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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开医疗诊断证明书0

2017-09-30 24页 doc 46KB 1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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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开医疗诊断证明书0补开医疗诊断证明书0 补开医疗诊断证明书 篇一: 补开医疗诊断证明书 关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 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17年3月20日 平度市人民医院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 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 如下: 一、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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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开医疗诊断证明书0 补开医疗诊断证明书 篇一: 补开医疗诊断证明书 关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 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17年3月20日 平度市人民医院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 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 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 律法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 律法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 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 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 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断证明。死亡、病情 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医务科,门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 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假证明: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假证明》规定要求出具证明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罚款300-1000 元、取消处方权3-6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2017年3月20日篇二: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2017年3月20日篇二》及《医疗机构病历》 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 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诊断 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 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 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 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开具病休假时间 不超过3天,超过3天应有医院领导审批。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 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劳动能 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因病休学、伤害、残力、伤 疾、工伤、劳动鉴 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出具后应至医务科加盖印章方为有效,医务科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 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门诊患者医学诊断证明必需附门诊病历)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 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篇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 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诊断 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 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 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 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开具病休假时间 不超过3天,超过3天应有医院领导审批。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 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 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 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出具后应至医务科加盖印章方为有效,医务科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 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门诊患者医学诊断证明必需附门诊病历)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 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篇二》的通知 各科室: 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17年3月20日 平度市人民医院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17年3月20日 平度市人民医院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断证明。死亡、病情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医务科,门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假证明: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假证明》规定要求出具证明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罚款300-1000元、取消处方权3-6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2017年3月20日篇三: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2017年3月20日篇三》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开具病休假时间不超过3天,超过3天应有医院领导审批。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出具后应至医务科加盖印章方为有效,医务科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门诊患者医学诊断证明必需附门诊病历)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篇四: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开具病休假时间不超过3天,超过3天应有医院领导审批。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出具后应至医务科加盖印章方为有效,医务科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门诊患者医学诊断证明必需附门诊病历)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篇四》2017年第06期 摘要: 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医院普遍使用。加强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规范管理,要求医师对于医学诊断证明的书写必须严谨和规范;做到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医疗机构专用印章;通过应用公示告知事项等措施,预防与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关的医疗纠纷。 关键词: 依法书写;规范管理;医疗纠纷医学诊断证明书包括两部分, ?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 ?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两部分合一,才是一份完整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真正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多年来,我院医务工作者努力探索,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杜绝了与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关的医疗纠纷。 1 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写的要点 医学诊断证明是指医师对就诊患者伤势或病情所做出记载和诊断意见,包括两部分, ?记载患者主诉病情和医师观察到的病情和伤害情况; ?