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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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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 第23卷第6期 2008年11月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OFJIANGSUPOLICEOFFICERCOLLEGE Vo1.23No.6 Nov.2008 ? 刑事法研究? 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 龚大春 摘要: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在于犯罪主体是单位.单位作为我国刑法的法律用语,与法人不同,单 位是经法律确认的独立的社会系统.单位的社会学本质在于单位是与自然人并列的社会主体,其哲学 本质在于单位是人格化的社会系统.在内部结构上,单位犯罪中相关自然人的行为在主体,行为和罪 过...
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
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 第23卷第6期 2008年11月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OFJIANGSUPOLICEOFFICERCOLLEGE Vo1.23No.6 Nov.2008 ? 刑事法研究? 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 龚大春 摘要: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在于犯罪主体是单位.单位作为我国刑法的法律用语,与法人不同,单 位是经法律确认的独立的社会系统.单位的社会学本质在于单位是与自然人并列的社会主体,其哲学 本质在于单位是人格化的社会系统.在内部结构上,单位犯罪中相关自然人的行为在主体,行为和罪 过等犯罪构成要件上均具有二重性,这是界定单位犯罪和对单位犯罪实施双罚制的基础. 关键词:单位自然人单位犯罪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08)06—0030—05 单位较之于自然人有更大的犯罪能量,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已日显突出.在单位犯罪中,单位 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即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问,不仅是困扰刑法学界的理论问题,也是立法缺陷 和刑事司法不能有效,准确打击单位犯罪的实践问题.本文拟从单位的本质出发,探讨单位犯罪的主 体结构. 一 ,单位犯罪中的单位 1.我国刑法中的单位 与绝大多数国家用”法人犯罪”这一称谓不同,?我国《刑法》使用的是”单位犯罪”这一称谓.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 为单位犯罪的,因当负刑事责任.”即在我国刑法典中,并未对”单位”给出明确定义,而是用列举形 式规定了五种”单位”形式,且对五种单位的性质和组织形式并未作具体限定,单位的外延相当宽泛.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 条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据此,”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但需”具有法人资格”,即对单位组织形式作了限定.2001 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又明确”以单位的分支机 收稿日期:2008.08.06 作者简介:龚大春(1967.),男,安徽滁州人,汉族,三江学院法律系讲师,南京,210012. ?赵秉志:《单位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 一 30— 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也就是说,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的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部门”,也可以纳入单位犯罪 的单位”范围中,对前述须有”法人资格”的限定作出了突破.可见,单位到底是什么,我国刑法 除了必要的列举和宽泛的外延外,并未给出明确概念. 2.单位本质的社会学考察 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从社会成员个体方面看,个体有群聚的本能,并希望在群体中满足其 各方面的需要.从社会方面看,群体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的产物,群体生活是社会的本质”.?所以, 人类社会必定以各种群体形式存在,而且从人类诞生之日起就是这样.一开始,社会群体是初级的, 人们往往以彼此熟悉和感情为基础.群体内部没有稳定的分工,群体没有固定的目标,多现为自然 状态,而不需要某个权威机构的认可或批准.在这样的初级群体里,个人的独立性没有丧失,群体的 独立性没有形成.国家的产生使社会群体开始出现组织化,系统化,政府,军队等国家机构就是其典 型表现.