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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老赖”哪些高消费,最高法公布司法解释广征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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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老赖”哪些高消费,最高法公布司法解释广征民意限制“老赖”哪些高消费,最高法公布司法解释广征民意 ? 限制“老赖”哪些高消费,最高法公布司法解释广征民意 法制网北京11月19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限制高消费的法律依据、程序、范围、对象、监督措施、处罚等问题。其中,限制高消费的范围是本次征求社会意见的重点问题。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自己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飞机、软卧列车、三等以上舱位轮船等交通工具;(二)...
限制“老赖”哪些高消费,最高法公布司法解释广征民意
限制“老赖”哪些高消费,最高法公布司法解释广征民意 ? 限制“老赖”哪些高消费,最高法公布司法解释广征民意 法制网北京11月19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征求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限制高消费的法律依据、程序、范围、对象、监督措施、处罚等问题。其中,限制高消费的范围是本次征求社会意见的重点问题。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自己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飞机、软卧列车、三等以上舱位轮船等交通工具;(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桑拿浴室、歌舞厅、高尔夫球场等高档娱乐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或包租轿车;(六)外出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为自己或他人购买高额人身保险;(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最高法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09年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10074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限制高消费征求意见”字样。(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gfzxj2009@163.com。(记者 王斗斗) 【刊载日期:2009-11-20】【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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