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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新疆财经大学实验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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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新疆财经大学实验室管理条例610-新疆财经大学实验室管理条例 新疆财经大学实验室管理条例 校发〔2009〕168号,附件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实验室是设置在新疆财经大学及其各院(部)的承担实验、操作、训练等教学任务和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的各种实验室和校内实训基地等。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社...
610-新疆财经大学实验室管理条例
610-新疆财经大学实验室管理条例 新疆财经大学实验室管理条例 校发〔2009〕168号,附件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实验室是设置在新疆财经大学及其各院(部)的承担实验、操作、训练等教学任务和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的各种实验室和校内实训基地等。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确保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创业型人才。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我校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是为教学、科研服务,以及在满足教学科研的前提下为社会提供服务。 (一)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和教学大纲,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各院(部)和实验室要制定课程实验教学大纲,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卡片等教学资料,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和教学软件及材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和学生实验分组,做好实验项目管理,确保完成实验教学任务;要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加强实验考试与考核,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训练严格的科学态度和严谨作风;努力开设新的实验教学项目或选做实验项目,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各院(部)和实验室要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实验任务。 (三)实验室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向全校师生开放。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努力对社会开放,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技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为保证以上基本任务顺利完成,实验室必须做到: (一)做好仪器设备的化管理工作,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保证帐、物、卡完全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完好率保持在90%以上,积极配合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资产的清查;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完善仪器装备和升级教学软件资料,培训好实验指导人员。 (二)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除学校统一的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室还必须建立学生实验守则、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安全、实验室工作日志等规章制度。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七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主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实验室设置、建设及科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和咨询等。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八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且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技术人员。 (五)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六)符合学校的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第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应贯彻合理规划、资源共享、专管专用的原则,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设置。 第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包括新建、改造、更新、维修等)实行“项目管理” 制,报建流程如下: (一)报建单位到教务处领取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二)报建单位提供实验室设置的论证报告。 (三)教务处组织学术、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根据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见本条例第六条)和报建单位现有实验室管理的年度考核成绩提出论证意见。 (四)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五)经学校批准建设的实验室,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教务处会同资产处及有关方面共同实施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经批准建设的实验室,筹建期满,学校组织验收,确认达到建设目标的,由学校公布,列为正式实验室建制;筹建期满,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应予撤销,并查明原因与责任,对其人员、设备、用房等做出调整处理;确需继续建设的,要重新提出申请。实验室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批准并及时报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措的办法。可从教育事业费、学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等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 一、管理体制、机构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分管教学领导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院(部)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主管本院(部)实验室工作。专业性较强的非公共实验室,以学校委托相关学院采取契约的形式进行管理。公共通用实验室由学校统一管理并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和维护。教务处是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任务是统一调度实验室的使用,协助主管校领导做好实验室的规划、建设、评估检查以及宏观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本实验室的全面工作。按照教学功能实验室可下设若干个分室,各实验分室由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本分室的建设及全部物资的管理工作。 二、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热爱实验室工作、责任心强、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专任或兼任。实验室主任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实验室主任在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完成本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及技术信息、对外服务等方面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的购置及维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三)负责制定本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管理细则),负责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 (四)负责抓好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处理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各项物资的增添、外调、外借、报损、报废等申报事宜。 (五)负责本实验室的档案管理和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六)定期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第十七条 依据实验室的规模和性质,实验室应配备足够的实验技术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做到物、帐、卡三者完全相符。 (二)维护实验室设备和环境清洁整齐及安全。 (三)做好每次实验的准备工作。 (四)当好高级实验技术人员的助手。 (五)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操作规范,维护所负责的仪器,保证仪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六)做好实验室的日志和登记工作。 (七)遵守和执行实验室其它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的中高级技术人员,还须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实验室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和实验教学指导书。 (二)负责新的实验教学设计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具体指导学生实验工作。 (五)高级技术人员应有消化、吸收和使用引进的大型仪器设备和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十九条 在实验室规模较小、人员编制不够时,实验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职责由在岗教师承担。 第二十条 实验课的指导教师原则上由承担理论课教学的教师担任,以便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实验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实验教学任务书,经所在单位和教务处审核确认后于每学期结束前两周下发给实验室,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教学任务书,按时做好人员、设备、材料等计划安排,并会同教务处排好实验课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室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实验课时应遵守实验室的相关管理制度,服从教师安排。 三、设备、用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并保证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实验的前提下,外借的设备须经教务处批准、由实验室主任签字并办理相关借出手续后方可借出,借期最长30天;实验室低值易耗品、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按学校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四、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必须做好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保留近五届学生的实验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五、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要根据本实验室的任务,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险情隐患。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设立专库或专柜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领用时在量、时、人、用途等方面严格把关,不得任意领用、借用或转让。管理人员不得将钥匙转让他人保管,其他人也不得借用或另配钥匙。 第二十八条 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本实验室的安全规定、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实验室。禁止在实验室从事不健康及与本实验室性质不相称的活动。 六、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根据实验教学任务详细列报实验经费预算,经教务处会同财 务处汇总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保障实验教学的经费需要,将其纳入“四项教学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教学经费用于实验教学的消耗、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以及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考核评估活动,考核结果列入单位年终考评体系,并作为报建实验室的重要依据。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合格实验室进行通报批评直至撤并。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实验室将从重处罚,并对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责令整改直至撤并。 学校对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总额较低、年工作量大大少于计划规定的工作第三十五条 量、实验教学队伍不健全,以及发展方向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实验室将进行调整或撤并。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如发生火灾、盗窃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遗失、泄漏等责任事故,或个人保管或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室内脏乱,帐、物、卡不相符,仪器设备维护差,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参评选先进实验室。如属个人责任,除进行赔偿外,将视事故的轻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超净等工作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对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营养保健规定,发给保健津贴,确保其劳保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设置在学校的所有实验室。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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