在政府机关,大小官员们有严格稳定的分工,机关有自己的职能.在军队也一样,有元帅, 将军和士兵,等级森严,分工明确.”社会组织是:人们有意识地建立起来旨在达成特定目标的社会单 元.”?在那里,群体有了独立性,有自己的独立职能,而个人则在社会性上丧失了独立性,成为群 体的一个分子.与此同时,在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中,社会群体也在发生变化,出现了宗教,社团,经 济商行,庄园作坊等,也出现了犯罪集团,黑社会组织等,如今则是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现代社会 的一个显着特点就是社会组织取代初级群体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群体形式.”?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 成为社会活动的基本主体,在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活中,最有影响力的无不是经济,文化或政治 组织,即使个人也无不与一定的社会组织相联系.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是:明确而具体的目 标;内部 因素的劳动分工和权力分配;存在一个权力中心;组织成员经常变动.其要素是成员,目标,规范, 权力结构,设施.?其组织过程是:决策,沟通,控制.?可见社会组织有意识,表现为有目标;有 控制力,表现为权力中心;有机体,表现为组织分工和设施等.社会组织是在一个权力中心决策控制 之下,能够筹划并通过分工结构实现目标的自在运行体.这个运行体还是稳定的,不以成员变动而变 动.所以,现代的社会组织绝非一般的社会群体,它否定了个人的个性而获得了独立的主体个性.社 会活动主体已经分为两大类,即自然人个人和社会组织(初级群体则是二者之间的过渡形态,但尚未 形成独立的主体形式). 社会组织是各种各样的,根据不同的可做不同的分类.从本文研究的课题出发,以社会组织 存在方式即有无正式结构为标准,可将社会组织分为非正式组织和正式组织.非正式组织的存在无需 法律的认可或批准,甚至为法律所否定,且无正式结构.正式组织的存在需要法律的认可或批准,有 正式结构.非正式组织虽然具有社会组织的实质特征,可以独立活动,但却不能以组织的名义对外活 动.正式组织具有社会组织的实质特征,同时经过法律认可或批准,获得独立的名称,可以独立活动, 也可以独立的名义对外活动.非正式组织的典型代表是黑社会组织,犯罪集团等,正式组织的典型代 表是各种各样的法人. 单位,在中国语言中是一个为人们经常使用和十分熟悉的词汇.单位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社会现 象,是中国经济的历史产物,是”我国建国以来城市社区普遍采用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 是我国社会结构的一个基本单元”.?如今,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人们仍然使用’单位”指称 他们的工作机构,但单位的涵义已发生了根本变化.而在刑法中的单位,则是如前所述的除了非法人 私人组织外的一切社会组织.由于社会组织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社会主体,单位也是多种社会组织. 所以单位也是社会主体.作为社会主体,单位如自然人一样既可以进行合法的活动,也可以进行违法 ???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0页,第251页,第251页. ??苏万寿:《社会学新论》,河南大学出版2001年版,第244页. ?陆学艺:《社会学》,知识出版社1996年版,第114页. 一 31. 的活动.当单位从事违法活动时,它就得像自然人一样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责任,也包括 刑事责任.在刑法中,单位与自然人一样是犯罪的一般主体,单位就是作为与自然人并列的社会主体 的社会组织,这就是单位的社会学本质. 3.单位本质的哲学考察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物质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事物的联系不但具有普遍性,客观性,多样性,而 且有系统性.科学研究表明,系统性是事物的根本属性,任何事物都是作为系统而存在的.所谓系统, 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着的若干要素,按一定方式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统一整体.?系统论 作为--1’]现代科学和现代思维方式,是由美籍奥地利生物学家贝塔朗菲在20世纪40年代创立的.其 一 经创立就产生了巨大影响,且远远超越一般科学领域.系统的观点已经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 要观点.系统的基本特征是:一是整体性.系统作为整体,它的性质和功能不是各个孤立的要素性质 和功能的简单相加.系统由要素组成,是要素的有机统一体,处于某个系统中的要素,其性能受该系 统整体的制约.同时,系统作为整体,它的性质和功能还源于要素的性质和功能.作为整体,系统是 由部分组成的,没有部分就无所谓整体,离开了整体也不成其为部分.二是结构性.结构是系统内部 各个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包括一定的比例,秩序和结合方式等.任何系统都有相对 稳定的结构,系统的性质和功能决定于系统的结构,系统的结构变化引起系统性质和功能的变化.三 是层次性.