7)•办法?第十六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8)•办法?第十六条所称财务印章是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 务印章(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9)•办法?第十六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 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 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 式样和使用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一条) (10)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财务印章和发票专用章的印 模应留存备查(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11)•办法?第十六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 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发票名称、领 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 机关(章)等内容(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12)•办法?第十六条所称购票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 旧购新等方式(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13)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 21 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工本管理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省级税务机关应制定具体(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14)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 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 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六) 1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 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 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 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 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办法?第二十条“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 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依据:•发票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4)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 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5)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可以不开具发 22 票;但对方要求开具的,不得拒开。(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 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 (1)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拒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 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 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依 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 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5)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6)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7)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8)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 运输空白发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3 (9)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10)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臵发票 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1)•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 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 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 机关规定的发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12)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 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13)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 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 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 售发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14)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 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15)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 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依 24 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16)•办法?第二十四条“机外发票”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指定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的供计算机开具的发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17)对根据税收管理需要,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的, 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18)省际毗邻市县之间是否允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 由有关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 二款) (19)•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包括•办法?以及国 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区域(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20)•办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发票登记簿的式样和使用办法,以及发 票使用情况报告的形式和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七) 1、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 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 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 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5 3、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 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 声明作废(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4、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期满报经主管地 方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实 5、用票单位和个人应设臵专门的保险柜(橱)存放发票,妥善保管。 发生丢失、被盗、损毁的,应于丢失、被盗、损毁的当日局面报告主管的 地方税务机关,并公告声明作废(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 (八)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 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九) 1 (1)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 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2)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 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依据:•发票管理办 26 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3)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2 (1)•办法?第十九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依据:•发 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2)临时到本省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凡属地方税务 机关管理的,应持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山东省工商业户外出 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购领经营地的发票(依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3)属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人,在本省境内临时跨市、地经营的, 凭业户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山东省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 明单?,使用经营地的发票,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 金,限期缴销发票(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 (4)对毗邻市、地临时跨市、地经营的,其发票管理由毗邻市、地地 方税务机关协商确定(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27 (5)在同一市、地临时跨县(市区)经营使用发票问题,由市、地地 方税务机关确定(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二 3 (1)……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 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 责任”,是指责令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十) 1、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臵。纳税人应 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臵,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臵(依据: •征管法?第二十三条)。 2、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臵,并按照税务 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3、税控装臵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 (十一)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 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依据:•征管法?第二十条)。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28 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依 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3、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 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依据:•实施细 4、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 1、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 表 、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 资料(依据:•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 料(依据:•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 2、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 29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 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 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依据:•实施细则? 2、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 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依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五 3、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 (1 (2 (3 (4 (5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依据:•实施细 30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依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纳税申报(依据: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依据:•征管法?第 2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依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 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 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 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 31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 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依据:•征管法?第二十六条)。 2 (1)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 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 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依据:•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 (2)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 (3)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 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 (4)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 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实施细 则?第三十一条第 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 32 1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字[94]001号) 3、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 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字 [1994]第15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155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156号) 1 2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 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 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59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1997]190号) 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33 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8]第10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 知?(国税发[1999]136号) 10、山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 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6]第13号) 11、山东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管理的通知? (鲁地税二字[1998]第155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 13、山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 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9]279号) 1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 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 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省局鲁地税二字[1998]第109 5、淄博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减免企业所得税和税前弥亏管理工 作的通知?淄地税所字[1998]第129号) 34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 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 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 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 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 2、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 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依据:•实施细则?第四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 35 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 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 (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 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依据: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臵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臵帐簿但未设臵的; (3 36 (4)虽设臵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 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2、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 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依据:•征管法? 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 2 3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依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 37 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依据:•实施细则?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 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 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 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依 1、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 关系; (2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依据:•实施细则?第五十一 2、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 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依据:•实 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3、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 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依据: 38 4、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 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 1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依据:•实施细则?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 方法调 1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 3 39 4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 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依据:•实 六、偷、骗、抗、欠缴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 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 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依据:•征管法?第五 十 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 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依据:•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2、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 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依据:•实施细则? 40 3、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 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依据:•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三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依据:•实施细则? 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 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依 2、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 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依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 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 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依据:•实施细则?第七十八 41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 八、依法行使优先权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 产被留臵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臵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据•征管法?