医师对患者伤势或病情所做的诊断意见以及何种处置的记载。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必须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单一性,这是每个医师必须拥有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1]。 1.1 诊断证明的出具必须是合法性 诊断证明的出具是法律规定,是医师的权利,也是医师的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诊断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已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违者出具医学诊断证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诊断证明出具必须是客观性 诊断证明的内容要求符合客观事实性,只能记载疾病的诊断名称、治疗时间、结果等,不能出具有关治疗的费用,甚至预期医疗费用等。诊断证明必须是经治医师出具,非经亲自诊治的医师不得出具,最后还得签名为准。 1.3诊断证明的出具必须是单一性 对同一诊断证明只能出具一份,且只能交给予患者本人或患者委托人,对死亡或昏迷的患者交给法定的监护人或继承人。若同一诊断证明需要多份时,必须是原件的复印件,注明经核实与原件一致方可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 2 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的要点 诊断证明专用章是医疗机构对外行使职权的凭证和对外联系的标志。一张无印章的诊断证明是无法律效力,只有加盖医疗机构诊 断证明专用章才是完整的,可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正确使用和保管印章是医务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 2.1辩别诊断证明的真伪 一份完整有效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有书写规范的内容,经治医师亲自开出,签名,科主任签名认可,最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辩别医学诊断证明书真伪包括签名的笔迹,内容的规范,印章的真假等。 2.2作好诊断证明的登记 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后,必须及时登记,以备日后复查之用。登记内容包括开具日期,疾病名称,医师签名,科室类别等。 2.3判明诊断证明的异议 对不符合原则和手续的用印,有权提出异议,由领导定夺或拒绝用印。使用公章时,盖印位置要正确,端正和清晰。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由他人使用或替代,甚至被盗用。 3 与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关的医疗纠纷的要点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师出具给患者,用于说明其所患疾病的情况,具有法律效力。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医学诊断证明在工伤,交通意外鉴定索赔,保险勘赔司法诉讼等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作用。因此医学诊断证明书引发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增加。 3.1与医学诊断证明有关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剖析多年来与医学诊断证明有关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我们发现主要有3个方面。 ?对治疗费用的处理引发的纠纷; ?对致病致伤间接原因判断引发的纠纷; ?对患者在外院诊疗情况进行评价引发的纠纷[2]。 《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师享有在 3.2与医学诊断证明有关的法律的认识 注册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理,出具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的权力,有此可见《执业医师法》从法律方面为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签署其它医疗文件给予法律上的界定。 3.3与医学诊断证明有关医疗纠纷的预防措施 根据与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关的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我院在医学诊断证明书中以特别说明的形式增加了公示告知内容,用于防范与之有关的医疗纠纷。医学诊断证明特别说明: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诊断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已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违者出具医学诊断证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诊断证明出具必须是客观性 诊断证明的内容要求符合客观事实性,只能记载疾病的诊断名称、治疗时间、结果等,不能出具有关治疗的费用,甚至预期医疗费用等。诊断证明必须是经治医师出具,非经亲自诊治的医师不得出具,最后还得签名为准。 1.3诊断证明的出具必须是单一性 对同一诊断证明只能出具一份,且只能交给予患者本人或患者委托人,对死亡或昏迷的患者交给法定的监护人或继承人。若同一诊断证明需要多份时,必须是原件的复印件,注明经核实与原件一致方可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 2 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的要点 诊断证明专用章是医疗机构对外行使职权的凭证和对外联系的标志。一张无印章的诊断证明是无法律效力,只有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才是完整的,可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正确使用和保管印章是医务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 2.1辩别诊断证明的真伪 一份完整有效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有书写规范的内容,经治医师亲自开出,签名,科主任签名认可,最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辩别医学诊断证明书真伪包括签名的笔迹,内容的规范,印章的真假等。 2.2作好诊断证明的登记 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后,必须及时登记,以备日后复查之用。登记内容包括开具日期,疾病名称,医师签名,科室类别等。 2.3判明诊断证明的异议 对不符合原则和手续的用印,有权提出异议,由领导定夺或拒绝用印。使用公章时,盖印位置要正确,端正和清晰。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由他人使用或替代,甚至被盗用。 3 与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关的医疗纠纷的要点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师出具给患者,用于说明其所患疾病的情况,具有法律效力。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医学诊断证明在工伤,交通意外鉴定索赔,保险勘赔司法诉讼等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作用。因此医学诊断证明书引发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增加。 3.1与医学诊断证明有关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剖析多年来与医学诊断证明有关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我们发现主要有3个方面。 ?对治疗费用的处理引发的纠纷; ?对致病致伤间接原因判断引发的纠纷; ?对患者在外院诊疗情况进行评价引发的纠纷[2]。 3.2与医学诊断证明有关的法律的认识 《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师享有在注册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理,出具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的权力,有此可见《执业医师法》从法律方面为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签署其它医疗文件给予法律上的界定。 3.3与医学诊断证明有关医疗纠纷的预防措施 根据与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关的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我院在医学诊断证明书中以特别说明的形式增加了公示告知内容,用于防范与之有关的医疗纠纷。医学诊断证明特别说明》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 规定: 一、凡本院有处方 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实习医师出具证明,必须经上级医师审阅签 字,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断 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 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 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 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 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 定,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 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对事后的医学 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 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 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六、因打架斗殴、 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安部门要求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 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办案 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 2、因病退休、伤害、 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 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涉及法律的诊 断证明,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 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十、凡涉及司法部 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十 一、医院不作劳 动能力及伤残程度鉴定。