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拉卡拉便利支付项目加盟
书1880
一、 总则
1. 甲、乙双方就“拉卡拉便利支付”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展开合作,甲方同意乙方加入本项目成为“拉卡拉便利支付”
网点;
2. 甲方允许乙方使用本项目中的品牌标识,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就本项目所制定的全部业务规范;
3. 合作期间,乙方可利用甲方提供的软、硬件条件主动经营本项目,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租赁、转让、出售本项目。合作期
满,双方未续约,乙方不得继续经营本项目,并应将合作中属于甲方的品牌标识等归还甲方;
4. 本项目所产生的收益,甲方向乙方提供业务分润。
二、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负责本合作的业务运营,包括提供软硬件设备、系统平台、业务内容及运营服务;
2. 甲方负责提供经中国银联或银行认证的自助刷卡终端及终端配套支架,并负责终端的安装、开通等工作;
3. 甲方负责在乙方布线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终端及支架安装;
4. 甲方负责受理由于终端设备、业务平台及业务内容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
5. 甲方负责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业务收益分润;
6. 甲方要求乙方对本项目必须提供的服务配合,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推荐、协助用户使用、终端清洁、电源维护、故障报修、
保障终端安全等;
7. 甲方的宣传品作为加盟内容的组成部分,甲方除在终端支架上进行的业务宣传外(包括但不限于:在终端支架上张贴宣传
海报、使用流程说明、跳跳卡、卫星贴,放置宣传单页、目录销售手册等),还拥有在乙方门店内醒目位置(如橱窗、收银台等)张贴和摆放甲方宣传品的权利;
8. 为确保服务体系品牌形象的统一性和服务质量,甲方将对乙方参与本项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三、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须配合甲方,将终端及其支架安装于店内醒目、方便用户使用的位置。若乙方不能提供支架安装位置,甲方有权终止
合作;
2.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业务规范和服务要求,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A, 日常规范:
a) 乙方必须保证终端使用的电话线及电源线正常插拨并处于工作状态,保持终端的正常可用。不得随意关闭电源
或拔掉电话线;
b) 乙方店员应每日进行终端交易测试,以保证终端的正常可用;
c) 乙方应保证终端耗材(如打印纸)充足,缺纸时及时补充,不影响用户正常交易;
d) 乙方应保证终端、支架空间独立,无遮挡,不得在支架上方和下方堆放货物;
e) 乙方应保持终端和支架清洁,无灰尘;
f) 乙方应保持店面形象干净卫生,并按甲方的要求张贴相应的宣传品。同时宣传品的张贴应符合
,文宣物料
摆放整齐标准;
g) 当终端出现故障、耗材缺失或交易异常时,乙方应及时联系甲方客服或当地分支机构进行报修、补货或服务处
理。
h) 如由乙方原因造成机具破损、丢失的情况,根据乙方剩余服务的期限乘以终端折旧标准(35元/月)的总金额向
甲方进行赔偿。
B, 业务规范:
a)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用户以任何形式收取服务费、便利金等;
b) 乙方不得利用终端进行任何本协议未约定的业务,不得利用终端进行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c) 乙方不得对交易进行弄虚作假, 骗取甲方的业务分润;
d) 乙方不得恶意引导用户操作本终端用于店内商品交易的支付行为;
e) 乙方不得窃取、截留或向用户询问银行卡号、密码等敏感性信息。
f) 乙方在进行业务操作时(如手机号汇款,账单号支付等),须绑定正确的相关银行卡号,否则造成资金损失由乙
方承担。
C, 服务规范:
a) 熟练掌握甲方所提供的业务内容和终端操作流程、主动介绍和协助用户解决终端使用和操作环节中的问题,真
正体现甲方“便利支付、便利生活”的宗旨;
b) 服务热情主动,积极处理用户投诉。如发生用户对乙方服务态度不满意的投诉,甲方将予以追究。
3. 乙方承诺在双方合作期内,不与甲方以外的第三方进行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合作(指乙方不再与以投放各种金融终端
开展还款、付款、缴费、充值等业务的企业合作)。
四、 服务费说明:
1. 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服务费,其标准为:服务费1880元人民币,服务期限三年;
2. 上述服务费甲方不向乙方退还。
3. 上述款项乙方须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收取现金。
4. 服务期满后,双方重新签订合同进行续约,合同条款另行约定。
五、 分润说明:
1. 交易额10元以下不参与分润。
2. 信用卡还款:单笔还款金额10元以下的,或单月单店单张被还款信用卡超过3笔(不含)以上,超出部分不给予分润。
3. 公共事业缴费业务,单月单店单缴费账户超过1笔(不含)以上,超出部分不给予分润。
4. 社会公益类账单支付及缴费(如公益捐款等)不参与分润。
5. 对于异常交易,如确定为非甲方责任而产生的异常交易,甲方不与乙方进行分润。
6. 甲方如有目录销售及其它新增业务:分润标准另行确定。
根据业务的发展,甲方有权调整业务内容及变更上述分润办法,但需提前一个月
乙方;
双方按自然月进行结算,每个月的25日为结算日(如遇节假日顺延),甲方向乙方划拨上月分润。乙方如有异议,应在结算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甲方与乙方核实后多退少补;超过结算日五个工作日之后的异议,甲方有权不予受理;
9. 双方同意每次结算最低结算金额为人民币壹佰元(,100),不足最低结算金额,则当期结算顺延至下个结算日结算;
10. 乙方应在结算日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就当期结算金额,向甲方提供正式服务业发票;甲方未收到前次结算发票时暂停
支付下次分润款;
11. 甲方向乙方支付分润款项时,乙方提供同等金额的服务类发票,如乙方无法提供则由甲方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对公
结算账户必须提供服务类发票,如无法提供发票造成分润款型无法支付,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六、 风险管理
1. 甲方对乙方进行信息安全培训,乙方有义务告知其用户在甲方提供的服务范围内合法合理使用终端,如因乙方看管等原因
造成的甲方(包括使用甲方服务的用户)自身或他人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全部的经济赔偿;
2.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不得以任何理由暂停店内终端业务,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就交易弄虚
作假;
3. 双方由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从而了解或接触到的涉及对方的业务、技术、财务及其他方面的未公开的资料和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用户资料、市场信息、商业
、策划方案、财务数据和其它资料等各种商业秘密,以下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该保密信息;也不得以不正当方式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保密信息;
4. 乙方不得利用本项目及终端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乙方违反本条款,则全部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不得
以获利为由人为拆单套取分润,一经发现查明后,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5. 乙方不得自行或允许甲方以外的他方人员私自拆卸、改装、加装设备于甲方提供的终端;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及安全后果
由乙方负责;乙方有权拒绝人员无佩戴拉卡拉工作人员证明的人士挪动、拆卸、改装、加装设备于甲方提供的终端;
七、 协议的终止及续约
1.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因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而导致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备执行力时,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有
效并且有约束力;
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追偿因此情况所造成的损失:
A、乙方人员恶意利用甲方终端进行任何可能影响甲方正常运行的行为,或对甲方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B、乙方存在严重违反甲方业务规范的行为且未及时改正,对甲方造成不利影响。
八、 争议解决条款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九、 其它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并就协商结果以本协议附件形式加以约定,本协议文本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 广东分公司 乙方:
负责人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