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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税款滞纳金加收起始时间

2017-10-27 3页 doc 14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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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税款滞纳金加收起始时间【精品】:税款滞纳金加收起始时间 税款滞纳金加收时间如何确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因此,滞纳金加收的起始日期与纳税义务的产生、 申报期限和实际缴纳日期有关。 根据税法规定,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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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税款滞纳金加收起始时间 税款滞纳金加收时间如何确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因此,滞纳金加收的起始日期与纳税义务的产生、 申报期限和实际缴纳日期有关。 根据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的适用范围主要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内已申报应缴纳但实际未缴纳的应纳税款、代收代扣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应缴未缴的应纳税款、代收代扣税款;税务机关查处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款、应缴的代收代扣税款;无证经营、按次征收达到起征点的业户,采取查账、查定、查验等办法核定的应纳税款;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责令提前缴纳的税款;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应纳 税款。 逾期未缴税款滞纳金的计算期限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均规定了纳税申报时间,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即从规定缴纳税款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为此,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应从次年的6 月1日起开始计算。 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期限 对检查(自查)出纳税人以前纳税期内应纳未纳税款,滞纳金的计算期为纳税人应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到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当日止,而不是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或者下达之日。在实际操作中,查补税款的应纳税额该如何计算,征纳双方往往存在争议,但最终决定权在税务机关。对于能分清税款所属期的,从税款所属期的次月、该税种申报缴纳期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对于税款所属期无法确定,但在应纳税额上不存在争议的,从检查所属期的次月、该税种申报缴纳期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1998]63号)明确,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应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因此,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的加收起始日期因人而异,因每一位纳税人汇算清缴结束的日期不同 而不同。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的计算期限 个人所得税的滞纳金应区分收入项目和申报期限确定。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行年终汇算清缴,可比照企业所得税的作法,但汇缴日期为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其他所得因为申报期限为取得应税所得的次日7日内, 所以滞纳金加收的起始日期应为次月8日。 预缴税款滞纳金的计算期限 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明确,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明确,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其他税种滞纳金的计算期限 计算天数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如果申报期限为取得应税收入的次月15日内,其滞纳金加收起始日一般为次月16日。车辆购置税应当自购买、进口、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那么购买、进口、取得车辆60天后的次日为滞纳金加收起始日。对于车船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国税发[2007]55号)规定,2008年7月1日起,对于纳税人在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交强险”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车船税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购买“交强险”当日止。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滞纳金一般不单独加收,随“三税”一 起加收。教育费附加不属于税款,所以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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