层次是指系统和要素之间的地位和等级的相互关系.任何系统都是有层次的,要素都是可 分的,自成系统的,整个世界是由无数层次构成的无限的系统.四是开放性.这是指系统与周围环境 的相互关系,每一具体系统都同周围环境,即其他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进行着物质,能量和信 息的交换.?在社会中,一个人是一个系统.但是生命系统,不是社会系统,但就是这个生命系统构 成了所有社会系统的要素,因为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当这个要素进入系统后,要素在系统结构 中的每个层次,每个职位均以自己的意识,意志和行为完成职位上的工作.社会系统的运行突出表现 为构成要素——人的自觉行为.正因如此,社会系统是有意识能力的,而且因系统意识整合了每个人 意识,所以,系统的意识能力比自然人更强. 单位正是这样的系统.单位由一个个自然人组成.每个单位都有自己的结构和层级,岗位,每个 单位都需要与外界社会交往.单位具有社会系统的所有特征,单位的本质就是社会系统.但是,并不 是所有的社会系统都是单位.单位作为社会的正式组织,均是由法律确认的.它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且能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与社会活动.单位因为法律的确认而获得了独立的人格.这样的独立 人格像家庭这样的社会系统并不具备.所以,单位是经法律确认的独立的社会系统单位作为社会系统 有意识能力,经法律确认有独立人格,单位是人格化的社会系统,这就是单位的哲学本质.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 单位作为由自然人组成的社会系统,单位犯罪行为由一个个自然人实施.这就势必产生这样的问 题: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后,其中的自然人个人还是不是犯罪主体?如果是,他与单位什么关系?自然 人个人相互之间什么关系?如果不是,能否对他们施以刑罚?这些都是单位犯罪中争论激烈的极其复 杂的主体结构问题. 个人组成社会组织的目的在于通过组织的行为实现个人所不能实现的社会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 精神利益.所以,社会组织不过是个人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当这种工具获得独立性后,其组成成员 的个人仍然对其起决定作用.工具的独立性表现在组织系统的整体性,它拥有自身的利益,也是个人 成员的共同利益.为了实现这个共同利益或组织利益,个人不得不放弃在组织中的独立性,成为组织 的某个机构中的成员.而一旦完成组织利益的获取,个人利益就提了出来,这时个人又恢复了其独立 ??张玉奎,顾志在,曾作宇:《马克思主义哲学新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62页,第78页. . 32. 性,表现为从组织中分享利益的独立的个人.个人与组织在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的互动中同时进行个 人角色的变换.个人一方面作为组织成员参与组织活动,为组织谋取利益,一方面作为个人分享组织 利益.这两方面同时存在于个人与组织的互动中,是并列的和继起的.这个利益的互动过程决定了作 为组织的单位与单位成员在单位犯罪中呈现如下关系状态. 1.单位主体的整体性和单位成员主体的二重性 (1)单位作为社会组织系统,首先是个整体性存在,一旦拆解便不成单位,不能独立存在.其整 体性表现为:一个统一的法律确认的单位名称;一个权力中心,即只有一个统一的决策机构和指挥系 统:一个系统结构,包括层级,分工;一个独立的组织利益. (2)单位成员作为组成单位系统的个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他获得单位成员的身份,是单位 的要素和代表;这时在社会性上,他丧失了主体的独立性,而只是单位的一员.另一方面,他仍然是 他自己,无论在单位内外,他仍然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体,可以有自己的意志,行为.单位成员的二重 性,实际上是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二重性在单位系统中的具体体现.单位作为个人的主要社会实践场 所,集中体现人的社会性特征.同时,个人作为有意识的自然生命体又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体,负载着 自然人的需要与机能. 2.单位行为的整体性与单位成员行为的二重性 (1)单位作为一个系统具有整体性特征,这一特征同样在单位行为上表现出来.单位的行为基于 其领导者的一个决策,这个决策使单位各个成员采取不同的行为;各个成员的行为均以单位名义出现; 各个成员的行为有机统一组成单位的整体行为;各个成员的行为一旦分立将毫无意义,对个人对单位 均是如此. (2)单位成员的行为具有二重性特征,这是人的社会性与自然性在行为上的具体体现.单位成员 的行为是基于其单位成员的身份,为单位利益而做出的,其行为代表单位,这是成员在社会性上丧失 其独立性的表现;单位成员的行为同时是基于其自身生命体的条件而做出的,其行为同时也是其生命 体的行为.这是成员在自然性上的独立性的表现.所以,从客观行为上看,单位行为的整体性和成员 行为的二重性同时存在于单位犯罪中. 3.单位罪过的整体性与单位相关成员罪过的二重性 (1)单位罪过的整体性.单位罪过整体性源于其主体系统的整体性,具体表现为:一是意识的整 合性.单位对周围及自身的意识均来源于单位成员的意识.所有成员的意识在单位权力中心汇总并等 待处理.每个人就如同单位的意识器官,而单位权力中心则是意识处理中心.