工伤、残疾鉴定应介绍至劳动保障部门,职业病诊断应介绍至职业 病防治机构。 十 二、医生多开具 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后生效,“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由医 务科保管,盖章人员具有审查医学诊断证明书权利,对不符合规定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给予扣留并及时上报院领导。 十 三、填写医学诊 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字迹清晰,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医学诊‎‎断证明书开 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十四、凡不负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出,一律 严惩,责任自负。 篇二: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伊 宁 县 中 医 医 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 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 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 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 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 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 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 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 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 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 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 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 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 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开具病休假时间不超过3天,超过3 天应有医院领导审批。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 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 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 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 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 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 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 八、医学诊断证明 书出具后应至医务科加盖印章方为有效,医务科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 记。(门诊患者医学诊断证明必需附门诊病历) 九、医学诊断证明 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十、门(急)诊病 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 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 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 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 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 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 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 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 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 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 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 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开具病休假时间不超过3天,超过3 天应有医院领导审批。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 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 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 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 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 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 八、医学诊断证明 书出具后应至医务科加盖印章方为有效,医务科应严格按照规 记。(门诊患者医学诊断证明必需附门诊病历) 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 九、医学诊断证明 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十、门(急)诊病 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 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篇三》 2017年第06期 摘要: 医师开具医 学诊断证明书在医院普遍使用。加强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规范管理,要求医师对于医学诊 断证明的书写必须严谨和规范;做到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医疗机构专用印章;通过应用公示 告知事项等措施,预防与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关的医疗纠纷。 关键词: 依法书写; 规范管理;医疗纠纷 医学诊断证明书包 括两部分, ?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 ?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两部分合一,才是 一份完整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真正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多年来,我院医务工作者努力探索, 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管理制度,杜绝了与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关的医疗纠纷。 1 开具医学诊断证 明书写的要点 医学诊断证明是指 医师对就诊患者伤势或病情所做出记载和诊断意见,包括两部分, ?记载患者主诉病情和医 师观察到的病情和伤害情况; ?医师对患者伤势或病情所做的诊断意见以及何种处置的记载。 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必须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单一性,这是每个医师必须拥有的责任, 也是最基本的义务[1]。 1.1 诊断证明的出 具必须是合法性 诊断证明的出具是法律规定,是医师的权利,也是医师的义务。《执业医师 法》第23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诊断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 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 得出具与自已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违者出具医学诊断证明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诊断证明出具 必须是客观性 诊断证明的内容要求符合客观事实性,只能记载疾病的诊断名称、治疗时间、 结果等,不能出具有关治疗的费用,甚至预期医疗费用等。诊断证明必须是经治医师出具, 非经亲自诊治的医师不得出具,最后还得签名为准。 1.3诊断证明的出 具必须是单一性 对同一诊断证明只能出具一份,且只能交给予患者本人或患者委托人,对死 亡或昏迷的患者交给法定的监护人或继承人。若同一诊断证明需要多份时,必须是原件的复 印件,注明经核实与原件一致方可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2 加盖医学诊断证 明专用章的要点 诊断证明专用章是医疗机构对外行使职权的凭证和对外联系的标志。