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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教程-飞机保险

2017-10-26 15页 doc 72KB 2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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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教程-飞机保险保险案例教程-飞机保险 飞机保险 通过本单元学习,我们需要: 熟悉飞机保险的种类; 掌握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保险的基本内容; 掌握承运人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 任保险各自所承保的风险; 熟悉船舶保险的经营实务。 197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中国民航出具了中国第一张 飞机险保险单,承保了当时的4架三叉戟飞机。20多年来, 伴随着中国民航的发展,我国的航空险业务也取得了长足的发 展。众所周知,航空险与国际市场是一体,在中国民航租赁飞 机面临困难的时侯,保险公司总是通过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
保险案例教程-飞机保险
保险案例教程-飞机保险 飞机保险 通过本单元学习,我们需要: 熟悉飞机保险的种类; 掌握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保险的基本内容; 掌握承运人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 任保险各自所承保的风险; 熟悉船舶保险的经营实务。 197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中国民航出具了中国第一张 飞机险保险单,承保了当时的4架三叉戟飞机。20多年来, 伴随着中国民航的发展,我国的航空险业务也取得了长足的发 展。众所周知,航空险与国际市场是一体,在中国民航租赁飞 机面临困难的时侯,保险公司总是通过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 为民航争取满足租赁方要求的保险保障,为其解决燃眉之急。 以1949年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于为例,现就有分支机构4519个,另外还有82个海外分支或代理机构,而且与世界各地的100多家保险公司保持着广泛的业务往来和技术合作。25年不间断地承保了中国民航的飞机险及其责任险,就目前而论,已包括全国22家航空公司的450架以上、大中型客货运输机的飞机险及承运人责任险,还承保了上海飞机工业公司装配和试飞的34架MD82/83系列飞机的试飞险,哈尔滨飞机工业公司制造的Y12飞机险,哈尔滨飞龙专业航空公司的飞机险,中国邮政航空公司的3架Y8飞机险,全国16家机场的责任险,北京、广州、厦门航空维修工程公司的维修人责任险,中南蓝天油料公司的注油责任险,珠海国际航空博览会责任险和参展飞机险,以及其它与航空业有关的飞机险和各种通用航空飞行器的保险。通过20多年的业务经历,积累了丰富的航空险承保、理赔经验,与国际市场有着密切而稳固的长期关系。我国部分保险公司成为国际航空承保人联合会的会员之一,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广泛的声望。 飞机保险都有哪些种类呢, 一 飞机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飞机保险是指飞机在飞行中以及在地面上不论任何原因造成飞机及其 附件的意外损失或损坏及在飞机上的第三者责任和旅客的人身意外责任, 保险人负责赔偿。也就是说飞机保险具有综合性保险的特点,即包括财产 保险,如以飞机及设备为保险标的的飞机及零备件保险;又包括责任保险, 如承保承运人对旅客及第三者的法定责任保险;还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如机组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飞机保险的种类 飞机保险 1、机身一切险:被保险人拥有、使用、负责照管的飞机因承保风险(不包括除外责任中所述风险)造成的意外损失或损害,包括飞机的失踪,保险人可以选择赔付、重置或修理 的方式来进行赔偿。同时,对于由上述原因造成飞机的拆除或施救费用,也可以得到赔偿。保险期限一年。 2、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保险(又可称为机损险):承保在保险期内,若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离心力引起的断裂;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保险期限一年。 3、第三者责任险:承保保险飞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承担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期限一年。 旅客法定责任保险 旅客法定责任保险:承运人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交通工具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约定负责赔偿。 战争和劫持险 战争和劫持险:被保险人拥有、使用、负责照管的飞机因战争、罢工、动乱、征用、人为恶意破坏等战争性风险造成飞机的意外损失或损害,保险人负责赔偿。对于由该风险引起的损失,机身战争险仍然予以除外。保险期限一年,且一般作为附加险。 其他飞机保险 1、机场经营人责任保险。简称机场责任保险,该保险主要承保就机场管理者及 其雇员在业务经营中因疏忽或过失,或因使用的场地、道路、工程、机械、设备或器具的任何缺陷造成第三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赔偿的金额,由保险人予以支付。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机场内机动车责任、机场所属旅宾馆业主责任、被保险人提供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产品不当设计或制造/操作造成的损失、合同责任等是保险除外责任。在保险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费用也可予以支付。对财产损失,通常有免赔额,但较低。对某些除外的责任,可以通过增加保费得到扩展保障。保险期限一年。 2、飞机产品责任保险。飞机产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通常是飞机的生产制造商。 该保险主要承保由于制造商或飞机设计师的设计错误、制造上的缺陷、修理错误或零备件不合格而造成的飞机及其他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3、机组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组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在飞机险的 责任险部分扩展承保,也可以单独承保,其目的是保障机组人员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后能获得必要的经济赔偿。 