第四十五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 对 国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的规定 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 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 同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 42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 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 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依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2、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 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 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依据:•实 1、淄博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 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淄地税二字[1998]第80 2 3 4 5、• 43 6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字[94]001 8、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 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字 [1994]第15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99号) 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 通知?的通知 (省局鲁地税二字[1998]第10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4]155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 13、山东省地税局•山东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流字 [1995]第21 14、•山东省地税局房产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三字[1997] 第10 1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鲁 政发[1989]7 1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工矿区征税范围 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1998?270 17、山东省地税局•关于大力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 44 知?(鲁地税二字[1998]第144 18、山东省地税局•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 二字[1998]第180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6]23号) 20、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保险企业营业税减免管理的通知?(鲁 地税一字„1998?第21 2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 的通知?(鲁地税发[2000]169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 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依据:•征管法?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 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依据:•实施细则? 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二)财产处臵知情权 45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依据:•征管法?第五 (二 1、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依据:•实施细则? 2、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 (3) 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 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经设 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 46 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依据:•实施细 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 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 必须在30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开付清单(依据:•实施细则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 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依据:•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一)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二)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帐 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进行。询问当事人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告知当事 47 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 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当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章 或者押印;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依据:•征 1、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依据:•征管法? 2、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依据:•实施细则? 1、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2、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依据:•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1、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48 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依据:•征管法?第五十 2、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 1、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 人负责,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依据:•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第 2、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依据:•征 3、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依 4、税收征管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 5、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依据:•实施细则?第 6、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和储蓄存款,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经县以上(含县,以下同)税务局(分局)局 长批准方可进行,并为储户保密(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 49 7、稽查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和跨管辖行政区域纳 税人时,应当填写"税务检查专用证明",与税务检查证配套使用;其中稽 查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使用被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专用证明"(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 1、税务稽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 害关系和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的签章或 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的,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 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 件(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3、收集证言时,可以笔录、录音、录像(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调查取证时,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时,可以用统一的换票 证换取发票原件或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 50 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 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依据:•税务稽 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 任何人不得涂改或者毁弃证明原件、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依据:•税 (一)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 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七条)。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 (三)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采取函查和异地调查两种方式进 行。采取函查的,应当于批准实施稽查后发出信函,请求对方税务机关调 查。无论是函查还是异地调查,对方税务机关均应予协助(依据:•税务稽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 51 1、检查印制、领购、 2 3 4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 录像、照像和复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 1、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 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 2、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依据:•发票管理办 法?第三十二条第二 3、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 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 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 4、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 5、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 52 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 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帐核算的凭证(依据:•发 6、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 (一)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 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 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依据:•行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公民举报。举报中心设在所属税务稽查机构(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一条第 一款) 53 1 2 3、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依 (二)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应当有专门人员负责(依据:•税务稽查工作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 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依据:•征管法? 2、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依据:•征管法?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 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 54 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 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15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 税 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 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依据:•征管法? 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依据:•征管法?第四十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依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1、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八条所称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 设臵或者未全部设臵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依据:•实施细则?第六 2、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 55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 4、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 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依据: 5、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 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依据:•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 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依据:•征管法? 2、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 税 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 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 能提供纳税担保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 56 3、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 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 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 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依据:•征管 法?第五十五条)。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 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七条)。 2、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 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 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依据:•征管法?第 2、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 57 施,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据:•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 一款)。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 事经营的纳税人,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 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 2、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 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 1、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 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依据:•实施细则?第 2、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 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依据:•实施细则? 3、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 施的范围之内(依据:•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4、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 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依据:•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 58 5、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 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 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依据:•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6、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 7、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 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 8、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 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 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 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税 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 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七条)。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 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 59 3、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 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 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 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依据:•征管 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 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 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征管法?第八十八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 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 2、对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依据:•征管法?第四 十条第一款)。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 事经营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60 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依据:•征管法?第 2、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据:•征管法?第四十条第 1、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依据:•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 款)。 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 施的范围之内(依据:•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3、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 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依据:•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 4、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 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 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依据:•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5、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 6、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 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 61 7、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 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 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依据: 8、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 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依据:•实施细则?第六十四 9、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 10、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 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依据:•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11、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 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 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 12、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 62 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依据:•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第一 13、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 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 14、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 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 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 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 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 15、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 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依据:•实 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 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 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依据:•征管 63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臵、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臵,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臵 (二)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依 (三)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臵、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 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 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征管法?第 六十二条)。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 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依据:•征管法?第六十八条)。