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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标准

2017-09-28 7页 doc 40KB 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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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标准税前扣除标准 【问题】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如何理解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请问,这是指发生额的60%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还是指发生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是指发生额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但有两个条件都要考虑。以下举例说明对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的理解: 1、假设销售收入为20000万元,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则: ...
税前扣除标准
税前扣除 【问题】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如何理解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请问,这是指发生额的60%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还是指发生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是指发生额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但有两个条件都要考虑。以下举例说明对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的理解: 1、假设销售收入为20000万元,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则: 20000×5‰,100,80×60%,48,100>48,则只能在税前扣除48万元。 2、假设销售收入依然为20000万元,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则: 20000×5‰,100,200×60%,120,100<120,则只能在税前扣除100万元。 【问题】职工福利费如何确定计算基数 1、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请问,这里所说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企业列成本的工资薪金所得,还是企业实际发放的薪金所得, 2、现在企业在年底会根据企业当年的效益情况匡算年度绩效花红(成本已经列支,但没有发放),根据目前大连市规定,该部分花红只要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支付出去,则允许在税前列支,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那么本年在计算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时是否也是按照成本列支数做为计算基数, 【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计算职工福利费时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实际发放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2、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8号)规定,对你单位按的工资分配规定,确属应计入并已计入到当期成本费用的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等相关联的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可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如果你单位工资薪金的提取,以减少或逃避当期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在提取年度税前扣除。你单位符合上述规定发放的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等相关联的工资薪金,可以作为所属年度职工福利费计算基数。 【问题】向职工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我是一家股份制企业的会计,近期,因生产资金周转困难,公司向内部职工借了一笔款。请问,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上述公司在支付职工借款的利息支出时,只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否在税前列支 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而根据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 【问题】企业员工报销个人的医药费能否税前列支 企业员工报销个人的医药费,能否税前列支?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据此,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题】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税前扣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中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来源:考试大-财会类考试考试大 >> 财会考试 >> 税务网校 >> 纳税实务 >> 企业所得税 >> 【问题】汇率变动收益能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某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汇率变动核算,全年核算的结果是汇兑收益大于汇兑损失。原因是公司有大量的美元货币性负债,包括美元借款和美元预收款。在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美元账面以人民币计价形成的金额与按银行公布月末中间牌价计算的金额之差,均显示为汇兑收益。请问,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收益,能否调减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只有在实际处置或结算非货币性资产时,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汇兑收益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2009年度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某公司是从县级(含本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性资金,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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