权力中心通过对各种意 识的分辨取舍而整合为单位的意识,形成单位的判断.二是意志的统一性.单位相关成员在单位犯罪 中形成自己的判断后就会作出行动的决策,形成单位的意志.这个意志一旦形成,就代表单位的决策, 相关成员必须执行.单位成员可以有自己的决策建议,但却不能各行其是.所以,”法人犯罪故意的形 成也不是无序的,通常是先看某种信息(能够产生犯罪的信息)传入法人决策机关,决策机关经过整 理,加工,分析,形成整体意志,然后再将这种意志及时反馈于法人的执行机关,使其成为行动 的指 南”.? (2)单位相关成员罪过的二重性.单位相关成员在单位犯罪中具有罪过的二重性,其具体表现为: 在意识上,他认识到犯罪行为人性质,意义,后果.这是他个人的认识;同时,他策划或认同单位犯 罪行为,他的意识反映着单位的意识.在意志上,他决定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这是他个人的决 策;同时他以单位成员身份决定实施或参与实施单位犯罪行为,他的意志反映的是单位的意志.正如 有学者说”法人犯罪的意志,一方面体现了法人整体性的意志;另一方面,又体现了一定量的决策者 ?孙国祥:《经济刑法原理与适用》,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页. . 33— 的个人意志”.?实际上,参与实施者(非决策者)也同样即体现了参与犯罪的个人意志,又体现了 对单位意志的认可,具有二重性.在单位犯罪中,单位在主体,行为和主观等要件上一致表现为整体 性,形成完整的犯罪构成,单位无疑是单位犯罪中的独立犯罪主体,同时单位中的相关自然人在单位 犯罪中始终具有二重性.他们二重性中代表单位的那一重使单位成为独立犯罪主体,而属于自己的那 一 重同样在主体,行为和主观等要件上形成完整的犯罪构成,从而使自己也成为单位犯罪中的独立的 犯罪主体.所以,在单位犯罪中存在着单位与相关自然人的二元犯罪主体结构. 4.双罚制的刑法学依据 双罚制是指对犯罪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同时给予刑罚处罚的刑罚模式. 这种模式是当今确立法人犯罪或单位犯罪的国家中备受推崇的主流模式,只是双罚制的方式各有不 同.实行双罚制,立法者主要是犯罪预防效果上考虑,认为如果不处罚相关自然人,不足以预防单位 犯罪.刑法学界主要从自然人与单位的紧密关系上泛泛理解,具有想当然的一面,而没能从刑法理论 上予以深刻,准确和到位的剖析.在刑法学上,要对一个社会主体实施刑事处罚,必须是这个主体具 备犯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如前所述,在单位犯罪中存在着单位和相关自然人的二元犯罪主体结构. 单位在相关自然人实施的犯罪中完成独立的犯罪构成,相关自然人在实施单位犯罪时也完成了自己的 独立的犯罪构成.对单位犯罪不仅要处罚单位,还要处罚相关自然人,这才是双罚制的刑法学依据. 三,单位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主体 单位作为与自然人并列的一般主体,单位就完全可能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实施共同犯罪,并在共 同犯罪中组成不同的犯罪主体结构. 1.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与相关自然人 单位与相关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是否为共同犯罪人?这是人们在思考单位犯罪时容易提出的一个 问题.回答这个问题还得回到单位的本质和单位犯罪中的二元犯罪主体结构上.由于单位是由自然人 组成的人格化社会系统,它的行为的实施是通过相关自然人完成,单位与自然人实施的是一个行为, 而不是在相关自然人的行为之外又实施其他行为.单位与相关自然人不是也无法”共同”实施犯罪. 所以,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与相关自然人不是共同犯罪人. 2.单位犯罪中的相关自然人 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与相关自然人不是共同犯罪人,但在单位故意犯罪中的相关自然人之间却是共 同犯罪人.因为他们在共同故意下实施了不同的可能同样但不是同一的行为,具有共同犯罪的全部特 征.那么,在他们之间就存在主从犯问题,应该依据其在犯罪中的不同作用,地位确定主从犯,从而 体现刑罚的公平性和准确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指出 对相关自然人应依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确定刑罚,虽然没有明确他们之间为共犯,却实际上把他 们作为共犯对待. 3.单位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主体结构 单位作为一般犯罪主体,单位与单位,单位与自然人(包括单位内部的自然人)实施共同犯罪时, 主体结构上的问题仍然在于犯罪集团的主体结构和一般共同犯罪的主从犯结构的界定.在犯罪集团中 关键看地位,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则看作用,这一点与自然人共同犯罪中的主体结构的认定依据没有实 质区别.难点在于,什么情况下自然人的行为是单位的行为,什么情况下不是,即单位犯罪的界定标 准.这一问题,笔者另有文章论述,这里不再讨论. ?孙国祥:《经济刑法原理与适用》,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2页. . 34一 [责任编辑:尹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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