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娥佩兰代理店合同

2017-11-13 13页 doc 28KB 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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娥佩兰代理店合同娥佩兰代理店合同 代理店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 月 日,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向,特签订本合同。 于 年 甲方,是指山西省行政管辖区域 用语的定义 本合同中,对下列名词予以明确定义 2.1“本商品” “本商品”是指本合同附加资料1中记载的冠有本商标的化妆品及附带的化妆用具。 2.2“领域” ”是指在资料1中,予以明确地地理区域。 “领域 2.3“本商标”是指各种文字所表示的“OPERA”商标。 2.4“促销物品”是指“本商品”之外的,但与“本商品”相关促销品、样品、试用品、赠品等赠与或为消...
娥佩兰代理店合同
娥佩兰代理店 代理店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 月 日,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向,特签订本合同。 于 年 甲方,是指山西省行政管辖区域 用语的定义 本合同中,对下列名词予以明确定义 2.1“本商品” “本商品”是指本合同附加资料1中记载的冠有本商标的化妆品及附带的化妆用具。 2.2“领域” ”是指在资料1中,予以明确地地理区域。 “领域 2.3“本商标”是指各种文字所表示的“OPERA”商标。 2.4“促销物品”是指“本商品”之外的,但与“本商品”相关促销品、样品、试用品、赠品等赠与或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物品;以及装饰销售场所用的海报、宣传资料、图片等。 2.5“合同期间” 本合同的期间为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期满的60天前,如果本合同任意一方的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提出合同期间不延长的书面通知,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更新一年。之后也是同样。 第三条 销售代理权 3.1甲方根据本合同条款,在合同期间内指名乙方为“领域”内“本商品”的销售代理店,乙方承诺接受该指名。 3.2乙方只能在“领域”中的百货店,化妆品专卖店中的销售“本商品”。对此乙方表示同意。 3.3乙方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时,在“领域”外不得销售“本商品”。同时也得通过网络,电话,上门推销或邮购等方式销售“本商品”。 3.4除本合同明确的以外,本合同为将甲方或第三方所持有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关于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及许可授予乙方。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4.1促销 (1) 乙方在“领域”中要对“本商品”实行积极的促销活动。乙方须在每年10月20日之前, 向甲方递交第二年1月起的全年销售。甲乙双方在12月10日前协商确认次年度计划。 (2)乙方需每月一回,向甲方递交促销活动的报告书,遵守甲方对促销活动的指示。 (3)在“本商品”的销售方法及促销、广告上,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品牌形象基准(以下为BI)。乙方在使用BI要素或类似的要素,制作、购买、设计促销物品(包括赠品、海报等)时,必须事前向甲方递交原设计稿和,并得到甲方的事前书面承认。 (4)乙方在“领域”内设置销售柜台时,必须符合BI基准。柜台由甲方设计安装。乙方需要设置柜台时需在60天前向甲方书面申请(甲方的统一规格)。柜台的制作费用中甲方负担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限额以外的金额由乙方负担。 (5)甲方根据制定的广告,促销计划,向乙方免费提供广告原稿,赠品、奖品、商品说明等物品。乙方根据甲方的广告,促销计划在“领域”内严格执行。 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内容、方式参加每一次促销活动。乙方单独实施“本商品”的广告、促销活动时,必须事前向甲方递交具体内容并得到甲方的许可。 (6)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百货店促销用品。所需数量经甲方双方协商后,由甲方决定。乙 方须根据BI基准在销售场所摆放促销品。乙方在使用由甲方处领取的百货店促销品外,需要自己制作时,事前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 (7)乙方负有在“领域”内的百货店、化妆品专卖中向“本商品”的销售场所,派遣“本商标”的专属销售员的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在甲方决定派遣销售指导员在销售场所实施美容,美容知识辅导时,所需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和津贴由甲方负担,住宿费由乙方负担。 (8)除以上各项规定以外,其他发生的与促销相关的一切费用原则上由乙方负担。 4(2销售相关规则 乙方只能在“领域”内的百货店、化妆品专卖店内销售“本商品”,不得在“领域”外以及向可能用于将本商品出口的企业销售“本商品”。 4(3乙方的义务 合同期间内,乙方必须遵守以下事项: (1) 根据所附文件2内记载的最低购买量从甲方定期购入“本商品” (2) 实行有益于扩大“本商品”销售的适宜的宣传活动; (3) 每月5日前,将前月各销场所的“本商品”的销售额月报和甲方要求的各种报 表递交给甲方; (4) 把握“领域”中零售店的营业状况,把握“领域”内本商品及竞争商品的市场 动向,在合同期间内,每个月向甲方书面报告一次调查结果; (5) 维持“本商品”的充足库存,买入能满足领域中客户需求的足够量的“本商品”; (6) 乙方应设立独立的、有能力、且胜任的销售小组,并确保足够的人员; 一旦发出定单后,对已受理的“本商品”的定货,必须承担定货责任; (7) (8) 有关“本商品”的展示和销售,须对各销售场所提供训练支援。 4(4教育与指导 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要求,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对乙方的员工有偿地进行“本商品”相关知识的指导以及其他的援助。甲乙双方在没有其他书面协议时,费用负担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在乙方的“领域”内实施的情况,甲方派遣员工的交通费、工资、补贴、由甲方负担,场地及住宿费费用由乙方负担。 在甲方的营业所实施的情况,乙方派遣员工的交通费、工资、补贴、由乙方负担,场地及住宿费用由甲方负担。 4.5遵守法令 乙方根据本合同在从事履行本合同活动时,须遵循所有的使用的法律、法令、规则。并负担将“本商品”销售给第三方时须缴纳的税金,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乙方不得从事对“本商品”进行任何改造,加入异物、混入其他物品、物质等行为。没由甲方的许可,擅自进行以上行为的,乙方需对所有的后果负责。 4.6秘密保守 乙方因在执行本合同,或从事与本合同相关联事由时,获知或获得的甲方数据、企业秘密情报以及营业秘密,在合同期间内,以及合同结束后,没有甲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泄露,乙方确认:以下条款所列事项,是具有价值并且是机密性非常高的情报,是甲方的营业机密。 ”相关的技术技能及“本商品”相关的一切资料。 (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本商品 “本商品”的原料、配方、制造、储藏、运送方法。 (2) (3) 没有公开介绍的甲方其他商品 (4) 甲方过去以及现在的商品销售额。 (5) 甲方的定价制度及甲方实际或预想的销售价格。 乙方需对以上情报严格保守秘密,只限于向所属的从业人员、销售场地,在有必要知道时,提供和使用,并须为维持该情报的秘密性,采取妥当的处理。 4.7投诉对应 ,采取费用自付的方式,单独对应 (1) 乙方对于根据合同购买的所有本商品 消费者的投 诉。投诉的内容及处理方针和结果乙方需直接向甲方报告,乙方的对应结果使甲方产生损失、损害、负担、发生费用的情况下须向甲方赔偿。 (2) 甲方在认为由必要的情况时,对乙方负担的费用,可给予一定的援助,但是这不是 甲方的义务。 (3) 因“本商品”而导致第三者损害以及皮肤损害等人的损伤事件,甲方仅对因碧雅诗 集团及甲方制定厂家制造的成品的缺陷事件,通过投保以及支付维持生产责任保险费用,来承担对被保险者适当的有一定限度额的责任。 (4) 前(3)项的来自第三方的投诉中,对与碧雅诗集团及甲方制定厂家以外制造的“本 商品”引起的投诉,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 4.8赔偿 乙方的承诺:乙方及其代理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中任意乙方对于“本商品”的关联行为或不作为,而导致发生人身损伤、伤亡、或财产损害,间接损害、利益损害的情况,出现针对甲方的与之相关的请求,要求,诉讼、及其他法律手续 时,乙方须向甲方赔偿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为甲方辩护、并免除甲方责任。 4.9转让禁止 本合同,或者包含基于本合同中派生的乙方权利、权益、义务、在没有甲方事前书面的同意时,不得转让,转移,抵押,没有甲方事前书面同意,发生转让、转移或抵押视为无效,并视为对与本合同的违反,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无须事前通知,有权利在乙方尝试转让、转移或抵押的当天,终止本合同及乙方的权利及其派生的所有权利。 4.10禁止并进行出口的业务 无论是否好似真正的商品,乙方不得进行“本商品”或标由甲方商标的、与甲方商品类似的化妆品的进口及销售行为。 4.11出资者变更的通知 乙方的股东及出资比例,董事会成员变更时,乙方须书面向甲方通知。 