4、飞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飞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旅客在乘坐飞 机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不论航空公司有无责任,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5、丧失执照保险。丧失执照保险主要承保飞机驾驶员或其他持有飞机执照的机 组人员(有时也包括地面维修人员),由于意外事故致使其丧失工作能力或者不能再从事其原来的工作而造成的损失。 6、飞机承运货物责任保险。飞机承运货物责任保险主要承保由航空公司负责承 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7、综合责任险:被保险人因使用飞机造成第三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根据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支付损害赔偿金及相关费用,则上述金额由保险人赔付。保险期限一年。 8、空中交通管制责任保险。本险种对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或代理行使空中交通管 制部分职责的机场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负责赔偿的责任进行经济补偿。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合同责任等是保险除外责任。对财产损失,通常有免赔额,但较低。 9、航空维修人责任保险。本险种对航空修理人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因意外事故 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负责赔偿的责任进行经济补偿。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合同责任等是保险除外责任。对一般财产损失,通常有免赔额,但较低;对飞机损失,免赔额不低。 目前在国际航空保险市场上,除上述险种外,常见的险种还有注油责任保险、飞行表演责任保险等。 二 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保险 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保险,又称机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飞机在飞行或滑行中以及在地面上,不论任何原因(不包括规定的除外责任),造成飞机及其附件的意外损失或损坏,和因意外引起的飞机拆卸重装和运输的费用和清除残骸的费用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1、由被保险人拥有、使用的飞机不论何种原因(不包括保险单列明的除外责任)造成的损毁和灭失;由于维修或修理时从飞机上拆卸下来且又未将同类型的零备件装配在飞机上,而由被保险人负责保管的零备件的损毁或灭失,因为该零备件或发动机尽管被拆下离开了机身,但仍属于机身的一部分,如发生损失仍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说明:承保在保险期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 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离心力引起的断裂;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2、由被保险人拥有或使用的从被保险飞机上替换下来的零部件和设备的损毁或灭失(通常上述零部件的保险金额应在保险单上另行列明)。 3、被保险飞机起飞后失踪,并且在l0天之内未得到任何行踪消息所构成的损失。 4、扩展、附加责任。(1)承保人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或者由于判断错误致使飞机降落某要,并且无法再次起飞而必须拆机而引起的拆机费用、运送到最近的合适的停机场的运输费用和最后重新安装费用。(2)承保由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因对飞机进行防护、安装、保障而引起的救助、施救和旅行费用等。 5、修理费用。(1)飞机发生损失后所支付的修理费用,包括为了修理需往返于飞机停放地或修理地点之间运送修理人员、零备件、工具设备的运输费用。(2)飞机修理后的试飞费用或重新取得适航证的费用。(3)如果被保险自己进行修理,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两种修理费用的计算方式:一是按修理人的实际工资加250%计算修理费用;二是按被保险人工时费加上合理的运输及存放费用计算。如果是由其他人修理飞机,修理费用应为实际修理费用加上被保险人监督修理而产生的费用,以及试飞费用或重新获得适航证的费用。 除外责任除了有战争和军事行动、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而飞行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 为等之外,还包括机械失灵、自然磨损、内在缺陷;由于发动机吸人石子、灰尘、沙土、冰块等而造成发动机的损失;存仓零备件、设备无法解释的减少、丢失或者在清仓时发现的短少等。 保险金额 飞机保险是定值保险,其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因此,保险金额可以按三种方式确定:(1)账面价值;(2)重置价值;(3)双方协定价值。 保险费率 飞机保险的保险费率分为年费率和短期费率。短期费率一般为年费率的一定比例,例如承保1个月,费率为年费率的15%左右。 保险期限 飞机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赔偿处理 无论飞机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1)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施救,以减少损失。由此而产生的合理施救费用(例如:将飞机从出事地点运往修理厂的运输费用、为抢救飞机而实施的灭火或其他抢救措施所支付的抢救费用等),保险人另外负责赔偿,最高以不超过飞机险保险金额的10%为限。 (2)保险飞机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飞机的保险金额全部赔付,如有特别约定可不扣免赔额。此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清理飞机残骸的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宣布推定全损,保险人可不接受委付,但是按保险金额扣减残值方式计算赔款。 (3)发生部分损失须进行修理时,保险人按合理的配件和实际修理费用扣除免赔额后计算赔款。 (4)保险飞机起飞后十五天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即构成失踪,保险人按飞机险保险金额按全损赔付。 (5)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如涉及其他责任方,则应将向其他责任方追偿的权利和必要的证件,移交保险人。 争议处理:若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发生争议,一切的争议都应本着实事求是,公 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飞机的维修和保养 1、被保险人对被保险飞机应注意维修和保养,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被保险飞机进厂修理或停航连续超过十天时,在此期间的保险费的50%应按日计算,退还给被保险人。但飞机因发生保险事故进行修理,在修理期间,不予退费。 三 承运人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承运人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责任保险指由于旅客在乘坐或上下飞机时发生意外,造成旅客的人身伤亡或所携带和业经交运登记的行李、物件的损失,以及对旅客、行李或物件在运输过程中因延迟而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赔偿责任。 说明:旅客是指购买飞机票的旅客或为被保险人同意免费搭载的旅客,但不包括为 履行被保险人的任务而免费搭载人员。 第三者责任险指由于飞机或从飞机上坠人、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及其支付工资的机上和机场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除外。 保险责任 承运人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负责由以下原因引起的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1)由于使用或拥有飞机、飞机部件造成的责任事故; (2)在被保险人经营业务的机场内发生的事故; (3)其他与被保险人从事空中运送旅客或货物业务有关的地方发生的事故; (4)由于使用或经营飞机或由于从事空中运输事业而提供货物、服务而发生的事故。 扩展责任 旅客、行李、货物、邮件法定责任保险扩展承保以下损失及费用: (1)根据邮政当局的合同规定,空运邮件的损失责任; (2)移动残骸费用。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因移动、吊起而损坏飞机或者由于疏忽或者移动吊起飞机失败而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3)由于寻找、救护工作而引起的费用; (4)为了减少被保险飞机的损失或为了避免事故扩大而使用灭火剂后引起的费用,以及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费用等。 人身伤害责任 承运人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负责由以下原因引起的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人身伤害责任:(1)非法拘留、监禁、扣押或关押;(2)恶意中伤;(3)错误进入、驱逐或侵入私宅及领地;(4)由于拒绝运送而造成的非敌意的种族歧视;(5)通过刊物或语言诽谤贬低而造成的侵权行为;(6)由于提供必要的紧急救护而产生的医疗错误而引起的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责任有:(1)被保险人同意、默许的人身攻击;(2)直接进行的人身攻击;(3)对被保险人过去、现在或将来可能雇用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攻击;(4)在保险期限以外发行的刊物或语言而进行的人身攻击等。 除外责任 旅客、行李、货物、邮件法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下列责任不负责赔偿: (1)房屋或由被保险人占用的建筑物的拥失; (2)有营运牌照的机动车辆的责任及损失,但在机场范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车辆除外; (3)由被保险人分配、提供、销售、处理、服务、修理、改装、建筑、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和货物进行的修理或换置费用; (4)由于错误或不按规定而进行工作、设计、生产而造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 旅客(行李、货物、邮件)法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是按每一次事故来确定的。 保险费 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一般按飞行客千米来计算,收取保险费 的办法是在年初按全年预计保险费的75%预收(也称为预收保险费或最低保险费),到保险期限届满时,再根据实际完成数进行调整。如果是单架飞机投保,保险人则按旅客座位数收取一定的保险费。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可以按机队规模或者按机型一次收取。 货物法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则是按航空公司每年货物运输营业收入收取。 赔偿处理 旅客(行李、货物、邮件)法定责任保险的赔偿:旅客伤亡原则上按有关法规或国际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如按照《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规定,每一旅客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5万金法郎,约合2万美元;行李为每千克250金法郎,约合20美元。 第三者责任的损失赔偿一般可分为三类: (1)空中碰撞造成的其他飞机及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对于碰撞责任通常采用分推责任制来确定,如甲航空公司负责60%,乙航空公司负责10%,空中交通指挥负责30%。保险人按自己所承担的责任比例负责赔偿。 (2)飞机在地面上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飞机造成地面上任何人员、设备、飞机等损失,一般按照当地机场的规定或有关合同来确定赔偿责任。 (3)飞机在空中造成地面上的第三者的任何损失(如从飞机上坠人或坠物)。一般按当地法律来处理,也可以参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处理。 【案件:飞机航拍坠毁,三公司被判赔三千万】 【案情简介】2004年9月16日,浙江宁波电视台租用春兰(集团)公司直升机航拍坠毁,造成机毁人亡特大事故。随后,有关此次事故的保险索赔产生纠纷。这起因小型飞机失事引起的保险赔偿纠纷案同样备受社会各界瞩目。去2005年11月8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3000万元。 