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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论文】离婚以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要分割 _14115

2017-09-30 1页 doc 11KB 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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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论文】离婚以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要分割 _14115【精品论文】离婚以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要分割 _14115 离婚以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要分割 ====================================================================== 案情:原告:程某,女。 被告:戴某,男。 2010年3月9日,原告程某和被告戴某因离婚纠纷,向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果园两块及7亩责任田耕作权。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承包的土地是经营权,所有权...
【精品论文】离婚以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要分割 _14115
【精品论文】离婚以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要分割 _14115 离婚以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要分割 ====================================================================== 案情:原告:程某,女。 被告:戴某,男。 2010年3月9日,原告程某和被告戴某因离婚纠纷,向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果园两块及7亩责任田耕作权。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承包的土地是经营权,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无须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享有的土地权益为用益物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法院应当审理裁判。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我国《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享有的土地权益,就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即为用益物权。夫妻双方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范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双方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应当依法分割。当然分割时应当根据土地承包的情况,可以分开由双方分别承包,也可以将土地由一方承包,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作者: 郇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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