第五条,“本商品”的购入与支付 5.1最低购入量 (1) 乙方须从甲方处购买附属资料2中规定的导入量或超过该量的“本商品” (2) 任何一年中,一方没有购入最低购入量的情况下,甲方可以酌情决定变更第三条例, 此外可根据第八条接触本合同。 5.2订货 乙方必须在每月2日前,将下月开始的3个月的订货单递交给甲方,乙方在订货时需使用甲方制定的订货单,甲方书面接受该订货时,视作本商品的个别(以下成为“个别合同”成立,但根据第5.4条确认销售货款入账之前,甲方不存在“本商品”的交货义务。 5.3交货延迟 甲方在甲方制定的场所交付本商品,但在超出可控制的原因(这样的原因包括:政府行为、战争、暴动、国内骚乱、火灾、地震、洪水、劳动争议、影响出货及信用的限制,运送者厌延误、适应材料的供给不足,或者即使付出努力但是者也无法管理或防止的其他原因,)发生时,导致延迟本商品的交货,或无法履行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但是甲方在遇见到交货延迟或无法履行时,应迅速及时 向乙方说明无法履行的原因和变更后的交货期。 5.4价格 甲方与乙方确认“本商品”的价格为附属资料3所明确的价格。 5.5销售条件 品”从甲方到乙方的销售,全部时基于个别合同,但个别合同没有规定的 “本商 事项须遵循以下事项: (1) 乙方根据个别合同以银行电汇的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商品”的购买货款。 (2) 甲方确认前项未入账时,不实行该个别合同相关的“本商品”出货手续。 (3) “本商品”的交货场所为甲方的指定场所,“本商品”由规定场所交付给乙方或 者交付给乙方指定的运送者时,视作“本商品”的所有权转移。 前项交货后,“本商品”相关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担 (4) (5) 乙方对于交付的“本商品”应立即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检查并在货单上 签字。乙方在收获后3天内向甲方递交检品结果通知,通知商品的检查情况。 超过3天不递交检品结果通知的,视签过字的收货单为已检收合格的证明。 5.6退货 乙方认可并同意从甲方购买的一切“本商品”现状完好,且购买的“本商品”没有任何担保责任,甲方同意因意外制造缺陷导致的次品的情况下,可交换合格品。除此之外,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包括运送原因)都不负责附带损伤,间接损伤,以及特别损伤的责任,在首单进货收货日90天内乙方可调换进货额的20%商品,其余任何情况下乙方不拥有对“本商品”的退货权利。 在“本商品”的有效期间内,因“本商品”品质变化,导致乙方不能销售时,甲方应协力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5.7包装及表示 “本商品”的包装及表示以甲方所定的内容和方式为准,甲方根据中国政府的指导、法令的变更及其他的理由,认为需要对“本商品”的包装容器、标签进行更改时可以更改。但是甲方应迅速向乙方通知变更的内容。 乙方不得将已使用的“本商品”的包装箱、容器、标签箱任何第三者销售。 5.8再销售价格 在从甲方购入的“本商品”向第三者销售时,乙方原则上采用甲方决定的厂家期望零售价,但事前向甲方书面说明对客户的大批量销售时需变更价格,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在得到甲方批准时,可变更销售价格,没由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更改销售价格。 5.9生产能力不足 甲方原则上应努力提供与乙方订货量相对的“本商品”但甲方表明:因厂家特殊原因,可能会无法保证完全供应,乙方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对于由于这样的理由导致“本商品”的任何延误配送,不履行出货,或者供给限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10制造中止 不限本合同中其他制定所限,甲方保留能独自酌情考虑“本商品”的生产的中止或限制、交货中止或限制、原料配方的变更权利 5.11复制、仿制、侵权商品 对于甲方商品,乙方自身及对第三者绝对不制造复制、仿制、侵权商品、并且绝对不从事甲方商品的复制、仿制、侵权的业务。 第六条 甲方的知识产权 6(1甲方权利 乙方承认厂方或相关企业对“本商品”及其他的甲方商品相关的专利权(包括未申请专利的发明)、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应声明在合同期间内以及合同期满后,都不争夺所涉权利的范围、有效性或归属的问。 6.2甲方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乙方在察觉厂方及相关企业的专利,商标或其他的知识产权遭到侵害或由可能遭到侵害时,必须迅速通知对方。 6.3不申请专利 乙方声明:无论在哪国或地区内,不得以自己或用第三者的名义,主张拥有“本商品”及其他甲方商品相关的专利、商标、或其他的知识产权,无论在那国或地区内,不得以自己或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代理人、相关企业的名义提出“本商品”及其他甲方商品相关的专利,商标或其他的知识产权的专利申请。 