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 64 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依 (八)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 (九)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 (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 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 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 (十一)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 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 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依据:•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1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 4 5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 (十三)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65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 (2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臵,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 臵的(依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据:•征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 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臵、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 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 66 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 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征管法?第六 6、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 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 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 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征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 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 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 8、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 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 据:•征管法?第六十五条)。 9、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 67 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依据:•征管法?第六十六条)。 10、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 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1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 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 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据:•征管法? 1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 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 1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 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 14、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 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征管法?第七十一条)。 1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 68 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 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16、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 ——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 2、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 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 3、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4、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依 据:•行政处 69 5、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 1、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 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 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 以进行检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2、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 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依据:•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3、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 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 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4、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依据:•行政处 5、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 (2 70 (3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6、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 7、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依据:•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8、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依 9、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10、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 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 71 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 —— 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等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 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 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 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 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2、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依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 72 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行政处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第一款)。 4、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 (一)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依据:•征管法?第七十 (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 (三)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 (四)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 73 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 1、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 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 74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 1 2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 4 5、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 7 1、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 (1 (2)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 议决定; (3 (4)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 建议……(依据:•行政复议法 75 2、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 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合人员调 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依据:•行政复议法?第 1、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 七日内,将行政复议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 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 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 料(依据:•行政 2、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 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3、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 4、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 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依据:•行政复议法? 5、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 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 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 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 76 6、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 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 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 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 (一)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2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 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 请 (1 (2 (3 (4 (5 4、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 77 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 (二)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 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 (一)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 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 (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一)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 款) 78 (二)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状副本 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及时办理有关事宜,积极应诉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五条) 1、原告是否是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 2 3、原告因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是否经复议程 4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 六条第一款) (二)对上述审查内容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提请人民法院 处理,并做好各项应诉准备(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六 条第二款)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依据:•行政诉 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 79 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十一条 第一款) 申请证据保全应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说明以 1 2、证据的所 3、请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事实和理由(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 (一)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应诉,无正当 理由不得拒不到庭。税务机关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向人民法 院申请延期开庭(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十五条) (二)税务机关在法庭辩论中应围绕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证据效力 和程序规范等方面进行辩论,阐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原告在 辨论中提出的问题逐一加以答复和辩驳(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认为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 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 避。申请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 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 80 提出。税务机关如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 次(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十七条) 1、税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定或者裁定的,应于接到行政 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接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 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 十三条) 2、税务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 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或裁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七条) 3、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 裁定,税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八条) 1 2 3、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理由、事实根据及所依据的规范 4 5、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 81 二十四条) 1、税务机关上诉应当按规定预缴诉讼费用(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五条) 2、原告上诉的,税务机关应参照一审程序办理(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 2 3 4 (二)赔偿请求人递交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应当递交申请书。赔偿请 求人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 82 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申请书须载明以下事项: 1、赔偿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事实经过; 3、赔偿请求的具体内容; 4、理由和根据; 5、申请的时间(依据:•山东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三)赔偿申请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 1、对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决定书 送达赔偿申请人; 2、对不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 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之赔偿请求对不予受理享有的复议 3、赔偿申请书中主要证据本要证据材料不足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赔 偿请求人限期补正,制发补正通知书。赔偿请求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 提出赔偿申请(依据:•山东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七 十六条第三款)。 赔偿请求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同时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按照 复议程序办理。赔偿请求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提出赔偿申请的,须按诉讼 83 程序办理(依据:•山东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七十六 (一)审查赔偿申请书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书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申请赔偿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依法被确认为违法,并给赔偿请 求人造成了损害; 2、赔偿请求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 求条件;有明确的赔偿义务机关;有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同 4、是否超过申请赔偿的期限; 5、申请赔偿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依据:•山东省地方税收征收 (二)赔偿申请审理 1、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受理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后,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 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做出审理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如请求人撤回赔偿申 请,经赔偿义务机关同意,应终止赔偿申请审理,资料归档(依据:•山东 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七十六条第四款)。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理: (1)损害事实; (2)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依据:•山东省地方 84 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 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 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 2、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依据:•国家 (二)制作审理决定书 赔偿义务机关审理后,应当制作审理决定书,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赔偿请求的姓名、地址等有关事项; 2、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赔偿义务机关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4、决定是否予以赔偿; 5、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 6、赔偿请求人对决定不服的诉权; 7、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和公章; 8、审理决定的日期(依据:•山东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 摊 85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3)、(4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 4 5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依据:•国家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依据:•国家赔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 86 (一)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 经局长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一条)。 (二)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 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 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 的负责人审批(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第 二款)。 (三)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 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 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 记录在案(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一) (二) (三) (四) (五) 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 (一)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 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 87 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据:•行 (二)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 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 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 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 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 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 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依据:•行政执法机关 (一)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 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 案监督(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二)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 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 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 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九 条第二款)。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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