一张无印章的诊断证明 是无法律效力,只有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才是完整的,可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 正确使用和保管印章是医务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 的真伪 一份完整有效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有书写规范的内 2.1辩别诊断证明 容,经治医师亲自开出,签名, 科主任签名认可,最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辩别医学诊断证明书真伪包括签名的 笔迹,内容的规范,印章的真假等。 2.2作好诊断证明 的登记 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后,必须及时登记,以备日后复查之用。登记内容包括开 具日期,疾病名称,医师签名,科室类别等。 2.3判明诊断证明 的异议 对不符合原则和手续的用印,有权提出异议,由领导定夺或拒绝用印。使用公章时, 盖印位置要正确,端正和清晰。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由他人使用或替代,甚至被盗用。 3 与医学诊断证明 书有关的医疗纠纷的要点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 临床医师出具给患者,用于说明其所患疾病的情况,具有法律效力。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高速 发展,医学诊断证明在工伤,交通意外鉴定索赔,保险勘赔司法诉讼等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 要作用。因此医学诊断证明书引发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增加。 3.1与医学诊断证 明有关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剖析多年来与医学诊断证明有关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我们发现 主要有3个方面。 ?对治疗费用的处理引发的纠纷; ?对致病致伤间接原因判断引发的纠纷; ?对患者在外院诊疗情况进行评价引发的纠纷[2]。 3.2与医学诊断证 明有关的法律的认识 《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师享有在注册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 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理,出具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的 权力,有此可见《执业医师法》从法律方面为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签署其它医疗文件给 予法律上的界定。 3.3与医学诊断证 明有关医疗纠纷的预防措施 根据与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关的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我院在医学 诊断证明书中以特别说明的形式增加了公示告知内容,用于防范与之有关的医疗纠纷。医学 诊断证明特别说明:执业医师 法》第23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诊断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 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 得出具与自已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违者出具医学诊断证明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诊断证明出具 必须是客观性 诊断证明的内容要求符合客观事实性,只能记载疾病的诊断名称、治疗时间、 结果等,不能出具有关治疗的费用,甚至预期医疗费用等。诊断证明必须是经治医师出具, 非经亲自诊治的医师不得出具,最后还得签名为准。 1.3诊断证明的出 具必须是单一性 对同一诊断证明只能出具一份,且只能交给予患者本人或患者委托人,对死 亡或昏迷的患者交给法定的监护人或继承人。若同一诊断证明需要多份时,必须是原件的复 印件,注明经核实与原件一致方可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2 加盖医学诊断证 明专用章的要点 诊断证明专用章是医疗机构对外行使职权的凭证和对外联系的标志。一张无印章的诊断证明 是无法律效力,只有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才是完整的,可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 正确使用和保管印章是医务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 2.1辩别诊断证明 的真伪 一份完整有效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有书写规范的内容,经治医师亲自开出,签名, 科主任签名认可,最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辩别医学诊断证明书真伪包括签名的 笔迹,内容的规范,印章的真假等。 2.2作好诊断证明 的登记 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后,必须及时登记,以备日后复查之用。登记内容包括开 具日期,疾病名称,医师签名,科室类别等。 2.3判明诊断证明 的异议 对不符合原则和手续的用印,有权提出异议,由领导定夺或拒绝用印。使用公章时, 盖印位置要正确,端正和清晰。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由他人使用或替代,甚至被盗用。 3 与医学诊断证明 书有关的医疗纠纷的要点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 临床医师出具给患者,用于说明其所患疾病的情况,具有法律效力。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高速 发展,医学诊断证明在工伤,交通意外鉴定索赔,保险勘赔司法诉讼等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 要作用。因此医学诊断证明书引发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增加。 3.1与医学诊断证 明有关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剖析多年来与医学诊断证明有关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我们发现 主要有3个方面。 ?对治疗费用的处理引发的纠纷; ?对致病致伤间接原因判断引发的纠纷; ?对患者在外院诊疗情况进行评价引发的纠纷[2]。 3.2与医学诊断证 明有关的法律的认识 《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师享有在注册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 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理,出具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的 权力,有此可见《执业医师法》从法律方面为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签署其它医疗文件给 予法律上的界定。 3.3与医学诊断证 明有关医疗纠纷的预防措施 根据与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关的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我院在医学 诊断证明书中以特别说明的形式增加了公示告知内容,用于防范与之有关的医疗纠纷。医学 诊断证明特别说明》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 关文件要求,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 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 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 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 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 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 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 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否则,不予盖章。 四、医师开具的诊 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 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后方能签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 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 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 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 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 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医务科批准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 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 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 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核后,由指定科 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 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篇五: 医院补开发票证明 证明 兹证明我司员工XXXX,在2017年11月23日因XXXXXXXXXX进行医院救治。由于期间看病的发票意外丢失,现因报销需要,请贵院协助补开。谢谢~ 特此证明~ 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2017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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