6.4不保证 甲方不保证对于“本商品”在“领域”内,不侵害第三者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乙方在指导“本商品”由可能侵害第三者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情况,或者从第三者处得到投诉,应立即向甲方作出书面通知。 第七条 报告内容的确认 在合同期间,甲方或其制定者认为由必要时,拥有在乙方通常营业时间内对乙方的账簙、记录、通信文件(仅限于“本商品”的相关资料)进行调查和复印的权利,乙方同意配合相应的调查。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8.1即使解除 当事者在对方当事者存在以下事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通知对方当事者的方式,立即解除本合同,而无需采取催告等其他手续。同时该合同的解除,不妨碍当事者对于对方当事者的损害赔偿的要求。 当事者-方或其他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将其他当事者的秘密情报, (1) 向第三者泄露、或在非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时使用。 (2) 当事者-方或其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侵害到其他当事者的专利,商 标及其他知识产权时 (3) 当事者-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清算、清理整顿时 (4) 当事者-方接受财产保全的申请,认为顺利履行本合同由困难时 (5) 当事者一方停止付款,或其他经营上的不安定的原因,导致无法 顺利履行本合同并且得到认同时 (6) 当事者一方将经营的全部或重要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 (7) 当事者一方由于被政府吊销经营执照、受到停业等处分时 (8) 乙方在“领域”以外销售“本商品”时(包括网络销售、邮购销 售等) (9) 当事者违反本合同各项之一,在其他当事者书面要求改正后30天 内,不改正该反行为。 8.2终止后的处理 本合同由于某些原因终于的情况下,乙方应立即终止“本商品销售,由乙方负责将甲方提供的资料,及本合同期间有关“本商品”销售的全部数据,客户资料等返还、递交给甲方,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且在以后不得作任何使用,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不能在再以甲方的经销店自称。 8.3本合同终止后的库存品的管理 无论前项是否规定,本合同因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况下,限于乙方在合同终止时,所拥有的库存在合同期满后的3个月 依照法及言语 10.1依照法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执行、等全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0.2语言 本合同的语言为中文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自保留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盖章: 盖章: 本合同签订日期为 年 月 日 附属资料1: 1. 本商品指:标有娥佩兰/OPERA商标的化妆品 2.领域指:甲方授权乙方为娥佩兰/OPERA专卖店(?: ),乙方的店名 为 ,坐落于 (省) (市) (县 /区) 。 附属资料2: 乙方必须向甲方订购商品,首次订单不得低于 叁拾 千元。为确保终端 店的商品安全库存,甲方将设定基本的进货品项和数量。 附属资料3: 甲方销售给乙方的价格为:甲方建议零售价的65%。 附属资料4: 2.保证金和处罚 2.1 本合同签约后一周内,乙方根据商店类型需向甲方支付市场保证金1000元。出现违约 情形时,甲方有权处分该保证金,如果保证金不足处分的,乙方应在1个月可以扣除保证金的违约情形 a) 横窜:在非甲方指定的店扰乱甲方价格政策:未经甲方许可违反甲方统一的零售价格,随意涨价和打折; c) 进行虚假店销数据的上报,视为虚报店销。 d) 三年处罚措施:凡是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 a) 第一次发现,甲方给予书面警告,同时扣除保证金但情节严重的除外。 b) 第二次发现,扣除保证金1000元,甲方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若情节特别 严重的,甲方保留索赔及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殊情况:如遇促销活动,乙方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附件节日价格折 2.4 扣申请表) 通知甲方,得到书面允许后方可执行。 返利考核按年度进行。年度累计目标达成的,甲方给予乙方的返利在次年度第一个月 乙方: 代表: 代表 盖章: 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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