2002年初,青岛直升机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代春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春兰公司)从欧洲进口了一架EC-135公务直升机,并负责对直升机进行执管。自2002年5月30日起,春兰公司就对飞机进行了连续投保。前两年,由人保财险独家承保。2004年6月21日,春兰公司第三年投保,此次由三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人保财险、中华联合和太保产险三家保险公司的共保比例份额依次为50%、30%、20%。次日,三家保险公司向春兰公司联合签发了飞机保险单,保险险种涉及飞机机身一切险、法定责任险。其中飞机机身为定值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法定责任险分项投保旅客座位险和地面第三者责任险,旅客责任险按飞机五座旅客座位每名旅客责任限额50万元,地面第三者责任险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 2004年9月2日,浙江省宁波电视台因举办“活力宁波”宣传活动,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春兰公司租用直升机进行空中拍摄。2004年9月16日,青岛公司驾驶员夏仁杰、王春驾驶直升机,搭载宁波电视台五名航拍人员执行航拍任务。不幸的是,当天下午3时前后,飞机在宁波失事坠毁,除机尾外机身全部烧毁。机上5名航拍人员3人死亡、2人重伤;机组人员中副驾驶王春死亡,机长夏仁杰重伤。 事故发生当日,春兰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事故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启动理赔并预付保险金。可是,让春兰公司意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既不作理赔,也不明确表示拒赔。针对保险公司的消极行为, 2004年12月24日,春兰公司一纸诉状将三家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三家保险公司共同给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60余万元。 【诉讼争议】三家保险公司与春兰公司对于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以及保险标的EC-135公务直升机在保险期间发生了坠毁事故并无争议,但对于因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保险人赔偿,双方发生了争执。保险公司提出,保单一览表载明的用途为“公务”,飞机适航证的使用范围是“公务飞行”,但“9.16”事故飞行执行的是“空中拍摄”,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空中拍摄”与“公务飞行”是两种不同的经营项目,因此春兰公司飞机的用途不符合保单一览表的规定,所发生的坠机事故不在保单保障范围。 保险公司还认为,春兰公司在本次投保前曾多次将飞机用于空中拍摄,但填写投保单时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仍将用途设定为公务飞行,从保险公司获取最低的保险费率,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春兰公司在保险期限内改变飞机用途,将飞机租给宁波电视台执行危险程度高于公务飞行的空中拍摄,在此之前也有类似情况,这明显加大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但春兰公司从未及时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对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保险公司还提出,“9.16”事故飞行时飞机不适航。春兰公司将飞机用于空中拍摄,改变了适航证核定的“公务飞行”的使用范围,使飞机处于不适航状态。而且,宁波电视台进行空中拍摄期间,在飞机右前部加装机身外固定座椅,未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造成飞机操纵难度加大,使飞机处于不适航。 在诉讼中,春兰公司提出请求保险公司支付旅客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在内的法定责任险保险金750万元。对于这一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表示不能接受。他们认为,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只有在被保险人依据法律对第三者负有法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履行保险责任,且均为限额赔偿。春兰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地面第三人提出索赔请求,这方面的损失不存在,春兰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750万元的责任险保险金于法无据。 【法院与判决】泰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当事人双方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具体含义的情况下,保单中飞机的“公务”用途宜作宽泛理解,不应简单地等同于狭义的公务飞行,“空中拍摄”不应当被排除于保单用途“公务”范畴。保险公司关于“9.16”事故飞行不符合保单用途的观点,法院不予采纳。 由于双方是三年的续保关系,春兰公司在首次投保后不久,就将保险标的用于空中拍摄并被媒体广泛宣传,在所在区域内已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作为对保险标的负有密切关注义务的保险公司来说,对此应属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如果认为空中拍摄不属其承保风险,或虽可承保但应当增加保费的,完全可以及时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或者在下一个年度前就此提出,以作出调整费率或不予承保的决定。但在此后的两个年度里,保险公司又向春兰公司签发了内容条件完全一致的保单。该行为足以认定为弃权,对保险公司应发生禁止抗辩的法律后果。 保险公司指称EC-135直升机加装固定座椅,首先并无确凿证据证明;即便属实,按照1995年民航总局《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也不属于“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重要改装,无需履行审批手续。 据此,法院判决三家保险公司按各自承保的比例给付春兰公司飞机险保险金3000万元,并赔偿春兰公司已支付的事故伤亡人员人道主义慰问金25万元和律师代理费3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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